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深圳自建房,集資房是否合法
合法。
1、農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或城管部門提出申請;宅基地批准後,國土資源所及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到實地批放宅基地,並發放選址意見書,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一書兩證」)。
2、集資房是改變住房建設由國家和單位統包的制度,實行政府、單位、個人三方面共同承擔,通過籌集資金來建造的房屋。
職工個人可按房價全額或部分出資、信貸、建材供應、稅費等方面給予部分減免。集資所建住房的權屬,按出資比例確定。個人按房價全額出資的,擁有全部產權,個人部分出資的,擁有部分產權。
集資房一般是單位為解決職工住房困難而建的房屋,由於國家取消福利分房,原則上單位還有一定補貼,因此集資房一般比商品房便宜。
買集資房時應當注意土地開發是否交了土地出讓金,是否有規劃許可證、開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如果沒有,您將辦不到房產證。集資房只有在賣方個人拿到房產證後購買才不會有大的風險,當然還要看土地使用權等因素。
產權也可以歸單位和職工共有,在持續一段時間後過渡為職工個人所有。屬於經濟適用房的一種。 商品房是指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並出售、出租的房屋。 集資房在取得房產證後可以上市交易。
B. 農村專業合作社向農民集資是否非法
1、【農村專業合作社向農民集資是否非法?】:如果真的是集資,違法;如果只是要求社員為合作社事務出資,不違法。
2、農村專業合作社可以讓會員給合作社出資並約定分紅,但出資只能用於合作社的事務,不能用於經營與專業合作社無關的業務,如果用於其他且承諾給利息,應是涉嫌集資。
3、如果有證據證明他們對農民講的【以存錢的方式入股,且利息比銀行高】,對此是出資還是非法集資有疑問的,可以向當地負責管理農村專業合作社的單位(一般是農業局或縣級供銷合作社)投訴,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
4、相關依據,請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1)第二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
(2)第三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成員以農民為主體;
(二)以服務成員為宗旨,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願、退社自由;
(四)成員地位平等,實行民主管理;
(五)盈餘主要按照成員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3)第九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有關組織,依照本法規定,依據各自職責,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建設和發展給予指導、扶持和服務。
C. 集資房能貸款嗎
我行接受產權明晰、變現能力較強的商品住房和商業用房作為抵押物,且必須已辦妥產權證明,產權清晰,可上市流通並能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沒有產權爭議等不利變現的情況。具體您的房子是否符合條件,需要您申請貸款時與經辦行確認。
D. 集資建房問題
概念
所謂集資建房是某一個單位主持新建房屋,由具備相應資格的職工按房屋建設成本分攤建設費用就叫集資建房。並房子的獲取要按職工的綜合資格來定。要注意的事即在建設過程中可有知情權,不能將職工的集資挪作它用。(個人集資建房與單位集資建房)
特徵與我國現狀
真正法律意義上的個人集資建房,是指城鎮職工、居民為了改善居住條件,共同投資合作建造住宅,在政府指導和管理下成立城鎮住宅合作社,在國有劃撥土地上建造自用房屋的行為。這與目前社會上流行的個人集資建房是兩碼事,是完全不同的兩種行為。他們的唯一相似之處就是都需要個人出資。兩者之間的主要區別:
1)土地:(法律)個人集資建房的建造土地是政府劃撥的;而(社會)個人集資建房的建造土地是通過出讓競得;
2)實施主體:(法律)個人集資建房要在政府房管局的指導下成立非贏利性組織即城鎮住宅合作社來運轉整個建造過程;而(社會)個人集資建房沒有這規定;
