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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山區工作免助學貸款

發布時間:2021-08-13 14:33:09

㈠ 面向貧困地區學生定向招生專項計劃的學生是否可以考研,畢業後一定要回原戶籍地工作嗎

貧困地區定向招生專項計劃學生本科畢業後,能否報考研究生,文件中沒有明確規定。

目前國家及省內有關貧困地區定向招生專項計劃的實施意見中,只是鼓勵專項生畢業後到回貧困地區多渠道、多形式就業和創業。同時,這也是對貧困地區定向招生專項本科生的基本要求。

法律依據:

一、根據2012年3月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扶貧辦《關於實施面向貧困地區定向招生專項計劃的通知》(教學[2012]2號)第四條規定:要積極引導和鼓勵專項生畢業後到貧困地區就業服務。具體三條意見:

(一)有關省(區、市)要根據本省實際情況,制定專項生畢業後回到貧困地區就業創業和服務的政策措施,積極引導和鼓勵專項生畢業後到貧困地區多渠道、多形式就業創業。

(二)專項生入學報到時不遷轉戶口,戶籍暫保留在原戶籍所在地,就業報到後可按有關規定遷入工作所在地區。專項生在校學習期間不轉學,不轉專業,與其他學生同等享受獎助學金政策。

(三)對畢業後到貧困地區就業創業和服務的專項生,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等優惠政策。有關省(區、市)要盡快制定或完善相關辦法,確保各項優惠政策落實。

㈡ 親們,到中西部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的高校畢業生真的能申請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嗎

是的,國家有這方面的文件的:《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中發〔2008〕 16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9〕3號)、《財政部 教育部關於印發<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09〕15號)。具體操作要看你的大學畢業學校學生管理工作辦公室是怎麼通知的。

㈢ 非貧困生能否申請大學貸款,相關政策是什麼

非貧困生也可申請貸款

最高還款期10年

UIB就學貸款和國家助學貸款最大的區別,就是不以學生家庭或個人的經濟狀況為限制條件,凡符合UIB就學貸款相關合同規定的在校全日制大學生都可以提出申請。

彭明意說,這主要是考慮到有些家庭並不貧困的學生,在不影響家庭經濟條件的前提下,也需要資金來發展自己,提升自己的競爭力。

根據「UIB就學貸款申請學生評估標准」,UIB就學貸款額度包括學費、住宿費、基本生活費和保險費四項,根據當地學校收費標准和生活費標准確定,一般為每生每學年6000-10000元。借款學生支付銀行貸款本息並支付須投保的就學貸款保證保險的保費及利息。保費也由銀行貸款給學生。

而學生一旦投保並順利拿到就學貸款,意味著保險公司將承擔以下保險責任:當貸款學生發生按合同規定的保險事故時,該學生尚未歸還的貸款本息由保險公司按合同的約定賠償。主要的保險責任包括,貸款學生因意外、疾病導致身故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因道德風險與還貸能力而產生的按合同規定的欠貸本息等。

UIB就學貸款規定借款學生最長還款期為畢業後10年。

彭明意說,UIB就學貸款模式有效地轉移和降低了銀行的風險,也使得高校可以騰出更多的精力用於教學和研究,而UIB就學貸款項目也有一系列的配套措施來保證項目的健康運行,包括就學貸款風險評估標準的制定、借款學生信用體制的完善、借款學生信息資料庫的建設、借款學生安全健康的管理、借款學生就業的推進機制、就學貸款網站和借款學生畢業後的信息反饋及追蹤機制等。

他透露,這種服務於高校學子的新型商業貸款,最快將於今年9月開始在海南實施。

但是不同的地方政策也不大一致,所以:

◆3種助學貸款及其申請辦法

目前,助學貸款分為「學生貸款」、「國家助學貸款」和「一般商業性助學貸款」3種。

學生貸款是由學生所在學校經辦的無息貸款,對象是除去享受專業獎學金的本、專科貧困生,由家長擔保,貸款數額為基本學習、生活費用減去獎學金,力度較小,還貸期限最長為畢業後6年內,可以減免。

國家助學貸款是指由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及中國銀行經辦的國家貼息50%的貸款,對象是研究生、本、專科貧困生,擔保方式分為保證擔保、抵押擔保、質押擔保和信用擔保4種形式,對年滿18周歲的在校大學生一般發放信用助學貸款,貸款數額為:所在學校收取的學費+所在城市規定的基本生活費-個人可得收入,力度較大,還貸最長期限為畢業後4年內,可展期,不能減免。

