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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不上贷款夫妻离婚

发布时间:2021-08-06 17:45:20

夫妻贷款还不上怎么办呢

请律师帮忙分析一下:
50多岁的夫妻,现在双方名下都没有房产,唯一的一套房子现在在儿子名下。究其原因,丈夫是个吃喝嫖赌之人,自从结婚后就一直瞒着家人在外借债,也不告诉我们用在什么地方,出于家庭观念还为了儿子,我屡次帮他还债。但他却不改正,直到几年前,他又累计欠下了10多万,甚至还有高利贷。我想和他离婚,甚至闹到法院,但他却死活不肯离,我再次妥协。最后,我把房子卖了,还掉贷款还有20多万,拿一半给他去还债,另一半重新贷款买房,但因为不甘心把钱给他还债,所以口头约定他的一半(卖房子的钱)给他还债,另一半是属于我的,用来买房子,要是将来他再犯错要离婚,那么这房子是属于我的,他也答应的。安全起见,我用儿子的名字贷款购买了现在的房子,房产证上只有儿子的名字,但是贷款是我们在还。
问题1:如果法院判我们离婚了,那么房子(儿子名下的)有他一份吗?还是完全属于儿子的个人财产。

⑵ 夫妻一方欠银行贷款没还可以办离婚手续吗

可以办理离婚手续,和你们是否有外债无关,可以协议债务的分割,但是这份协议只对你俩有效,不能对抗第三方合法权益,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⑶ 如果夫妻二人已离婚,没有财产,在银行贷款后还不上,子女有义务偿还吗

子女肯定有义务偿还的是吧?我今天财产就有义务那个贷款肯定也有义务偿还的为什么说呢?俗话说的好嘛,对吧,负债子还嘛,肯定妇女有她花的长虹的业务了,肯定有的。

⑷ 夫妻共同贷款女方没用过,有证据,男方还不上,已离婚,女方需要还吗

您好,您的问题属于《婚姻法》的范畴。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同时还有两个因素需考虑: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该债务有无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一方有证据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或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该债务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婚姻法问题较为复杂,如能提供更进一步的信息,则能为您提供更准确的法律意见。如果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请点赞并采纳。

⑸ 夫妻贷款还不上,在银行没起诉之前离婚了,请问债务怎么办

如果借款人是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不是免除还贷义务的法定事由,双方仍需按合同约定负还款义务。但你们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上约定各自负担债务的比例。

⑹ 如果夫妻离婚但房贷还未还清,怎么办

离婚时房贷还没还完,对于没有产权登记的房产,法院会采取以下处理方法:1、将该房产判为当事人使用。因为贷款买房后,即使没拿到产权登记证书,但是开发商会按约定交房,所以实际上该房产还可以正常使用。不过,法院判决当事人使用的,并不限制使用人。2、取得房屋产权后另行提起诉讼。房屋贷款还清之后,拿到房屋所有权后,如果双方对产权分割还是协商不成的,那么即可以直接去法院另行起诉。当然,如果双方对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没有其他争议,并且对于产权分割又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即可以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而不需要等到拿到产权登记证书后进行处理。另外,因为离婚时还有房贷未清,所以夫妻双方不可避免地还存在债务。而婚内共同出资买的房,无其他例外情况的,比如不是用个人的婚前财产买房,那么这套房即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且未还清的房贷将作为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返还,如果房屋取得产权证,并且贷款还未还清的情况下,法院可以由双方进行协商定价,把房子判归一方,并且由该方继续偿还剩余贷款,用房屋的双方协商的总价,减去未还的贷款,剩余的部分需要由得房者给对方进行折价补偿。

⑺ 男方贷款之后还不上贷款夫妻离婚全款房产归女方了还会被没收吗

如果离婚是在贷款还不上之后发生的,债权方是有权利追究这套房产的。就算当初贷款时并没有用这套房产抵押,也涉嫌故意转移财产,而法院也要调查。

房子贷款未还清离婚了怎么办

一,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二,如果不能协商一致,起诉后法院也不会判决。
因为贷款涉及夫妻之外的第三方。
注意:既然有贷款,房子也就没有完全的产权。可以在取得产权后,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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