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婚前房产加上配偶姓名,离婚时会怎么分割
众所周知,现在很多人买房的时候都是需要填房产证上的名字的,如果是在结婚之后买房,那么还得加上配偶的名字,但是有的人就会特别的好奇,如果两个人性格不合适,过后离婚了的话,那这个房子到底是怎么分割的?涉及到婚后财产分割的问题是很多人关心的,尤其是当代人,尤其是一些感情基础,没有那么深厚的!如果是其中一方婚前买的这个房子,那么就属于个人财产!如果你的账户或者你的妻子非常有钱,她在婚前就拥有了自己的一套房子,那么即便你们两个结婚之后,这套房子也不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而是属于个人财产,因此离婚的时候知道房子是不可以当做共同财产去分配的,否则这是不合理的一个现象!
㈡ 婚前贷款买房,婚后房产证加老婆名字,如果离婚请问怎么分割
当事人结婚前,一方出资购买的房产属于一方的财产。
当事人结婚后,不动产权属证书上增加对方姓名的,应当认定为对另一方的赠与,即另一方享有不动产物权。 离婚时该不动产应由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㈢ 婚前买的房子,婚后加上女方名字,该房子该如何分割
㈣ 男方婚前贷款买了房子,婚后加上女方的名字,如离婚房子是否属于婚后财产,如何分割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三》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若有疑问,可致电咨询。
㈤ 婚前按揭买房,婚后加名字,假如离婚后房子怎么分配
婚前按揭买房,婚后加名字,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房产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参考如下如下法条分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㈥ 房子是婚前买的,结婚后在房产证上加名字,离婚后,房子怎么分配
房屋权利的取得以登记为准。即便是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如果婚后在房屋房产证上加了配偶的名字,可视为夫妻对婚前财产的归属重新进行了约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产权登记有另一方名字,另一方对房产就有产权份额。但有名字分割时并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关于分割,有协议的从协议,没有协议的,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对房产的贡献等因素。如果是婚前购房且没有共同还贷部分,那么离婚时,如果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归产权方所有,如果房产证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双方共同财产的可能性比较大,首先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分割。《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婚后购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同时,司法解释对于还贷的房屋也做出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㈦ 2020年,新版婚姻法对于婚前男方首付,婚后一起还贷款,结婚后房产证加女方名字,离婚后房产如何分割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
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三》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