一般商業性助學貸款是指由開辦此項業務的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經辦的商業貸款,對象為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在校大學生、研究生,不能使用信用擔保,貸款數額一般在2000~3000元之間,期限由各商業銀行規定,不能減免。

1.如何申請學生貸款

申請人需具備以下條件:(1)學生家庭確有經濟困難,不能支付學習期間的全部或部分生活費用;(2)奮發向上,努力學習;(3)遵守國家法律和學校的規章制度,道德品質良好。

學生申請貸款,應由本人向學校貸款審定機構提出申請,提供本人及家庭經濟狀況的必要資料(一般包括本人書面申請、家庭經濟情況調查表、街道或鄉級以上的困難證明、擔保人的擔保書及本人的現實表現等),承諾有關還貸的責任條款,提供還貸擔保人。

申請學生貸款的程序:學生本人向學校提交貸款申請報告,經院(系)審核同意後,填寫「學生貸款申請表」(一式三份)。由學生將申請表寄給家長簽署確認貸款意見並承擔還貸擔保。家長所在單位或區、鄉人民政府簽署意見蓋章後,寄回學校審核批准。

學生申請貸款每學期(年)審批一次,學校核准後按月發放。

學生貸款的額度和比例:學生每人每年申請貸款最高數額,由學校根據當地居民基本生活水準或本校學生學習、生活費用的基本需要研究確定。

學生在獲得獎學金後如生活仍有困難,還可以申請貸款。其申請貸款的數額,由學校在貸款和獲得獎學金的兩項之和能夠保證學生在校期間學習、生活費用基本需要以內掌握。

享受貸款的學生比例:由學校根據本校本、專科學生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數,在規定的貸款經費總額內確定。

目前各高校學生貸款實際額度一般每年在1000元以上。

學生貸款償還形式:

(1)學生畢業前,一次或分次還清;

(2)學生畢業後,由其所在的工作單位將全部貸款一次墊還給發放貸款的部門;

(3)畢業生見習期滿後,在二到五年內由所在單位從其工資中逐月扣還;

(4)畢業生的工作單位,可視其工作表現,決定減免墊還的貸款;

(5)對於貸款的學生,因觸犯國家法律、校紀,而被學校開除學籍、勒令退學或學生自動退學的,應由學生家長負責歸還全部貸款。

2.如何申請國家助學貸款

適用對象: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含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高等學校中經濟上確實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和研究生。

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應具備以下條件:

①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須由其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②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行為;③學習成績較好,能夠正常完成學業;④在校期間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學業所需基本費用(包括學費、基本生活費);⑤嚴格遵守國家、經辦銀行以及國家助學貸款的各項規定,承諾正確使用所貸款項並按規定履行還貸義務;⑥符合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通則》中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程序:銀行不直接受理在校學生的貸款申請。申請貸款的學生,須在新學年開學前後10日內憑本人有效證件向所在學校指定部門(一般為學生處)提出貸款申請,領取並如實填寫《國家助學貸款申請表》、《申請國家助學貸款承諾書》等有關材料。

信用助學貸款的申請:與其他形式貸款不同,國家助學貸款允許大學生申請「無擔保助學貸款」,即「信用助學貸款」。學生辦理信用助學貸款不需要擔保,只需要提供貸款介紹人和見證人(見證人必須兩名),以個人信用向銀行申請助學貸款,且介紹人和見證人不承擔連帶責任。銀行對年滿18周歲以上的在校大學生一般發放信用助學貸款;對其直系親屬既可以發放信用助學貸款,也可以發放擔保助學貸款;對法定監護人一般可以發放擔保助學貸款。

國家助學貸款的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法定貸款利率和國家有關利率政策執行。學生所借國家助學貸款利息的50%由國家財政貼息,50%由借款學生個人負擔。

借款學生和經辦銀行應在簽訂借款合同時約定還款方式和還款時間。採取靈活的還本付息方式,可提前還貸,或利隨本清,或分次償還(按年、季或月),具體還款方式由貸款人和借款人商定並載入合同。還款時間最遲在畢業後第一年開始。學生所貸本息應當在畢業後4年內還清。

經貸款銀行同意,國家助學貸款可以辦理展期,但逾期部分國家不再給予貼息。

3.如何申請一般商業性助學貸款

一般商業性助學貸款是指金融機構對正在接受非義務教育學習的學生或其直系親屬、法定監護人發放的商業性貸款;只能用於學生的學費、生活費以及其他與學習有關的費用。一般商業性助學貸款財政不貼息,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等金融機構均可開辦。

