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我国个人信贷业务的风险管理...急!!!!!
风险: 一)信用风险
传统的信用风险被理解为违约风险,即借款人因为外在或自身的种种原因无力履约的风险。现代意义上的信用风险则主要表现在借款人对借款行为不负责任,没有按时偿还贷款的责任心,或者有意隐瞒真实目的、骗取贷款的欺诈行为。据统计,我国商业银行每年因客户的失信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几千亿。
(二)经营风险
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过程中遇到的市场风险,包括利率风险、股票风险、汇率风险等,或者采取不当的经营策略而引发的可能威胁商业银行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潜在风险等,都可以归并为经营风险。 在我国,随着消费信贷的逐年发展,制约该项业务发展的风险也逐步暴露和突出,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目前,消费信贷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借款人风险。由于我国居民收入尚未完全货币化,收入来源多样化,透明度低,使得实际收入与名义收入差距很大。 而且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只能表明当期情况,社会化保障程度不高的现实又使得未来预期支出变得不可测,很难用科学的评估方法来确认未来的状况,因而贷款期越长,发生变故的几率越大。再加上现在社会部门间信息沟通共享渠道不畅,没有个人信用劣迹的记录,则无从判断借款人的资信程度,也没有个人破产的制度,这给许多信用意识薄弱的借款人留下了可乘之机,因而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无法彻底解决。借款人的多头贷款、故意不还款或是恶意透支在目前个人信用体制不健全的状况下使得银行信息不对称,防范风险的能力大大降低。
2.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是由消费者和银行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造成的。由于缺乏个人信用制度,银行在监管客户的风险防范方面产生难度,信用风险出现的可能性大大增加。而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备的个人信用制度,银行缺乏征询和调查借款人资信的有效手段。据世界银行的研究结果,利用征信系统即个人信用制度,大银行客户的违约率可减少41%,小银行可减少78%,因此我国有必要先在制度上弥补这一空缺。
3.法律风险。国家鼓励消费信贷开展的政策是明确的,但配套政策、法律法规、行政措施尚未到位,可适用法规不完善。目前,商业银行主要是依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票据法》、《贷款通则》、《经济合同法》等对消费信贷进行管理,而这些法规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商业银行与企业的信贷关系,以生产性贷款为约束对象。商业银行将以生产性贷款为约束对象的政策法规移植到消费信贷的发放与管理上,不可避免产生消费信贷风险防范和抵押物处置上的矛盾。
4.抵押物风险。一般情况下,银行为确保自身的安全,在对个人发放消费贷款时往往要求提供抵押物。当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时,银行就应该取得对抵押物的处置权,但抵押物可能会因各种自然、人为灾害或周围经济、交通环境的变化而造成价格下降或价值灭失。此外,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还不足以保障银行顺利实现对抵押物的处置权,法院往往会从社会安定、和谐的角度考虑,在债务人无力偿还贷款时,法院即使做出了判决,也往往难以执行,这些因素都导致了信贷风险大大增加。
5.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的消费贷款尤其是个人住房贷款债权的流动性较差而产生的风险。目前在配套市场条件不健全的情况下,尚缺乏盘活这块资产的措施。由于目前消费信贷在各银行所占比例还较低,且经济较为疲软,整个社会资金需求不旺盛,因而银行资金充裕,流动性风险尚未暴露。但随着消费信贷的迅猛发展,其比重在银行资产中的增大,资金“短进长出”的矛盾会日益突出。当经济高涨,整个社会资金需求旺盛时,若这块资产还不能盘活,银行很有可能会出现流动性危机,给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
现状:我国个人消费信贷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发展至今,业务范围已经得到了明显的扩大,主要包括个人住房消费贷款、个人住房装修贷款、汽车消费贷款、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助学贷款、个人旅游贷款等业务。有的金融机构还开展了个人小额信用贷款、个人综合授信额度贷款等业务。截止到2006年底,我国的个人消费信贷余额为24127亿元,是1997年的140.3倍。但在我国个人消费信贷市场,普遍存在着消费信贷总体规模仍然偏低、消费信贷增长速度明显下降、消费信贷中个人住房贷款占绝对比例的现象。 防范对策
