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國家助學貸款人上學期間和就業以後如有變動要如何處理
希望對你有點幫助~~
一、一般商業性助學貸款是指建設銀行向正在接受非義務教育學習的學生的直系親屬、法定監護人發放的,只能用於學生的學雜費、生活費以及其他與學習有關的費用的商業性貸款。
基本規定
1.貸款對象: 正在接受非義務教育學習的學生的直系親屬、法定監護人
2.貸款額度:最低額度為人民幣2000元(含2000元),最高額度為人民幣10萬元;
3.貸款期限:期限最短為半年,最長不超過5年(含5年),其中採用信用方式或保證方式的,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含2年);
4.貸款利率:按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限貸款利率執行。貸款期間的利率變動按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5.擔保方式:可以採取抵押、質押、保證、信用四種方式。採取抵押的,抵押物必須經評估並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必要時會要求辦理以建設銀行為優先受償人的抵押物保險,保險期不短於貸款期限,投保金額不低於抵押物評估價值,投保期間抵押物不得轉讓、出租、變賣或再抵押;採取質押的,可以以自己或第三人的未到期本外幣定期儲蓄存單、憑證式國債、電子記賬類國債、個人壽險保險單以及中國建設銀行認可的其它權利質押;以保證方式的保證人是自然人,且具備建設銀行認可的相應資信等級,並簽訂《個人消費信貸保證合同》;以信用方式申請的,必須經建設銀行核定信用等級,貸款金額不超過相應的額度。
6.需要提供的申請材料:
(一)借款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
(二)學生證明材料,包括錄取通知書、學生證等
(三)借款人與受教育人之間的關系證明材料
(四)建設銀行認可部門出具的借款人收入證明
辦理渠道及辦理流程
1.辦理渠道:借款人通過中國建設銀行開辦個人助學貸款業務分支機構辦理一般商業性助學貸款業務。
2.辦理流程:
①受理。經辦人員向客戶介紹建設銀行一般商業性助學貸款的申請條件、期限、利率、擔保、還款方式、辦理程序、違約處理及需要借款人承擔的各項費用等情況並協助客戶辦理,對借款人的借款條件、資格和申請材料進行初審;
②貸前調查。貸款受理後,經辦人員著手對借款人及受教育人身份、還款能力和信譽、借款人資信等級和貸款的擔保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將有關材料送交信貸經營部門主管復核,報信貸審批部門審批;
③審批。審查人員對借款人資格和條件是否具備、借款人和經辦人員提供的材料是否正確、完整、合規以及其他需要審查的事項進行合規性審查;
④發放。經辦人員根據貸款最終審批意見,與借款人協商貸款條件,經借款人同意後辦理簽訂《中國建設銀行一般商業性助學貸款借款合同》,落實擔保手續。同會計部門核定指標後辦理貸款發放;
⑤貸後管理。合同的有效期內,貸款行應按照貸款管理的有關規定對借款人及保證人的收入狀況、貸款的使用情況、抵(質)押物價值變化及性能狀況等進行監督檢查,檢查結果要有書面記錄,並歸檔保存。貸款發放後,貸款行應當與受教育人所在學校和畢業後的工作單位加強聯系,掌握受教育人的動態,有效防範風險;
⑥貸款回收。借款人可以與貸款行約定還款賬戶定期扣款或到貸款行營業網點、通過電話銀行、網上銀行、異地轉賬等形式償還貸款。對於提前償還貸款的,借款人應按照建設銀行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借款人償還貸款本息後貸款行應及時為客戶辦理抵押或質押登記注銷手續。
二、國家助學貸款是指中國建設銀行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不含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高等學校中經濟確實困難的全日制普通本、專科生(含高職生)、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位學生發放的,用於支付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用的人民幣貸款。
基本規定
1.貸款對象: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不含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全日制普通本、專科生(含高職生)、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位學生
2.貸款額度:按照每人每學年最高不超過6000元的標准,總額度按正常完成學業所需年度乘以學年所需金額確定,具體額度由借款人所在學校按本校的總貸款額度,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標准以及學生的困難程度確定。
3.貸款期限: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0年
4.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限貸款基準利率,不上浮。
5.擔保方式:信用的方式
6.需要提供的申請材料:
一、借款人有效身份證件的原件和復印件;
二、借款人學生證或入學通知書的原件和復印件;
三、鄉、鎮、街道、民政部門和縣級教育行政部門關於其家庭經濟困難的證明材料;
四、借款人同班同學或老師共兩名見證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及學生證或工作證復印件;
五、《中國建設銀行國家助學貸款申請表》;
六、《督促還款承諾書》;
七、建設銀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辦理渠道及辦理流程
1.辦理渠道:學生通過所在學校與簽訂業務合作關系的我行網點聯系。
2.辦理流程:
①申請。由借款人向學校提出申請,填寫《中國建設銀行國家助學貸款申請表》,學校對借款人的身份證件及其家庭經濟困難情況證明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初審,並出具意見。貸款行不直接受理借款人的申請。
②受理及審批。貸款行收到學校送達的借款人申請表及有關資料後,應對借款人申請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調查核實,並審查學校是否已簽署初審意見、貸款總量是否未超過相應助學貸款管理部門核定給該學校的貸款控制總量。將審查同意發放貸款的學生名單及金額通知借款人所在學校,由學校通知學生。
③發放。經審批同意貸款的,由學校組織學生簽訂《中國建設銀行國家助學借款合同》,國家助學貸款實行借款人一次申請、貸款行一次審批、單戶核算、分次發放的方式。其中,學費和住宿費貸款按學年(期)發放,直接劃入借款人所在學校在建設銀行開立的賬戶上;生活費貸款(每年的2月、8月不發放生活費貸款),根據合同約定定期劃入借款人在建設銀行開立的活期儲蓄賬戶。
④貸後管理。借款人因畢業、結業、肄業、退學、轉學、出國、被取消學籍等原因離校,應在離校前與貸款行簽訂《國家助學借款還款補充協議》(以下簡稱《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簽署後,學校方可為借款人辦理離校手續。貸款行須取得借款人離校後的聯系方式。借款人畢業、結業、肄業的,貸款行應取得其工作單位的相關信息。