其申請辦法與商業貸款相同。

◆高校的獎學金設置

高等學校獎學金分類:(1)本、專科生獎學金分為3種:優秀學生獎學金;專業獎學金;定向獎學金。(2)研究生獎學金分為兩種:研究生優秀獎學金;研究生普通獎學金。目前在我國高校中,獎學金的種類形式除國家設立的獎學金外,還有學校設立的獎學金,以及經有關部門批准由社會各界設立的獎學金。

優秀學生獎學金是用於鼓勵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品學兼優的本、專科學生而設立的獎學金。

優秀學生獎學金的標准、等級和評定比例:

(1)優秀學生獎學金分為3個等級:一等獎學金;二等獎學金;三等獎學金。此外,還可設立單項獎。

(2)國家規定的優秀學生獎學金的標準是:一等獎學金,每人每年350元;二等獎學金,每人每年250元;三等獎學金每人每年150元。

由於社會物價和生活水平的變化,目前一般高校優秀學生獎學金的實際標准已高於上述規定標准,具體可見各校每年的招生簡章。

專業獎學金獲獎條件:

專業獎學金是為了鼓勵報考師范、農林、民族、體育和航海等專業的學生而設立的專項獎學金。

凡被錄取為師范、農林、民族、體育和航海專業的本、專科學生,均享受專業獎學金。在校學習期間,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優秀學生可以獲得較高等級的專業獎學金。

專業獎學金的標准、等極和評定比例:

(1)專業獎學金分為3個等級:一等獎學金;二等獎學金;三等獎學金。另外,還可設立單項獎。

(2)為了鼓勵學生報考師范、農林、民族、體育、航海等專業,保證學生在校學習期間生活和學習基本需要,自1994年9月1日起國家提高了專業獎學金的標准。提高後的標准為:按學生人數平均計算,民族專業獎學金提高到每生每年700元,其他類專業獎學金提高到每生每年500元。專業獎學金的具體等級標准、評定比例及實施辦法,由各學校自定。除專業獎學金外,上述專業學生同時享受學校所在地政府規定的高等學校學生的糧、油、副食品價格補貼。

定向獎學金獲獎條件:

定向獎學金是指有關部門和地區為鼓勵立志畢業後到邊疆地區、經濟貧困地區和自願從事煤炭、礦業、石油、地質、水利等艱苦行業的在校大學生設立的專項獎學金。

定向獎學金的評定:經本人申請,學校批准確定為享受定向獎學金的學生,按所在學校有關規定進行評定。

定向獎學金不能與優秀學生獎學金、專業獎學金兼得。

普通高等學校實行本、專科學生獎學金制度後,原來規定的有關享受加發40%以內的特殊專業伙食補助費用和由學校集中掌握的少數民族學生困難補助費的政策繼續執行,標准不變。

◆貧困生可在校參加勤工助學

崗位設置:高等學校的勤工助學崗位可以為參加校內的助教、助研、助管、實驗室、校辦產業的生產活動和後勤服務及各項公益勞動的崗位,不能組織學生參加高空作業、嚴重污染、輻射等極易對人體造成傷害和危險的特殊行業和專業的勞動。

教育部規定,各高等學校必須結合當前人事制度和校內管理體制改革的需要,積極推進研究生兼任「助教、助研、助管」工作,力爭使50%以上的在校研究生能夠擁有「三助」崗位;積極引導經濟困難學生參加勤工助學,努力開辟、增加新的勤工助學崗位。

勞動報酬的標准和來源:學生參加勤工助學勞動報酬的標准要合理適當。學校可參照當地同類工種或崗位的酬勞標准,並結合學生的實際生活標准予以確定,原則上不低於當地同類人員的酬勞標准,也可適當提高,以充分體現資助的原則。學校按國家規定設立的「勤工助學基金」專門用於支付校內勤工助學活動中學生的勞動報酬。

勤工助學基金的經費來源:設立勤工助學基金是為了使學校勤工助學工作具有穩定、可靠的經費來源。勤工助學基金的經費來源有4個:1、在教育事業費中,根據國家任務學生數,按照每生每月3~5元標准提取的費用;2、從學費收入中劃出10%的經費;3、從學校預算外收入中劃出一定比例的經費;4、基金增值。