1.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首先,加快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建设的步伐,使其以商业化运作方式收集和使用有关个人信用档案的信息,同时兼顾公益性,逐步形成拥有全国基础信用信息资源的大型、综合性征信机构和众多提供信用信息评估等信用增值服务的各具特色的区域性、专业性征信机构,形成一个既能充分利用各项资源,发挥规模效益,又能适应不同征信需求,多层次、多方位的征信机构体系。其次,应加快全国统一的个人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建设。目前,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在构建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战略布局中,可以实行让一部分条件成熟的城市或地区先上的政策,先在一些信用消费发展较快的大城市推行个人信用制度,建立类似上海的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然后逐步向其他中小城市推广,最后形成覆盖全国的个人征信网络。第三,充分利用政府的力量,整合协调和掌握各部门的个人信用数据、运用人民银行的网络形成全国个人征信的数据库,由一个专门性的全国个人信用管理局对数据进行加工、整理、定价,产生一个个人信用档案的管理、查阅、购买信息的服务,从而实现市场化的运作。
2.建立健全消费信贷相关法律体系。一是要将消费信贷列入国家整个法律体系特别是经济、金融法律体系中,从总体上加以规范和完善,要尽快对《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法》等相关经济、金融法规中的有关消费信贷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完善和补充,尽量简化手续、降低费用、放宽条件,使之有利于促进和规范消费信贷的发展。二是要根据消费行为和消费信贷行为的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制度和具体的实施细则,让居民有参加消费信贷的积极性和还贷的约束性,让银行有开办消费信贷业务的动力和责任感,形成“居民对银行有信心,银行对居民能放心”的良好格局及“有借有还,再借不难”的信用秩序。三是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制度、抵押贷款担保制度、医疗制度等相关制度,从而分散和共担个人信用风险。
3.建立有效的内控体系,实行浮动贷款利率。首先,银行内部要建立专门机构,具体办理消费信贷业务,同时建立消费信贷审批委员会,作为发放消费信贷的最终决策机构,做到审贷分离,形成平衡制约机制,以便明确职权和责任,防范信贷风险。其次,要进一步完善消费贷款的风险管理制度,从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几个环节明确职责,规范操作,强化稽核的再检查和监督。第三,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消费信贷风险的预警机制。对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本息的情况,或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应当列入“问题个人黑名单”加大追讨力度,并拒绝再度借贷。第四,加强量化考核、质量监测,实行竞争上岗、奖罚分明,完善多劳多得的分配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工作人员的创造性和积极性,提高信贷管理水平,促进消费信贷规范发展。第五,实行浮动贷款利率,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在利率浮动比率、贷款比例和期限安排上,给商业银行以更大的余地,以便商业银行更好地为客户服务,更好地防范风险。
4.采用科学的信用评分技术。首先,由于专家法评分模型的局限性,就要求商业银行高度重视个人信贷业务基础数据的搜集、整理与建库工作,改进现行的业务系统,加强新受理业务数据录入完整性、准确性的监控管理,特别是对未获批准的申请人信息的收集。其次,商业银行应根据数据资源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方法开发评分模型。建议对不同的产品设置不同的评分模型,由于目前各项基础条件较薄弱,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分产品分步推进。最后,必须将信用评分技术用于个人信用风险管理的全过程。建议国内商业银行尽快发掘银行内部贷款账户信息,开发欠款催收评分模型、风险预警评分模型等行为评分模型,进一步开发相应的自动化账户管理系统、催收管理系统,提高个人贷款贷后风险监测、不良贷款管理的效率。
5.转变消费观念,提高信用意识。我国居民长期以来有着“勤俭持家”、“量入为出”的传统消费观念,对于“负债消费”还比较陌生。商业银行应通过多种营销方式,向消费者大力宣传消费信贷,并创新服务品种、改进服务手段、提高服务效率,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培育消费者的信用消费观念、创造信用消费需求,实现业务发展和观念转变的互动,使人们增加安全感,消除后顾之忧,提高即期消费欲望,从而积极使用消费信贷。同时,政府可以通过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介,形成强大、广泛的宣传和监督系统,提高社会群体的信用意识,以此来推动和保障信用制度的建立。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对于我们来说,仅仅是再造信用的一种手段,而提高整个社会的信用程度才是我们最终的目的,我们要用信用的约束来促进社会公众整体素质的提高,从而促进国内消费信贷业务的快速健康发展。
❷ 如何进行个人信用贷款的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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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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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小额贷款风险管理...