3)優惠政策:(法律)個人集資建房可以享受國家的稅費減免的優惠待遇;而(社會)個人集資建房不能享受;
4)資金來源:(法律)個人集資建房資金來源於:社員交納的資金,銀行低息貸款、政府和社員所在單位資助的資金,其他合法收入的資金;而(社會)個人集資建房只能是個人出資,更無法享受銀行低息貸款。
5)房屋產權:(法律)個人集資合作建造好的住宅產權根據不同出資形式,有合作社所有、社員個人所有、住宅合作社與社員個人共同所有等形式;而(社會)個人集資合作建造好的住宅歸自己所有。
6)房屋流通:(法律)個人集資合作建造好的住宅不得向社會出租、出售。社員家庭不需要住宅時,須將所住住宅退給本住宅合作社。住宅合作社以重置價結合成新計算房價,按原建房時個人出資份額向社員個人退款;而(社會)個人集資合作建造好的住宅和商品房一樣,可以自由流通。
參與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很明確的得出結論:如果是(法律)個人集資建房,那麼建造好的住宅的價格會遠遠低於同期同等商品房價,換句話說,建造這樣的房屋只需要房屋的建造成本。如根據目前杭州普通商品房的平均建造成本,則不會超過每平方米1000元。而(社會)個人集資建房,省下的只是開發商的銷售成本、可得利潤和契稅。
類型
從目前個人集資建房的組建模式來看,有以下幾種方式:
第一種,成立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由於集資合作建房需要的投入資金巨大(大中城市一般至少在1000萬元以上),這就需用更多的集資人參與。那麼,如果是成立有限責任公司,要受到股東50人的限制(隱性股東由於不受法律保護,這里暫不討論)。如果是成立股份有限公司,那麼又受到嚴格的控制與管理。
第二種,成立個人合夥企業。但由於個人合夥需要承擔無限責任的風險,集資合作建房的人又都處於城鎮中低階層的收入水平,因此,不可能來冒這個風險。實際上無法實施。
第三種,成立社團法人。首先,我國政府對社團組織設立非常嚴格(硬控制與軟控制),在沒有獲得政府或事業單位的支持下,全靠自然人發起設立一個社團組織,困難可想而知;其次,能否成立以建造房屋為目的的社團法人,在目前法律體制下,更是個大大的未知數;再次,就算審批通過,那麼又如何取得立項審批、建築規劃許可、施工許可等行政許可?在建造過程中,又如何避免出現經營性行為,比如說勘察設計、工程監理、采購建築材料、與建築公司簽訂施工承包、雇傭人員等等,這些都是存在的大問題。如果成立社團法人組織只是負責籌備集資建房的前期事務,再以社團法人的名義與房地產合作開發,這實際上又成了經營性行為,是社團法人所不容許的。
第四種,與房地產公司合作。這種形式,首先就需依法成立一個法人組織,否則不可能有合作關系。因為讓房地產公司與上百個集資人分別簽訂合作合同來運作房地產開發項目,這在實踐中顯然是行不通的。根據以上分析,我們基本上就排除了可以個人合夥、社團法人形式集資合作建房的可能性。因此,下面就僅就以成立公司形式的個人集資建房的實踐風險予以簡要分析
依據
政策支持: 1991年12月31日,由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頒發的《關於全面推進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見》第六條:「住房投資和建設體制問題。住房投資和建設體制的改革,就是把現行由國家、企業統包的住房投資體制,轉換成國家、集體、個人三方面共同負擔的住房投資體制。各地政府應大力支持單位或個人的集資、合作建房,特別是結合「解危」、「解困」進行的集資、合作建房。計劃、金融、財政、稅收、城建、規劃、土地等有關部門應該積極配合、支持,通過減免稅費等扶持政策,努力降低建房造價。……」 1994年7月18日,由國務院發布的《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第二十六條:「鼓勵集資合作建房,繼續發展住房合作社,在統一規劃的前提下,充分發揮各方面積極性,加快城鎮危舊住房改造。」以上從政策上闡述了國家對個人集資建房的態度是鼓勵與支持的。
法律支持: 依據是《中國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這兩個法律是目前我國對城市建設管理的最重要的法律,是直接適用各種建築物的統籌規劃、立項許可、施工審批等法律。在這兩部法律中,沒有任何禁止個人可以建房的規定。
行政法規支持: 依據是國務院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行政法規。該條例的第二條非常明確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土地開發、利用、經營。」 也就是說,以上法律從理論上支持了個人建房的行為是合法有效的。