◆特困生可享受特別困難補助

除助學貸款、獎學金、勤工助學等方式外,特困學生還可以通過「特別困難學生補助」獲取幫助。

申請特別困難補助學生資格:對於那些在校月收入(包括獎學金和各種補貼)低於學校所在地區居民的平均最低生活水準線的國家任務本、專科學生、第二學士學位學生、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可以申請特別困難補助。

特別困難補助的標准:對於「特困生」的困難補貼的標准可參照學校所在地所需的最基本的學習、生活費用標准,由學校研究確定。

◆繳納學費有困難可申請學費減免

隨著我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收費和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的深入,普通高等學校中部分學生確因經濟條件所限,繳納全部學費有困難。為幫助這部分學生(以下簡稱困難學生)不因此影響學業,在收取學費的普通高等院校中,對困難學生實行學費減免政策。

減免學費學生資格:國家對部分確因經濟條件所限,繳納學費有困難的學生,特別是其中的孤殘學生、少數民族學生及烈士子女、優撫家庭子女等,實行減免學費政策。對在校月收入(包括各種獎學金和各種補貼)已低於學校所在地區居民的平均最低生活水準線,學習和生活經濟條件特別困難的學生免收全部學費;對其他一般困難的學生可適當減收部分學費。具體減免辦法由省級教育、物價、財政部門制訂。

教育部要求各高等學校要認真執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6部門下發的《關於加強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管理和再就業服務中心建設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8〕8號)精神,對生活特別困難的下崗職工子女就學,經企業、街道出具證明,學校應酌情減免學費。

減免學費額度:由各高等學校根據本地區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及本校的實施辦法,結合學生本人表現及經濟狀況,在認真調查的基礎上,逐一審核、研究決定,並可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進行調整。

㈣ 大學生西部志願者能減免助學貸款嗎

2009年之前參加西部計劃的志願者,延長服務期至3年的,不享受學費和助學貸款代償政策。2009年招募的西部計劃志願者,首次簽約1年服務期而後延長至3年服務期的,不享受學費和助學貸款代償政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2009年開始,對參加西部計劃並到西部地區縣以下農村基層單位履行3年服務期限的應屆畢業生,實施相應的學費和助學貸款代償。

國家助學貸款是黨中央、國務院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國普通高校資助政策體系,加大對普通高校貧困家庭學生資助力度所採取的一項重大措施。國家助學貸款是由政府主導、財政貼息、財政和高校共同給予銀行一定風險補償金,銀行、教育行政部門與高校共同操作的專門幫助高校貧困家庭學生的銀行貸款。借款學生不需要辦理貸款擔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諾按期還款,並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借款學生通過學校向銀行申請貸款,用於彌補在校期間各項費用不足,畢業後分期償還。2012年8月8日,開發銀行新增助學貸款將突破120億元。
2015年7月20日,教育部等部門聯合發布了《關於完善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的若干意見》。《意見》表示,為切實減輕借款學生的經濟負擔,將貸款最長期限從14年延長至20年,還本寬限期從2年延長至3年整,學生在讀期間貸款利息由財政全額補貼。

㈤ 自己簽的工作在西部能否享受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

高等學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暫行辦法
2009-4-16 9:03:27
中新網4月22日電 財政部、教育部日前發布通知,印發《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全文如下:

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教[2009]15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教育廳(教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教育局,中央部門直屬各高等學校,中國郵電集團:

為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根據《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中發〔2008〕16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9〕3號)有關精神,財政部、教育部決定自2009年起,對中央部門所屬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自願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縣以下基層單位工作、服務期達到3年以上(含3年)的學生,實施相應的學費和助學貸款代償。各地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9〕3號)要求,結合當地實際,抓緊研究制定本地所屬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辦法並認真組織實施。

