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中国什么时候开始实行购房贷款的
1997年。
建行北京分行相关负责人说,房贷真正的发展期是从1997年开始的。这一年,央行颁布《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规定贷款比例最高限额是房价的70%,贷款年限最长为20年。也正是从这一年开始,商品房和个人住房贷款开始走近普通百姓身边。
数据显示,1997年全国房地产个人贷款余额不到200亿。2001年底,全国房地产个人贷款达到了6600多亿元,是1997年的35倍。而到了2012年,全国主要金融机构上半年的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就达到了6.9万亿元,是1997年年底的363倍。
(1)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发展历程扩展阅读:
1998年前后,福利分房停止,“当时听了这个消息都傻了,没命地向单位争取最后一批福利分房。”一位市民回忆道。没有搭上“末班车”的人也只好认命,掏钱购买商品房。到2000年,个人消费占到了全国房地产消费总量的70%以上。2000年2月,住房实物分房在全国停止。
从2009年起,国家开始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先后出台了“国四条”、“国十一条”、“提高存款准备金率”、二套房涨利率、停止三套房公积金贷款等措施,限制投资投机购房需求,支持自住需求,控制房价过快增长。
㈡ 什么促进了个人住房贷款的产生和发展。
B.国内消费需求的增长
㈢ 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还款记录历史能看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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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房贷的政策发展
在1988年第一次住房体制改革会议召开后,1991年住房信贷业务开始了起步,各项住房信贷政策出台。1991年建设银行、工商银行都成立了房地产信贷部,办理个人住房信贷业务,并制定了职工住房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由于住房体制改革进展较慢,并在1992年出现了房地产热,1993年着手进行控制。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5年8月颁布了《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从而标志着中国银行商业性住房贷款走上正轨。但当时的条件是比较严格的,一是要求有提供双重保证即抵押(质押)担保与保证担保,二是最高期限为10年,三是要求借款人先有存款,存款金额不少于房价款的30%,存款期限必须在半年以上。
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个人担保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这一办法对原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不要求双重担保。二是没有明确规定存款期限。三是利率政策上明确规定按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减档执行。期限为5年的,执行3年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期限为5年以上至10年的,执行5年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期限为10年以上的,在5年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最高不超过5%。四是贷款使用范围是公积金建造的普通自用住房。五是贷款发放主体是223个实施安居工程城市的商业银行和烟台、蚌埠住房储蓄商业银行。六、规定贷款的处理时间是三个月,即在三个月内银行完成贷款评估、审查工作,并向申请人做出正式答复。
1998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出了《关于加大住房信贷投入支持住房建设与消费的通知》、随后颁布了《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1998年颁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1997年4月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相比,主要有以下不同:一是扩大了贷款可用于购买住房的范围。原《办法》规定,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购买用公积金建造的自用普通住房,而新《办法》规定,个人住房贷款可用于购买所有自用普通住房。二是扩大了贷款的实施城市范围。原《办法》规定,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只在安居工程试点城市实施,而新《办法》则取消了这一限制,即所有城镇均可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三是扩大了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金融机构范围。原《办法》由于规定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安居工程试点城市居民购买用公积金建造的自用普通住房,因而实际上只有工、建、农3家银行可以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新《办法》取消上述限制条款后,实际上所有银行均可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四是利率更优惠。规定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照法定贷款利率减档执行,即期限5-10年个人住房贷款执行3-5年一般贷款利率,期限3-5年的执行1-3年一般贷款利率。五是加快了处理程序。由原来的三个月时间缩短为三个星期。这一政策的推行直接刺激了住房贷款的增长,1998年个人住房贷款比上年增加了324亿元,1999年又增加了858亿元。