具體實施方案支持:這就是1992年2月14日,由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建設部、國家稅務局聯合印發的《城鎮住宅合作社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的宗旨:「為了鼓勵城鎮職工、居民投資合作建造住宅,解決城鎮居民住房困難,改善居住條件,加強對城鎮住宅合作社的組織與管理,制定本辦法。」該《辦法》共計30條,對城鎮居民合作建造住宅的成立、行政管理、如何運行、減免稅費的優惠政策、及建造後的房屋歸屬問題等都作了詳細的規定。這些規定,是完全可以具體操作的。而且,其實,該《辦法》的出台背景,是國家在結合北京、上海、沈陽、武漢、昆明等城市的實踐運作情況的成功經驗之基礎上才制訂出來,並向全國范圍內推廣應用的。但是,遺憾的是,地方政府為了提高地方財政收入,改善公務管理經濟,一直就沒有很好地來執行這規章。
法律性質
一般集資建房具有永久使用權而沒有產權(因為土地資源等仍是單位的)。
E. 資金互助合作社跨地區放貸合法嗎
好像沒有詳細規定區域的條例,只要是合作社的社員就能放貸,這要看你能不能誇區域吸收社員。吸收社員的標准一般會在合作社章程里邊有規定。農商互動提醒資金安全風控要謹慎。
江蘇管理辦法節選
三、規范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設立登記與經營范圍
(一)嚴格設立條件。
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應在鄉鎮(涉農街道)以發起方式設立。其名稱由所在地行政區劃、字型大小、行業和組織形式依次組成。設立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股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不高於500萬元人民幣;
2.至少有一個主設立人,主設立人應當為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或者農業龍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具備出資實力,誠信狀況良好,持股比例不低於25%,同一主設立人只能發起設立一家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
3.有5名以上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發起成員;
4.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章程、名稱和組織機構,有固定且適當的經營場所;
5.主要負責人(理事長、經理)無不良記錄且具有5年以上經濟工作經歷。
(二)規范注冊登記。
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參照《江蘇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按照法律法規和本意見規定,在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應當登記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不得作為企業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登記。未經依法登記,不得以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主設立人申請注冊登記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按照審慎原則,對主設立人資格、章程經營范圍等進行指導,並依法辦理注冊登記。
(三)明確業務范圍。
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1.吸收社員互助金、向社員發放互助金;
2.為社員提供信用擔保合作;
3.為社員提供購買國債、金融債券、金融機構理財產品和代辦繳費等代理業務;
4.其他合法資金互助業務。
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不得從事以下行為:
1.向非社員發放互助金;
2.進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資金;
3.進入資本市場從事股票、債券等交易;
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的業務。
F. 為什麼國家不允許集資建房請問這樣有法律依據嗎請問這樣是否違反憲法精神
樓主,你好!
