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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贷款判决

发布时间:2021-08-08 17:08:47

⑴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通过小额货款公司贷款,若未经另一方同意,那另一方会有责任吗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通过小额货款公司贷款,即使未经另一方同意,另一方也会有责任共同偿还借款。
因为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条件,不是另一方是否知情,而是一方借款是否用于家庭生活。
只要是用于家庭生活的,无论另一方是否知情,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⑵ 夫妻存续期间的贷款 离婚协议上签了由一方偿还

首先,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情形的除外。

⑶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借款怎么算

对于是否为夫妻的共同债务或者夫或妻一方的债务,婚姻法是这样规定的。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高法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根据以上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夫妻一方对外较大负债应当经另一方同意,并且能够说明该债务是用于家庭共同支出,而不是用于个人消费,实际在离婚诉讼接近期间,实务中经常接触到夫妻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对此《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这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⑷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如何认定与处理

法律意见书吴××女士: 本律师就你咨询的向××、郑××、翁××、翁××起诉你丈夫林××及你的民间借贷纠纷四案,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1、《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1、(2007)延民初字第2100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吴×生以被告一谢××的借条诉被告一谢××、被告二吴××(谢××的前妻),要求共同偿还借款(该借条是谢××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具的)。 被告一谢××下落不明,被告二吴××以“该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系谢××在离婚前夕恶意贷款”为由,要求法律判决由谢××一人偿还。 延平区法院以《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判决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偿还。 2、(2010)延民初字第1785号《民事调解书》: 原告唐××以被告一陈×的借条诉被告一陈×、被告二郑××(陈×的前夫),要求共同偿还借款(该借条是陈×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具的)。 被告二郑××以陈×借的是赌债为由,要求法院认定该债不合法。 最终因原告唐××心虚,但郑××也难提交有效证据,双方调解结案,由郑、陈二人各偿还一半,郑的一半已经兑现,但陈没有偿还能力,无法兑现。 三、本律师的建议 1、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及审判实践,除非被告能够提交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否则败诉的可能性较大。 2、法院对被告二的婚前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是基于该债务有可能被判定由两被告共同偿还。保全措施在法律上没有问题。 3、建议你从现在起就要做好以下准备: (1)在此次民间借贷纠纷中,因你丈夫的个人借贷行为给你所带来的财产损失,要由你丈夫承担。双方要写一个协议,确认你有多少财产损失,约定该损失要由你丈夫承担。 (2)今后如果离婚,在处理夫妻共有财产时,上述协议就是有效的,可以作为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依据。 以上意见,供参考! 福建双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宗荣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⑸ 最高院法官: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如何认定和处理

你好,《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一方进行补偿。”对于该条文,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1.
对于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按揭贷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完全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一方个人婚前财产均是不妥的。此类房屋的购置资金由以下两个或三个部分组成:一是购房者于婚前购房时用个人财产交纳的首付款以及婚前偿还的贷款;二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三是离婚时如果贷款尚未还清,离婚后由取得房屋的一方继续用个人财产偿还的贷款。因此,此类房屋是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的混合体。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判决分割此类房产时,既要保护个人婚前财产权益,也要按照照顾子女与女方权益的原则公平地分割双方共同还贷形成的夫妻共有的财产权益。
2.
对于“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一般只需从还贷的时间上进行判断,只要是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可认定为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而无须区分还贷的金钱来源于夫妻中哪一方的收入。当然,如果夫妻之间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或者对房屋还贷问题另有约定,自当区别对待。
3.由于此不动产中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成分,因此在离婚分割房屋时,应首先由当事人协议解决,协商不成的才能进行判决。
4.
司法解释只是提供给人民法院针对特殊不动产进行分割时的一种方法,因此在表述上采用“可以”字样,该分割方法不是绝对的,不能机械地理解只能采取此一种方法分割房屋,而排除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将房屋判归非产权登记一方所有的可能性。
例如,双方当事人结婚时间较长,夫妻共同还贷的款项在房款中所占比例远远高出购房者支付的首付款比例,而非购房者一方有能力支付尚未偿还的贷款,则法院仍可根据案件情况将房屋判归婚前购房者的配偶所有,令其向对方支付相应补偿并承担继续还款的义务。再如,婚前购房的一方当事人因某种原因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离婚时不具备继续偿还贷款的能力,另一方当事人具备此能力,并愿意承担继续还款义务的,法院仍可将房屋判归另一方当事人所有。
5.
判决取得产权的一方向另一方补偿时需考虑房屋的增值,而不能仅给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还贷所支付的款项的一半。具体操作上,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对房屋市值达成共识,如协商不成,可以在离婚时首先对房屋的市值进行评估。
6.
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房屋判归支付首付款按揭购房者的配偶所有,如果尚有未归还的贷款,判决时原则上应将还贷义务与房屋所有权同归于配偶一方,因为按揭贷款是以房屋为抵押物的,如果失去房屋所有权的一方事后拒绝还款,银行将会拍卖房屋优先受偿,配偶一方对此无法控制,仍可能失去房屋。

⑹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方私自借款怎样认定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原则上是夫妻共同债务,除非能够举证证明属于个人债务的。
认定的依据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⑺ 夫妻双方存续期间贷款经营生意20万元,现夫妻离婚,法院判决债务归女方所有,请问银行还会找男方吗是

银行要根椐法院判决找到现在的债务人收回贷款,如果银行要找到男方,男方只要把法院判决书给银行看,根椐法院判决,银行债务由女方全额承担

⑻ 民间借款两夫妻共同偿还,法律为什么判决我一个人偿还

1、丈夫欠贷款未偿还的,银行不能冻结妻子的存款,法院可以冻结妻子的存款。
2、丈夫欠贷款未还的,银行可以到法院起诉丈夫。经法院判决后仍不偿还的,法院强制执行时,可以冻结丈夫的存款,也可以冻结妻子的存款。
3、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一般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二人均负有偿还义务。所以,法院可以冻结妻子的存款。
4、当然,如果妻子能够证明银行与丈夫约定该贷款是个人债务;或者妻子与丈夫约定婚姻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且银行也知道该约定的,该贷款属于丈夫的个人债务,妻子可以申请法院解除对本人存款的冻结。
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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