❺ 贷款风险认定办法
第二章 贷款风险分类的标准
第四条 评估贷款质量,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简称贷款风险分类法),即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第五条 五类贷款的定义分别为: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六条 损失贷款的划分标准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二)贷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四)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
(五)借款人被依法撤销、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经确认无法还清的贷款。
(六)借款人虽未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停止,且借款人已名存实亡,复工无望,经确认无法还清的贷款。
(七)生产单位的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产品毫无市场,企业资不抵债,亏损严重并濒临倒闭,且政府不予救助,经确认无法还清的贷款。
第七条 使用贷款风险分类法对贷款质量进行分类,实际上是判断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
(一)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二)借款人的还款记录;
(三)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四)贷款的担保;
(五)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
(六)银行的信贷管理。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是一个综合概念,包括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等。
第八条 对贷款进行分类时,要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营业收入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
第三章 贷款风险分类的特殊规定
第九条 违规贷款的分类。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发放的贷款应至少归为关注类。
第十条 自然人贷款的分类。自然人贷款必须坚持逐笔分类。可根据贷款方式和贷款逾期情况,采用自然人贷款分类矩阵,用简易方法进行分类。
自然人贷款分类矩阵
---------------------------------------------
|逾期情况| | | | | |
| |30天以下|31-180天|181-360天|361-720天|721天以上|
|贷款方式| | | | | |
|----|-----|-------|--------|--------|------|
|质 押| 正 常 | 正 常 | 关 注 | -- | -- |
|----|-----|-------|--------|--------|------|
|抵 押| 正 常 | 关 注 | 关注/次级 | 次级/可疑 |可疑/损失 |
|----|-----|-------|--------|--------|------|
|保 证| 正 常 | 关 注 | 次 级 | 可疑 |可疑/损失 |
|----|-----|-------|--------|--------|------|
|信 用| 关 注 | 次 级 | 可 疑 | 可疑/损失 | 损失 |
---------------------------------------------
第十一条 抵债资产的分类。对已列入“以资抵债”科目的贷款应重点分析以资抵债资产的变现能力,可采用拆分方法进行分类,预计能够收回的贷款,归入次级类;收回不确定的和损失的贷款,分别归入可疑类和损失类。
第十二条 重组贷款的分类。重组贷款是指银行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原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让步的贷款。需要重组的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重组后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第十三条 封闭贷款的分类。这类贷款应将其与亏损企业原有贷款分离开来,视同普通贷款单独进行分类。借款人违反封闭运行原则,造成本息收回无保障的贷款,至少归为次级类。
第十四条 贴现贷款的分类。认定贴现票据真实、手续合法完备、出票行(付款行)资信可靠,可将贷款风险视为零,归为正常类;否则,至少归为次级类。
第十五条 存单质押及外汇质押贷款的分类。认定质押合法有效的贷款,可归为正常类;否则,至少归为次级类。
第十六条 信用证、承兑汇票逾期垫付所形成的贷款的分类。此类贷款至少归为次级类。
第十七条 在建工程项目贷款的分类。这类贷款应根据项目评估报告和外勤调查所掌握的情况进行分类。各方面情况正常,预期经济效益可以实现的贷款,可归为正常类。出现了不利于偿还的因素,例如预计不能按计划完工投产或工期已经延长,工程造价超概算需要增加投资和贷款,市场已发生不利变化,导致预期经济效益受到一定影响的贷款,可归为关注类;受到严重影响的贷款,至少归为次级类。
第十八条 应收未收利息的分类。原则上按照本金的类别确定,表内应收利息至少归为关注类;表外应收利息至少归为次级类。但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另行处理:本金能全部或部分归还的客户的欠息至少归入次级类;实行试点城市兼并政策但又不在豁免政策之列的企业的欠息,至少归为可疑类。
第十九条 信用卡透支的分类。可比照自然人贷款进行简易分类。在信用额度内,不超过60天(含)的透支归为正常类;在信用额度外或超过60天的透支至少归为次级类;违规发放的协议透支至少归为次级类。
第二十条 损失类贷款专项规定。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划为损失贷款:
(一)借款人虽已破产或已经法院裁决,但没有按国务院规定办理破产手续或不符合国务院关于规范破产有关文件规定,有以破产的形式逃废银行债务嫌疑的;
(二)借款人通过重组、租赁、转让、承包等名目逃废银行债务,债权银行尚未依法起诉追索的贷款;
(三)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决定关闭或注销,有行政干预逃废银行债务嫌疑的;
(四)借款人虽已资不抵债,但领导班子和职工基本稳定,大部分生产活动仍在进行;
(五)在未彻底清查之前,银行违规从事账外经营形成的风险贷款。
第四章 贷款风险分类的基本程序
第二十一条 整理贷款档案资料。由管户人员认真检查贷款档案资料是否齐全,包括客户的基本情况、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财务信息、重要文件、往来信函、借款人还款记录和银行催收通知、贷款检查报告等,做好收集整理工作,为贷款风险分类做好准备。
第二十二条 开展现场和外勤调查。由管户人员深入贷款户,通过现场和外勤调查,了解和掌握借款人生产经营的真实情况。根据调查情况,调整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实事求是写出外勤调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 填写贷款风险分类工作底稿,对借款人还款能力进行综合分析。管户人员在收集整理贷款档案资料和外勤调查的基础上,按照调整后的企业财务数据,填制贷款风险分类工作底稿,并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综合分析,包括财务因素分析、现金流量分析、担保因素分析、信用支持分析和非财务因素分析等。
