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呆賬貸款核銷管理辦法
第七條 呆賬核銷必須遵循嚴格認定條件,提供確鑿證據,嚴肅追究責任,逐級上報、審核和審批,對外保密,賬銷案存的原則。
第八條 金融企業申報核銷呆賬,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或者被投資企業資料,包括呆賬核銷申報表(金融企業製作填報)及審核審批資料,債權、股權發生明細材料,借款人(持卡人)、擔保人和擔保方式、被投資企業的基本情況和現狀,財產清算情況等。
(二)經辦行(公司)的調查報告,包括呆賬形成的原因,採取的補救措施及其結果,對借款入(持卡人)和擔保人具體追收過程及其證明,抵押物(質押物)處置情況,核銷的理由,債權和股權經辦人、部門負責人和單位負責人情況,對責任人進行處理的有關文件等。
(三)第九至十一條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不能提供確鑿證據證明的呆賬,不得核銷。
第九條 金融企業核銷一般債權和股權呆賬,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的,提交破產、關閉、解散證明、撤銷決定文件和財產清償證明。
(二)符合第四條第(二)項的,提交死亡或者失蹤證明、財產或者遺產清償證明。
(三)符合第四條第(三)項的,提交重大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證明、保險賠償證明和財產清償證明。
(四)符合第四條第(四)項的,提交縣級及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吊銷證明和財產清償證明。
(五)符合第四條第(五)項的,提交縣級及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詢證明和財產清償證明。
(六)符合第四條第(六)項的,提交法院裁定證明和財產清償證明。
(七)符合第四條第(七)項的,提交強制執行證明或法院裁定證明。
(八)符合第四條第(八)項的,提交法院裁定證明,金融企業和債務人簽訂的和解協議。
(九)符合第四條第(九)項的,提交法院駁回起訴的證明,或裁定免除債務人責任的判決書、裁定書或民事調解書;因權利憑證遺失無法訴諸法律的,提交台賬、貸款審批單等旁證材料、追索記錄、情況說明以及金融企業法律事務部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因喪失訴訟時效無法訴諸法律的,提交金融企業法律事務部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十)符合第四條第(十)項的,提交抵債資產接收、抵債金額確定證明和上述(一)至(九)項的相關證明。
(十一)符合第四條第(十一)項,提交墊款證明和上述(一)至(十)項的相關證明。
(十二)符合第四條第(十二)項的,提交被投資企業破產、關閉、解散證明、撤銷決定文件、縣級及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吊銷證明和財產清償證明,或破產清算證明、被投資企業財務狀況證明,投資期證明等。
(十三)符合第四條第(十三)項的,提交資產處置方案、監管部門批復同意處置方案的文件、出售轉讓合同(或協議)、成交及入賬證明和資產賬面價值清單。
(十四)符合第四條第(十四)項的,提交追索記錄,包括電話追索、信函追索和上門追索等原始記錄,並由經辦人和負責人共同簽章確認。
(十五)符合第四條第(十五)項的,提交抵押情況證明,抵押物處置證明,追索記錄,包括電話追索、信函追索和上門追索等原始記錄,並由經辦人和負責人共同簽章確認。
(十六)符合第四條第(十六)項的,提交公檢法部門出具的法律證明材料。
(十七)符合第四條第(十七)項的,提交中小企業或涉農貸款分類證明,追索記錄。
(十八)符合第四條(十八)項的,提交國務院批准文件。
第十條 金融企業核銷銀行卡透支款項呆賬,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的,提交法院破產證明和財產清償證明;
(二)符合第五條第(二)項的,提交死亡或失蹤證明和財產或遺產清償證明;
(三)符合第五條第(三)項的,提交重大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證明、保險賠償證明和財產清償證明。
(四)符合第五條第(四)項的,提交有關管理部門批准持卡人關閉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持卡人營業執照的證明。