請你耐心看完我的分析,雖然有點長,但是是高分哈,不詳細不行啊。我盡量分段分開一點,層次分明一點。
其實你對集資建房的概念就有所誤解。集資建房分兩種:一是單位職工集資建房方式。二是個人集資建房方式。這兩種都沒有被法律禁止(只有單位建房中部分條款被禁止,且審查嚴格),只是大家心照不宣,沒人會去碰釘子而已。我先來分析一下這兩種方式。
一是單位職工集資建房方式。單位提供國有劃撥土地,由單位和職工共同集資繳納建房款,再委託建設單位開發建設。由於建造過程中可以減免許多房地產開發商必須要繳納的配套稅費及利潤,所以國家也一直把單位職工集資建房納入福利分房這種制度體制中。也就是說,如果你承租了公房且有資格購買房改房,你就沒有權利再集資建房,反之亦然。由於一些地區出現部分單位以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搞住房實物福利分配或商品房開發等問題。故建設部發文,自2006年08月14日起,停止審批黨政機關集資合作建房項目。但國有企業或事業單位的集資建房政策沒有取消,但審查已嚴格控制。
另一種就是個人集資建房方式。即由居住在同一城鎮區域的在不同單位工作的職工通過政府牽頭組織成一個社會團體(城鎮住宅合作社),再由職工集資建造房取得住宅,比如說安居工程就是其中的一種。這種方式也一直是國家鼓勵與支持,但由於缺乏法律與行政法規的立法,且與地方政府通過利用國有土地經營城市和創造財富的執政理念沖突,因此,目前幾乎所有地方政府都對此持消極態度。目前國家實際上已經否決了該方式,而取代的是廉租制度、經濟適用住房政策和限制商品房政策。
目前市場上炒的非常火熱的個人集資建房,就是許多想改善自己居住環境但由資金不足的人組成一個群體,通過個人集資去購房國有土地再委託開發商建造房屋的一種行為。從法律上分析,這種集資建房實質上就是變相的商品房買賣關系,並非法律意義上的集資建房。
單位建房是有法律依據的:
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中規定,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住房建設規劃的前提下,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單位自用土地進行集資合作建房。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對象,必須限定在本單位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集資房是改變住房建設由國家和單位統包的制度,實行政府、單位、單位職工個人三方面共同承擔,通過籌集資金,建造的房屋。職工個人可按房價全額或部分出資、信貸、建材供應、稅費等方面給予部分減免。集資所建住房的權屬,按出資比例確定。個人按房價全額出資的,擁有全部產權,個人部分出資的,擁有部分產權。
個人集資建房沒有法律依據,但是從總體政策上來看還是支持的:
政策支持: 1991年12月31日,由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頒發的《關於全面推進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見》第六條:「住房投資和建設體制問題。住房投資和建設體制的改革,就是把現行由國家、企業統包的住房投資體制,轉換成國家、集體、個人三方面共同負擔的住房投資體制。各地政府應大力支持單位或個人的集資、合作建房,特別是結合「解危」、「解困」進行的集資、合作建房。計劃、金融、財政、稅收、城建、規劃、土地等有關部門應該積極配合、支持,通過減免稅費等扶持政策,努力降低建房造價。……」 1994年7月18日,由國務院發布的《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第二十六條:「鼓勵集資合作建房,繼續發展住房合作社,在統一規劃的前提下,充分發揮各方面積極性,加快城鎮危舊住房改造。」以上從政策上闡述了國家對個人集資建房的態度是鼓勵與支持的。
法律支持: 依據是《中國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這兩個法律是目前我國對城市建設管理的最重要的法律,是直接適用各種建築物的統籌規劃、立項許可、施工審批等法律。在這兩部法律中,沒有任何禁止個人可以建房的規定。