第二十四条 组织信贷讨论确定初分结果。由基层营业机构负责人或管户部门负责人主持,组织相关人员,通过信贷讨论初步确定贷款分类结果,写出风险分类综合分析报告。
第二十五条 认定分类结果。由支行级营业单位负责人主持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会议,根据分类人员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初分结果讨论研究,确定认定结果,签署认定意见。
第二十六条 损失类贷款的审核认定。损失贷款无论每笔金额大小均报一级分行和总行认定。每笔损失100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由一级分行认定,每笔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贷款,由总行认定。各级行根据认定行的认定意见调整并最终确定损失类贷款的分类结果。认定行认定可以采取备案制和审批制,目前,具体操作程序、方法由各行结合实际研究暂定,总行将在实践基础上制定相应认定办法。
第二十七条 贷款风险分类实行按季分类、按季调整、按季反映制度。对新放贷款及时分类;对借款人财务状况或贷款偿还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的贷款及时调级;对维持原分类级别的贷款及时更新分类数据。自2000年起,按季上报分类结果。
第五章 贷款风险分类的工作职责
第二十八条 贷款风险分类要在各级行行长的统一领导下,由资产风险监管部门牵头,信贷、会计、稽核、科技等部门分工负责,紧密配合,共同实施。
第二十九条 行长的职责:
(一)各级行行长对贷款风险分类工作负责;
(二)各级行行长要在规定的权限内对贷款风险分类结果负责。
第三十条 管户人员及信贷业务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搜集和完善信贷档案资料;
(二)对借款人开展现场和外勤调查,了解和掌握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并写出外勤调查报告;
(三)基层管理人员按照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记载和保管台账并按月与会计部门核对账目;
(四)参加由基层营业机构负责人主持的信贷讨论并提出贷款风险分类的初步认定意见;
(五)填制贷款风险分类的各种表格,并负责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认定表(工作底稿)的微机录入工作;
(六)信贷管理部门要将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纳入信贷管理范围,根据分类原理和结果,适时调整和完善信贷管理规章制度,针对逐笔分类中反映的问题,相应提出改进措施和办法。
第三十一条 资产风险监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制定贷款风险分类、监测、考核的政策、制度办法;
(二)对分类结果进行连续监测、分析、考核;
(三)根据辖内贷款风险分类的实际状况,按季写出综合分析报告,提出改进贷款风险分类工作和提高贷款质量的建议;
(四)对损失类贷款进行审核认定。
第三十二条 会计部门的职责:
(一)根据人行及财政部规定,负责制定全行统一的贷款风险分类会计核算办法;
(二)基层会计人员要按上述办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和反映贷款风险分类结果;
(三)负责填制反映贷款风险分类结果的各种会计报表。
第三十三条 稽核部门的职责:
(一)依据贷款风险分类认定的有关规定,组织对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稽核检查。
(二)对损失类贷款进行逐笔稽核。单笔损失100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由一级分行组织稽核;单笔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贷款由总行组织稽核。
第三十四条 科技部门的职责:
(一)按照总行规定的格式,负责统计、汇总、上报贷款风险分类的各种报表;
(二)负责贷款风险分类硬件的配置、维护和管理,软件的开发和完善以及技术支持。
第六章 贷款风险分类的检查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贷款分类是信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贷款分类过程中,必须做到以下六个方面:
(一)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信贷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建立有效的信贷组织管理体制;
(三)实行审贷分离;
(四)完善信贷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贷款档案的连续和完整;
(五)改进管理信息系统,保证管理层能够及时获得有关贷款状况的重要信息;
(六)督促借款人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信息。
第三十六条 各级行要保证贷款分类的信贷人员和复审人员具有必要的信贷分析知识,熟悉贷款分类的基本原理。要通过培训和必要的措施保证贷款分类的质量。
第三十七条 各级行每年都要对辖内各营业机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并根据贷款风险分类工作完成情况给予相应的奖惩。
第三十八条 各级行要按照下查一级的原则,对分类情况及结果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少于机构数的10%。
第三十九条 一级分行要按季向总行上报贷款风险分类的有关报表和分析报告(季后5日内报出)。
第四十条 在推行贷款风险分类的过程中,对贷款按风险分类与期限分类进行双轨监测,贷款质量仍按期限分类考核。待条件成熟后,可按风险分类进行质量考核,但仍需坚持对贷款期限进行统计监测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对贷款风险分类的结果及相关资料应严格保密,未经总行批准一律不得对外披露。
第四十二条 各分支行将分类结果报上级行的同时可根据人行要求,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农银发〔1998〕111号《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实施细则(试行)》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工作底
❻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全文
您好!《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
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
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
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
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收入情况;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
