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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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使用信用卡特别注意几下几点:
(1)发卡行若为吸引消费者申请信用卡而给予第一年特别优惠时,必须特别注意。这些促销活动的优惠通常都是短期的,不要被一时迷惑,选择信用卡还是要优先考虑长期利益。
(2)避免申请超过您负担能力的卡数。先评估自己的消费习惯、需求和财务状况,再决定需要选择几张信用卡。
(3)您必须在收到新卡时立即签字,并将旧卡剪碎,以免遭冒用。
(4)您必须妥善保管您的信用卡,一旦遗失必须立刻挂失。
(5)不论信用卡或签帐卡,您都必须维持良好的信用记录。
(6)预借现金方便是方便,但代价很高。
(7)使用循环信用可以帮助您理财,但须注意:循环信用是一种信用贷款,让您不必在缴款期限内,将所有消费金额一次还清,只要在每个缴款期限前先缴一部分的金额,但是循环信用必须另外再付利息。
(8)防止信用卡的欺诈行为。
(9)换新地址或联络电话时,要立即通知发卡行。
(10)在特约商店刷卡消费,您无须多付手续费。
(11)如果您因为没有付款,而被催收单位催缴,您有责任立即偿清欠款,严重时将负担法律责任。
Ⅱ 小额贷款 为什么要借款人交逾期风险补偿金
怕你不还,你看下贷神吧上面的催收就知了
Ⅲ 残疾证无息贷款20万
残疾人贷款优惠政策就是在残疾人贷款时候,国家给予的优惠,包括减息、免息等等。目前,各地均出台相关政策,且有所不同。各个省市的扶持政策会有不同,申请者应该以本地政策为准。一般来说,满足申请条件的残疾人可以在残疾人创业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下,向金融机构申请额度在2至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在两年内,申请人不需要支付利息,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进行贴息。所以可以知道的是残疾人无息贷款一次最多能贷5万元。
法律依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意见》 (十一)残疾人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康复扶贫贴息贷款,贴息部分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等规定进行贴息。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由各地给予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可申请扶贫小额信贷,具体贴息标准参考各地贴息管理办法执行。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应加大对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融资服务力度。有条件的地区可多渠道筹资设立残疾人小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信用良好的残疾人创业者经综合评估后可取消反担保。
Ⅳ 想了解残保金的一些事情
残疾人保障基金,是国家残联实行的管理办法,目的是促进残疾人就业,和社会保险没有关系。
但是对于公司来说,多一个人缴纳社保,计算残保金的时候,残保金金额会有影响。所以,要看你挂靠的公司。
(4)小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扩展阅读
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提案第2497号
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工作的提案
2015年,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出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然而,各地在保障金征收、使用上依然存在不少问题,致使保障金没有充分发挥应有作用,影响残疾人脱贫致富的实现。
一、支持残疾人直接就业力度较弱。各地残联财政经费预算中,用于残疾人就业和扶贫支出比例过低。
如,江西省、安徽省、山东省残联2016年收支预算中,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就业经费分别为9288.97万元、
24309.5万元、15412.08万元,其中用于残疾人就业和扶贫分别为179.98万元、9896.7万元、400万元,仅占1.94%、40.71%、2.59%。
同时,虽然《管理办法》规定,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但部分条款执行不到位。
如,《管理办法》规定保障金支持方向包括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但实际上除少数福利企业外,极少有行政或企事业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有偿创业扶持门槛设置偏高。保障金可用于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等项目,但在具体落实时门槛较高。
调研时,一些县级残联负责人表示,因为保障金是有偿扶持,担心借出去收不回而承担责任,所以不敢轻易把钱借给残疾人创业。
如,江西省规定,残疾人个人创业想获得保障金支持,需达到以下要求之一:耕种土地80亩以上、水面养殖100亩以上、养猪600头以上、养鸡鸭60000羽以上。
这些要求对健全人而言尚且不易,何况残疾人。
三、基层未做到应征尽征。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距不是很大的情况下,年度保障金与对应人口数量之比可以作为保障金征收力度的一个参考指标。
如,江西赣州市下辖18个县,人口最多的县达105万人,人口最少的县也有20万人。
2015年,征收最多的县只有200万元,最少的县仅20万元。按人口折算,年度保障金与对应人口数量比从1元/人到12元/人不等,严重偏离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县级政府不是征收不到,而是不愿征收。
主要原因是有钱不好用、不能用。一些县未足额征收的保障金都无法按规定使用完,资金结余还给财务审计带来麻烦。
四、保障金支出情况透明度较低。《管理办法》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各地应当向社会公布残保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但各地往往没有遵照执行。
为此,建议:
一、加强督促检查,推动政策落实。
保障金征收使用工作涉及人社、民政、财政、税务、扶贫办和残联等多个部门和单位,应进一步强化联络机制,建立完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方的具体任务和职责范围。
