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海戶口交公積金後幾個月可以貸款
在上海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達到6個月以上,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根據上海住房公積金中心下發的《個人住房貸款須知》第一條 申請條件:
1、符合國家及本市房地產調控政策規定的條件;
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已支付不低於規定比例的首付款資金;
4、當前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達到規定期限(6個月),且沒有未終止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約定(包括但不限於住房公積金提取還貸約定、住房公積金提取支付租金約定及其他住房消費提取約定等);
5、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與還款意願;
6、具有穩定合法的經濟收入來源和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且借款人家庭沒有尚未還清的住房公積金債務或者可能影響公積金貸款償還的其他債務;
7、必須是購買、建造、翻建、大修本市住房的產權人並能夠提供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相關合同或者證明文件、身份證明、首付款證明及符合規定的其他材料;貸款用途為購房的,所購買的房屋必須為本市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
8、能夠提供市公積金中心認可的擔保方式;
9、符合市公積金管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10、共同借款人的條件:
(1)購買本市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共同借款人必須為借款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已有2次公積金貸款記錄的,不得作為共同借款人;
(2)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共同借款人應為借款的配偶、父母、子女及產權共有人。
(1)上海公積金貸款5月新政擴展閱讀:
《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規定》第十條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應當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交貸款申請書和相關證明材料。
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准予貸款的,由受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不準貸款的,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說明理由。
2. 住房公積金貸款有哪些新政策嗎
3. 2020年上海公積金貸款按當月基數算嗎
按當前余額計算,不按公積金基數計算,一般是以當前余額乘以40倍來計算出可貸款的金額,最高不超過50萬
4. 上海市公積金交多久可以貸款
連續繳納至少半年以上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要滿足什麼條件,主要內容如下:
1、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具有本市城鎮正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前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且連續交足半年以上;
5、能提供購買自住住房的有效合同或協議;
6、借款人和購房合同中的購房人必須一致,購買共有產權的(除配偶外)共有人必須出具同意住房抵押的書面承諾;
7、具有不低於購買自住住房價值30%以上(二手房40%以上)的自有資金;
8、借款人同意辦理住房抵押和保險;
9、購買商品住房的,應由開發商提供階段性擔保並報備相關資信材料;
10、借款人同意在貸款承辦銀行開立個人帳戶,並同意由貸款承辦銀行每月直接從該帳戶劃收貸款本息。
5. 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政策調整問答
本次公積金貸款政策調整的背景和意義是什麼?
為促進本市房地產市場平穩有序健康發展,進一步加強公積金貸款風險管理,嚴格按照國家住建部、財政部和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堅持體現差別化信貸政策;
支持購買首套住房且首次使用公積金貸款的繳存職工家庭,強化信貸風險管控,以體現制度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實現政策的長期性和穩定性,確保資金的安全性和可持續性。
本次調整內容均符合當前總體房地產市場穩健發展和防範控制風險的方向,同時兼顧公積金貸款管理的連續性和漸進性。
本次公積金貸款政策調整的依據是什麼?
根據本市住房公積金差別化信貸政策,以往主要是審核申請貸款家庭名下住房情況,即使繳存職工使用過公積金貸款,在還清後仍可再次申請。本次調整為同時審核家庭在本市名下住房情況和公積金貸款記錄。
對於購買首套住房且從未使用過公積金貸款的繳存職工家庭,公積金差別化信貸政策不作任何調整;
對已使用過1次公積金貸款的繳存職工家庭,即使名下無房,也只能按照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貸款政策;
對已經使用過兩次公積金貸款的繳存職工家庭,不再向其發放第三次公積金貸款。
這將有利於體現公積金貸款的差別化和公平性,同時也體現公積金重點支持的對象。
調整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貸款政策是根據本次房地產調控要求所作的相應調整。2010年,住建部等四部委要求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公積金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50%、貸款利率不得低於同期首套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的1.1倍。
2014年11月,為支持住房消費,本市根據人民銀行、銀監會文件要求,對購買第二套改善型普通住房的公積金貸款政策均參照首套住房政策執行。
在目前房地產調控的背景下,對購買第二套改善型普通住房不再參照首套住房貸款政策,對其首付款比例,公積金貸款利率和最高貸款限額都進行相應調整,以更好地體現與首套首次購房家庭的差別化管理。
調整借款人計算還款能力的月收入基數比例是根據《關於切實提高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號)中「在保證借款人基本生活費用的前提下,月還款額與月收入比上限控制在50%-60%。」的精神進行調整的。
本市目前計算公積金借款人還款能力為月還款本金不超過工資收入的50%,如果加上利息,每月還款額占工資收入的70%左右,超過了50%-60%的上限控制標准。
本次從50%調整為40%後,能夠真實反映借款人的償債能力,月還本付息額控制在政策規定的范圍內,以降低公積金貸款違約風險產生。
嚴格對購買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認定是根據《關於規范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建金[2010]179號)中「第二套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發放對象,僅限於現有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當地平均水平的繳存職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且貸款用途僅限於購買改善居住條件的普通自住房」的精神進一步明確認定口徑。
計算公積金貸款額度的繳存余額倍數,通常綜合考慮貸款風險杠桿以及住房公積金的互助、公平、共享和可持續原則。全國其他城市都不高於25倍,普遍在10-20倍間,本市兼顧了政策連續性和漸進性等因素,從40倍適當下調至30倍(補充公積金從20倍下調10倍)。
本次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措施執行時間是什麼時候?
