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试分析我国现行货币政策
我
国是处于体制转型期的发展中国家"但是,在开放条件下货币政策框架的选择问题上,我们还是可以借鉴三国的经验,得出一些有益的启示:在货币政策最终目标方面,1995年颁布的5中国人民银行法6规定我国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而实质上,我国货币政策面临着来自中央政府的多目标约束:物价稳定!促进就业!确保经济增长!支持国企改革!配合积极财政政策扩大内需!确保外汇储备不减少!保持人民币汇率稳定(龚方乐!应宜逊,2000;谢平,2000)"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国货币政策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坚持稳定物价的单一目标,逐步弱化直至消除多目标约束"货币政策最终目标确定后,货币政策框架的选择实际上归结为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的选择"我国从1996年开始将货币供应量作为货币政策中介目标"近年来,一些学者认为,M1和M2的增长率较大幅度地偏离预定的调控目标,货币供应量目标不再有效,应该放弃货币供应量目标,建立一个以通货膨胀率为调控目标的货币政策框架"笔者认为,从美英德三国的实践看来,货币政策框架的选择并非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应当根据本国当前的实际经济金融条件进行调整"根据我国当前的经济金融实际情况,目前实行通胀目标法存在以下一些困难:(1)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而通胀目标法要求汇率完全自由浮动,因为汇率目标与通胀目标有时会发生矛盾"要实现人民币完全自由兑换尚需时日"(2)采用通胀目标法的前提之一是中央银行对通胀目标有较强的控制能力,能够综合观察多种指标,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充分了解货币政策传导渠道,具有预测通货膨胀的技术和能力"而目前我国的中央银行对通货膨胀尚缺乏有效的控制手段"(3)在中央银行独立性方面,根据5中国人民银行法6的有关规定和从当前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实际进程来看,要实现通胀目标法所要求的中央银行独立性仍很难"(4)在货币政策透明度和中央银行可信度方面,与实行通胀目标法的国家相比,我们有待进一步提高"可见,我国目前过渡到通胀目标法的条件还不具备"我们当前的任务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进一步完善以货币供应量为中介目标的货币政策框架,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由于我国金融创新的速度加快,货币供应量作为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确实面临着部分学者所指出的一些问题,如可测性问题!与最终目标的相关性问题等"我们应该不断修正这一指标,合理界定货币供应量的层次和统计范围,以确保其可测性,增强其与最终目标的相关性"同时,我们应该借鉴美英德三国的做法,监测更多的信息变量,建立相应的经济模型,提高数据分析和处理能力,最终形成一套包括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预期通胀率等指标在内的货币政策监控指标体系"
2.加快利率市场化的步伐"我国仍然是一个以管制利率为主的国家,包括存贷款利率在内的
绝大多数利率由中央银行决定,利率市场化程度不高"而在美英德等国利率则是一种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因此,我国目前应该积极推行利率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利率市场化的步伐,提高央行的间接调控能力"
3.美英德三国对货币政策透明度和中央银行信誉问题的重视程度也值得借鉴"近年来,我国
中央银行在增加货币政策透明度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如定期公布货币供应量目标,编写5货币政策报告6,阐明货币政策执行情况,以月报!季报!年报的形式公布金融数据等"但是我们仍应借鉴这些国家的经验,进一步提高货币政策透明度,如增加货币政策决策过程的透明度,增强中央银行引导公众和市场的权威性,培育理性的市场预期,提升中央银行信誉"当然,从长远来看,我国已经加入WTO,在经济!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的货币政策将面临金融深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国际资本流动特别是短期资本流动的加强!利率和汇率的套利投机等等问题,这些变化在历史上(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对西方发达国家的货币政策造成了较强的冲击,并迫使大部分国家放弃了货币目标法"届时,我国货币政策框架如何选择,是借鉴美国的做法,不明确公布名义目标以进行有益的探索,还是借鉴英国的做法,直接采用通胀目标法,则需要进一步研究"
B. 支农再贷款的措施
引导农村金融机构降低涉农贷款利率,支农再贷款执行优惠利率,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的支农再贷款利率还可在优惠利率基础上再降1个百分点。因此农村金融机构借用支农再贷款发放的涉农贷款利率应低于该金融机构其他同期限同档次涉农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一年期的支农再贷款利率为3.35%。
2014年7月31日,央行在公开市场上进行了260亿元的14天期正回购操作,为三个半月来首次进行该期限正回购操作,中标利率为3.70%低于4月15日的3.80%。这是正回购中标利率2014年首度下调。央行的这一举措被业界认为是定向降息的前兆。
对部分分支行增加支农再贷款额度200亿元,引导农村金融机构扩大涉农信贷投放,同时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支农再贷款管理,促进降低‘三农’融资成本。此举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加大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力度”的要求,提高金融服务“三农”等国民经济薄弱环节的能力而采取的措施。
