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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資料詐騙農信社貸款案件

發布時間:2021-06-21 16:04:37

A. 我們被信用社起訴詐騙貸款,有人幫幫我們嗎

請個好律師吧。
雖然具體案件要具體分析。

但是,你們的行為多少是有過錯的。
明知道他人借自己名義去貸款。而沒有反對並且給他人簽名確認同意,視為對他人的行為的認可,如果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與借用人一同承擔連帶責任。

B. 注冊一個假公司到農村信用社貸款違法嗎

這屬於貸款詐騙行為,是違法的,如果貸款金額較大的則構成貸款詐騙罪,要承擔刑事責任。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希望你按正規要求辦理貸款,祝你成功!

C. 農村信用社信貸 詐騙

公安局或者檢察院,信用社騙貸屬於惡性經濟類刑事案件,如果確實存在,可以去上述地方檢舉

D. 農村信用社貸款案件被騙

你要去法院問下,傳票和判決書是怎麼送達的。提出證據證明你們沒有收到過這些東西,因為凡送達都是要有送達回證的。
關於貸款,信用社的文件好像是齊全了,各種證件和簽名都有,這個我不懂,找人了解下。
如果你說的屬實的話,你們這次很難啊。
關於執行,因為是生效判決的執行,暫時應該沒有辦法。
你們去申訴吧,最難得是證據的搜集。
最好找個律師咨詢下,我說的可能也有錯,因為我不是律師。

E. 欺騙擔保人偽造貸款資料 貸款屬於詐騙么

問題比較復雜,建議直接電話咨詢我。

F. 農村信用社冒名假名借名貸款的處罰細則是怎麼樣的

河北保定清苑何橋鄉農村信用社主任翟長盼 冒名貸款數額巨大 知法犯法 詐騙國家錢財 違法亂紀國法不容
上級部門不作為推三阻四 法律何在

G. 貸款詐騙罪案例

貸款詐騙罪案例分析
一、案情
被告人:耿某,男,43歲,江蘇省楊中市人,原系貴州申匯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第二開發部經理。1997年8月12日被逮捕。
1996年9月中旬,被告人耿某以貴州申匯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第二開發部(以下簡稱第二開發部)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與黎幫明代表的貴陽市第一建築工程公司簽訂東山住宅樓《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由貴陽市第一建築工程公司承建第二開發部開發的東山住宅樓。同時,黎幫明應耿某的要求,在貴陽金築城市信用社以黎幫明之名開戶,賬號為「5665」,將自己承包的貴陽市第一建築工程公司第七分公司的錢款501000元存入,並將此款的活期存摺交給耿某,作為工程保證金。耿某收到存摺後親自寫下收條並加蓋了第二開發部的公章及財務章,講明待一個月內進場施工後退還。
同月16日,耿某將黎幫明的存摺拿到貴陽金築城市信用社作抵押貸款,用私刻的黎幫明的私章(私章刻為「黎幫明」),並以「黎幫明」之名與信用社簽訂了借款合同,共貸款36萬元,期限自1996年9月16日至12月16日。耿某用100元另立貸款賬戶,賬號為「5673」,該信用社並於當日將貸款利息11128.32元扣下備付。
此後至12月10日,耿某陸續從「5673」賬戶將貸款全部取出。貸款期滿後,貴陽金築城市信用社從抵押的黎幫明的存摺上扣劃了貸款及超期利息。黎幫明因一個月期滿未能進場施工,向耿某追索存摺未果,後到信用社查詢,得知存摺已被他人冒用自己之名抵押貸款,遂向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信用社對貸款審查不力,應負將存摺恢復原狀的民事責任。該院判決:「貴陽金築城市信用社將黎幫明在該社5665號活期儲蓄存款賬恢復到1996年9月16日原狀(存款501000元)……」,該判決業已生效。案發後,除追回被告人耿某用贓款購買的兩部手機(價值11000元)外,其餘贓款已被耿某揮霍殆盡。
貴州省貴陽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耿某犯詐騙罪向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被告人耿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主要事實無異議,但辯稱其所騙的錢款是黎幫明的個人財產而不是國家財產,請求對他從寬處罰。
二、判決
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耿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私自將他人財產作虛假擔保並假冒他人名義騙得信用社貸款36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貸款詐騙罪,且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耿某犯詐騙罪不確切,應予糾正。被告人的辯解理由不實,不予採納。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的犯罪的決定》第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和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條的規定,於1997年12月1日作出刑事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耿某犯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萬元。
二、繼續追繳被告人耿某尚欠的贓款人民幣349000元。
宣判後,被告人耿某不服,以「詐騙的是私款,不是故意詐騙,量刑過重」為理由,提出上訴。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過二審審理認為,上訴人耿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假冒他人之名詐騙信用社貸款36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貸款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予懲處。耿某上訴所稱「詐騙的是私款,不是故意詐騙」,經查,耿某在一審當庭供述其將黎幫明的存摺用作抵押貸款並私刻黎幫明印章與信用社簽借款合同,騙得信用社貸款36萬元,並先後將該款全部取出,與其在公安機關的歷次供述一致,故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適用法律不當,應予糾正,耿某上訴無理,不予採納。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於1998年3月6日作出刑事判決如下:
維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刑事判決的第一、第二項,即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耿某犯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萬元;繼續追繳耿某尚欠的贓款人民幣349000元。