行政法規支持: 依據是國務院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行政法規。該條例的第二條非常明確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土地開發、利用、經營。」 也就是說,以上法律從理論上支持了個人集資建房的行為是合法有效的。
所以,由此可見,這兩種建房方式都是合法的,就是在實際操作方面是障礙重重。
個人集資建房簡單的說,就是城市居民自發的聯合起來進行住房建設。個人集資建房是居民個人為了居住而建,因而不存在商品房銷售環節。這樣就使房子的商品性不存在,減少了商品流動環節的稅收和開發商的利潤,房價總體大幅度降低。從經濟競爭和利益角度講,個人集資建房的大面積發展會損壞房地產行業的發展。
有關的統計數據顯示:房地產開發活動中,開發商利潤最高可達60%。不僅如此,整個房地產開發過程中,土地的炒作和倒賣,房屋銷售的炒作等使商品房的土地成本增值,房價不斷上漲。開發商獲利的同時,地方政府取得了很多土地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營業稅、交易稅等。而個人集資建房的興起首先使政府損失大量的稅收,還不說土地的增值稅和房地產交易對相關產業的帶動損失。因此,從地方政府的主導思想來說,地方政府不會支持「個人集資建房」。
「個人集資建房」的另外一層意思還意味著「集資建房者」對房地產產業的破壞和沖擊外,同時將獲得低價的土地使用權資源,這對於多數商品房購買者來說也是一種資源佔有和使用的不公平。因而不解決個人集資建房中的地方政府依靠房地產行業獲利和稅收問題,地方政府不會痛快的支持「個人集資建房」。
可以看看個人集資建房的流程手續:
一、首先,城市居民(不是戶籍概念的居民)發起集資建房活動,依法在民政部門登記為「某某個人集資建房合作社」。同時對「集資建房合作社」人數做出限定,如集資戶不低於200戶。
二、按照社團法人登記管理要求,對個人集資建房合作社發起人數量做出要求。「個人住房合作社」建立章程,核心是構築財務管理制度,監事會制度和社長負責制、產生、罷免程序等。
三、「個人住房合作社」達到法律規定的集資戶,並交納了首期集資款後(首期款的數額以能夠滿足購置土地和合作社管理運作經費為限)。住房合作社社長為「個人集資建房合作社」的法人代表進行土地購置和房屋建築設計、以及其他房地產建設的報批手續。
四、住房合作社取得了土地使用權和開工建設手續以後,就可以和建築公司聯系施工事宜。集資建房者按照事先約定好繳納集資款的辦法和比例分期繳納集資款。住房合作社按照章程和財務制度使用集資款,並接受集資戶和監事會的財務監督。需要明確的是住房合作社的發起人對集資建房的成敗承擔全部法律責任,允許住房合作社社長和日常管理人員有適當的報酬。
五、個人住房合作社在土地使用權取得和房屋建築成功後房屋首次產權登記上,以民政部門登記的「個人住房合作社」名稱為權屬所有人,房屋竣工後過戶到集資戶個人名下。這樣房管和土地部門的流轉稅收不會因為集資建房而大幅度減少,便於實現土地價值和房地產開發的適當稅收回報。地方政府在此沒有理由不支持「個人集資建房」。為了鼓勵地方政府支持「個人集資建房」,甚至允許地方政府徵收一定的「個人集資建房」土地或房產稅收補貼。
六、允許個人集資建房過程中,允許房屋設計套數適當多出集資戶一些,將來允許銷售或者公開招募集資戶。因為房屋建築設計不可能說是200戶集資人,就設計出來是200套房子。將來還有社區共有房子和其他臨時調劑問題。但是可以限制集資建房中多餘住房的銷售價格,或者按市場銷售價徵收多餘房子的銷售稅收。
七、個人集資建房的集資款應當由以下幾部分組成:一、土地使用權價格和稅收;二、房屋建築裝修成本和稅收;三、辦理產權登記的稅費;四、成立住房合作社的必要管理和運作經費;五、房屋的設計費以及聘請中介服務的費用;六、其他的不可預測費和有關稅收支出。
個人集資建房的風險主要在於:時間成本和集資戶的數量限制,以及發起人操作不善,或者非法使用集資款時給集資人造成的損失。當然,在個人集資建房有法可依的情況下,也可以出台金融業的信貸支持政策幫助集資戶在集資過程中的資金困難。
其實,當你看到這里也就明白了,兩種集資建房的不易操作性在於個人所承擔的風險和政府部門方面的障礙。說白了,個人集資建房是和政府搶錢呢?地方政府還要依靠土地財政創收呢,怎麼能讓你給分了這杯羹呢?
