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黄静的人物简介
黄静,女,1964年6月 出生,汉族,湖北省江陵县人,中共党员,管理学博士。1980-1984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统计学专业,获经济学学士学位;1990-1993年:武汉大学管理学院企业管理专业,获管理学硕士学位;1998-2002年: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企业管理专业,获管理学(市场营销方向)博士学位。1994年9-12月年赴加拿大拉瓦尔大学学术交流;1995年9月——1996年8月赴法国马恩河谷大学进修学习,1999年7月赴香港科技大学学习。2008年8月到香港城市大学学术交流。1984年7月武汉大学管理学院任教,1992年晋升为讲师,1998年晋升为副教授,2003年晋升为教授,2006年任博士生导师。2000年6月至2001年3月任武汉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系副主任,2001年3月至2006年9月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市场营销系副主任,2006年9月,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市场营销与旅游管理系副主任及党支部书记至今。主要社会和学术团体兼职1. 中国高等院校市场学研究会常务理事(2003-2. 湖北省市场营销学会常务理事(2003-3. 中国市场学会理事(2004-4. 美国管理学会会员(2000-2003)5. 天津师范大学兼职教授(2008- 6. 营销科学学报编委(2006-
Ⅱ 黄静案件是怎么回事呢
起因是黄静在2006年买了一个笔记本,当天买了不到2小时,就说坏了,找商家维修,商家重装系统后没有问题,黄拿回家又坏了,再次找商家,并一同去厂家维修部门维修,维修过程中提到换过一个cpu,后来黄发现这个cpu是工程版cpu,但目前还无法确认这个cpu是否华硕所提供的那个。
因此,黄提向华硕提出500w美元的赔偿(在维修和要求赔偿过程中,黄都做有录像和录音),并提出如果给了这500w美元,将所有录像等对华硕不利的证据交给华硕,否则就按照事先他们计划的一个推广方案执行,此方案是曝光华硕使用假略cpu,并持续宣传16个月。华硕提出退笔记本,赔偿多倍笔记本金额等方案,黄都未同意,只是要求500w美元的条件。华硕认为有欺诈嫌疑,便报警,警察根据情况,做出拘留处理,并进行侦查,黄后来取保出来。在公安机关上报检察院后,检察院后来以证据不足,不与起诉。因为进行国家赔偿。99元是按照国家赔偿的标出来的。目前此时还没结束。
Ⅲ 黄静的专业特长
1.区域经济/县域经济发展
2.投资环境评价与建设
3.城市/区域形象建设与经营
4.招商引资设计/操作/协助
5.新能源产业政策与发展分析
6.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体系的项目评估
7.商业计划制作
8.产业链研究与构建
9.国际商务渠道与资源整合
10.发展模式设计
Ⅳ 黄静案反映出来的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是什么
进行这种鉴定活动的人,称为鉴定人。鉴定人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结论,称为鉴定结论。有的国家称为鉴定意见。司法实践中几种常见的鉴定结论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点: 第一,精神病症鉴定。 精神病症鉴定在民事诉讼中可能牵涉到免责或责任转嫁问题。更重要的问题是牵涉到被鉴定的民事主体问题。在我国现代的社会矛盾愈来愈激化的情况下,矛盾对立的一方,往往在另一方的主体资格上大做文章,从而达到己方的目的。而在刑事诉讼方面,作为被告人一方,精神状况直接影响到其是否负刑事责任或者负相应的刑事责任问题。就我国目前的精神疾病鉴定问题细究起来,真的让人不寒而憟。笔者孤陋寡闻,没有听闻一套严格的有关精神疾病的鉴定的相对完善的程序和实体的配套规则。而在实践中,往往是把被指定的鉴定人送到有关可以作出鉴定结论的机构,通过几天的观察值得注意的是观察。然后就作出了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相对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或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结果。