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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向其他非贷款公司借款

发布时间:2021-09-26 04:07:35

A. 公司可以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借款吗

因国家近来银根紧缩,公司流动资金比较紧张,银行不给贷款,只能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借款,因此民间借贷大量出现,很多人非常关系民间借贷的效力问题,是否受法律保护呢? 一、公司向其他企业借款的合同效力问题
1、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
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借贷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61条的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因此,企业之间的借贷显属违法,其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借贷合同无效。
2、关于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因此,此类联营合同名为联营,但实际为借款,依法应当认定无效。
3、关于对企业间横向借贷的处理
(1)确认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的借款合同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联营合同无效。
(2)判令借款方返还出资方本金。
(3)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缴,对另一方应处以相当银行利息的罚款。此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的利息,亦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的,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4)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二、关于企业向个人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
1、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中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职工集资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四、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的。”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还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用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4倍之内的利息,依法受法律保护,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
公司流动资金比较紧张,银行不给贷款,如与个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有效,但利息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的部分不受保护。
2、关于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的税前扣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第6条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贵公司向个人借款的利息如果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的,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如果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应该进行纳税调整。

B. 个人可以向贷款公司借钱吗

只要借款人符合贷款的基本条件就可以,不管是个人抵押贷款还是无抵押贷款,最好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龄在18周岁之上。
2、具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这点是能否向银行贷款的关键,因为银行必须在判定申请人有还款能力的基础上,才考虑是否给予申请人贷款。非银行贷款机构虽然不像银行那么严格,但是也要具备足够的还款能力。
3、良好的信用记录是贷款的根本,不管是抵押贷款还是无抵押贷款,都需要良好的信用记录作为保证。

C. 个人可以向公司借款吗

对于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合法性问题,历来就存在争议,并且因个人对其理解程度也存在不少区别,所以在判定此类借贷的合法性时也有很大空间商讨。不过一般情况下,由于企业作为出借方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借贷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该借贷行为一般应认定为有效。但是以下情况除外:
1、企业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出借款项的行为,因其违反《商业银行法》关于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属于金融业务的法律规定,故该出借行为属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应认定无效。
2、企业向名为个人实为企业的借款人出借款项的行为,违反有关金融法规以及最高法院法复[1996]15号《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的规定,属企业间非法借贷行为,应认定无效。
3、公司违反《公司法》第116条的规定向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的行为,应认定无效。审理中应注意审查公司以支付报酬等形式向上述主体提供资金的行为是否属《公司法》第116条所禁止的借款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

D. 个人与公司之间借款的税务问题

E. 个人向公司借款记其他应收款还是其他应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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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收款,因为个人欠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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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个人向公司借款的有关问题

金额方面没有限制,但利息要比同期的银行利率高,在纳说调整时,调低利息,要跟同期的银行利率一样。
借:其他应收款--***(姓名)
贷:银行存款

不是股东借款。

G. 个人向公司借款,公司记账时为什么要记入“其他应付款”,而不是“其他应收款”

个人向公司借款,公司记账时既可以记入“其他应付款”的借方,也可以记入“其他应收款”的借方。

注意:有些企业在进行辅助核算科目的记账时,一般都将辅助客户核算和辅助供应商核算集中在【其他应付款】或【其他应收款】中,只是在登记资产负债表时,才加以区分列算,因此有可能存在个人向公司借款,公司记账只记入【其他应付款】而不是【其他应收款】的。

H. 关于个人向公司账户借款问题

进个人户,怎么能算是公司的借款呢,如果是银行贷款的话,他们以后还可能抽查你的资金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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