除对特定机构涉农贷款优惠利率再降1个百分点外,央行还提出了三项措施:加强支农再贷款管理。农村金融机构在支农再贷款借用期间,涉农贷款增量应不低于借用的支农再贷款总量;提高支农再贷款使用效率。用好增量,盘活存量,优化支农再贷款额度的地区结构;加强对支农再贷款降低“三农”融资成本的监测考核。加强对支农再贷款投向和涉农贷款利率的监测考核,确保支农再贷款发挥降低“三农”融资成本的作用。
C. 现在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利率是多少
一年期的支农再贷款利率为3.35%。
2014年7月31日,央行在公开市场上进行了260亿元的14天期正回购操作,为三个半月来首次进行该期限正回购操作,中标利率为3.70%低于4月15日的3.80%。
D. 央行:下调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至2.5% 买房的时候到了吗
银行贷款利率只是一方面,但是你最主要的是看房产的价格和它的市场规律
E. 扶贫再贷款利率要求
扶贫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3年。
关于扶贫再贷款利率政策,根据新发布的决定,扶贫贷款的利率统一为3%;关于如何书写扶贫贷款申请书,首先需要写清楚贷款人的个人情况,贷款的原因以及贷款的用途,之后就是等待审核了。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提出的“设立扶贫再贷款并实行比支农再贷款更优惠的利率,重点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特色产业和贫困人口就业创业”,人民银行决定设立扶贫再贷款,专项用于支持贫困地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扩大涉农信贷投放,并于近日印发了开办扶贫再贷款业务的专门通知,明确了扶贫再贷款的发放对象、投向用途、使用期限、利率水平、规范管理、政策效果评估等,以有效发挥扶贫再贷款支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积极作用,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扩大贫困地区涉农信贷投放,降低贫困地区融资成本。
F. 支农再贷款管理办法
支农再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人民银行窗口指导作用,充分运用货币政策工具更好地支持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发挥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支持“三农”的作用,稳步推进农村信用村镇建设,确保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货币政策工具是指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支农再贷款(以下简称再贷款)和利率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再贷款系指中国人民银行为解决农村信用社发放农户贷款的合理资金需要而对其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抵押、担保的贷款。
第二章各级党政的职责
第五条广大农村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两委”班子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培育和规范农村小额信用贷款信用评定及贷款组织。
第六条各级党政组织要加强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督促、指导、协调与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农户合理的贷款需求。
(一)营造“开拓创新、互帮互学、赶学比超”的良好工作氛围。
(二)加大国家对支农政策的宣传力度,督促农村信用社端正服务方向,牢记为“三农”服务的办社宗旨,主要以农户小额贷款、农户联保贷款为主,切实帮助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
(三)与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及农村信用社通力协作,形成合力,营造“政府搭台,信用社唱戏,银监局监管,人民银行指导”的长效机制,使地方政府与金融部门之间建立起良好的工作运行机制。
(四)协助人民银行、银监局大力实施农村信用工程,全力支持“信用户、信用村(组)、信用乡(镇)”的创建工作,为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依法打击、取缔农村高利贷及逃废农村信用社债权的行为,教育农民诚实守信,实现农民、信用社的“双赢”。
第七条 及时调整、充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县(市)、乡(镇)两级政府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具体领导职责和年度考核目标并落实责任到人,明确奖惩办法。对协助农村信用社收贷收息有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奖励,对工作不力者给予处罚,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氛围,使农村资金良性循环,促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人民银行的职责
第八条人民银行昌吉州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行昌吉中支)要充分发挥再贷款的政策服务作用,用再贷款撬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的发展。
第九条再贷款实行“限额控制、周转使用、规定用途、设立台帐”的管理原则。