(五)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
第十五条
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
第十六条
贷款人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但必须明确第三方的资质条件。
贷款人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
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低风险质押贷款的,贷款人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
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八条
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
第十九条
贷款风险评价应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
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
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完善授权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确保贷款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第二十一条
对未获批准的个人贷款申请,贷款人应告知借款人。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应根据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违约率明显上升等异常情况,对贷款审批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审批政策,加强相关贷款的管理。
折叠第四章协议与发放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但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除外。
第二十四条
借款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
借款合同应设立相关条款,明确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有效防范个人贷款法律风险。
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应当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
贷款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规范担保流程与操作。
按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贷款人应当参与。贷款人委托第三方办理的,应对抵押物登记情况予以核实
以保证方式担保的个人贷款,贷款人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
第二十七条
贷款人应加强对贷款的发放管理,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设立独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发放满足约定条件的个人贷款。
第二十八条
借款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
第五章支付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三十条
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但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贷款人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
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受托支付完成后,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贷款人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六章贷后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个人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第三十六条
贷款人应区分个人贷款的品种、对象、金额等,确定贷款检查的相应方式、内容和频度。贷款人内部审计等部门应对贷款检查职能部门的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和评价。
第三十七条
贷款人应定期跟踪分析评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并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
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支付贷款等行为追究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经贷款人同意,个人贷款可以展期。
一年以内(含)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第四十条
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息。
对于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的贷款,贷款人应采取措施进行清收,或者协议重组。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一)贷款调查、审查未尽职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执行贷款面谈、借款合同面签制度的;
(三)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未公示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五)支付管理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
第四十二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一)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的;
(二)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四)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贷款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授意借款人虚构情节获得贷款的;