1999年,人民银行下发《关于鼓励消费贷款的若干意见》,将住房贷款与房价款比例从70%提高到80%,鼓励商业银行提供全方位优质金融服务。同年9月,人行调整个人住房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将个人住房贷款最长期限从20年延长到30年,将按法定利率减档执行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进一步下调10%。同时,对公积金贷款期限也作了相应调整,5年以上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按4.59%执行,5年以内的按4.14%执行。贷款比例的上升,期限的延长和利率的下调,贷款人要筹备的自有资金减少了,期限的延长和利率的下降意味着每期还本付息压力减轻了。因此,2000年住房贷款增长进入了快速增长阶段。新增贷款的一半用于个人住房贷款。
2002年2月21日开始,中国人民银行降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水平,5年以下(含5年)由现行的4.14%下调为3.6%,5年以上由现行的4.59%下调为4.05%。
2003年6月13日,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此《通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有一些新的政策规定: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及其他形式贷款科目发放。同时,规定商业银行发放房地产贷款,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项目,严禁跨地区使用。同时,此《通知》再次重申,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银行贷款,其自有资金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
在个人住房贷款方面,《通知》指出商业银行的贷款应重点支持符合中低收入家庭购买能力的住宅项目,对大户型、大面积、高档商品房、别墅等项目应适当限制。《通知》规定,对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仍执行现行的优惠住房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的规定,而对购买高档商品房、别墅或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商品房的借款人,商业银行可以适当提高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不再执行优惠住房利率规定。另外,《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的居民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2005年3月,央行发布《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住房信贷政策和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的通知》,将贷款利率的上限打开,并再次重申下限利率为基准利率的0.9倍。同时,地产价格上涨过快的城市或地区,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可由2成提高到3成。
2006年5月,央行发布《关于调整住房信贷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从2006年6月1日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成;但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成的规定。
2006年8月,央行在上调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的同时,为了进一步推进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市场化,将其利率下限由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扩大到0.85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保持不变。
2007年9月,央行和银监会共同发布《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规定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