⑤貸款回收。借款人應按《借款合同》和《補充協議》的規定償還貸款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可以與貸款行約定還款賬戶定期扣款或到貸款行營業網點償還貸款。對於提前償還貸款的,借款人應符合建設銀行規定的條件並按照建設銀行的規定的有關手續辦理。
② 如何做好國家助學貸款工作
辦理助學貸款的流程:
貸款受理部門提出貸款申請;
准備材料 。准備相關材料到當地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部門登記並領取《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借款人需將申請表填寫完整並印章齊全;
審核材料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本人到登記領表的縣(市、區)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出具身份證明材料(含借款學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學生證或錄取通知書、戶口簿)復印件需要兩份、申請表和郵儲賬號,縣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對材料進行審查;
簽訂合同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本人簽訂《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借款合同》,簽訂借款合同同時授權郵政儲蓄銀行從上述賬戶中扣收貸款本息;
合同回執寄返。借款合同簽訂完畢後,學生可持合同到高校報到,從2011年起學生只需到高校資助中心辦理電子回執,無需再郵寄紙質回執。報到後30日內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部門未收到回執(最遲不得超過10月30日),視同學生撤銷借款申請;
貸款發放與支付。根據合同約定,郵儲銀行將在合同約定日期發放貸款,並將貸款資金電匯至借款學生所在高校指定賬戶;
償還貸款。借款學生畢業後,學生及其共同借款人負責按借款合同約定,按時在個人賬戶中存入足額資金。
辦理生源地助學貸款條件: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誠實守信,遵紀守法;
已被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專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正式錄取,取得真實、合法、有效的錄取通知書的新生或高校在讀學生;
學生本人入學前戶籍、其父母戶籍均在本市、縣(市、區);
家庭經濟困難,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間完成學業所需的基本費用;
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辦理生源地助學貸款申請材料:
國家助學貸款申請書;
本人學生證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未成年人須提供法定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和書面同意申請貸款的證明);
本人對家庭經濟困難情況說明;
學生家庭所在地有關部門出具的家庭經濟困難證明。學生本人對其提供證明材料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銀行規定的其他資料。
③ 由於家庭貧困申請了國家助學貸款,畢業後學歷高工作穩定,但他沒有存在多次逾期
家庭貧困時可以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但是在畢業以後必須要定期償還貸款。
④ 為了國家助學貸款取得更好的助學效果 有哪些措施
1、目前,在本專科教育階段,建立了以國家獎助學金和國家助學貸款為主,校內獎助學金、勤工助學、困難補助、學費減免、「綠色通道」、學費補償貸款代償等為輔的資助政策體系。在研究生教育階段,建立了包括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學業獎學金、
國家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三助」(助教、助研、助管)崗位津貼、學費減免、特殊困難補助、「綠色通道」等在內的多元獎助政策體系。中央財政每年投入高校學生資助經費約223億元,惠及約660萬名學生。
2、對國家助學貸款資助標准和資助比例調整完善的措施包括:
一是調整國家助學貸款資助標准。綜合考慮本專科學生收費標准調整和研究生全面收費等因素,國家助學貸款資助標准由現行每人每年不超過6000元,調整為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學生每人每年不超過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不超過12000元;年度學費和住宿費標准總和低於最高限額的,貸款額度可按照學費和住宿費標准總和確定。在高校學生資助政策體系中,國家助學貸款主要定位於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解決在校期間的學費和住宿費問題,上述貸款額度基本可以滿足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繳納學費和住宿費的需要。
二是進一步細化國家助學貸款資助比例。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學生(含第二學士學位、高職學生)國家助學貸款全國平均資助比例應與當年國家助學金資助比例相當,各地區、各高校資助比例應與本地區(本高校)當年國家助學金資助比例相當;全日制研究生國家助學貸款資助比例根據國家獎學金、學業獎學金等獎助政策覆蓋范圍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情況確定。目前,高校本專科生國家助學金全國平均資助比例為20%,各省份具體資助比例根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分布情況確定,其中:東部地區為13%—17%,中部地區為21%—22%,西部地區為27%—29%。上述比例基本可以比較客觀地反映不同地區本專科學生國家助學貸款的比例需求。研究生學習和生活成本相對較高,獲得資助的渠道比本專科生更多,因此不對研究生國家助學貸款資助比例作出具體規定,而由各地區、各學校根據實際情況統籌確定。
⑤ 國家助學貸款和公務員問題
財政部 教育部關於印發《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教[2009]15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教育廳(教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教育局,中央部門直屬各高等學校,中國郵電集團:
為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根據《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中發〔2008〕16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9〕3號)有關精神,財政部、教育部決定自2009年起,對中央部門所屬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自願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縣以下基層單位工作、服務期達到3年以上(含3年)的學生,實施相應的學費和助學貸款代償。各地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9〕3號)要求,結合當地實際,抓緊研究制定本地所屬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辦法並認真組織實施。
現將《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根據《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中發〔2008〕16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9〕3號)有關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高校畢業生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服務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學費由國家實行代償。在校學習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含高校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下同)的,代償的學費優先用於償還國家助學貸款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產生的利息。
第三條本辦法中高校畢業生是指中央部門所屬普通高等學校中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含高職)、研究生(論壇) 、第二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學習期間已享受免除學費政策的學生除外。
第四條本辦法中,西部地區是指西藏、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雲南、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
中部地區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個省。
艱苦邊遠地區是指除上述地區外,國務院規定的艱苦邊遠地區。
第五條本辦法中的基層單位是指:
(一)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縣以下機關、企事業單位,包括鄉(鎮)政府機關、農村中小學、國有農(牧、林)場、農業技術推廣站、畜牧獸醫站、鄉鎮衛生院、計劃生育服務站、鄉鎮文化站等;
(二)工作現場地處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縣以下的氣象、地震、地質、水電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業等中央單位艱苦行業生產第一線。
第六條凡符合以下全部條件的高校畢業生,可申請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間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誠實守信,道德品質良好,學習成績合格;
(三)畢業時自願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工作、服務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條每個高校畢業生每學年代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的金額最高不超過6000元。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每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低於6000元的,按照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金額實行代償。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每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高於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額實行代償。
本科、專科(高職)、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位畢業生代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的年限,分別按照國家規定的相應學制計算。
第八條國家對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的獲得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的高校畢業生採取分年度代償的辦法,學生畢業後每年代償學費或國家助學貸款總額的1/3,3年代償完畢。
第九條按本辦法確定的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安排。
第十條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按以下程序申請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一)高校畢業生本人在辦理離校手續時向學校遞交《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表》和畢業生本人、就業單位與學校三方簽署的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服務3年以上的就業協議。
(二)在校學習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高校畢業生,在與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簽訂畢業後的還款計劃書時,應註明已申請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如果獲得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不需自行向銀行還款。
(三)高校根據上述材料,按本辦法規定,審查申請資格;在每年6月底前,將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相關材料集中報送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批。對存在「二次定崗」的畢業生,高校應在畢業生提交有關證明材料並經審查後,最遲於當年12月底前將申請材料集中報送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批。