(七)对借款人违背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以存单、国债或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金融产品作质押发放的个人贷款,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的个人贷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用于生产性贷款等国家有专门政策规定的特殊类个人贷款,暂不执行本办法。
信用卡透支,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个人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按贷款用途适用相关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贷款人应依照本办法制定个人贷款业务管理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❼ 贷款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本来有两份不同的,但字数限制,只能给你一份了。
贷款风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贷款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切实化解和消化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保证信贷资产安全,建立以贷款风险管理为核心的信贷管理体制,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下同)关于贷款风险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贷款业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贷款风险管理的基本任务: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的各项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适应公司贷款业务特点的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强化贷款风险全程管理,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各类贷款风险,降低不良贷款,提高贷款质量。
第三条 贷款风险管理原则。贷款风险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贷款风险管理一般原则与贷款业务实际相结合;
(二)实行贷款按风险性质和历史成因分类管理;
(三)坚持贷款风险管理权责相结合;
(四)坚持把封闭管理措施纳入风险管理。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办理的各项贷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贷款风险划分
第五条 贷款风险。贷款风险是指在贷款业务运营中,由于受到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致使贷款无法按期收回本息,银行可能遭受资金损失。按照风险的划分原则,结合贷款业务实际,贷款风险主要划分为政策风险、经营风险和操作风险。
第六条 政策风险。政策风险是指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为实施宏观调控、保护农民利益、稳定市场等政策和特定的产业政策、区域政策,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借款人因执行政策出现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风险。
第七条 经营风险。经营风险是指根据借款人自身经营需要发放的贷款,借款人因经营管理、市场变化、灾害和道德因素等原因的影响,不能或不愿意按照事先达成的协议履行其义务,出现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风险。
第八条 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由公司内部控制及治理机制失效以及信息技术系统失效等可能造成的贷款风险。主要包括公司内控制度和治理机制缺陷及内部员工操作失误、违反操作规程、信贷决策超越权和道德因素等造成贷款不能按期收回或损失的风险。
第三章 贷款风险预测
第九条 贷款风险预测。贷款风险预测是指运用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方法,对贷款的各种风险因素、风险性质及风险程度进行识别和测定。贷款风险预测是贷前调查、审查的重要内容。风险预测结果是贷款是否发放、贷款期限确定、发放额度控制、贷款方式选择的基本依据。
第十条 政策风险预测。主要以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政策、政策性资金来源的落实与承诺保证情况、贷款利息补贴和挂账贷款本金消化资金的到位情况为依据,对贷款的政策风险进行预测。
第十一条 经营风险预测。应根据不同的风险因素,分别按照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方法,对风险性质及程度进行识别和预测。
(一)定性分析预测。主要是通过对借款人内部各有关因素以及与借款人贷款偿还密切相关的外部环境和现象的不确定性分析,预测贷款风险。定性分析预测主要包括对借款人法人代表素质、经营管理水平、内部控制能力、信誉程度和发展前景分析;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所产生的影响;特定行业或地区的经济政策、经济环境、市场供求变化、价格震荡等情况;各种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外部因素或诉讼、疫情等突发事件影响的分析。
(二)定量分析预测。主要是依据借款人的财务指标和经营指标,对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预测。预测借款人经营风险主要采用借款人信用等级评定、贷款项目评估、贷款风险度计量以及贷款风险敏感性分析等方法。借款人信用等级评定主要是根据借款人财务指标设置评价指标,将评价指标划为不同分值,根据分值划分信用等级,根据信用等级识别贷款风险程度。贷款项目评估主要是通过对借款人财务指标和投资估算、筹资成本、项目效益测算和不确定性分析等量化指标评估,综合评价项目贷款风险。贷款风险度计量主要是通过设置贷款风险权重,计量贷款风险程度,量化贷款风险。贷款风险敏感性分析是指对贷款风险的主要或关键影响因素的变化进行量化分析,测定和判断其对贷款风险的影响程度。
第十二条 操作风险预测。主要依据贷款行是否具有较强的风险决策能力;员工是否具备所承担职责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执行信贷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能力;风险管理是否覆盖贷款操作的各个环节;是否具有完善的信息管理手段等。
第四章 贷款风险预警
第十三条 贷款风险预警是指在贷款操作和监管过程中,根据事前设置的风险控制指标变化所发出的警示性信号,分析预报贷款风险发生和变化情况,提示贷款行要及时采取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贷款风险预警包括微观预警和宏观预警。微观预警是根据各种风险预警信号,及时判断单个借款人或单笔贷款的风险程度和风险性质。宏观预警是在微观预警的基础上,通过对贷款风险分类监测,依据贷款组合风险分析,综合评价贷款质量状况,判断全行或地区或行业的贷款风险程度(宏观预警详见第七章)。