2008年,央行发布通知决定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下限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国务院2010年4月17日下发房贷新政,要求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即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购房者,采取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操作标准。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与此同时,部分银行已经暂停了对“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放贷业务。
2012年6月8日和7月6日,央行连续两次宣布降息,5年期以上贷款的基准利率将从年初的7.05%降到6.55%,累计降了0.5个百分点。由于多数银行的住房按揭贷款利率按“次年调整”的方法计算,即从利率调整后的第二年的1月1日起,按上一年末12月31日当天的新利率执行。所以多数老贷款购房者下月起能享受到降息之后的实惠。
㈤ 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如何办理操作流程有哪些
一、操作流程图 提供咨询 —>受理申请 —>贷前调查 —>贷款审批 —>贷款发放 —>贷款回收 —>贷款管理 二、流程中各环节简要说明 1、提供咨询、受理申请 、贷前调查 (1)提供咨询 经办人向客户提供咨询服务,咨询内容包括:已开办的个人信房贷款种类,对象、条件、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情况。 (2)受理申请 借款人在向建设银行咨询后,根据要求填写《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书》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身份证,抵押人夫妻关系证明(单身需提供有效证明,借款人收入证明,购房合同,首付款凭证,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书面证明及建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3)贷前调查 经办人受理借款申请后,对借款申请人递交的《申请书》和要求提供的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进行调查。通过贷前调查,认为符合贷款条件,准备报批。 2、贷款审批 (1)经办行审批权限内 经办行信贷人员——信贷部门负责人——经办行负责人 (2)经办行审批权限以外经办行审批同意——报上级行信贷审批机构审批经办人员经调查后,在《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审批表》写明情况并写出审查意见,并将贷款审批表及审批材料交信贷部门负责人,信贷部门负责人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交支行分管行长在审批表上鉴署审批意见。超过支行审批权限的,经支行签署审批意见后交上级行信贷审批机构审批。 3、贷款发放 签订合同——办理抵(质)押登记、保险、公证等手续——合同生效后填各类凭证——借款人开立存款帐户——办理贷款划付手续。 (1)签订合同 贷款审批后,经办人员按不同的借款用途和贷款担保方式要求分别填与合同、借款人当事人(借款人、抵(质)押人、保证人)与建设银行有权签字人签订有关合同。 (2)办理抵(质)押登记、保险公证、开立借款人存款帐户等有关手续,签订抵(质)押合同及收妥抵(质)押物后,信贷部门应按抵 (质)押物逐项登记“抵(质)押物及权证登记簿”同时根据抵(质)押价值填制“中国建设银行抵(质)押物收妥通知书”加盖经办人 名章、业务部门公章及借款人或抵(质)押人名章后,连同抵(质)押权证、质物及权证交保管部门和会计部门。 (3)合同生效后填制各类会计凭证。 (4)办理贷款划付手续 会计部门收到信贷部门的发放款通知并审核无误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贷款划付手续、划款采用直按款或专项划款中的一种方式划款 4、贷款回收 (1)委托扣款方式:借款人应与贷款行签订委托扣款协议。 (2)柜台还款方式:借款人将现金或信用卡、储蓄卡交柜台经办人办理。 5、贷后管理 (1)日常管理:对所发入个人住房贷款进行跟踪管理、查询分析、具体包括贷款台帐、贷款日常通知、逾期催收、贷后检查、查询统计、抵(质)押物日常保管,直至贷款结清。 (2)清户撤押:当借款人按期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后,信贷部门应销记“抵(质)押物及权证登记簿”同时填制“中国建设银行抵押物、质押物转出通知书”通知会计部门和抵(质)押物保管部门。会计部门、保管部门、保管部门审核无误后据此办理清户撤押手续。 (3)档案管理:信贷经办人员办妥每笔贷款后,定期将收集齐全的有关资料整理后,将合同正本交档案专管员,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合同副本留信贷部门专人保管以备日常管理。贷款本息结清后信贷部门应通知档案专管员将档案正式归档。
㈥ 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起源,在线等!!!越详细越好!!