現將《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根據《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中發〔2008〕16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9〕3號)有關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校畢業生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服務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學費由國家實行代償。在校學習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含高校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下同)的,代償的學費優先用於償還國家助學貸款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產生的利息。
第三條 本辦法中高校畢業生是指中央部門所屬普通高等學校中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含高職)、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學習期間已享受免除學費政策的學生除外。
第四條 本辦法中,西部地區是指西藏、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雲南、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
中部地區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個省。
艱苦邊遠地區是指除上述地區外,國務院規定的艱苦邊遠地區。
第五條 本辦法中的基層單位是指:
(一)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縣以下機關、企事業單位,包括鄉(鎮)政府機關、農村中小學、國有農(牧、林)場、農業技術推廣站、畜牧獸醫站、鄉鎮衛生院、計劃生育服務站、鄉鎮文化站等;
(二)工作現場地處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縣以下的氣象、地震、地質、水電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業等中央單位艱苦行業生產第一線。
第六條 凡符合以下全部條件的高校畢業生,可申請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間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誠實守信,道德品質良好,學習成績合格;
(三)畢業時自願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工作、服務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條 每個高校畢業生每學年代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的金額最高不超過6000元。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每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低於6000元的,按照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金額實行代償。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每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高於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額實行代償。
本科、專科(高職)、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位畢業生代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的年限,分別按照國家規定的相應學制計算。
第八條 國家對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的獲得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的高校畢業生採取分年度代償的辦法,學生畢業後每年代償學費或國家助學貸款總額的1/3,3年代償完畢。
第九條 按本辦法確定的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安排。
第十條 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按以下程序申請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一)高校畢業生本人在辦理離校手續時向學校遞交《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表》和畢業生本人、就業單位與學校三方簽署的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服務3年以上的就業協議。
(二)在校學習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高校畢業生,在與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簽訂畢業後的還款計劃書時,應註明已申請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如果獲得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不需自行向銀行還款。
(三)高校根據上述材料,按本辦法規定,審查申請資格;在每年6月底前,將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相關材料集中報送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批。對存在「二次定崗」的畢業生,高校應在畢業生提交有關證明材料並經審查後,最遲於當年12月底前將申請材料集中報送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批。
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收到高校申請材料後一個月內,將審批確定的獲得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的學生名單通知有關高校及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同時將有關審批文件報教育部、財政部備案。
第十一條 高校需在每年6月30日前將獲得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的高校畢業生當年在職在崗情況報送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高校畢業生所在高校要建立與就業單位和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定期聯系制度。高校要專門為經資格審查合格的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高校畢業生建立完整准確的檔案,並將高校畢業生在本學段學習期間獲得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情況書面通知畢業生本人、就業單位人事部門及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同時,還應主動了解並定期向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通報畢業生的工作情況,以便經辦銀行及時掌握借款學生的動態情況,做好國家助學貸款業務貸後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除因正常調動、提拔、工作需要換崗而離開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外,對於未滿3年服務年限,提前離開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的高校畢業生,就業單位人事部門應要求其及時向辦理代償的原高校申請取消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
對於取消學費代償資格的畢業生,高校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報送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從當年開始停止對其學費的代償。
對於取消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的畢業生,改由其本人負責償還餘下的國家助學貸款本息。就業單位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給高校,並憑畢業生重新簽訂的國家助學貸款還款計劃書為其辦理離職手續。高校應將有關情況及時通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
對於不及時向高校提出取消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申請、不與銀行重新簽訂還款計劃書、提前離崗的高校畢業生,一律視為嚴重違約,國家有關部門要將其不良信用記錄及時錄入國家金融業統一徵信平台相關資料庫。
第十三條 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經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定後,有關部門(單位)應按照部門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將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項目經費編入部門預算。財政部及時將代償資金撥付給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在收到財政部撥付的代償資金15個工作日內,將代償資金撥付給高校。高校應於15個工作日內將代償資金代為償還給高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或返還給高校畢業生本人。
第十四條 有關高校要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代償資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應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五條 對於弄虛作假的高校和高校畢業生,一經查實,除收回國家代償資金外,將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參照本辦法規定的原則,制定吸引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本轄區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的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辦法。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教育部印發的《高等學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暫行辦法》(財教〔2006〕133號)同時廢止。

㈥ 參加西部計劃是不是可以免助學貸款啊

這句話應該這樣說:"參加西部計劃,並且服務一定期限的才可以國家代償助學貸款"

㈦ 去西部工作,能免國家助學貸款嗎

看看這里吧,希望對你有幫助 而且你應該主要去了解你所在省份的政策
http://www.jyb.cn/zs/gxzs/ptgxzs/zszx/t20060915_37368.htm

㈧ 國家實施補償學費和代償助學貸款的就業地域范圍包括哪些

國家對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並履行一定服務期限的中央部門所屬高校畢業生,按規定實施相應的學費補償和助學貸款代償。這里涉及的地域范圍主要包括:
(1)西部地區:西藏、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雲南、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
(2)中部地區: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個省;
(3)艱苦邊遠地區:由國務院確定的經濟水平、條件較差的一些州、縣和少數民族地區。
(4)基層單位:
① 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縣以下機關、企事業單位,包括鄉(鎮)政府機關、農村中小學、國有農(牧、林)場、農業技術推廣站、畜牧獸醫站、鄉鎮衛生院、計劃生育服務站、鄉鎮文化站、鄉鎮勞動就業服務站等;
② 工作現場地處以上地區縣以下的氣象、地震、地質、水電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業等中央單位艱苦行業生產第一線。

