❶ 車款按揭沒還完可以過戶嗎
你如果在貸款未結清以前想買賣,可以先行交易,讓買家幫助墊付剩餘貸款本金,然後由銀行解除抵押登記並歸還車輛相關材料,以後就可以自由過戶了。
可以把車過戶到你名下,每個月你自己還按揭。
(1)車子貸款未還清能過戶自己老公嗎擴展閱讀。
過戶是採用正常的程序,把本屬於一個所有人的事物變為另一個所有人的過程。
房屋轉讓過戶的規定 投入使用的房地產買賣雙方,應當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合同文本可以使用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示範文本,可使用自製合同。
網路,二手車過戶。
❷ 貸款沒還清的房子夫妻間能過戶嗎
貸款沒還清的房子夫妻間不能過戶,可以將貸款還完在進行過記,而且夫妻加減名字是免費的。
住房按揭貸款流程
⑴售房商向貸款行提出按揭貸款合作意向。
⑵貸款行對售房商開發項目、建築資質、資信等級、負責人品行、企業社會商譽、技術力量、經營狀況、財務情況進行調查,並與符合條件的售房商簽訂按揭貸款合作協議。
⑶借款人與售房商簽訂購房協議,並繳納30%以上的房款(營業房40%)。
⑷借款人持購房協議、30%購房收據、身份證、婚姻狀況證明向貸款行申請按揭貸款,並在貸款行開立存款賬戶或銀行卡。
⑸經調查、審查、審批同意後簽訂借款合同,貸款行代理辦妥登記、公證手續後,將款項存入售房商賬戶(保險採取客戶自願原則),並通知客戶取合同和到售房商處辦理購房手續。
⑹借款人以後只要每月(每季)20日前在存款賬戶或銀行卡上留足每期應還款額,貸款銀行會從借款人賬戶中自動扣收,到期全部結清。
(7)貸款行代理繳納契稅、領取契證、辦妥房地產權證及住房抵押登記手續,收費嚴格按各有關辦理機關的收費標准執行,不收取任何代理費,借款人必須提供辦理以上手續所需一切材料。貸款歸還後,貸款行注銷抵押物,並退還給客戶。
❸ 有房產證,沒還清貸款,過戶給老公可以嗎
可以。
《房屋登記辦法》第三十四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房屋的所有權,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除提供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抵押權人的身份證明、抵押權人同意抵押房屋轉讓的書面文件、他項權利證書。
第三十三條: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項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議、合並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❹ 貸款未還清的房子可以過戶給配偶嗎
貸款沒有還清是不能過戶房產證的,但是可以在房產證上添加名字。
房屋轉讓過戶的規定:
投入使用的房地產買賣雙方,應當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合同文本可以使用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示範文本,也可使用自製合同;
使用自製合同的,當事人在過戶申請前應委託經市房地局認定的法律服務機構進行預審,法律服務機構對符合規定的自製合同,提出預審合格意見。
市、區、縣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受理過戶申請後,應對買賣雙方提供的申請過戶資料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如下:
當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申請書填寫的內容與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無誤;
房地產的權屬是否清楚,有無權屬糾紛或他項權利不清的現象,是否屬於《房地產轉讓辦法》規定不得轉讓的范圍;
受讓人按規定是否可以受讓該房地產;
買賣的房地產是否已設定抵押權;
買賣已出租的房地產,承租人是否放棄優先購買權;
買賣共有的房地產,共有人是否放棄優先購買權;
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認為應該審核的其他內容。
❺ 上海車牌,要從老公名下過戶,車貸沒還清,可以過戶么
很高興為你解答這個問題。根據上海市車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車輛過戶只能在夫妻之間相互轉讓,如果你們是合法夫妻,你們就擁有共同的合法財產,即使車貸在你老公名下沒有還清,但過戶後仍然不影響車貸的正常償貸,所以,從你老公名下過戶給你這種情況是可以的。
❻ 夫妻間車貸沒還清可以過戶嗎
您好,車貸在沒有還清前,車輛在備案信息中顯示為質押狀態,質押中的車輛是不能辦理過戶手續的,需要等貸款還清後辦理了解押手續就能過戶了,請悉知。
❼ 車貸沒還清夫妻之間可以辦理過戶嗎
車貸沒有還清,車輛物權抵押給銀行了,暫時不屬於你們。你們沒有權力過戶車輛。
(機動車登記規定)第20條有明確規定,車輛在抵押或質押期間,車管所不受理過戶申請。
❽ 汽車貸款沒還清能過戶嗎
一般來說,利用貸款買的車在未還清車貸款之前是不能過戶的,因為車輛被抵押給了貸款機構。如果要想轉讓你的車輛,必須經過債權人的同意。因為因為處於還貸周期的車輛,不能進行交易和買賣,顯然也不能過戶。
解決的辦法只有你提前還清貸款,然後拿還款清單到相關部門辦理過戶手續。也可以與買方協商,先將車款的一部分用來還清貸款解除抵押後再進行辦理過戶,當然這只是個人給出的一個解決方法。最終還是要買賣雙方協商解決的。
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九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於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
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