(五)符合第五條第(五)項的,提交法院裁定證明和財產清償證明。
(六)符合第五條第(六)項的,提交訴訟判決書或仲裁書、強制執行書、和解協議。
(七)符合第五條第(七)項的,提交法院駁回起訴的證明,或裁定免除債務人責任的判決書,裁定書或民事調解書;因權利憑證遺失無法訴諸法律的,提交相關旁證材料、追索記錄,情況說明以及金融企業法律事務部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因喪失訴訟時效無法訴諸法律的,提交金融企業法律事務部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八)符合第五條第(八)項的,提交公檢法部門出具的法律證明材料。
(九)符合第五條第(九)項的,提供追索記錄,包括電話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門追索等原始記錄,並由經辦人和負責人共同簽章確認。
(十)符合第五條第(十)項的,提供追索記錄,包括電話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門追索等原始記錄,並由經辦人和負責人共同簽章確認,並可以採用提供客戶清單方式經有權人審批同意後核銷。
第十一條 金融企業核銷助學貸款呆賬,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六條第(一)項的,提供法院關於借款人死亡或失蹤的宣告;或公安部門、醫院出具的借款人死亡證明;或司法部門出具的借款人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證明;或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借款人喪失勞動能力的證明;對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處置和對擔保人追索的情況。
(二)符合第六條第(二)項的,提供法院判決書或法院在案件無法繼續執行時作出的法院終結裁定書;對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處置和對擔保人追索的情況。
(三)符合第六條第(三)項的,提供金融企業確定有效追索期限報主管財政部門備案的文件;對抵押物(質押物)處置情況和對擔保人追索記錄。
申報核銷無擔保國家助學貸款的,應提供對債務人的追索記錄,無需提供對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的處置和對擔保人追索情況的材料。
第十二條 金融企業核銷呆賬,應按本辦法規定提供財產清償證明等外部法律證據。但因職工安置等特殊原因,法院不能出具財產清償證明等相關文件的,金融企業可憑相關政府部門出具的證明,以及內部清收報告、法律意見書進行核銷。清收報告和法律意見書必須經相關人員簽章確認。
內部清收報告應包括債務人和擔保人的基本情況、形成呆賬的原因、採取的補救措施、債務追收過程、對責任人的處理情況等。
金融企業法律意見書應由金融企業內部法律部門出具,就被核銷債權進行的法律訴訟情況進行說明,包括訴訟過程、結果等;未涉及法律訴訟的,應說明未訴訟理由。
第十三條 債務人在同一金融企業的多筆貸款,若擔保人和擔保條件完全相同,只要其中一筆貸款經過該金融企業訴訟並取得了無財產執行的法院終結或終止(中止)裁定,或雖有財產但難以或無法執行的法院終結或終止(中止)裁定,該債務人的其餘各筆貸款可以依據法院的裁定和內部清收報告及法律意見書核銷。
第十四條 債務人在不同金融企業的多筆貸款,若擔保人和擔保條件完全相同,只要其中一個金融企業經過訴訟並取得了無財產執行的法院終結或終止(中止)裁定,或雖有財產但難以或無法執行的法院終結或終止(中止)裁定,其他金融企業可以依據法院的裁定和內部清收報告及法律意見書核銷該債務人的有關債權。
第十五條 金融企業發生的呆賬,提供確鑿證據,經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應隨時上報,隨時審核審批,及時從計提的呆賬准備中核銷。金融企業不得隱瞞不報、長期掛賬和掩蓋不良資產。
第十六條 金融企業發生的呆賬,經逐級上報,由金融企業總行(總公司)審批核銷。對於小額呆賬,可授權一級分行(分公司)審批,並上報總行(總公司)備案。總行(總公司)對一級分行(分公司)的具體授權額度根據內部管理水平確定,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一級分行不得再向分支機構轉授權。
