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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9-05 17:38:37

A. 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四章 再贷款的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九条再贷款的对象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农村信用社或农村信用社联社(以下简称借款人)。
第十条借款人申请头寸再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人民银行设立准备金存款账户;
(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业务经营基本正常;
(三)同业拆借无净拆出;
(四)分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季节性再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人民银行设立准备金存款账户;
(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能维持存款的正常支付;
(三)现主要负责人作风正派、工作得力;
(四)自筹资金难以满足增加农业贷款的合理需求;
(五)承诺将借入的再贷款全额用于增加农业贷款,并制定了确保再贷款合理使用的具体措施;
(六)分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头寸再贷款仅限用于弥补借款人支付清算的临时头寸不足;季节性再贷款仅限用于解决借款人增加农业贷款的合理需求,并主要用于对农户贷款。

B. 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以下简称再贷款),系指中国人民银行为解决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的资金头寸不足及其增加农业贷款的合理资金需要,而对其发放的贷款。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再贷款实行“限额控制、授权操作、规定用途”的管理原则。
“限额控制”,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对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以下简称分行)下达再贷款限额,并以此控制分行的再贷款量。
“授权操作”,即分行(含营业管理部,下同)须依据本办法和总行的授权,审批、发放再贷款和对辖区内中心支行转授权。
“规定用途”,即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须按本办法规定用途,审批、发放再贷款,并监督使用;农村信用社须按人民银行批准用途使用再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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