(一)再贷款限额80%下达到县(市)支行,限额为指令性计划,任何时点不得突破。
(二)支行根据所辖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营运实际(利用自筹资金发放的新增贷款中农户贷款比例不低于40%),在限额内审批发放再贷款,重点解决农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及农副产品加工、储运、销售和农村消费信贷等方面的合理资金需求。
(三)期限的确定要贴近农户农业生产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有借有还(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归还的经支行或中支审批展期,但累计期限不得超过2年)。
(四)指导所辖农村信用社设立再贷款台帐,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条 人民银行各支行要积极做好农户贷款证的发放工作,强化调研与服务,督促、支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与管理。
(一)督促农村信用社及时测算农村资金需求大帐,按照农时季节和农户生产需求,安排贷款,摆布资金,以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为着力点,引导农民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生产,重点支持农民立足本地资源发展成本低、见效快的种养业,对有市场、有销路、科技含量高效农业、特色农业、生态农业、绿色农业给予资金支持,促进信贷资金的有效配置,切实提高资金投放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二)要深入调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实际情况,协助当地银监部门建立农户信用评定制度,加强对农村信用户的评审和授信额度的确定,积极做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工作,为当地经济建设做好服务。
(三)对农村信用社因存款下降或自身资金不足,制约或影响支农贷款投放的,要及时给予再贷款的支持。
第十一条人行各支行要建立与当地银监部门的联系与沟通机制,健全完善对再贷款和小额信用贷款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制度。
(一)正确处理加大再贷款扶持力度与防范风险的关系,强化对支农再贷款的监管力度,确保再贷款资金高效运转,维护央行资产安全。
(二)将辖内农村信用社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放、管、收”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监督农村信用社支持“三农”的服务方向,监督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是否真正贯彻农户自主申请、自主运用、自主还贷的原则,监督利率执行情况,尤其是用再贷款发放农户贷款的利率执行情况,重点考核借入再贷款的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是否增加,支农服务功能是否增强,经营财务状况和内控管理是否有所改善的情况。
第四章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十二条监督农村信用社的内控、风险和法人,更要监督农村信用社贯彻国家方针政策的情况,在农业资金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的情况下不能支持其他行业。
第十三条督促农村信用社成立农户信用评定小组,小组成员以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和农户代表为主,同时吸收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参加,紧紧依靠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力量来培育和规范农村小额贷款组织。
第十四条农村信用社切忌“嫌贫爱富”思想,不可将农户信用等级的评定与入股金额的多少挂钩。
第十五条农村信用社根据自身经营宗旨和服务方向,担负起支农主力的重任。鼓励农民自愿入股基础上,扩大入股面,充实资本金,大力吸收存款资金,壮大支农实力,以保障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供给。
第十六条农村信用社要认真贯彻中央一号文件支农政策,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工作,搞好服务,想方设法增加存款总量,增加贷款规模,尽最大努力支持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要健全完善各项内控制度,设立再贷款专户,强化支农再贷款台帐管理,用好、用足和用活再贷款,农户贷款累放额不得低于再贷款累放额,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比例力增比上年提高5个百分点,其中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比上年提高5-7个百分点,真正体现再贷款的支农服务方向和政策效应。
第十七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具体额度,由农村信用社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状况、农户生产经营收入、自身资金状况等确定,报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核准。
