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贷款担保人需要什么证件
担保人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银行提供的工资流水或者其他可以证明自己收入的凭证;担保人填写好的担保承诺书,表示愿意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履行相应义务;有抵押物的,要提供权属关系证明书。
《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条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2. 银行贷款担保人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法律分析:1、担保人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银行提供的工资流水或者其他可以证明自己收入的凭证;
3、担保人填写好的担保承诺书,表示愿意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履行相应义务;
4、有抵押物的,要提供权属关系证明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四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3. 银行贷款担保人要提供什么材料
法律分析:1、个人贷款申请报告;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户口簿(借款人、配偶复印件);
4、非本地户籍人士提供有效居住证明、居住证或暂住证等(复印件);
5、未婚证明(公司或街道开具证明);
6、结婚证书(复印件);
7、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
8、配偶同意贷款证明书;
9、配偶同意房产抵押的证明书;
10、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申请人收入证明(公司出具证明);
11、房地产权证(复印件)、购房合同(复印件);
1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3、《代码证》(复印件);
14、《验资报告》(复印件);
15、《公司章程》(复印件);
16、年度及近三个月财务报表;
17、公司上个月完税证明(包括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等复印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4. 帮别人担保贷款需要什么证件
法律分析:
银行贷款担保人需要提供的材料,大致有以下几种:担保人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银行提供的工资流水或者其他可以证明自己收入的凭证、担保人填写好的担保承诺书,表示愿意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履行相应义务、有抵押物的,要提供权属关系证明书。总的来说,银行贷款担保人需要提供的材料各银行要求不一样,建议可致电各家商业银行的客服热线或银行信贷经理详细咨询。担保,是为担保某项债务的实现而采取的措施,该项债务是主法律关系,担保是从法律关系。担保,包括人保、物保和金钱担保。人保,即保证,它以人的信用(信誉)作为债权实现的担保,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其设立属于意定,需要保证人和债权人订立书面的保证合同且无需移转标的物的占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衍生问题:
如何解除担保人关系?
一般来说,在借款人还清贷款以后,贷款担保人就不存在担保责任了。贷款担保人想要解除担保的话,则要看担保人和借钱方以及贷款机构在签订贷款合同时的相关规定。通常来说,在合同规定的担保期间,担保人和借钱方的连带关系都是存在的,若是贷款合同上担保规定的担保期限到期,那么担保关系在到期后就自动解除。另外,在执行担保的历程中,需要是借贷和担保三方共同约定解除担保,才能在担保执行的过程中解除担保关系。
5. 银行贷款担保人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法律分析:银行贷款担保人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个人申请贷款担保需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1、个人贷款申请报告;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户口簿(借款人、配偶复印件);
4、非本地户籍人士提供有效居住证明、居住证或暂住证等(复印件);
5、未婚证明(公司或街道开具证明);
6、结婚证书(复印件);
7、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
8、配偶同意贷款证明书;
9、配偶同意房产抵押的证明书;
10、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申请人收入证明(公司出具证明);
11、房地产权证(复印件)、购房合同(复印件);
1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3、《代码证》(复印件);
14、《验资报告》(复印件);
15、《公司章程》(复印件);
16、年度及近三个月财务报表;
17、公司上个月完税证明(包括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等复印件)。
法律依据:《个人贷款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6. 银行贷款担保人需要什么证件
法律分析:1.担保人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银行提供的工资流水或者其他可以证明自己收入的凭证;
3.担保人填写好的担保承诺书,表示愿意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履行相应义务;
4.有抵押物的,要提供权属关系证明书。成为担保人需要的条件如下:根据银行要求办理,各银行要求不一样。但作为担保人基本条件是担保人需要有提供担保的能力(财产、信用)。(1)贷款对象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7. 银行贷款担保人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银行个人申请贷款,担保需提供以下资料:
1、个人贷款申请报告;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户口簿(借款人、配偶复印件);
4、非本地户籍人士提供有效居住证明、居住证或暂住证等(复印件);
5、未婚证明(公司或街道开具证明);
6、结婚证书(复印件);
7、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
8、配偶同意贷款证明书;
9、配偶同意房产抵押的证明书;
10、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申请人收入证明(公司出具证明);
11、房地产权证(复印件)、购房合同(复印件);
1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3、《代码证》(复印件);
14、《验资报告》(复印件);
15、《公司章程》(复印件);
16、年度及近三个月财务报表;
17、公司上个月完税证明(包括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等复印件)。
8. 贷款担保人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需要担保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籍薄,担保人月收入证明,流水账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七条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第八条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第十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8)贷款担保人什么材料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