考慮到將政策調整對新申請貸款家庭的影響降到最低,本次政策調整以購房合同網簽時間為界。網簽時間在11月28日之後的,申請公積金貸款執行新政策,網簽時間在11月28日(含)之前的,申請公積金貸款執行原政策不變。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03-29,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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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上海公積金貸款貸滿50萬的條件
上海公積金貸款貸滿50萬的條件為申請貸款前繳存住房公積金達到規定期限;自有資金支付購房款不低於規定比例等。月繳費金額是按照公積金的總繳費額度來計算的,所說的780元包括個人和公司。
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的計算是根據不得高於按照借款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的倍數確定的貸款限額,即住房公積金賬戶按余額的40倍計算,補充住房公積金按賬戶余額的20倍計算。根據規定住房公積金貸款還不得高於按照還款能力確定的貸款限額(其計算公式為:借款人計算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的工資基數×規定比例(50%)×12個月×貸款期限)。
(6)上海公積金貸款5月新政擴展閱讀:
《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規定》第九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職工購買、建造自住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貸款前繳存住房公積金達到規定期限;
(二)自有資金支付購房款不低於規定比例;
(三)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貸款償還能力;
(四)無尚未還清並可能影響貸款償還能力的債務。
前款第(一)項中的規定期限、第(二)項中的規定比例,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擬訂,經市公積金管委會批准後執行,並向社會公布。職工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條件,參照本條第二款規定執行。
7. 公積金貸款的新政策是怎樣的呢
有線上線下兩種 一般來說線上秒批秒出額度秒到賬 線下優勢就是利率低 劣勢就是時間長
8. 五一後公積金貸款新政策
房城鄉建設部聯合其他部門正在制定《關於規范和階段性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通知》,主要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生產經營困難企業除可以降低繳存比例外,還可以申請暫緩繳存住房公積金,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並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實施。待企業經濟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恢復繳存並補繳其緩繳的住房公積金。
凡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高於12%的,一律予以規范調整,不得超過12%。階段性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政策,從2016年5月1日起實施,暫按兩年執行。
9. 上海公積金貸款新政下如果之前有商貸未還清能認定為首套嗎
如果之前的貸款未還清;就不能申請公積金貸款。
具體政策解讀:
為落實人民銀行、銀監會《關於進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務工作的通知》和住建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關於發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通知》要求,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44次會議同意,本市對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政策作相應調整,內容如下:
1、對無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或已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家庭,購買首套自住住房,執行首套房貸款政策。
2、對擁有1套住房並已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普通商品住房的,參照首套房貸款政策執行。即貸款首付款比例為30%,貸款利率為五年期以上4.50%,五年期以下(含五年期)4.00%,每戶家庭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限額為60萬元(每人最高貸款限額為30萬元),有補充住房公積金的家庭最高貸款限額為80萬元(每人最高貸款限額為40萬元)。
3、繼續停止向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發放公積金貸款。
4、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擔保以所購住房抵押為主,取消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強制性機構擔保收費項目。
本次調整政策自管委會《關於調整本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政策的通知》文發之日起實施。2014年10月9日起受理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按本次調整後的政策執行。2014年10月9日前已受理但未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參照本次調整後的政策執行。(調整後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政策見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