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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担保人需几个月

发布时间:2022-08-19 21:27:44

『壹』 公积金担保人条件是什么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具有本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收入相对稳定;

3、 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其帐户内有1年以上缴存额;

4、无公积金贷款余额及其它不良债务;

5、 在借款人未全部偿还贷款本息期间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6、 住房公积金担保人年龄加担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

(1)公积金贷款担保人需几个月扩展阅读: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规定: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贰』 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条件

法律分析: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本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收入相对稳定;

3、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其帐户内有1年以上缴存额;

4、无公积金贷款余额及其它不良债务;

5、在借款人未全部偿还贷款本息期间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6、住房公积金担保人年龄加担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叁』 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需要什么条件

法律分析: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必须符合的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具有本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收入相对稳定;3、 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其帐户内有1年以上缴存额;4、无公积金贷款余额及其它不良债务。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肆』 公积金担保人多久解除担保关系

法律分析:
公积金贷款担保关系的解除时间有两种情况:
1、公积金贷款正常还款一年,并且期间没有逾期过,那么就可以申请解除担保关系。如果有逾期,那么就不能解除担保关系,只能更换新的担保人。另外,如果没有特殊的原因,公积金中心也是不会同意解除担保关系的。
2、公积金贷款结清以后,担保关系就会自动解除。以自然人做住房公积金担保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本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收入相对稳定;
3、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其帐户内有1年以上缴存额;
4、无公积金贷款余额及其它不良债务;
5、在借款人未全部偿还贷款本息期间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6、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年龄加担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
自然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应提供担保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收入证明及住房公积金帐号,并与受托银行签订保证合同。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衍生问题:
公积金断交有什么影响?
公积金断交仅仅对已经存在公积金贷款者或者准备申请公积金贷款者存在影响,其他则无直接影响。
如果员工已经申请公积金贷款,而且长期断交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将剩余贷款按照商业贷款的利率计算。
如果是需要申请公积金贷款者,需要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住房公积金,并且在申请时处于缴纳状态。

『伍』 住房公积金担保人有什么要求

法律分析: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具有本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收入相对稳定;3、 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其帐户内有1年以上缴存额;4、无公积金贷款余额及其它不良债务;5、 在借款人未全部偿还贷款本息期间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6、 住房公积金担保人年龄加担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陆』 公积金担保人条件

法律分析: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必须符合的条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具有本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收入相对稳定;

3、 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其帐户内有1年以上缴存额;

4、无公积金贷款余额及其它不良债务;

5、在借款人未全部偿还贷款本息期间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6、住房公积金担保人年龄加担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 5% 的;

(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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