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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担保的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2-08-20 03:38:19

1. 担保法 案例分析

1、如果约定是一般保证,丙、丁拥有先诉抗辩权,甲不可直接要求,如果无此约定,甲可以直接要求。
2、乙、丙、丁是连带责任保证的关系。丙、丁为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无先诉抗辩权。
3、丁要承担,丙不承担。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丙未书面同意。
4、要。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对责任范围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希望楼主尽快选择最佳答案,以便解决你提出的其他问题。

2. 银行贷款担保人有什么风险一则示例来分析

办理银行贷款需要贷款人具备还款能力,如果还款能力不足想贷款,可以去找人做担保人。但是,这个贷款担保人并不好做,会有一定的风险的。那么,贷款担保人有什么风险呢?下面就以一则示例来分析。

案情回顾:
李某想贷款买房,但是还款能力不行,银行让他找个优质客户来为其提供担保,于是李某找到了同事谢某。谢某和李某关系不错,二话不说答应了。由此,李某和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在合同中谢某承诺为李某还款承担保证责任,谢某就和银行形成了贷款保证关系。
可是李某房贷批下来后就离职了,开始还好好的还了几年房贷后就逾期了。银行联系不上李某就找到谢某让他还款,谢某觉得自己太冤枉,钱是李某借的,怎么到最后要他去当这个冤大头,便也不去还钱,结果被银行告上了法院,法院判决谢某对李某的房贷负连带责任。
示例分析:
在上述示例中,谢某是李某房贷的保证担保人,而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必须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所以谢某要对李某的房贷承担还款责任,在李某不还款时就要替他还款,这也是贷款担保人的风险之一。
李某贷款审批后,作为保证担保人,该笔贷款也会体现在谢某的征信报告里的借贷信息里,包括该笔贷款的还款信息,李某逾期,谢某的征信也会出现不良信用记录。
综上所述,贷款担保人的风险还是比较大的,所以大家在做担保时一定要仔细考虑清楚。不要轻易不熟的人,以及还款能力不行的人做担保,否则会把自己给坑进去。

3. 经济法,担保法的案例分析题 求解 问题:

我想楼上那位没明白这个问题的意思,这个案例是要考察有担保的债权和普通债权何者优先受偿,以及登记与未登记的抵押何者优先受偿的问题。所以即使借5万和借10万看起来没关系,实际上是考谁优先受偿的问题。
1、建行优先受偿10万,潘某和赵某以5:4的比例分余下的4万元。因为可以看出上述款项到期前,物权法尚未实施,所以只能根据担保法,那么担保法规定,抵押合同不登记不生效,所以赵某虽有抵押合同,但合同不生效,就是普通债权,债权都是平等的。
2、抵押合同无效。但是这里我要说的是,这道案例出得真蹩足!出题人的意思我明白,是要考察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物是无效的,但是他有没有想到,那可是抵押登记,房产证上如果写的不是李某的名字,而是李某朋友的,房管局在没有产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能给抵押登记?建行能傻到不看产权人是谁就抵押放款?只能说明他比房管局和建行都傻!
3、10万元直接归建行。该点有担保法明文规定,不解释。

4. 求助:担保法案例分析

第一题:乙没有取得所有权。不动产的所有权以登记生效,虽然甲乙已签署了合同,并且该合同成立,但没有登记,只是在他们之间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丙取得所有权。
如果租赁期届满,丙有权依所有权可要求乙腾房。如果未届满,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不能要求乙腾房,租赁合同仍然有效。
第二题,抵押合同未生效。根据担保法规定,不动产的抵押应当登记生效。如果是因丙的原因导致的未登记,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过错责任).对于抵押登记的效力,我国学者有两种观点,一是主张抵押登记为抵押权的生效要件,抵押权必须抵押登记方能成立,不经登记就不能成立;二是主张抵押登记为抵押权的对抗要件。抵押登记不是抵押权的必须程序,登记只具有公示效力,抵押登记与否不影响登记抵押权的成立。但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5. 案例分析。