同时,根据保障金支出范围,督促地方尽快制订保障金使用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突出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这两方面重点。
二、突出就业创业,用活用好资金。在保障金使用上,各级政府和残联组织应重点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创业的扶持项目。
包括在残疾人创业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上,切实降低门槛,探索符合残疾人就业创业实际需求特点的服务方式;
降低贷款门槛,优化贷款审批流程,提升贷款审批效率;
重点解决残疾人抵押、质押和信用贷款等多种方式,多途径为残疾人创业解决担保难问题;
增加具有安置就业、扶贫开发、福射带动作用的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的资金扶持力度。
三、建立公开制度,增强社会监督。各地应尽快建立保障金收支公示制度,及时公布当年保障金征收总额、按时足额缴纳的单位、未缴纳或未按要求缴纳的单位以及保障金使用情况等重要信息。同时,强化社会监督,推动职能部门和各缴纳单位共同做好保障金征收和使用工作。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497号(社会管理230号)提案答复的函
全国政协九三学社界别:
贵界别提出的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工作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对残疾人就业的促进作用
201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残联修订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晰了部门责任,严格了管理,提出了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的要求,
在促进残疾人就业、减免小微企业负担、提高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缴率、体现社会公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目前,各地基本出台了《办法》地方实施办法,正在逐步落实中,并已产生了良好的效果。
一是新增按比例就业人数显著提高。
《办法》通过调整保障金征收标准、加大奖励、公示和监督力度等措施,调动了各类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
各地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较《办法》实施前有较快增长,特别是部分高收入用人单位尤为显著。
鉴于多数地区《办法》实施时间较短,政策效应尚待进一步释放。
二是应缴尽缴率大幅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责任意识增强。
地税部门被明确为保障金征收责任主体后,征收力度明显增强,尤其是未主动申报单位被视为未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这一规定对无视规定的用人单位提高法律责任意识作用显著。
三是缴纳标准更加彰显公平,高收入行业招收残疾人积极性增加。
用人单位平均工资标准代替社会平均工资标准后,适当减轻了中小型微利企业的责任。
金融、高科技行业也更多地承担了与自身能力相适应的社会责任,招收残疾人的积极性显著增强,残疾人进入高收入行业的机会有所增加。
二、关于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2018年1月,中国残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1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意见》
(残联发〔2018〕6号),要求残疾人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康复扶贫贴息贷款,贴息部分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等规定进行贴息。
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由各地给予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
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可申请扶贫小额信贷。
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应加大对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融资服务力度。
有条件的地区可多渠道筹资设立残疾人小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
对信用良好的残疾人创业者经综合评估后可取消反担保。
残疾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鼓励地方开展一次性补贴试点。
目前,各地正在进一步细化、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扶持力度进一步增强。
三、关于建立公开制度
《办法》明确要求残联公布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情况;地税公布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的情况;残联和财政部门公布保障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的支出情况。
2015年,国务院残工委印发通知要求全国各省份至少选取一个地级市开展按比例就业公示试点,目前全国共有62个市已经按要求全面开展了按比例就业公示试点工作。
“十三五”期间,此项工作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
同时,按照《财政部关于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4〕368号)规定,保障金项目收支转列一般公共预算,不再单设相应支出科目,公示保障金支出目前已难以操作,中国残联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研究当前制度下的公示办法。
四、下一步的工作
正如贵界别在提案中所指出的,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
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残疾人就业面临着更大挑战,必须加大保护力度。为进一步完善按比例就业政策和保障金征管制度,切实促进残疾人就业,中国残联将推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宣传,引导企业履行按比例就业法律责任。
帮助用人单位充分了解自身责任和残疾人的就业潜力,积极开发工作岗位。
二是进一步督导地方制定针对用人单位的补贴奖励标准和办法。
