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贷款尚未还清的房子,夫妻离婚去名字,银行会同意吗
婚姻存续期间贷款买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还贷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如若离婚时有协议贷款全部由一方偿还的话,这个就需要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之类的文件,拿着这个文件,只要还贷方有能力独自还贷,银行会同意,否则银行不会同意。
另外,还贷方如果不是房屋物主的话,在不还贷或者无力还贷的时候,贷款将由物主承担。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具体以律师意见为主,谢谢!
❷ 离婚按揭房去名字
需要经贷款债权人的同意才可以。
对于通过按揭贷款方式购买的房屋,在正常情况下都对该房屋进行了抵押登记,在未经抵押权人(贷款方)同意的情况下,如未还清贷款,该抵押不可以撤销,也就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变更,不能从房屋产权登记上去掉对方的名字。
要想将对方的名字从产权登记上去掉的,要先还清贷款,解除对 房屋设立的抵押,之后才可以进行产权变更。
❸ 离婚,夫妻房产证上怎么去名字,有房贷
方法如下:
1、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1份。房屋共有权证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3、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 一 ) 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 二 ) 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 三 ) 房屋翻建的;
( 四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 一 )属于违章建筑的;
( 二 )属于临时建筑的;
( 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贷款房子离婚去名扩展阅读:
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权利人(申请人)逾期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登记费的3倍以下收取登记费。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登记机关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❹ 离婚了贷款买的房子俩人明房贷没还完怎么能去掉另外一个人的名字
离婚房屋过户需要携带生效的《离婚协议》(需公证)或法院《仲裁(判决)》中有关房产归属的条款、离婚证、双方有效身份证和原房屋所有权或抵押权相关证明(即原按揭贷款相关手续),到房管部门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再到按揭银行办理按揭权利(义务)人便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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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离婚后房贷未还清,主贷方可以彻底去名吗
若是婚后购置的房产,那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前双方约定房产归属。
离婚时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区分为2种情况:
1、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双方结婚后共同贷款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规定:
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1〕18号)规定: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