先不说这种结论的信赖度,单就结论作出的程序而言,是否了解了被鉴定人的以往病历、平常的状态表现、作案的诱因等方面就没能够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书中充分的表现,那么就有充分的理由可以怀疑,按照办案单位的要求而作出让办案单位满意的结论的可能性。更何况出钱鉴定的机构是办案单位,需要鉴定结果的也是办案单位,这样下来,让普通的善良的百姓产生遐想的空间不可谓不大。也正因如此,在司法实践中有好多案件出现上访、申诉、闹访。 第二、物证鉴定。 物证首先要求被列为证据的物和案件的发生有直接利害关系。否则就失去了鉴定的意义,对于物证鉴定的利弊已有很多的论证。笔者在此举两个例子来说明物证鉴定的利害关系。一个案件是这样的,被害人诉讼被被告人用砖头砸伤头部,构成轻伤。被告人辩称未对被告人头部进行击打。公安机关在现场提出一砖块,要求对该物证进行鉴定。而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是:被害人头部的损伤属钝器形成。那么作为裁判官的人如果相信鉴定结论,你如何排除证据的唯一性和排它性,如何证明钝器伤与砖块的打击伤之间存在一一对应关系。另外再讲个笑话。有一起强奸案件的鉴定结论是:从被害人提供的短裤中检出人体精斑,后再无下文。试想一下,如果从被害人提供的短裤中检出的是非人体精斑,所谓的被害人要么是无行为能力人,要么就有诬告谄害的可能性。但是检出的是人体精斑就一定证明是被告人所遗留吗?恐怕不能做出这样的结果。在这个世界上可以遗留人体精斑的肯定不是一个二个,也不是三十、五十。这样鉴定结论有什么意义呢? 第三,伤情鉴定和伤残等级鉴定。 现今在伤情鉴定的主体资格中,排除了人民法院,但作为侦查机关的公安机关和作为部分行使侦查权的检察机关还设有鉴定机构对伤情甚至伤残等级评定作出结论。大众的普通观点是:侦查机关是收集案件证据的法定机关,负责对已发生的案件构成何种案件,该案是由何人所为所做的一个调查研究工作。至于被告人应当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应当是裁判机关的权利和义务。那么侦查机关自行鉴定就有可能带有偏见。而在现有的司法体系之下,裁判官更钟情于侦查机关作出的鉴定结论,难免让人产生合理怀疑。至于伤残等级的鉴定,就更是一个“乱”字不能说清的了。不说鉴定人的申请资格,也不说鉴定机构的庞杂,更不说鉴定人员的素养,就说赖以作出结论的依据就有“交通事故”和“职工工伤”两套标准,就可以想象出来是怎样一个“乱”字了得。 除此之外,还有会计帐薄鉴定、价格鉴定、退迹鉴定、笔迹鉴定等等等吧。鉴于篇幅的关系,也不能再说了。
Ⅳ 黄静的基本信息
性别:女
出生年月:1973年2 月
职务/职称: 副教授
学科组:生化与分子生物学
研究方向:基因工程药物,药用蛋白质修饰,新型可降解高分子材料
Ⅵ 黄静的个人简介
1974年11月,安徽六安人;副教授;
学习经历;
1992-1996年,安徽师范大学汉语言文学教育专业,获学士学位。
2001-2004年,安徽师范大学中国现当代文学专业,获硕士学位。
2004-2007年,南京大学中文系中国现当代文学专业,获博士学位。
工作经历;
1996年——,安徽师范大学文学院任教。
Ⅶ 黄静案的法院判决
2004年3月,保存在湘潭市二医院的黄静尸体器官标本被发现因保存不善已于年初被销毁,导致无法继续进行法医鉴定。2004年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认为,黄静原有潜在病理改变,因姜俊武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
2005年12月7日,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起诉书指控姜俊武犯有强奸中止罪,黄静家人及其律师认为姜对黄静之死负有间接故意的责任。姜俊武的律师则认为姜虽然与死者发生了性关系,但无足够证据认为其强奸。2006年7月10日,法院一审判决,宣判被告人姜俊武无罪,但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7399.50元。 判决书指出系黄静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姜俊武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姜对黄的死承担50%的民事责任。
2007年12月8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原审原告黄静的父母,及原审被告姜俊武关于民事责任方面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Ⅷ 华硕黄静案中黄静的个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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