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历年
房贷还没有下降是因为房贷的利率还没有调整,调整了房贷就变化了。房贷利率调整有三种办法,可能是按年调整 按季调整的,看合同上选择的那种。利率调整:一是利率为分期特定利率时,遇央行利率调整时,利率调整日之前已发放的贷款本年度内不作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按新利率执行;利率调整日之后发放的新贷款按调整后新利率执行。二是利率为分段利率时,遇央行利率调整时,贷款执行利率当日即调整。三是利率为浮动利率,浮动周期可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 遇央行利率调整时,贷款在下一个浮动周期调整利率。(注:浮动周期以贷款发放日起开始计算。例如某贷款2013年4月7日发放,浮动周期为按季,则7月7日、10月7日、2013年1月7日为浮动周期起始日。)
㈡ 中国人民银行历年历次贷款基准利率表
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的规定。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期限为1年以内的,执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期限为1年以上的,则于次年初执行新的利率;
按揭主要还款方式分为等本金和等本息两种,购房人可自由选择。等本金为按月还本付息,先多后少;等本息为按月还本带息,每月还款额不变(利率调整变化)。
㈢ 人民银行 历史利率变迁
答:中央银行作为一国的中心金融机构,代表国家制订(或参与制订)和执行货币金融政策,统一管理全国的银行和其他非银行机构,是代表国家进行金融控制与金融管理的特殊金融机构,是现代经济与金融体系中的“信用制度枢纽”。因此,本文试图从经济史学科独特的历史视角,运用历史和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对1948—1998年我国中央银行的制度变迁进行回顾,探讨制度发展的特点和原因,以期有助于中国中央银行历史研究的全面展开,并为完善当代中国中央银行的模式提供历史借鉴。
本文在构思上,按照中央银行是否是“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和银行的银行”基本职能将建国后的中央银行史划分为比较大的三个阶段:1、中央银行变迁的初始阶段(1948—1978);2、过渡的中央银行体制时期(1979—1992); 3、逐步完善的中央银行体制(1993—1998)。在对每个阶段进行分析时,为保证各个阶段分析连续性和可比性,本文集中地抽取了中央银行体制中的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横断面进行重点分析。比如:中央银行剥离其蕴涵的商业银行职能的程度;中央银行调控经济的手段;中央银行在实施货币政策时的调控目标,通过这种横的分析和纵的不同阶段联系,希望能够集中反映不同阶段中央银行体制的演变特点,为结论部分从整个历史的视角来把握中央银行的变迁特点作出铺垫,在最后本文还对中央银行体制在变迁过程中的某些行为选择进行了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