第十四条 政策风险预警。主要通过政策风险信号反映。政策风险信号一般包括国家或地区宏观经济政策、财政金融政策、农业政策、其他特定行业政策、信贷政策、汇率和利率政策等的调整、变动。其中,国家和地方政府与公司贷款密切相关政策调整、政策性资金来源的落实和承诺保证变动、贷款利息补贴和挂账贷款本金消化资金的到位异动,应当作为当前政策风险预警的主要信号和监测的重点。通过对各种政策风险信号进行识别、分析,及时发现危及贷款本息按期偿还的风险苗头,提前对政策风险预警做出反映。
第十五条 经营风险预警。主要通过财务预警信号、市场预警信号、行为预警信号和其他预警信号反映。
(一)财务预警信号。财务预警信号一般包括借款人各项财务指标如流动性比率、资产负债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收回率、现金流量等指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有较大变动。
(二)市场预警信号。主要通过市场供求和价格波动信号进行综合反映。市场预警信号一般包括借款人所处行业或地区的宏观政策、特定行业政策、财政金融政策等发生改变,可能对行业经济周期和市场发展前景产生不利变化;市场供求关系、产品价格发生持续性或大幅度的波动;贷款上限和贷款支持价格上限面临挑战;地区和行业信用环境以及整体经济环境恶化等。
(三)行为预警信号。行为预警信号一般包括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存在违约记录,提供虚假资料套取贷款,违规开立存款账户,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借款人贷款展期次数增加,借款人法人代表的变动,法人代表及其财务、会计人员发生违规违纪行为,主要股东或关联企业发生较大调整,改制改组不规范,担保物品价值下降或担保撤销,借款人未经银行同意对外提供担保等。
(四)其他预警信号。主要是可能发生各种影响借款人经营水平的重大灾害或突发事件等。
第十六条 操作风险预警。主要通过银行内部操作风险信号反映。操作风险信号一般包括贷款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信贷岗位责任不明确、信贷档案不规范、客户信息资料不全面以及信贷管理内控机制不完善等;对不符合贷款基本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不按规定办理贷款担保、不按规定用途或超权限发放贷款;贷款“三查”或审贷分离操作不规范、信贷监管制度不落实、信贷信息资料缺乏、借款合同要素不全、信贷文本遗失或失效、数据统计失真、风险预测失误以及其他违反贷款管理制度的各种违规操作行为和工作失误等。
第十七条 建立和健全贷款风险预警系统。要建立微观风险预警与宏观风险预警相一致的预警体系。要运用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客户信息系统、行业或行情信息分析系统、信贷监管系统,特别是粮棉库存监管系统等信息,对贷款运营各环节和各种状态下的风险信息进行收集、整理、识别、反馈,对影响贷款安全的主要风险信号进行前瞻性判断,并制订处置方案,落实各环节的责任,提出防范和控制风险的预防性和补救性措施。
第五章 贷款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贷款风险防范与控制是指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在贷款发放前所采取的预防措施以及在贷款发放后、收回前应当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控制贷款风险的发生、扩大和恶化。应对不同性质的贷款风险采取不同的防范措施,也可以对同一种类贷款风险同时采取多种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 实行借款人贷款资格认定制度。应当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经营效益、资信情况定期进行综合评价,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及贷款风险程度进行贷款资格认定。
第二十条 实行有效的贷款管理方法。贷款风险防范与控制按照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原则,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和贷款性质、种类,分别实行授信管理、逐笔核贷管理和项目管理的方法。
(一)授信管理。通过核定借款人一定时期内的授信额度,集中统一控制借款人信用风险。根据借款人的不同信用状况分别实行内部授信和公开授信。结合公司贷款业务的性质和贷款的特殊要求,确定借款人的基本授信和特别授信。
(二)逐笔核贷管理。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和贷款的风险性质及程度,对不符合授信管理条件的,继续实行逐笔审贷、钱粮挂钩、购贷销还的贷款管理制度。
(三)项目管理。对各种专项贷款,要按照项目管理程序,对贷款项目进行立项、评估、审批、实施、验收、评价的管理过程,以确保贷款项目的成功。
第二十一条 选择有效的贷款方式。应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和贷款性质、种类,分别选择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方式。选择信用贷款方式的借款人,除另有规定外,原则要有相应的风险补偿金和一定比例的自有流动资金,并分别采取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和自有流动资金比例管理的方式。
(一)贷款担保。对不确定性风险因素较多的贷款,可以按照有关管理制度,分别采取贷款保证、抵押、质押担保方式。
(二)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对借款人自主经营粮棉油等用于农业的贷款需求,但又不具备发放担保贷款的相应条件,可以采取贷款补偿金方式,作为贷款风险补偿。借款人在贷款前,提供符合有关自筹要求的收购(调入)粮棉油价款一定比例的补偿金,存入指定的贷款补偿金存款账户。补偿金在贷款本息未结清前,不参与借款人的购销经营活动,专项用于弥补收购(调入)粮棉油产生的风险。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全额退还补偿金。
(三)自有流动资金比例管理。可以根据贷款种类和性质,确定借款人自有流动资金比例最低限额。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贷款操作规程。实行贷款审贷分离和贷款审批授权制度,按照贷款“三查”程序规范操作,签订借款合同,确保要素完整,合法有效,规避操作风险。
第二十三条 完善库存监管制度。根据收购农产品资金贷款的特点,制定库存监管制度,对借款人粮棉油等库存实施有效监管,控制贷款风险。坚持实行粮棉油等农产品收购报账制度、库存检查制度和货款回笼制度。定期检查或抽查责任人的管户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贷款管理制度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稽核。信贷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对信贷员落实贷款管理制度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进行检查。稽核部门要及时组织对信贷员贷款操作规范情况的稽核,以促进各项管理制度制度的落实,做到规范和及时操作。
第二十五条 鼓励借款人投保。鼓励借款人对库存粮棉油等商品和其他符合保险规定条件的财产办理保险,转移贷款风险。