H. 被他人冒用身份證在農村信用社貸款怎麼投訴

這個問題其實挺麻煩的。
1、信用社貸款需要本人提供合同副本,簽字,蓋章,按手印,首先你要確定這些資料上的所有個人證明都不是你本人的,貸款也是在你本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貸出的。如果你確認,這就是冒名頂貸了。
2、你家的信用社是什麼級別的?如果是信用社的分,縣級聯社,信用社,分社。如果是合作銀行或者是農商行的話分中心支行,支行,分理處。你可以直接向省聯社或者市聯社、辦事處反映這些問題,不要相信客服,客服會把你拖死的。
3、向當地人民銀行,銀監局舉報你們信用社的違規行為。如果你真的不知情的話,你的同事是犯罪,信用社是違規,當然信用社可以隨便以一個工作疏忽的借口就搪塞過去,所以你要明白,你的目的是把錢還上,把你的信用記錄中的不良清除掉。
4、向省、市關於民生新聞的電視台提供線索,記者聽到這樣的消息會高興地不行,媒體施壓是最有效果的。
5、記住!信用社是個企業,不是什麼暴力機關,金融單位的聲譽是最重要的,是在不行,你就只能到上級,記住,是到上級信用社耍無賴了。。。。
6、要還不行,只能法院見了,不過那將是一個漫長,麻煩,費錢,勞神的事,不到萬不得已盡量別走這一步。
7、最後,一旦所有的事情都處理完成了,記住關鍵的一點,要求信用社在個人徵信系統,將你的不良記錄向人民銀行申請抹掉。根據央行規定,央行不會改你的信用記錄,你只能向商業銀行提出申請,由商業銀行申請更改你的信用記錄。
PS:保管好你的個人身份證明吧,這件事信用社頂多算是貸前審查不嚴,主要是那個萬惡的同事,其次在你自己沒有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證明,不要把問題都推到信用社,你們都有責任的。

I. 農村信用合作社信貸員夥同他人詐騙該社貸款的行為如何定性麻煩告訴我

案發後贓款已追回。
分歧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吳某的行為應定職務侵佔罪,陳某的行為應定貸款詐騙罪。因為詐騙貸款二萬元,是二個人的共同配合下所騙取的,由於吳某是農村信用合作社信貸員,利用其在放貸過程中的審查便利條件,是職務侵佔行為,構成職務侵佔罪。陳某明知吳某要其配合進行貸款詐騙,仍給予幫助,提供身份證的復印件,由於陳某屬於一般主體,並沒有職務行為,因此構成貸款詐騙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吳某、陳某的行為構成貸款詐騙罪。主觀上吳某、陳某以非法佔有為目,客觀上表現為冒用林某的名義,並私刻林某的私章,進行貸款,這本身就是一種虛構事實的行為,並騙取了二萬元的貸款,侵犯了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造成了貸款的流失,影響了金融機構的正常放貸,因此,符合貸款詐騙罪的主客觀要件。
第三種意見認為,吳某、陳某的行為構成職務侵佔罪。因為,吳某是農村信用合作社信貸員,屬於集體單位的工作人員,陳某是一般的社會人員,屬於一般主體,在共同犯罪中,主要表現為吳某利用其在發放貸款的過程中,指使陳某冒用林某的名義,騙取其所在的農村信用合作社貸款二萬元,其性質上就是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有為已有,因此,構成職務侵佔罪。
評析: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首先,這是一起典型的內、外勾結的共同犯罪案件,即農村信用合作社信貸員勾結外部人員進行貸款詐騙。根據《刑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人基於實行一定犯罪的共同目的,成為同一體即共同意思主體。在無職務者與有職務身份者共同實施職務犯罪的情況下,二者的行為實際上是一個密不可分的有機體,故對其應該進行綜合評價。第一種觀點正是沒有對其進行綜合評價,才分別定陳某構成貸款詐騙罪、吳某構成職務侵佔罪。其次,職務犯罪構成的理論認為職務犯罪的主體是一種真正的身份犯,其構成特徵一是犯罪主體必須是特殊主體,具有法定的身份。二是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進行犯罪活動。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進行是不能完成任務的,有特定職務的人利用職便的犯罪,就使無身份者的犯罪性質發生了質的變化,整個案件的性質就應當依照有身份者的犯罪性質定罪。結合本案來看,在實施騙貸的過程中,吳某是農村信用合作社信貸員,符合特殊主體的要求,在客觀行為方面上是利用其在發放貸款過程中,負責審查相關的貸款手續的職便,在知道陳某冒充他人的名義的情況下,仍同意批准其貸款,其利用職便的行為直接導致了本案的發生,共同犯罪的性質決定了本案應當定職務侵佔罪。第二個觀點沒有考慮吳某的特定身份和利用職便的行為,使本案的性質發生了變化。再次,根據《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的規定:主犯應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在實施騙貸的共同犯罪中,吳某主要是利用其特定身份(農村信用合作社信貸員),在發放貸款過程中,負責審查相關的貸款手續的職便,指使陳某冒充他人的名義,明知不符合貸款手續仍同意批准貸款,導致二萬元貸款被騙,而陳某在共同犯罪中,只是幫助提供其親戚林某的身份證,可見,吳某在共同犯罪中起組織、策劃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陳某隻是起幫助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處罰。因此,本案應定職務侵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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