第十八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期限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周期确定,一般小额生产费用贷款原则上不超过1年,其他农户贷款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十九条农村信用社要完善利率浮动方式,体现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杠杆的政策支持作用,贷款利率应根据每笔贷款的具体用途和实际周期确定,不搞“一刀切”。结合农户种养业成本等因素,在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客观界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率的上浮幅度,按现行利率政策,浮动幅度不得超过70%,要对传统种养业、贫困户贷款利率尽可能地少上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人行昌吉中支在全辖范围内灵活调剂、合理摆布和充分利用再贷款,拟将再贷款限额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落实情况挂钩。中支视各县(市)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否达到规定比例、是否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情况,作为调增或调减支行下一年度再贷款限额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农村信用社未真正坚持支农服务方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银行将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再贷款:
(一)新增贷款中用自筹资金发放农户贷款达不到规定比例的。
(二)农户贷款累放额低于再贷款累放额的。
(三)未按规定用途使用再贷款的。
(四)对小额农户贷款利率一浮到顶或浮动比例较高的。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人民银行昌吉州中心支行和银监局昌吉监管分局负责完善和解释,并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G. 贷款10000元,一个月利息175,这利息算高吗
不算高,因为没有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还受法律保护
H. 什么是支农再贷款
支农再贷款是央行对各类农村金融机构发放的再贷款。人民银行从1999年开始发放支农再贷款,原来仅是作为一个货币政策操作工具,旨在支持农村信用社改进支农信贷服务,壮大支农资金实力,促进“三农”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其内涵与外延不断突破,逐步发展成为中国人民银行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的重要工具。
引导农村金融机构降低涉农贷款利率,支农再贷款执行优惠利率,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的支农再贷款利率还可在优惠利率基础上再降1个百分点。因此农村金融机构借用支农再贷款发放的涉农贷款利率应低于该金融机构其他同期限同档次涉农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一年期的支农再贷款利率为3.35%。
2014年7月31日,央行在公开市场上进行了260亿元的14天期正回购操作,为三个半月来首次进行该期限正回购操作,中标利率为3.70%低于4月15日的3.80%。这是正回购中标利率2014年首度下调。央行的这一举措被业界认为是定向降息的前兆。
对部分分支行增加支农再贷款额度200亿元,引导农村金融机构扩大涉农信贷投放,同时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支农再贷款管理,促进降低‘三农’融资成本。此举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加大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力度”的要求,提高金融服务“三农”等国民经济薄弱环节的能力而采取的措施。
除对特定机构涉农贷款优惠利率再降1个百分点外,央行还提出了三项措施:加强支农再贷款管理。农村金融机构在支农再贷款借用期间,涉农贷款增量应不低于借用的支农再贷款总量;提高支农再贷款使用效率。用好增量,盘活存量,优化支农再贷款额度的地区结构;加强对支农再贷款降低“三农”融资成本的监测考核。加强对支农再贷款投向和涉农贷款利率的监测考核,确保支农再贷款发挥降低“三农”融资成本的作用。
I. 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表
贷款种类 执行利率(月利率‰)
一、定期存单质押贷款
信用社存单、国库券、他行已取得冻结通知书的定期存单质押 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 4.65
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 5.1
一至三年(含三年) 5.25
三至五年(含五年) 5.4
五年以上 5.7
二、个私企业和国有企业贷款
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 6.975
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 7.65
一至三年(含三年) 7.875
三至五年(含五年) 8.1
五年以上 8.55
三、信用社贷发工资质押
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 5.58-7.44
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 6.12-8.16
一至三年(含三年) 6.3-8.4
三至五年(含五年) 6.48-8.64
五年以上 6.84-9.12
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信用村(镇) 半年以内(含6 个月) 一级 6.045
二级 6.51
三级 6.975
半年以上一年以内(含一年) 一级 6.63
二级 7.14
三级 7.65
非信用村(镇) 半年以内(含6个月) 8.1375
半年以上一年以内(含一年) 8.925
五、住房贷款
五年 5.85
十五年 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