吴某向银行贷款20万元,银行提出以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吴某即交出房产证,房产证记载吴某为产权人。银行与吴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期满,吴某因无力还款,银行正准备拍卖该房产时,突然接到一纸诉状,吴某之弟在诉状中提出,抵押房屋系其父母购置,应归他们兄弟二人共有,现在吴某私自抵押,请求法院判决该抵押关系无效。经查,该房屋为吴某兄弟年幼时其父母为其兄弟二人所购置,但只以吴某姓名登记,其间并无其他记载。试分析:

6. 贷款风险案例分析求答案

1.XX银行在这笔贷款管理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请予以简单说明。(至少四点)
⑴2006年企业出现亏损,无法足额偿还本息;⑵企业不提供担保,信用等级下降,贷款风险加大;
⑶银行未进行有效的催收;⑷ 银行未进行有效的贷款风险回避
2.该笔贷款在2006年8月时可定为风险分类中的哪一级?请简单说明理由。
次级贷款。该公司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本息。
3.在2007年9月时应定为哪一级,说明理由。
可疑贷款。该公司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会造成较大损失。

7. 案例分析:关于担保贷款

1、李三作为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是连带保证,在李一到期不还款时,银行就有权要求李三还款;如果是一般保证,银行应在起诉李一还款无果后,才能要求李三还款。

2、第一次法院判决中是否有判决李一还款、李三承担连带责任的表示?
(1)如果第一次的判决中有让李三连带还款的表述、或者是李一不履行法院判决后银又起诉了李三并有判决的话,法院现在划扣李三的存款给银行就没有错误;
(2)如果第一次的判决中并没有涉及让李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现在法院在银行没有起诉李三、并有法院判决确定让李三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情况下,直接划保李三的存款,属于违法。李三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3、“李三应如何索回自己被法院划转的存款”:很有可能是要不回了,因为银行一般设定的是连带保证、在起诉李一时很可能也起诉了李三:如果法院的判决中确定让李三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这钱李三是肯定要不回了。
但,李三可以在这一万被划扣后二年内,向李四索要这钱。

8. 房屋抵押案例分析

【案例】王先生的朋友李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不灵而向王先生借钱,并答应以李某名下的一套90平方米的房子作为抵押,该房子市值约70万元。于是王先生与李某签订借款协议,并订立抵押协议,借给李某40万元,并约定年利率20%,一年后归还本息,并以李某的房产作为抵押。
李某将其房产证拿来交给王先生保管。王先生和李某共同到某公证处办理房产抵押的公证,但未到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王先生要求李某还钱,但李
某还不出钱,后该房屋被他人依法保全查封。王先生问,当时借款时李某以其房屋作抵押并办理了公证,王先生对该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吗?

【分析】王先生对李先生的房屋所享有的抵押权虽办理公证,但未到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没有取得他项权证,所以抵押合同尚未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
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房屋进行抵押的,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抵押
合同才生效,未经登记,抵押权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部门为县级以上的房屋管理行政部门,而不是公证机关。

因此,虽然王先生与李某签订借款合同,但是王先生对李某的房屋所享有的抵押权尚未生效,王先生对该抵押房屋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

9. 经济法担保法案例

1.该题涉及抵押权顺位问题。李某向潘某的借款属于民间借款合同,且没有设定任何担保,属无担保债权,无权要求李某以房产变卖清偿债务。建设银行和赵某的债权设定抵押担保,故按登记先后顺序清偿。房屋变卖14万首先清偿建设银行10万且加计利息和拍卖费用,剩余不足4万不足清偿赵某。赵某和潘某有权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

2.抵押合同有效。李某构成无权处分,银行设定抵押合同并以登记,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抵押权。但是赵某的抵押合同并未登记,抵押合同有效而抵押权没有成立。

3.抵押物灭失,抵押权人可以就保险金优先受偿。但该债权未到履行期限,抵押权人可要求提存该10万元保险金以备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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