第二十六条 防范和控制借款人改革改制风险。对借款人实行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等涉及公司债权的改制行为,要全程参与,落实贷款债权,防止借款人逃废悬空银行债务。对需要办理债务转移手续的,要规范签订债务转移协议,确保债务落实手续合法有效。
第六章 贷款风险化解
第二十七条 贷款风险化解是指对已发生的贷款风险,应根据风险的种类、特征,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采取财政补偿、补偿金抵偿、抵(质)押物变现补偿、以资抵债、保险理赔、依法诉讼、呆账核销等措施,避免或减少贷款损失。
第二十八条 对已经发生的政策风险,应及时向政府汇报,以政策为依据,督促按政策规定落实补贴政策和消化计划,消除贷款风险。
第二十九条 对已经发生的经营风险,应采取补偿金抵偿、向保证人追索、处置抵(质)押资产、以资抵债、保险理赔、诉讼和呆账核销等措施,化解、补偿贷款风险。
(一)用风险补偿金抵偿贷款本息。当借款人销售库存粮棉油发生价差亏损、贷款本息不能全额偿还时,要将借款人风险补偿金作为贷款的偿还来源,及时收回贷款本息。
(二)向保证人追索。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采取贷款保证担保方式的,应依法向保证人追索,督促其以货币方式或资产抵债方式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
(三)处置抵(质)押资产。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采取贷款抵(质)押担保方式的,应依法对抵(质)押物品进行处置,处置价款优先用于偿还所欠贷款本息。
(四)办理以资抵债。借款人确无货币资金或货币资金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应对借款人事先抵押或质押财产办理以资抵债,通过处置抵债资产收回贷款本息。
(五)办理保险理赔。借款人因遭受灾害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已经办理财产保险的,应督促其及时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理赔款应优先用于归还所欠贷款本息。
(六)依法诉讼。对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或故意逃废债务的借款人,应通过诉讼手段依法清收。
(七)办理呆账核销。对已形成的贷款风险,采取一切化解补偿措施后仍无法收回的,按照呆账认定与核销程序报批核销。对表外利息,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实行减免。
第三十条 操作风险的化解。对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操作造成贷款决策失误,借款合同要素不全或合同无效,信贷监管制度不落实,信贷信息资料缺乏,数据统计失真,以及其他违反贷款管理制度的各种违规操作行为和工作失误等所产生的贷款风险,应采取相应措施,及时纠正或补救,规范管理和操作,将贷款风险减轻到最低限度直至消除。
第三十一条 认真解读国家或省级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积极应对“三农”贷款的风险,研究政策对“三农”贷款的风险补偿、化解。
第七章 贷款风险监测与考核
第三十二条 贷款风险监测。从强化贷款风险宏观预警出发,对贷款的质量状况和变动情况进行全面、持续、客观、动态地评价和反映,以便及时掌握贷款质量状态和贷款风险程度,迅速采取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
第三十三条 贷款风险监测的依据。贷款风险监测主要依据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结果。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依次反映贷款的风险程度。前两类为正常贷款,后三类为不良贷款。通过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判断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分类的具体依据是贷款实际使用情况和物资保证程度,同时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还款记录(包括贷款逾期天数)和还款意愿,以及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和银行信贷管理等因素。
第三十四条 贷款风险监测方法。贷款质量分类,由信贷和会计部门按有关规定适时认定,并按照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监测要求进行归并统计。实行贷款质量分种类、分地区动态监测。
第三十五条 贷款风险监测内容。围绕贷款风险五级分类,设置若干贷款质量评价指标,监测贷款质量静态分布和动态变化情况、贷款质量的量比及其变动情况,贷款质量布局和地区、行业、种类等结构情况,评价贷款质量稳定性和不良贷款风险程度。
第三十六条 贷款风险监测分析。通过建立自下而上逐级定期监测分析制度,真实、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状况。根据贷款风险的高危品种、高危地区、高危行业的分布情况,强化贷款风险的宏观预警功能。根据贷款风险监测结果,上级行及时完善信贷政策,调整授权管理,采取各种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
第三十七条 贷款风险管理评价考核。实行贷款风险管理量化考核制度,通过对贷款质量动态监测,重点对不良贷款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将其作为衡量各级行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对不良贷款绝对额非正常原因增加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三十八条 贷款风险披露。贷款质量分类状况按规定统一对外披露,对银监会、人民银行有特殊要求的,按规定另行上报。
第八章 贷款风险管理责任制
第三十九条 实行贷款风险管理总经理负责制。要建立贷款风险管理组织机构,实行贷款风险管理责任制,总经理负总责。
第四十条 实行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分开管理。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应分别由不同的岗位或部门负责。建立贷款评审委员会,明确其职能和责任。贷款评审委员会只负责对信贷部门提交的贷款建议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贷款由董事长或董事长的授权人审批。
第四十一条 明确落实各相关部门的贷款风险管理职责。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对贷款风险管理有关制度制度及分类的组织实施、检查指导和贷款质量的监测分析、评价与考核;会计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及按贷款科目核算反映;稽核部门负责对贷款风险管理工作真实性、贷款损失责任认定和处理情况进行稽核检查;信息电脑部门负责贷款风险监测分类统计报表的生成与上报;法规部门负责风险管理相关制度制度合法性的审核和风险保障措施的法律工作。
第四十二条 实行贷款风险责任追究制度。凡因违规操作,工作及决策失误造成贷款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❽ 个人贷款风险管理有哪些主要措施
个人贷款的风险管理。主要是资金使用用途以及归还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