曾经看到过这篇报道,应该对你有帮助“没有什么CPI新算法”,“房价也不可能计入CPI”。《华夏时报》记者就近日备受关注的明年启动CPI(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新算法的相关问题咨询国家统计局有关人士时,得到了上述回答。本报记者从国家统计局了解到的情况是,所谓的CPI权重调整只是统计局例行的工作,而按照现有的统计方法和统计原则,房价计入CPI更是不可能的事情。“如果房价计入CPI,CPI就不是CPI了,就成为一个别的指标了。”一位统计局人士表示。我国现有的CPI反映居民消费价格中只有居住类,由建筑装修材料、房租水电等组成,不包括房价。被放大的CPI权重调整事情起源于4月7日国家统计局召开的关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暨CPI形成机制座谈会。会后,诸多媒体报道了会议的相关内容。由此,明年CPI将采用新算法,甚至住房价格入CPI成为备受关注的新闻。本报记者了解到的事实则是,实际上媒体报道的CPI权重的调整只是统计局按照常规进行的调整,并不像外界所理解的那样涉及统计方法的改革,更不涉及到房价计入CPI。上述统计局人士告诉记者,CPI权重是根据统计局对全国范围内一定数量的家庭各类支出的长期跟踪采样调查所得的数据,再通过测算获得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居民消费中各类消费的支出比例会有所变化,所以CPI的各大分类中,相应的权重也会有所变化。按照统计局相关规定,有关CPI权重调整,每五年都会进行一次。2011年则是CPI权重的调整年,CPI权重会根据新的调查数据有所变化。本报记者查到的资料显示,上次调整就是在2006年1月,据此类推新的CPI权重调整将会在2011年1月开始实施。资料显示,目前CPI包含八大类商品,权重分别是食品33.2%、烟酒及其用品3.9%、衣着9.1%、家庭设备用品和维修服务6%、医疗保健和个人用品10%、交通和通讯10.40%、娱乐、教育、文化用品和服务14.20%、居住13.2%。本报记者了解到,此次CPI权重具体如何调整相关业务司局还在研究。有消息称,居住类、医疗保健类、娱乐教育文化类价格权重将上升,食品类权重将下降。座谈会上国家统计局城调司司长魏贵祥承诺,今年的权重做出来以后,将择机要对社会公布,而这将是我国首次公布相关数据。但是上述统计局告诉记者,即便如此,有关CPI权重和商品并不会发生很大变化。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易宪容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也明确表示,权重调整不会改变CPI现状。魏贵祥也指出,指标调整对CPI走势影响有限。以教育支出为例,目前调查范围内的城乡居民有教育支出的只有1/3左右,其他2/3居民这方面支出不多。因此,尽管教育占CPI的权重将增加,但是这对CPI影响幅度有限。同时,随着城乡居民收入增加,食品占整个消费的比重减少,相应食品占CPI的权重下调,这在一定程度上会抵消其他3类权重上调的影响。“所以最终权重调整后,新的价格走势如何还要看一看。”魏贵祥说。事实上,按照上述统计局官员的说法,CPI权重即使在5年的周期里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也会有所微调,甚至各个地区间,根据消费水平和结构的不同,各类消费品的权重也并不完全一样。这一说法从江苏省的数据中可以得到印证,今年年初,江苏居民的居住类消费在CPI中制定的权重为20.8,该数字在过去4年里逐年上升:从2006年~2009年,居住类在CPI中权重分别为11.5、13.5、16.9和16.8。房价不会计入CPI房价因素计入CPI是这次权重调整中,最受关注的问题之一。据了解,在上述座谈会上,易宪容曾建议大幅提高住房类消费品价格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所占的比重,并以美国为例进行说明。不过,这种观点遭到了参会专家和统计局官员的反驳。一位专家表示,直接把房价纳入到CPI是一个常识性笑话。上述统计局人士则告诉记者,此次权重调整不可能把房价纳入其中,这是国际惯例,“如果房价计入CPI,CPI就不是CPI了。”魏贵祥则明确指出,美国和中国在计算住房类消费品价格时存在着诸多的不同。目前美国的居住类价格占CPI的权重达到40%以上,包含了家具,乃至草坪的修剪支出。中国的居住类价格目前没有涵盖这么全面,也不会很快达到美国当前的权重水平。在我国现在的CPI指标体系中,反映居民住房支出的是居住类商品,包括四个子类,分别是,建房及装修材料、房租、自有住房和水、电、燃料,比重分别是27%、11.1%、21.1%和40.8%,在八大类中占13.2%的权重,远远低于美国的40%和世界平均水平。据了解,在居住类价格权重调整中,原有的自有住房的房屋贷款利率,会被贷款利率与房价的加权数代替,这个贷款利率实际上是代表居民的虚拟房租,但是这个虚拟房租,是否可以用现价房租代替,国家统计局正在研究。魏贵祥表示,新的调整也并不能完全解决CPI与居民实际物价体验之间的差异问题。
㈦ 简述我国二手房按揭贷款的发展历程
在我国,二手房贷款业务已经较为成熟和普遍,各大银行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政银行、光大银行等多家银行均开展了此项业务。近几年,由于房市的繁复变化,也给商业银行的二手房按揭贷款业务带来了不少影响。
例如在2011年,二手房市场成交量倒退至10年前,各大银行都对二手房按揭贷款业务做出的限制,缩减贷款规模。更有甚者,广州、合肥、杭州等地的大部分主要商业银行不约而同停止办理此项业务。
㈧ 影响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发展的因素有哪些
影响我国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发展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业务范围窄,品种单一。大多集中在购买个人商品房按揭和单位集资房、房改房按揭方面,对未签约商品房、个人自建房、装修房、“二手楼”转让等按揭没有办理或很少办理,而此部分的市场份额和潜力很大,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2、贷款环节多,手续繁琐。