㈨ 西部就業免學費

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根據《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中發〔2008〕16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9〕3號)有關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校畢業生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服務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學費由國家實行代償。在校學習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含高校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下同)的,代償的學費優先用於償還國家助學貸款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產生的利息。

第三條 本辦法中高校畢業生是指中央部門所屬普通高等學校中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含高職)、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學習期間已享受免除學費政策的學生除外。

第四條 本辦法中,西部地區是指西藏、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雲南、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

中部地區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個省。

艱苦邊遠地區是指除上述地區外,國務院規定的艱苦邊遠地區。

第五條 本辦法中的基層單位是指:

(一)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縣以下機關、企事業單位,包括鄉(鎮)政府機關、農村中小學、國有農(牧、林)場、農業技術推廣站、畜牧獸醫站、鄉鎮衛生院、計劃生育服務站、鄉鎮文化站等;

(二)工作現場地處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縣以下的氣象、地震、地質、水電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業等中央單位艱苦行業生產第一線。

第六條 凡符合以下全部條件的高校畢業生,可申請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間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誠實守信,道德品質良好,學習成績合格;

(三)畢業時自願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工作、服務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條 每個高校畢業生每學年代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的金額最高不超過6000元。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每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低於6000元的,按照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金額實行代償。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每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高於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額實行代償。

本科、專科(高職)、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位畢業生代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的年限,分別按照國家規定的相應學制計算。

第八條 國家對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的獲得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的高校畢業生採取分年度代償的辦法,學生畢業後每年代償學費或國家助學貸款總額的1/3,3年代償完畢。

第九條 按本辦法確定的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安排。

第十條 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按以下程序申請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一)高校畢業生本人在辦理離校手續時向學校遞交《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表》和畢業生本人、就業單位與學校三方簽署的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服務3年以上的就業協議。

(二)在校學習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高校畢業生,在與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簽訂畢業後的還款計劃書時,應註明已申請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如果獲得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不需自行向銀行還款。

(三)高校根據上述材料,按本辦法規定,審查申請資格;在每年6月底前,將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相關材料集中報送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批。對存在「二次定崗」的畢業生,高校應在畢業生提交有關證明材料並經審查後,最遲於當年12月底前將申請材料集中報送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批。

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收到高校申請材料後一個月內,將審批確定的獲得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的學生名單通知有關高校及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同時將有關審批文件報教育部、財政部備案。

第十一條 高校需在每年6月30日前將獲得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的高校畢業生當年在職在崗情況報送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高校畢業生所在高校要建立與就業單位和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定期聯系制度。高校要專門為經資格審查合格的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高校畢業生建立完整准確的檔案,並將高校畢業生在本學段學習期間獲得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情況書面通知畢業生本人、就業單位人事部門及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同時,還應主動了解並定期向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通報畢業生的工作情況,以便經辦銀行及時掌握借款學生的動態情況,做好國家助學貸款業務貸後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除因正常調動、提拔、工作需要換崗而離開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外,對於未滿3年服務年限,提前離開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的高校畢業生,就業單位人事部門應要求其及時向辦理代償的原高校申請取消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

對於取消學費代償資格的畢業生,高校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報送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從當年開始停止對其學費的代償。

對於取消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的畢業生,改由其本人負責償還餘下的國家助學貸款本息。就業單位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給高校,並憑畢業生重新簽訂的國家助學貸款還款計劃書為其辦理離職手續。高校應將有關情況及時通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

對於不及時向高校提出取消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申請、不與銀行重新簽訂還款計劃書、提前離崗的高校畢業生,一律視為嚴重違約,國家有關部門要將其不良信用記錄及時錄入國家金融業統一徵信平台相關資料庫。

第十三條 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經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定後,有關部門(單位)應按照部門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將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項目經費編入部門預算。財政部及時將代償資金撥付給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在收到財政部撥付的代償資金15個工作日內,將代償資金撥付給高校。高校應於15個工作日內將代償資金代為償還給高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或返還給高校畢業生本人。

第十四條 有關高校要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代償資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應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五條 對於弄虛作假的高校和高校畢業生,一經查實,除收回國家代償資金外,將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參照本辦法規定的原則,制定吸引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本轄區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的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辦法。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教育部印發的《高等學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暫行辦法》(財教〔2006〕133號)同時廢止。

參考資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官網,以下是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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