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損失准備按什麼計提,到底是按五級分類計提還是貸款余額的1%計提,還是兩者都提
有兩種處理方式:
1、按稅法規定的1%標准調整,多計提的調回來
借:借款損失准備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盈餘公積
未分配利潤
2、直接按計提,在所得稅匯算時按1%做調整就是了,交的稅和實際計提的不一樣,計入遞延所得稅資產。
所得稅匯算時,繳納所得稅的差異計入遞延所得稅資產
比如會計上所得稅費用10萬,應交所得稅是15
借:所得稅費用10 遞延所得稅資產5 貸:應交所得稅15
金融企業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計算公式如下: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的余額。
金融企業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當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金融企業的委託貸款、代理貸款、國債投資、應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備金以及金融企業剝離的債權和股權、應收財政貼息、央行款項等不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不得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在稅前扣除。
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⑵ 小額貸款公司貸款損失准備金可否稅前扣除的稅法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2〕5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2-01-29字體: 【大】 【中】 【小】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財務公司、城鄉信用社和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企業提取的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准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范圍包括:
(一)貸款(含抵押、質押、擔保等貸款);
(二)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含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等)、進出口押匯、同業拆出、應收融資租賃款等各項具有貸款特徵的風險資產;
(三)由金融企業轉貸並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產。
二、金融企業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計算公式如下:
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的余額。
金融企業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當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三、金融企業的委託貸款、代理貸款、國債投資、應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備金以及金融企業剝離的債權和股權、應收財政貼息、央行款項等不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不得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在稅前扣除。
四、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五、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的稅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11]104號)的規定執行的,不再適用本通知第一條至第四條的規定。
六、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⑶ 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 如何稅前扣除
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一般貨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的稅收政策於2013年底停止執行。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於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9號)和《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號),延續了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所得稅稅前扣除以及金融企業一般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的稅收政策。兩個文件執行期均為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文件執行有一定選擇性
財稅〔2015〕9號文件第五條規定,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的稅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3號)規定執行的,不再適用本通知第一條至第四條的規定。
即金融企業貸款中存在涉農和中小企業貸款時,可選擇執行財稅〔2015〕3號文件規定的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首先要將各類貸款區分為兩類:一類為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類貸款;另一類為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類貸款以外的其他貸款。對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類貸款,再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銀發〔2001〕416號)將其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五類,分別對關注類貸款、次級類貸款、可疑類貸款、損失類貸款計提2%、25%、50%和100%的損失准備金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類貸款中的正常類貸款不得計提貸款損失准備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類貸款以外的其他貸款則按財稅〔2015〕9號文件的規定計提貸款損失准備金並在稅前扣除。
金融企業也可不執行財稅〔2015〕3號文件。可就其全部貸款余額按財稅〔2015〕9號文件的規定計算扣除貸款損失准備金,即將全部貸款按1%的比例計提貸款損失准備金並在稅前扣除。按規定的貸款資產范圍計提
貸款損失准備
財稅〔2015〕9號文件對准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范圍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金融企業需要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貸款性質資產計提的減值准備,方可稅前扣除。
如附表:准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范圍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銀行貸款損失准備計提指引〉的通知》(銀發〔2002〕98號)規定,貸款損失准備的計提范圍為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具體包括:貸款(含抵押、質押、保證等貸款)、銀行卡透支、貼現、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進出口押匯、拆出資金等。財稅〔2015〕9號文件與銀發〔2002〕98號文件的規定基本相同。
納稅人注意分清日常經營活動中哪些是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不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計提的損失准備金不能稅前扣除。
貸款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順序
財稅〔2015〕3號文件和財稅〔2015〕9號文件規定,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財稅〔2015〕9號文件所規定的金融企業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計算公式為: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的余額。
要求金融企業首先計算出當年應提的貸款損失准備金額並在稅前申報扣除,再將貸款損失沖減貸款損失准備金計算出當年年末的貸款損失准備金的余額。
例如,某縣級商業銀行2013年末貸款損失准備余額為1100萬元,2014年發生貸款損失400萬元,年末貸款余額為130000萬元,企業2014年實際提取貸款損失准備500萬元。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規定,企業進行資產損失申報時要進行賬務處理。
企業2014年計提貸款損失准備時:(單位:萬元,下同)
借:資產減值損失 500