三是积极研究有效促进残疾人就业增收的激励政策措施,确保对残疾人就业扶持所需资金予以合理保障。
四是加强就业年审数据共享,推动按比例就业公示。
帮助用人单位和残疾人了解彼此需求,实现人岗对接。
五是启动《残疾人就业条例》修订工作,完善按比例就业和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相关规定。
衷心感谢贵界别对残疾人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8月29日
资料来源中国残联 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2497号提案及办理复文
Ⅳ 财政局拔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收到后应如何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Ⅵ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 补偿金管理办法(修订)》政策有哪些内容
为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一)广西扶贫小额信贷进入集中还款期,对风险补偿金的启用已提上日程。
2019年,我区到期的扶贫小额信贷余额168.93亿元,占贷款余额总量(232.74亿元)的82.75%,尤其是第三、四季度,到期扶贫小额信贷33.59万户、152.79亿元,占全年到期贷款的90.44%。部分扶贫小额信贷出现逾期,亟待明确风险补偿金的补偿标准和启用程序。
(二)2018年国家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反馈广西问题指出广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制度不健全。审计发现,某县未按规定制定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
《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8年国家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反馈广西问题整改落实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扶领发〔2019〕7号)要求广西银保监局和自治区财政厅牵头完善自治区层面的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指导县级完善风险补偿制度。
(三)市县及金融机构多次提出调整意见。
随着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形势的变化,市县和放贷银行多次要求对原来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桂财农〔2017〕58号)进行修改,以合理确定风险补偿比例,并明确风险补偿金的启用程序、损失认定标准等事项。
二、修订的目的
本次修订的目的,是为了鼓励、督促相关部门和放贷银行依法依规、扎扎实实做好扶贫小额信贷的回收工作,尽最大可能减少国有资产损失。
受上级政策和历史因素的影响,广西扶贫小额信贷在准入时未能严格审核,贷后管理也不如同类商业贷款严格,如果在最后的回收阶段还不能妥善做好问题授信的清收追偿工作,那必然会造成国有资产的巨大损失。
因此,通过本次修订,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政策导向作用,督促各级各单位严格贯彻落实自治区领导在2019年全区扶贫小额信贷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层层压实责任,倒逼工作落实”;督促放贷银行“切实负起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主体责任,按照规定严格做好贷款的审核、发放、回收等工作”;督促相关部门用好用足政策、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给予放贷银行最大限度的支持,共同做好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和回收处置工作。
三、政策依据
(一)《关于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17〕42号)
(二)《中国银保监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24号)
(三)《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
(四)《关于全面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65号)
(五)《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
(七)《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75号)
(八)《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
(九)《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
(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十一)《关于进一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桂开办发〔2016〕70号)
(十二)《关于稳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补充通知》(桂开办发〔2016〕177号)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八章,共三十六条。第一章为总则,说明了《办法》制定的背景依据,明确了风险补偿金发放的对象和范围;第二章为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明确了县级风险补偿金管理机构、议事规则和各单位职责;第三章为风险补偿金的来源和补充,明确了风险补偿金的来源、补充机制和拨付程序;第四章为风险补偿金的日常管理,明确了日常管理的责任部门、三方共管机制、月报制度和补偿比例;第五章为风险补偿金的启用,明确了损失认定标准、负面清单制度、风险补偿金启用程序和退回机制、业务所需材料等;第六章为风险补偿金绩效考核,明确了考核要求和缓冲机制;第七章为保障和监督,明确了监督机制和问责依据;第八章为附则,明确了文件解释机构以及其他附加条款。
五、需要说明的重点问题
(一)风险补偿金的补偿比例。
从外省的情况看,全国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开展情况较好的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扶贫小额信贷累计投放4.3亿元(其中户贷企用2.24亿元),对户贷户用资金补偿比例90%,对户贷企用扶贫小额信贷不予补偿。截至6月13日,该县4300多万元的风险补偿金仅启用45万余元。从我区的情况看,自治区扶贫办、金融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均提出应将风险补偿比例设定为70%,而各市对风险补偿比例的意见不一,百色、河池、梧州、崇左、桂林、来宾、玉林、钦州、防城港等9个市同意风险补偿比例为70%,柳州、贺州两市建议按50%—70%执行,南宁、贵港、北海等3个市建议按50%执行。