第十七條 金融企業核銷呆賬,必須嚴格履行審核、審批手續,並填報呆賬核銷申報表。上級行(公司)接到下級行(公司)的申報表,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嚴格審查和簽署意見。
第十八條 除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包括債務人不得干預、參與金融企業呆賬核銷運作。
第十九條 下列債權或者股權不得作為呆賬核銷:
(一)借款人或者擔保人有經濟償還能力,金融企業未按本辦法規定,履行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實施必要的程序追償的債權。
(二)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各種形式逃廢或者懸空的金融企業債權;
(三)因行政干預造成逃廢或者造成懸空的金融企業債權。
(四)金融企業未向借款人和擔保人追償的債權。
(五)其他不應當核銷的金融企業債權或者股權。
『貳』 呆賬貸款核銷申請報告
呆賬僅表示目前無法解決,例如企業一段時期內對所貸款項沒有償還能力;國家所謂的「核銷呆帳」是指強制銀行將已有的貸款帳務消除,並給與一定補償(額度視情況而定)的辦法,因此對於銀行來說絕對是一種損失。
國家核銷呆帳手段的主體一般是享受國家政策扶植的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銀行,例如工商銀行,農業銀行。
『叄』 個人貸款核銷存在著哪些問題如何解決
存在的問題一、個人貸款呆賬核銷無針對性政策。
財政部《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10年修訂版)對公司貸款、信用卡和助學貸款的呆賬核銷做了比較詳細的、有針對性的規定。但是對於目前的小額貸款、個人經營性抵押貸款的呆賬核銷,針對性的條款較少。在核銷依據中,更多隻能向涉農貸款、中小的對應條款里找依據。
二、個人貸款核銷的相關條款操作性不強。
財政部《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10年修訂版)中有7項呆賬核銷條款中明確提出,將 財產清償證明 或 遺產清償證明 作為核銷的要件。這兩項證明文件目前對於自然人而言,均無明確機構可以出具。對於財產清償證明,目前由於並沒有個人破產法,因此,沒有機構能夠出具此類的法律文書,在核銷的操作中不具有操作性,加大了個人貸款核銷的難度。而在美國,個人在沒有能力償還債務時,可以申請破產保護。一旦申請破產保護,債務人的大部分債務可以取消。債權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債務人追討被取消的債務。債權人如果繼續追討債務,可能會因為藐視法庭而受到罰款及其它處罰。債務人也必須為申請破產付出代價。申請破產後,債務人的全部資產除生活必須品以外,都必須被拍賣用來償還債務。
三、個人貸款呆賬核銷不及時。
當前金融機構擁有核銷貸款的自主權,不需向財政部報批,但由於缺乏個人貸款呆賬核銷對應的制度依據,且核銷條款不具有可操作性,很多金融機構在個人貸款核銷方面都存在不能及時核銷的情況。如某股份制商業銀行,到現在為止只核銷了公司貸款,並未對個人貸款進行核銷。個人貸款呆賬損失主要是通過其他貸款的利潤來彌補,並由各支行自行解決。呆賬核銷不及時,增加了金融機構資產質量考核的負擔。
政策建議一、建議完善個人貸款呆賬核銷管理規定。
結合當前各家金融機構都越來越重視小微貸款,小微貸款業務量越來越大的實際情況,對小微貸款的核銷在做好充分調查的基礎上,擬訂專門針對小額貸款、個人經營性抵押貸款呆賬核銷的條款,同時,在擬定具體核銷條件的要求時,應與相關部門做好協調溝通。如應與工商部門協調,規范全國范圍內對營業執照等證件的注冊、注銷管理(據了解,目前部分地區對於終止經營的實體,直接更換成新經營者的名字,而未採取注銷的方式);在呆賬核銷的要件上,比如 財產清償證明 和 遺產清償證明 ,可尋找替代的證明材料。這些針對性條款的出台,將大大增加個人貸款呆賬核銷的規范性和可操作性。
二、處理好 新規 和 歷史呆賬 的關系。
我國呆賬核銷的相關政策法規一直處於一個不斷完善的過程,同樣,對於金融機構來說,尤其是年輕的金融機構,其相關制度也存在一個不斷完善的過程。由於缺乏操作實踐,銀行核銷制度的出台一般在業務制度之後,造成核銷制度里提到的要件沒有在以前的業務操作中體現,自然在核銷的操作中無法提供對應的要件,這時採取後補的方式,有的也無法再補充相關的材料,造成最終無法核銷,這種情況比較普遍存在。因此建議在制度中,明確對於既往歷史的呆賬在核銷過程中,相應條件可以適度放寬。
『肆』 如何做好獃賬核銷保密工作
內部規范核銷流程並指定專人辦理核銷,不對外公布具體的核銷的債務人名稱。供參考!