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收到高校申請材料後一個月內,將審批確定的獲得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的學生名單通知有關高校及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同時將有關審批文件報教育部、財政部備案。
第十一條高校需在每年6月30日前將獲得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的高校畢業生當年在職在崗情況報送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高校畢業生所在高校要建立與就業單位和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定期聯系制度。高校要專門為經資格審查合格的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高校畢業生建立完整准確的檔案,並將高校畢業生在本學段學習期間獲得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情況書面通知畢業生本人、就業單位人事部門及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同時,還應主動了解並定期向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通報畢業生的工作情況,以便經辦銀行及時掌握借款學生的動態情況,做好國家助學貸款業務貸後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除因正常調動、提拔、工作需要換崗而離開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外,對於未滿3年服務年限,提前離開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的高校畢業生,就業單位人事部門應要求其及時向辦理代償的原高校申請取消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
對於取消學費代償資格的畢業生,高校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報送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從當年開始停止對其學費的代償。
對於取消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的畢業生,改由其本人負責償還餘下的國家助學貸款本息。就業單位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給高校,並憑畢業生重新簽訂的國家助學貸款還款計劃書為其辦理離職手續。高校應將有關情況及時通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
對於不及時向高校提出取消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申請、不與銀行重新簽訂還款計劃書、提前離崗的高校畢業生,一律視為嚴重違約,國家有關部門要將其不良信用記錄及時錄入國家金融業統一徵信平台相關資料庫。
第十三條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經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定後,有關部門(單位)應按照部門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將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項目經費編入部門預算。財政部及時將代償資金撥付給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在收到財政部撥付的代償資金15個工作日內,將代償資金撥付給高校。高校應於15個工作日內將代償資金代為償還給高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或返還給高校畢業生本人。
第十四條有關高校要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代償資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應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五條對於弄虛作假的高校和高校畢業生,一經查實,除收回國家代償資金外,將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參照本辦法規定的原則,制定吸引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本轄區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的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辦法。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教育部印發的《高等學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暫行辦法》(財教〔2006〕133號)同時廢止。
⑥ 國家助學貸款 提前還款後 需要做什麼
確認扣款後就沒什麼了,如果不放心可以打電話給貸款銀行讓那邊給你傳真一個結清單。
以下是關於助學貸款提前還款的注意事項:
申請了生源地助學貸款的同學,在畢業以後,如果條件滿足,可提前還款
生源地助學貸款提前還款應注意以下兩點:
1、生源地助學貸款提前還款時間是除每年11月份系統年度結息期間外的其他各月均可申請提前還款。
2、生源地助學貸款的提前還款具體操作流程為:登陸個人支付寶賬戶,找到「貸後管理」,進入「提前還款申請」,錄入申請,在「提前還款申請」中發起申請。借款學生需要在當月20日前將還款資金存入指定還款賬戶,銀行將於當月21日從賬戶中劃扣還款資金。
⑦ 東北師范大學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的貸款辦公室工作職責
* 研究、分析國家助學貸款政策。
* 溝通、協調銀行及上級主管部門。
* 測算、爭取國家助學貸款需求額度。
* 宣傳國家助學貸款及代償資助政策。
* 國家助學貸款的受理、審批及貸後管理。
* 組織、指導學生簽署貸款合同和借據。
* 向貸款學生法定監護人通報學生貸款信息。
* 監督學生貸款使用情況。
* 預算風險補償金,核算貸款貼息。
* 採集、核對、上報應屆畢業生貸款信息。
* 組織、指導畢業年級貸款學生辦理還款計劃、還款確認手續。
* 攻讀碩士學位貸款學生展期手續的辦理。
* 按月提醒貸款畢業生償還貸款本金和利息。
* 開展異地學生償還利息、本金的代辦服務。
* 調查、分析學生違約原因,制定違約預防措施。
* 追繳違約學生貸款。
* 測算、爭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名額。
* 審核、上報代償資助學生材料。
* 向銀行劃撥代償資助款。
* 跟蹤、考核、上報獲代償資助學生工作情況。
* 按期向教育部報送各類國家助學貸款及代償資助信息。
* 受理、審批、管理「愛心基金」暫借款。
* 測算、管理「國家助學貸款備用金」。
* 國家助學貸款信息管理系統的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