3、传统观念的束缚。向银行借款,就意味着负债。就我国人民的传统生活方式和相应的观念说,“无债一身轻”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观念仍占主导地位,根深蒂固,靠向银行借款来维持和提高生活水平的做法难以接受,因此,许多人不愿涉及个人住房贷款这种负债消费方式。
(1)商品房价居高不下,贷款额度相对过小,使居民个人无法实现通过获取住房贷款而实现购买自有住房的愿望。
(2)贷款偿还期过短。虽然规定最长偿还期限为30年,但在实际操作中,银行要求居民偿还的期限远远小于30年,一般在10年以内。贷款偿还期越短,借款人的偿债压力就越大,这使得广大民民对个人住房贷款“可望而不可及”。
(3)贷款偿还方式单一,不能满足不同经济条件,不同偿还意愿的居民的需要,限制了住房贷款业务拓展。如:购房欲望很强的年轻居民,收入水平最低,但其未来收入呈递增之势,对他们来说采取递增还方式比较合适;而对中年居民来说,则比较适宜采取递减的偿还方式。而目前采取的单一的等额偿还方式就将很多潜在的借款人排斥在这一业务之外了。
此外,繁琐的手续,高额的费用,也使得居民对住房贷款退避三舍。
4、从商业银行的角度分析,影响影响我国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发展的因素 商业银行不愿向居民发放住房贷款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此项业务风险大,而收益相对较小,
具体分析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1)发放个人住房贷款要冒信用风险,而且风险较大。
2)抵押物的估价、处分难。 由于目前房地产市场极不成熟,银行对楼市进行准确的预测相当困难,使银行取得的抵押房产的实际价值可能大大低于抵押贷款本息,造成抵押贷款的损失。同时
处分抵押物难。从法律角度来说,抵押贷款到期未还,银行就有对抵押物行使处分权。但在实际工作中这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由于大部分地区的房地产交易市场还处于初建时期,房地产进行市场交易的为数极少。在现行市场体系不完备的条件下,抵押贷款逾期的越多,需要处分的土地、房屋也就越多,而实际操作起来也就越难办。同时由于抵押登记制度的不健全,使银行相当一部分的房地产抵押贷款的抵押权利没能登记,不能受到法律保护,这就影响到抵押贷款的有效性,直接威胁抵押贷款的安全。
3)贷款利率过低,使银行缺乏积极发展住房贷款业务的动力。 现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虽较以前有所提高,但仍低于各种中长期非住房贷款利率,也低于其他资产投资收益率,这虽然对借款人有利
,却损害了贷款人的利益,所以银行就不可能象发展其它资产业务那样尽力发展住房贷款业务。
4)贷款结构错位。 长期以来,我国房地产信贷业务中一直是重生产性住房信贷,轻消费性住房贷,造成贷款结构错位,这不仅使个人住房消费贷款规模无法适应住房市场发展的要求,而且造成大量房屋空置难以及时销售,使本来不足的资金被占压,不能灵活周转,进一步限制了房地产信贷业务发展,特别是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发展。
希望有帮助!
㈨ 个人住房贷款的介绍
个人住房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时必须提供担保。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主要资产业务之一。他是指商业银行向借款人开放的,用于借款人购买首次交易的住房(即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合格开发主体开发建设后销售给个人的住房)的贷款。(1)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全称是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它是指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性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政策性的个人住房贷款,一方面是它的利率低;另一方面主要是为中低收入的公积金缴存职工提供这种贷款。但是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利息相差1%有余,因而无论是投资者还是购房自住的老百姓都比较偏向于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2)个人住房自营贷款是以银行信贷资金为来源向购房者个人发放的贷款。也称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担保贷款。(3)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指以住房公积金存款和信贷资金为来源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是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和自营贷款的组合。此外,还有住房储蓄贷款和按揭贷款等。
㈩ 个人住房贷款办理流程及时间
银行贷款审核完成后就会进入放款程序,但是放款一般根据审批的顺序来排队放款,还要具体看银行当时剩余的额度多少,如果额度够就会很快,如果不够还得等一段时间。
最好问问当时经办的工作人员具体到哪个步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