貸:貸款損失准備 500
當年進行貸款損失核銷時:
借:貸款損失准備 400
貸:貸款 400。
2014年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130000×1%-1100=200(萬元)。當年發生的貸款損失400萬元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1300萬元後余額為900萬元。
在計算稅前可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時,不能將當年的貸款損失400萬元直接沖減上年末的貸款損失資備余額1100萬元,再計提貸款損失資金准備600萬元,造成當年的貸款損失准備余額為1300萬元。
如果當年發生的貸款損失為1400萬元,2014年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130000×1%-1100=200(萬元),發生的貸款損失1400萬元會計處理相同,但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1300萬元後余額為負100萬元,不足沖減部分100萬元據實在計算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當年貸款損失准備余額為零。
2014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金融企業應填報《特殊行業准備金納稅調整明細表》(105120)對貸款損失准備進行納稅調整,《特殊行業准備金納稅調整明細表》要求填報金融企業准備金賬載金額和稅收金額,賬載金額填報會計核算計入當期損益的金額,稅收金額填報按稅法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兩者差額即是納稅調整金額。在企業實際計提貸款損失准備金額與稅收政策存在差異的情況下,應建立貸款損失准備金年度台賬,准確反映各年度貸款損失准備賬面計提與稅前扣除的情況。
當年貸款損失為400萬元時。附申報表填報1:特殊行業准備金納稅調整明細表
當年貸款損失為1400萬元時,因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1300萬元後不足沖減,剩餘100萬元貸款損失可以直接在計算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核銷貸款損失時是通過沖減貸款損失准備金,不直接計入損益,將100萬元貸款損失直接計入稅收金額後進行納稅調整。
附申報表填報2:特殊行業准備金納稅調整明細表。
⑷ 小額貸款公司的賬務處理
1、小額貸款公司的資金來源
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
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小額貸款公司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融入資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額貸款公司與相應銀行業金融機構自主協商確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為基準加點確定。
小額貸款公司應向注冊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領貸款卡。向小額貸款公司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將融資信息及時報送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並應跟蹤監督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的使用情況。
2、小額貸款公司的資金運用
小額貸款公司在堅持為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的原則下自主選擇貸款對象。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面向農戶和微型企業提供信貸服務,著力擴大客戶數量和服務覆蓋面。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凈額的5%。在此標准內,可以參考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地經濟狀況和人均GDP水平,制定最高貸款額度限制。
小額貸款公司按照市場化原則進行經營,貸款利率上限放開,但不得超過司法部門規定的上限,下限為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具體浮動幅度按照市場原則自主確定。有關貸款期限和貸款償還條款等合同內容,均由借貸雙方在公平自願的原則下依法協商確定。
3、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
凡是省級政府能明確一個主管部門(金融辦或相關機構)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並願意承擔小額貸款公司風險處置責任的,方可在本省(區、市)的縣域范圍內開展組建小額貸款公司試點。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發起人承諾制度,公司股東應與小額貸款公司簽訂承諾書,承諾自覺遵守公司章程,參與管理並承擔風險。
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明確股東、董事、監事和經理之間的權責關系,制定穩健有效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健全貸款管理制度,明確貸前調查、貸時審查和貸後檢查業務流程和操作規范,切實加強貸款管理。小額貸款公司應加強內部控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和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活動。
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審慎規范的資產分類制度和撥備制度,准確進行資產分類,充分計提呆賬准備金,確保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始終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蓋風險。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東、主管部門、向其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關捐贈機構披露經中介機構審計的財務報表和年度業務經營情況、融資情況、重大事項等信息,必要時應向社會披露。
小額貸款公司應接受社會監督,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由省級人民政府負責處置。對於跨省份非法集資活動的處置,需要由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協調的,可由省級人民政府請求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協調處置。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由當地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實施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國人民銀行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資金流向進行跟蹤監測,並將小額貸款公司納入信貸徵信系統。小額貸款公司應定期向信貸徵信系統提供借款人、貸款金額、貸款擔保和貸款償還等業務信息。
⑸ 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詳細內容
金融企業關於貸款損失准備金的稅前扣除政策有明確的規定。首先,允許在稅前提取准備金的貸款資產主要包括貸款(包括抵押、質押和擔保貸款)、銀行卡透支、信用墊款(如銀行承兌匯票墊款等)、進出口押匯、同業拆出、應收融資租賃款,以及轉貸並承擔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如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等。
貸款損失准備金的扣除遵循特定公式:當年稅前扣除額等於年末准提准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的1%減去上年已扣減的准備金余額。如果計算結果為負數,需要調整應納稅所得額,確保合規扣除。
然而,一些特定資產如委託貸款、代理貸款、國債投資等不涉及風險和損失,不得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進行稅前扣除。金融企業的貸款損失,應首先用已扣減的准備金沖減,不足部分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對於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如果符合財稅[2011]104號文件的規定,其稅前扣除政策適用特殊延期,不遵循本通知的前四條規則。
該通知的執行期限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共同發布於2012年1月29日。
⑹ 委託貸款利息收入怎樣做賬務處理
⑺ 小額貸款公司在稅收上有哪些優惠政策
根據財稅〔2017〕48號文,小額貸款公司享有以下稅收優惠:
(一)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二)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三)按年末貸款余額的1%計提的貸款損失准備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具體實施條件、時間及適用范圍請參考財稅〔2017〕48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