『伍』 如何加強呆賬核銷審核隊伍建設
第一,將化解信貸風險的關口前移,提前介入關注三級公司類貸款,由資產保全部門統一負責全行關注三級公司類貸款的管理處置;
第二,深挖已核銷資產價值潛力,加強已核銷呆賬資產管理,指導分行設立已核銷資產專崗,並組織開展SARM系統已核銷資產建賬,編制下達已核銷資產回收計劃;
第三,輸出不良資產處置經驗,通過制定《海外機構不良貸款處置管理辦法(試行)》健全海外機構不良貸款處置管理制度,加大處置力度。
『陸』 呆賬貸款核銷申請報告怎麼寫
(一)呆賬核銷申請報告書。內容包括:
1、借款人、擔保人和被投資企業的基本情況,抵(質)押物的基本情況,貸款性質、用途、方式等;
2、貸款發放及使用情況和投資情況,包括貸款發放條件認定、貸前調查意見、審查意見以及審批意見(附貸款調查報告和貸款審批表復印件);
3、呆賬成因、清收過程及結果,採取的補救措施和結果;
4、借款人或被投資企業、擔保人財產清算、清償和分配情況,抵(質)押物處置情況,貸款(投資)償還及損失情況;
5、債權或股權經辦人、部門負責人和單位負責人情況,責任認定和對責任人進行處理的情況;
6、核銷的理由,申請稅前扣除金額。
『柒』 請問什麼叫做呆賬貸款核銷定義是什麼具體怎麼處理
就是按照金融部門的規定,對到期達到一定年限尚未收回的貸款稱為呆賬。經過上級部門的批准後核銷,不在表內進行核算,轉到表外,相應沖減呆賬准備金,不夠的可以沖減利潤。呆賬在以後年度收回的話,再做收入。
(7)呆賬貸款核銷工作建議擴展閱讀:
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普遍執行的是貸款四級分類制度。貸款四級分類制度,是把貸款劃分為正常、逾期、呆滯、呆賬,後三類,即「一逾兩呆」合稱為不良貸款。
這是計劃經濟體制下為財政稅收政策服務的分類方法,不良資產界定的標准為期限:貸款本息拖欠超過180天以上的為「逾期」,貸款利息拖欠逾期三年為「呆滯」,貸款人走死逃亡或經國務院批準的為「呆賬」。
呆賬的核銷不再需要經財政當局批准,呆賬核銷不是放棄債權,對債權債務關系未終結的債權還要繼續追償。僅需提取普通呆賬准備金(為貸款總量的1%)。普通呆賬准備金只與貸款總額有關,不能反應貸款的真實損失程度。
『捌』 呆賬該如何核銷
中間歷經1992年、1994年、1998年的幾次修訂。按照這些規定,除借款人破產、死亡或意外事故外,其餘認定要經國務院的批准,才能核銷。目前呆賬核銷的主要依據是財政部2001年發布的《金融企業呆賬准備提取及呆賬核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在《管理辦法》中規定:可核銷的呆賬包括債權和股權,包括本金和利息(或股息),息隨本清;明確「賬銷案存」、繼續追索的概念和要求;確定以法院執行終結裁定書、破產終結裁定書、工商局注銷企業營業執照證明等法律要件作為呆賬核銷的主要依據。 2002年為了增強國有銀行的競爭力,財政部按照國際通行的做法,加大了呆賬財務管理辦法的改革力度,採取了以下三項措施:第一是放寬呆賬核銷的條件,只要是金融企業,按照法律程序不能追回的貸款,都可以由企業自主界定為呆賬並及時核銷。第二個措施,是提高呆賬准備金的具體比例,金融企業可以根據國際上通行的制度確定呆賬的基本比率,最低不低於1%,最高是100%。第三,允許金融企業對符合條件實際核銷的呆賬從稅前具實列之。修改後的呆賬核銷政策讓商業銀行能夠更加准確地核算。
『玖』 不良貸款核銷財務處理流程
什麼是不良資產
從我國立法實踐看,對何謂「良性」資產、何謂「不良」資產劃分並沒有統一的分類標准和方法。從總體上看,主要採用以風險、營利能力和變現能力為基礎的方法對資產進行分類。對於權屬明確、權利未受嚴重限制和侵害、具有營利能力和較強變現能力的資產作為優質資產,反之則為「不良資產」。
企業的不良資產是指企業尚未處理的資產凈損失和潛虧(資金)掛賬,以及按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應提未提資產減值准備的各類有問題資產預計損失金額。
銀行的不良資產主要是指不良貸款,俗稱呆壞賬。也就是說,銀行發放的貸款不能按預先約定的期限、利率收回本金和利息。不良資產主要是指不良貸款, 包括逾期貸款(貸款到期限未還的貸款)、 呆滯貸款(逾期兩年以上的貸款)和呆帳貸款(需要核銷的收不回的貸款)三種情況。其他還包括房地產等不動產組合。
我國銀行對不良資產的劃分可分為兩個階段:
一是在1998年以前,各銀行業按財政部1988年在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中的規定,即「四級分類」,俗稱「一逾兩呆」,也就是「逾期」、「呆滯」、「呆賬」。按這種方法提取的貸款損失准備金僅有普通呆賬准備金一種,為貸款總量的1%。
二是1998年以後,我國將資產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即「五級分類」。1999年7月,央行下發了《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全面推行貸款五級分類工作的通知》及《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試行)》。按照人民銀行的規定,現在通常提取的專項准備金比例為:關注2%、次級25%、可疑50%、損失100%。後三類為不良資產。
我們曾經把不良資產比喻成冰棍,意思是說不良資產要盡早出手,否則拿在手裡的時間越長就會像冰棍一樣化得越多,因此,我們建議通過多種方式合理處置不良資產。當然,不良資產的處置不應該僅僅停留在對資產本身的處置層面,筆者認為,解決不良資產問題絕不僅僅是如何處置不良資產的問題。最終消除不良資產的風險,必須消除產生不良資產的體制風險。