为达到既合理分担信贷损失、确保不出现系统性风险,又压实放贷银行清收责任、尽量提高贷款回收率的政策目的,综合考虑各方意见以及我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情况,本办法将风险补偿比例由原来的50%调整到70%,并保留风险补偿金不实行限额管理的规定。
(二)明确风险补偿金和担保金的区别。
中央各部委相关文件多次强调,不得将风险补偿金混同为担保金使用。风险补偿金来源于财政性资金,是政府为了鼓励相关主体向政策鼓励发展的领域投入资源、从事经营活动、完成特定任务而给予的一种补偿资金。而担保金则是在债务人不按约履行还款责任时需承担偿还义务的资金。两者的性质和会计处理方式均有本质不同。按照上述规定,风险补偿资金不能混同于担保金、不能直接代偿贫困户的逾期贷款。否则,将违反中央文件规定,并会触及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政策红线。因此,在本办法的相关条款中,明确风险补偿金只是对放贷银行的合理损失进行补偿,并确认为银行的收入。
(三)对扶贫小额信贷的合理损失进行补偿。
本办法所称合理损失是指符合扶贫小额信贷经营活动常规情形,剔除了异常因素所致损失之后的贷款损失。政府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其本意是对金融机构因放宽授信条件而多承担的风险进行补偿。但是,部分放贷银行在放宽授信条件的同时,也放松了贷后管理的力度,导致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步步累加,直至出现不良。因此,对扶贫小额信贷所形成的损失,在考虑进政府力推所带来的准入风险之外,还要考虑放贷银行贷后管理松懈、清收不力的影响和个别搭乘扶贫小额信贷便车违规发放的情形。这部分扶贫小额信贷损失即为不合理损失,由县里根据产生原因和责任划分,自行协调解决。另外,本办法制订了缓冲机制,采取全区各县扶贫小额信贷损失率横向对比和阈值相结合的方式,对扶贫小额信贷损失率超过10%且高于全区扶贫小额信贷平均损失率的县,其新发生的扶贫小额信贷损失暂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四)风险补偿金的启用时间。
风险补偿金是减少放贷银行损失的最后一道关口,以呆账认定金额为基础来计算补偿金额。为鼓励、督促各方加快清收进度、加大清收力度,尽最大可能减少国有资产损失,风险补偿金的启用以完成呆账认定为前提。如果县级清收工作开展顺利,在较短时间内收集整理出完整的证明材料,即可按照财政部印发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财金〔2017〕90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呆账认定,并申请风险补偿金。此项制度设计主要是为了防止出现部分单位消极怠工、放慢清收工作、直接拖延至风险补偿金启动时间的现象。
(五)穷尽追索的要求。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精神,放贷银行应在各相关部门的协助下,查清贷款贫困户或企业名下财产,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查封、扣押、冻结,并积极跟进诉讼程序,尽快执行相关财产。上述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贫困户或企业名下所有银行账户的存款(法律不允许扣划的除外),土地(林地)使用权、相关资源承包权、房产、钢结构厂房、机器设备、车辆、股权、其他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等。
(六)怠于行使代位追索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针对户贷企用扶贫小额信贷而言,贫困户未使用贷款且不具偿还能力,企业从贫困户处获得资金而对贫困户负有债务,且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专属债权。这一情形,符合代位权诉讼的条件。放贷银行可依此项规定直接向法院起诉企业,并将贫困户列为证人或第三人。如果放贷银行怠于行使代位权进行追索,错失清收时机,致使企业转移财产,造成贷款损失的,不纳入补偿范围。
(七)用扶贫小额信贷承接问题授信。
用扶贫小额信贷承接问题授信是指扶贫小额信贷发放时,企业存在资不抵债、征信逾期,或是企业原来的贷款因违法违规被要求收回等情形。这种情况属于非正常发放的户贷企用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不予补偿,由县级协调解决。
(八)对风险补偿金不予补偿部分的解决途径。
本办法明确规定,由县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和放贷银行对因不正常、不合理发放而造成风险补偿金不予补偿的扶贫小额信贷进行成因分析、责任划定和组织协调,以确定政银分担比例。这部分扶贫小额信贷的补偿不受本办法约束,不得使用风险补偿金,由县级在充分尊重历史事实、保障各方合理诉求、维护脱贫攻坚大局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制定补偿方案。
(九)其他相关问题。
1.本办法第四条所提“符合条件”指的是发放了扶贫小额信贷且不存在违法违规发放的情形,侧重点在于不存在违法违规发放的问题。
2.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提市场化方式处置不良贷款,是指放贷银行依照相关规定将进行债权转让,以降低不良贷款比率的做法,包括但不限于单户债权转让、批量不良转让、不良资产证券化、基金方式进行不良贷款转让等方式。市场化方式进行不良贷款处置后,放贷银行即可依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财金〔2017〕90号)进行呆账认定,并完成风险补偿和呆账核销等工作。
3.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需在与县里首次开展合作前,以正式文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准入。自治区财政厅在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质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列入准入名单。自治区财政厅将定期向社会公告准入名单,并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水平,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网站)
Ⅶ 小额贷款风险补偿金
小额贷款多多少少有点风险的,现在的小额贷款真的是很多种多样,但是要求很高,美借审核一般只要几分钟,然后一个小时左右就能下款,算是比较容易申请的。楼主可以试用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