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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會計資料貸款

發布時間:2021-06-14 14:43:42

① 偽造虛假資料貸款,有哪四種情形才構成犯罪

偽造虛假資料貸款,四種情形包括: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和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構成犯罪。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如下:

第一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1)偽造會計資料貸款擴展閱讀

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1)貸款後攜帶貸款潛逃的;

(2)未將貸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揮霍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

(3)使用貸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

(4)改變貸款用途將貸款用於高風險的經濟活動,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

(5)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改變貸款用途,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

(6)提供虛假的擔保申請貸款,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等等情形。

參考資料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② 偽造財務報表騙取銀行貸款應承擔的責任

會計只承擔提供虛假財務報表的責任.
騙取銀行貸款不是會計的責任.
可以這樣理解:
會計只是客觀地提供虛假財務報表.主觀上不是為了騙取銀行貸款.
所以不能將騙取銀行貸款責任歸於會計人員.

③ 老闆叫會計出假資料貸款,會計經不住暗示,幫出了資料貸到了款,違反了()A誠實守信B廉潔C堅持准則D客觀

C
理解:AD有相同之處要求會計人員的如實的反映企業的經濟業務的方面的,而B是對會計人員自身的要求,必須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嚴格劃分公私界限,做到不貪不佔,C堅持准則,主要要求會計人員的客觀獨立性

④ 提供虛假材料騙銀行貸款,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涉嫌構成貸款詐騙罪,根據詐騙數額定罪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條【貸款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4)偽造會計資料貸款擴展閱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於2000年9月20日至22日在湖南省長沙市召開了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形成的《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精神,在司法實踐中,對於行為人通過詐騙的方法非法獲取資金,造成數額較大資金不能歸還,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

(2)非法獲取資金後逃跑的;

(3)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

(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6)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7)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但是,在處理具體案件的時候,對於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不能單純以財產不能歸還就按金融詐騙罪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參考資料來源:文縣公安局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⑤ 公司向銀行貸款,會計做假報表會追究責任嗎

不要這樣做,違法行為會追究責任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
第二十六條 公司、企業進行會計核算不得有下列行為:(四)隨意調整利潤的計算、分配方法,編造虛假利潤或者隱瞞利潤;
第四十條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帳,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佔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三條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⑥ 假報表貸款會計會承擔什麼責任

如果你們單位貸款是做的抵押貸款會計是沒有什麼責任的老闆換不起貸款銀行就會扣老闆的抵押物,只要銀行沒有損失會計就不會承擔責任。如果不是抵押貸款會計作假表老闆還不起錢造成銀行損失會追究你的連帶責任的,那就辭職別幹了。找一個正規的企業干會放心。

⑦ 2019年會計幫做假報表騙貸款有什麼責任

被追究責任時,應按詐騙罪起訴定罪。

⑧ 變造會計資料與偽造會計資料有什麼區別

(1)偽造會計憑證,是指以虛假經濟業務或者資金往來為前提,編制虛假的會計會計憑證的行為。主要表現有:①偽造根本不存在的經濟事項的原始憑證;②以存在的會計經濟事項為基礎,用誇大、縮小或隱匿事實的手法進行偽造原始憑證,如製作假發貨票、假收據、假工資表等假的原始憑證;③由於會計人員審核不嚴或玩忽職守、喪失原則,以偽造的原始憑證為基礎,填制記帳憑證,如根據假發票憑空編制記帳憑證的行為等;
(2)變造會計憑證,是指利用塗改、拼接、挖補或者其他方法,改變會計憑證的真實內容的行為。主要表現為:①塗改原始憑證中的日期、數量、單價、金額等內容;②利用計算機、復印機等先進工具,對原始憑證進行二次處理;③由於會計人員審核不嚴或玩忽職守、喪失原則,以變造的原始憑證為基礎,填制記帳憑證,如根據塗改後的發票編制記帳憑證的行為等。 (3)偽造會計帳簿,是指不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根據偽造或者變造的虛假會計憑證填制會計帳簿,或者不按要求記帳,或者對內和對外採用不同的計算口徑、計算方法、計算依據登記會計帳簿的手段,製造虛假的會計帳簿的行為。
(4)變造會計帳簿,是指利用塗改、拼接、挖補或者其他手段改變會計帳簿的真實內容的行為。如改變會計帳簿所記錄的日期、單位名稱、摘要、數量、金額等。
(5)編制虛假財務報告,是指不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不以真實、合法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為基礎,擅自虛構有關數據、資料,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
上述5種行為的共同特徵是,都是故意違法的行為,即當事人在主觀上明知自己的行為是一種違反法律規定的,而為之。這種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報告的行為,是較為嚴重的違法行為,一般都有作弊的目的,都會造成嚴重的後果,所以應從重製裁,情節嚴重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總結:「偽造是無中生有,變造是以假亂真 」

⑨ 提供虛假財務報表貸款 會計會是什麼後果嚴重

要看具體情況。
一.提供虛假貸款銀行放貸後假設公司不還錢,如果情節嚴重,就屬於騙取貸款罪。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如果公司拖欠債務,銀行會通過法院追究公司的法律責任,會計提供虛假財務報表本身就違反了會計法;如果最後沒有導致銀行損失,事發後,要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並承擔被罰款等責任。
三.參考法律:
1.騙取貸款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新設罪名。刑法第175條規定的多種犯罪之一,「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於2010年5月出台的《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下稱《規定(二)》)第二十七條規定,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等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等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的,以及其他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以上簡稱「四種情形」),應予立案追訴。在此之前,公安部經偵局已率先於2009年作出了《關於騙取貸款罪和違法發放貸款罪立案追訴標准問題的批復》,其基本精神與上述規定也是一致的。不過應注意該解釋的溯及力問題。關於刑事司法解釋的時間效力,「兩高」《關於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的規定》確立的是「無舊從新,有舊從舊兼從輕」的做法,且規定對於在司法解釋施行前已辦結的案件如果無錯誤就不再變動。
3.《公司法》第203條規定:「公司在依法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等材料上作虛假記載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由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4.《會計法》第43條規定,編制虛假財務報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如果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屬於會計從業人員的還應吊銷其會計從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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