不良資產處置方式
資產處置是指通過綜合運用法律允許范圍內的一切手段和方法,對資產進行的價值變現和價值提升的活動。
資產處置的范圍按資產形態可劃分為:股權類資產、債權類資產和實物類資產;資產處置方式按資產變現分為終極處置和階段性處置。終極處置主要包括破產清算、拍賣、招標、協議轉讓、折扣變現等方式,階段性處置主要包括債轉股、債務重組、訴訟及訴訟保全、以資抵債、資產置換、企業重組、實物資產再投資完善、實物資產出租、實物資產投資等方式。
案例:某有限公司不良資產處置案例
某有限公司(簡稱某公司)成立於1993年6月,是隸屬於某國有授權經營單位的中外合資工業企業,主要生產工業設備。該企業作為債務人對債權人拖欠金額為500萬元。債權人委託本所律師向法院提起訴訟,查封了該公司廠房及辦公樓,並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因該辦公樓和生產車間無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產權證,遲遲無法處理。
該企業已停產多年,廠房處於閑置狀態,房產未辦兩證和欠繳土地使用費一百餘萬
補充:
不良貸款不良貸款是指出現違約的貸款。一般而言,借款人若拖延還本付息達三個月之久,貸款即會被視為不良貸款。銀行在確定不良貸款已無法收回時,應從利潤中予以注銷。逾期貸款無法收回但尚未確定時,則應在帳面上提列壞帳損失准備。
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對策及信貸管理制度研究
內容提要:首先國有商業銀行的資產現狀不容樂觀。本文對國有商業銀行不良
資產的特點和形成原因進行了比較全面的闡述,通過對上市前的工商銀行不良資
產的特點和信貸制度的深入分析,闡明了建立完善的信貸制度是控制不良貸款增
長的主要手段和措施。最後採用和國外商業銀行信貸制度借鑒和對比的方法,對
國有商業銀行的信貸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了一些意見和建議。
關鍵詞: 不良貸款 貸款五級分類 資本充足率 核銷 以物抵貸
1.我國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的現狀分析
1.1我國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基本概念
不良貸款是指借款人未能按原定的貸款協議按時償還商業銀行的貸款本息,或者已有跡象表明借款人不可能按原定的貸款協議按時償還商業銀行的貸款本息而形成的貸款。
我國曾經將不良貸款定義為呆賬貸款、呆滯貸款和逾期貸款(即一逾兩呆)的總和。我國自2002年全面實行貸款五級分類制度,該制度按照貸款的風險程度,將銀行信貸資產分為五類: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不良貸款主要指次級、可疑和損失類貸款。
1.2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估算
我國國有商業銀行在降低不良貸款上的確下了不少功夫,如嘗試制定嚴格的信貸管理制度,信貸業務的完全程序化改革,規定降低不良貸款的指標等。但是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仍嚴重偏高,尤其四大國有銀行為最。 2004年,主要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余額減少3946億元,下降4.56個百分點,已降至13.2%。這個比例已經遠遠高出世界銀行業的平均水平, 銀行體系的不良貸款余額和比率仍處於高位,不僅已超過《巴塞爾協議》的要求,而且與國際先進銀行不良貸款比率應保持在5%以下的要求相去甚遠。如果考慮各國有商業銀行對外公布的數字相對保守的因素,那我國商業銀行的資產質量更是可想而知。
補充:
不良資產 不良資產
企業的不良資產是指企業尚未處理的資產凈損失和潛虧(資金)掛帳,以及按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應提未提資產減值准備的各類有問題資產預計損失金額。
銀行的不良資產主要是指不良貸款,俗稱呆壞賬。也就是說,銀行發放的貸款不能按預先約定的期限、利率收回本金和利息。不良資產主要是指不良貸款, 包括逾期貸款(貸款到期限未還的貸款)、 呆滯貸款(逾期兩年以上的貸款)和呆賬貸款(需要核銷的收不回的貸款)三種情況。其他還包括房地產等不動產組合。
不良資產是不能參與企業正常資金周轉的資產,如債務單位長期拖欠的應收款項,企業購進或生產的呆滯積壓物資以及不良投資等。
1998年以後,我國將資產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即「五級分類」。1999年7月,央行下發了《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全面推行貸款五級分類工作的通知》及《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試行)》。按照人民銀行的規定,現在通常提取的專項准備金比例為:關注2%、次級25%、可疑50%、損失100%。後三類為不良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