G. 村裡佔地後集資建房,有房產證的可以過戶或抵押貸款嗎
看具體情況,集體土地的房屋抵押和過戶有嚴格限制的。
《房屋登記辦法》:
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
第八十五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一)房屋所有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
(二)房屋坐落變更的;
(三)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四)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並房屋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條房屋所有權依法發生轉移,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五)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移的證明材料。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第八十七條申請農村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受讓人不屬於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辦理。
第八十八條依法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設立抵押,申請抵押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五)主債權合同和抵押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九條房屋登記機構對集體土地范圍內的房屋予以登記的,應當在房屋登記簿和房屋權屬證書上註明「集體土地」字樣。
H. 集資建房真的合法嗎
不能全說合理,也不能全不合理,
集資有兩個稱呼:「集資」「非法集資」,這么說你就明白了吧,下面給你簡單解釋一下。
首先你說的這個非法性不在於是集資上,而在於是用地上,土地的所有權是國家,就算你說這房是你買的,那你回家看產權證和土地證上怎麼寫就知道了,是房屋產權歸你,但土地所有權歸國家,你是使用權,而且上面有寫你的使用許可權是多少年。這么說我想你就該明白為什麼村裡不同意你們集資在那蓋房了吧,願意是那個地不是你的。
下面給你簡單說一個什麼情況下是非法集資:
1、集資要到稅務部門去申請,當同意了,你們才可以去集資,如果沒同意那就是非法集資,所集的資金有權利沒收。原因很簡單,如果大家都去集資了,那國家的銀行貸款的錢都貸給誰去?
2、集資所蓋的房子必須要先出售給集資人,當集資的群體都選擇完成後,才能進行出售。簡單解釋下,就是說因為蓋房子的利潤比較大,如果產生集資了,那麼出現的高額資產會被一些人所佔有,國家也是為了保護群眾的利益,就是說不產生剝削,雖然他們給了你東西,但是給你的東西遠遠的少於了你產生的勞動力的價值,也就是說集資的號召者賺取了大額的剩餘價值,也就是說他們靠剝削了大家的剩餘價值而發財了,就是所說的資產階級的剝削。
I. 集資房可以貸款嗎
不可以。對於具有特殊性質的集資房來說,是沒有房產證的,在辦理抵押貸款時是需要將房屋的房產證作為抵押來申請貸款的,但是由於集資房沒有房產證,那麼是不可以申請抵押貸款的。
集資房是改變住房建設由國家和單位統包的制度,實行政府、單位、個人三方面共同承擔,通過籌集資金,建造的房屋。職工個人可按房價全額或部分出資、信貸、建材供應、稅費等方面給予部分減免。
購買集資房需要注意什麼
1、集資房多為村委會與開發單位合作建房。據了解,從2001年8月6日後,政府部門不再審批合作建房,即便是在政府規定的紅線范圍內,集資房項目也大多沒有經過正規的報建程序;同時,集資房的開發單位多數無開發資質。
2、集資房無正規樓書。集資房樓書多是一紙宣傳單,一般不標明開發單位、建設設計單位,傳單採取沿街散發形式。
3、集資房無正規預售合同。售樓員出示的購房協議書是開發單位與村委會聯合印製的,並非正規的商品房預售合同。
4、集資房房產證多由村委會自行印製。在看房時,售摟員會告訴購房者簽了合同後,發樓房使用證,但事實上,這個證是村委會與開發單位自行印製的,並無法律效力。
5、集資房多未補交地價。售樓員也表示,他們是先建房後辦報建手續,日後購房者補交地價後,即可辦理房產證。
6、集資房遇拆遷有風險。售樓員一般會告訴購房者,他們的樓盤永遠不會拆遷等。
7、集資房品質較商品房稍低。樓房做工較粗陋,多為毛坯房,少數有簡單裝修。
8、集資房從單體樓向小區發展。早期樓盤多無社區,但南山、寶安均有多個集資房樓盤成片開發,部分社區規模與本地商品房不相上下。
9、集資房自有配套不多。多無會所,個別規模較大的社區自有配套較好,有電梯,綠化率也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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