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婚后我爸妈给我贷款买房子,房贷也是父母还,算夫妻共同财产么
当然,是夫妻共有财产啊,跟谁花钱没关系,跟写谁的名字有关系,跟写了名字的配偶有关系。
关键是你做了房屋所有权证明后,你老婆能不吵着跟你离婚吗?
她会说:你是不信任她,全家人都在防着她,当她是贼。
㈡ 婚前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是我的名字,房子有贷款。但是一直由父母还房贷。请问这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属于。
1,结婚前买房,且房款全部付清的,算个人婚前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结婚前付了首付,余下办理按揭,房产权证上为一方名字(或加上自己父母)的,则房产本身为个人婚前财产,但是领证后支付的按揭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进行分割。
3,结婚后买房的,无论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谁出了首付,谁支付的更多,房子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三》规定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2)婚内贷款还父母房产扩展阅读:
相关案例:
阿珍与阿军于2007年间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1月15日在梅州市梅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
2014年12月24日阿军向梅江区法院起诉,请求离婚。
在庭审中,阿珍同意离婚,双方确认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问题上产生分歧。
据阿军说,如今居住的房子是因征地拆迁,阿军用征地拆迁补偿款于2005年6月购买的。婚后,阿珍要求在房产证上添加她的名字,如不添加,阿珍就要离婚。阿军为了息事宁人,维护一个来之不易组建起来的家庭,违心与阿珍到住建局办理了加名手续。
阿军认为,在2010年9月房产证登记增加阿珍名字的行为是一种无效的行为。为了证实自己的说法,阿军还提供了住建局存档的权属人为“阿军”个人的房产证和添加阿珍签名的申请书。
对此说法,阿珍却有不同意见。她表示与阿军结婚后,全心全意照顾家庭,还做工帮补家用,并帮阿军归还了其个人债务,所以是阿军自愿把套房增加了自己的名字,自己依法享有房屋的一半所有权。
梅江区法院审理后作出了准予原告阿军与被告阿珍离婚,住房归原告阿军所有,并由原告阿军支付房屋价值折款21.5万元给被告阿珍的一审判决。
判决后,阿军不服向梅州中院提起上诉。
今年5月25日梅州中院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不动产物权变更依法登记,有法律效力
二审经办法官表示,在该案中,虽然该套房在双方结婚前的产权登记为阿军个人所有,但在结婚后双方向房管部门申请加名,套房的产权变更登记为阿军、阿珍共同拥有。
依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双方婚后对房屋产权登记的加名行为,视为是阿军自愿赠与房屋产权的行为,已发生了变动房屋产权的法律效力,即该套房为双方共同拥有。
㈢ 父母想买房子但年龄可能不允许贷款了,想用子女的名字贷款,并由父母还款,请问子女结婚后房产怎么算
属于子女婚前财产,原则是房产证写的谁的名字,房产就是谁的,享有权益的所有权。子女未婚,那么该房产落名字是子女名字,就属于子女婚前个人财产,子女父母又有证据表明是父母再还贷款,所以这个房子和子女配偶无关。
至于还贷,只需父母保留好每次还贷转账记录,即可证明不是夫妻还贷。
另外,可以在前贷款合同时把父母作为共同还款人加在贷款合同内。如果子女离婚了,配偶可以主张一定的赔偿金,还款是有银行资金流水证明以及银行转账凭据的,上面有时间金额以及钱是哪里来的转到哪里去,这个可以证明子女配偶没有参与还款。
(3)婚内贷款还父母房产扩展阅读:
借名买房需慎之又慎
本案中的李大爷之所以频频陷入被动局面,主要是由于其在借用他人名义申请贷款时没有签署相应的书面凭证所致。
近些年,随着房价的节节攀升,很少有人能够通过自身的财力支付全部房款,尤其是老年人,在贷款买房时,由于年龄等限制,单独以自己名义申请贷款通常很难获得银行的审批,借他人名义联名贷款逐渐成为了普遍现象。
为了防止今后发生纠纷,建议购房者在借他人名义联名贷款或向他人借取现金时,务必签署书面联名贷款协议或借款协议,写明联名贷款或借款的性质,证明与房屋产权归属无任何关系,并妥善保管相关协议。
另外,本案还是一起典型的因借名买房产生的纠纷。所谓“借名买房”是指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即借名人)借用他人(即出名人)名义购房,并以他人名义登记房屋所有权的行为。近年来,受购房资格、贷款条件、购房政策等因素的影响,借名买房的现象日益增多。
借名买房经常发生在亲属与熟人之间,基于信任双方往往没有就借名买房事宜签订书面的合同,为日后纠纷的产生埋下了巨大的法律风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当事人在诉讼中要推翻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的记载,证据的证明标准要求极高,借名买房存在很大的风险,处理不当极有可能导致房财两空。
曹庆国律师建议借名买房务必慎之又慎,确有必要借名买房的,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慎重选择出名人,并签订书面的借名买房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的承担。
二、明确借名买房的房产性质,是否属于能够借名购买的房产,以免因房产性质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造成合同无法履行。
三、借名人应当谨慎处理购房出资事宜,避免现金支付,尽量以银行转账方式付款,留存好相关的付款凭证。
㈣ 婚后一方父母付首付,以夫妻名义按揭,贷款也是一方父母还,房产分割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律师解读:新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有两层意思,其中第一层意思是婚后父母出资购房是否属于个人财产的问题,第二层意思是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如何分割的问题。律师认为要想使婚后父母出资购房“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其一,婚后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关于房产的出资款上不能掺杂夫妻共同财产或对方父母的出资,否则就是共同出资了。在购房出资的问题上即使另一方或另一方父母只出过一分钱,也应认定为共同出资,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仅仅是双方出资多少的问题。当然,“婚后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的事实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如果证据不充分无法认定,那么夫妻一方主张婚后由其父母全额出资购房的事实就不能成立,房产就会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二,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一人名下。如果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起始登记在出资人子女一人名下后来又把对方的名字也追加进去了,总之,只要房产证上有夫妻两人的名字,或干脆只有对方一人的名字而没有出资人子女的名字,那么该房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不是出资人子女的个人财产。
㈤ 婚后父母贷款给买的房子,贷款父母在还,名字是子女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么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也就是说结婚后购房:无论房产证登记是谁的名字,都是夫妻共有财产。并且即使是父母还在还款也是属于父母赠与子女的,除非有特殊说明。
㈥ 法律问题:婚前买的房子,婚后房贷是由我父母及我共同还贷
婚前买的房子首付部分所占房子的比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夫妻双方的收入及债务都属于共同财产,也就是虽然房贷是丈夫一直在还,那也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偿还。至于父母帮忙偿还部分,如果没有向父母打借条,只能认为是无偿援助。这种方式下,丈夫可以通过向父母打借条,那么父母帮忙还的房贷就会成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离婚,女方要求分割房屋,那么她也有承担债务的义务。
㈦ 女方没结婚前贷款给父母买一套房,婚后用自己工资还贷,那还是父母的房子吗
这一些都是属于这一个女人自己的婚前财产来的,之后还的那一些工资是属于婚内财产,其他的都是属于他个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