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能否成为保证人
案例:甲公司一直与乙公司的分公司有业务往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遂向乙公司的分公司请求,希望乙公司能为甲公司向银行贷款时,提供担保。因为甲公司的经理和乙分公司的经理是大学同学,所以乙分公司经理经过考虑,表示愿意以分公司名义为甲公司作保证人。 问:乙公司的分公司是否可以作为债务的保证人?分析:《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根据法人的意志在法人总部之外依法设立的法人分部,其活动范围限于法人的活动范围内,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法人内部职能部门。一般没有独立的财产,也不能独立地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它们只能按照企业法人的指示开展各项业务。那么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能否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的债务作保证呢?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能成为保证人只能是根据授权。 《担保法》第10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那么,可以知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作为保证人必须有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否则不能成为保证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分支机构经法人授权对外提供保证,等同于法人自己对外提供保证。保证合同是分支机构代法人签订,加盖分支机构印章,但责任应由法人承担。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分支机构的财产属于法人所有,法人授权分支机构对外提供保证,分支机构在对外提供保证时即为法人的代表人。当发生纠纷,分支机构有财产的,则以分支机构财产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分支机构没有独立财产的,分支机构和法人是共同被告;在法人以其财产承担对债权人的保证责任后,但是法人有权向被保证的债务人追偿。 《担保法》第29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分支机构未经法人授权对外提供保证的,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在无法人授权的情况下,分支机构对外保证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无效。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根据其过错的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4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除外。该除外规定表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单独应诉或单独起诉,即作为单独的诉讼当事人。 商业银行仅总行具备法人资格,设在各地的分行、支行均不具有法人资格,均为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对外提供保证如发生纠纷,分支机构为单独的诉讼当事人,不必再列商业银行总行为案件当事人。 《担保法司法解释》对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发生诉讼的当事人地位所作的特殊安排,也是考虑到保险公司的特殊性质和诉讼效率的原则要求,其基本原理与操作法则与对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的考虑基本相似。
㈡ 分公司可以在银行贷款吗
您好,针对您的分公司可以在银行贷款吗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有限公司申请破产,一般应该先还银行贷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而定。1、如果在银行贷款时,已对公司的财产对其设置抵押,则银行对抵押财产具有优先受偿权。也就是说,拍卖抵押财产所得也优先支付给具有抵押权的银行,剩下的财产才属于破产财产,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分配。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2、如果银行的贷款没有抵押的,则属于普通破产债权,要先付工人工资后才还银行贷款。
㈢ 分公司可以申请贷款吗
不可以。
(1)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分公司的设立程序与一般意义上的公司设立程序不同,设立分公司只需办理简单的登记和开业手续。
(4)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公司经营决策机构。
(5)分公司名称为总公司名称后加分公司字样,其名称中虽有公司字样,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
(3)分公司可以为贷款担保吗扩展阅读:
根据《贷款通则》:
第十七条
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贷款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三、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
四、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五、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六、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第十八条
借款人的权利:
一、可以自主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依条件取得贷款;
二、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
三、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
四、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映、举报有关情况;
五、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
㈣ 企业的分公司可以做为贷款主体在银行贷款吗
借款单位必须具备的几项基本条件: 1、 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登记注册,持有营业执照; 2、 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即企业有独立从事生产、商品流通和其他经营活动的权力,有独立的经营资金、独立的财务计划与会计报表,依靠本身的收入来补偿支出,独立地计划盈亏,独立对外签订购销合同; 3、 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4、 遵守政策法令和银行信贷、结算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 5、 产品有市场; 6、 生产经营要有效益; 7、 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 8、 恪守信用等十余项内容。 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 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即原应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偿还,没有偿还的已经做了银行认可的偿还计划; 2、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年检手续; 3、 资产负债率符合银行的要求等等。 申请贷款情况说明书 要求填写两份,加盖公司公章,提供法人的人名章以及法人委托他全权办理贷款手续的委托书,企业法人的概况
㈤ 全资子公司能否为母公司担保贷款
不可以,法律没有禁止,但是根据公司法的对外担保的表决规定,就不可能形成决议,所以担保从法律上行不通
㈥ 公司可以担保别人贷款吗
法律分析:可以的,但是需要有抵押质押或反担保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㈦ 分公司可以为总公司担保吗
法律分析: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因此,分公司除非有总公司授权,不能对外做担保人。
可以充当保证人的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