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个体经营申请贷款的申请书要怎么写
关键还是财务盈利分析或项目经济效益分析;首先项目要有盈利,其次是有能力偿还贷款,并有资金偿还计划(表)。商业计划书的其他所有部分都要围绕项目盈利或如何保证实现经济效益来写。借贷人(也是审查你商业计划书的人)最关心的是:借出去的钱是否可以安全收回本息。专家建议:你的商业计划书应该根据项目性质来安排模板格式,其实大部分项目编写商业计划书的目的都是要钱(借贷或资金参股),一般商业计划书的格式都可以参考。 具体看下网站
www.cb12333.com/onews.asp?id=137 很好的
申请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的材料及步骤
1、 提供材料
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合理有效的身份证明(身份证)、贷款创业项目计划书。
2、 申请步骤
(1) 自愿向创业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 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汇同相关部门对申请贷款担保的申请人的申请人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
(3) 由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将初审合格的申请人的相关材料保送市担保机构。
(4) 市担保机构对担保申请进行审核。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后,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将申请人的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有贷款担保协作关系的商业银行进行贷款审查。
(5) 商业银行经审核同意贷款后,与担保机构签订担保合同,与贷款申请人签订贷款协议,发放贷款,并在申请人的《自主创业证》上注明已办理担保协议。
小额担保委托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
(个体经营用)第一联
编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户籍地址
区(县) 所属社区
家庭住址
区(县) 所属社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编
本人身份
下岗失业□ 大学毕业生□ 复员(转业)军人□ 农村转移劳动力□
再就业优惠证编号:
个体经营企业名称
营业执照号
地址
联系电话
从业人员总数(人)
经营范围及项目:
申请小额担保委托贷款金额
贷款期限
本人从事微利项目个体经营,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委托贷款财政贴息。并承诺:本表所填资料真实,在享受财政贴息期间只经营微利项目否则退还已享受的财政贴息资金。
贴息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担保栏:
担保人姓名:
担保人现住址
担保人身份证号码
与申请人关系
亲属
非亲属
本人自愿以个人信用担保,监督和督促贴息借款人履行诺言、贴息借款人违背承诺时协助追补已享受的财政贴息资金。
担保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就业服务局担保中心确认意见:
(公章)
主管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经办银行复核意见:
(公章)
主管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㈡ 青年创业小额贴息贷款申请怎么写
这个有点多不好写,建议你去别的地方问吧!
㈢ 小额担保贷款贴息需要上报哪些材料
答: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各地市经办行,要向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提交当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并附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名单及《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小额担保贷款合同复印件、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凭单、当地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意见等凭证材料,经专员办审核后报总行汇总。
㈣ 怎么申请妇女小额贴息贷款
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是根据2009年7月,国家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妇联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财经﹝2009)72号)精神,在西部省(区、市)实施的一项由中央财政为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全贴息的特殊优惠政策,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妇女事业发展的重视和关心,体现了相关部门对妇女创业就业的支持和帮助。
贷款对象和贷款条件:有创业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妇女;有可行性生产经营项目、有创业愿望和能力、有还贷能力的农村妇女;符合上述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经济实体。
贷款额度:个人首次最高可贷8万元;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人均最高贷款额度可达10万元。
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
贷款贴息标准和范围:对个人从事微利项目发生的贷款,由中央财政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给予贴息。我省规定的微利项目具体指除广告业、桑拿业、按摩、网吧、氧吧等高利润行业及其它国家产业政策不鼓励的行业以外的项目。
担保方式:申请人应为贷款提供反担保,具体方式按照各银行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的基本规定实行。银行可灵活采取以下方式:
1、以财产(房产)抵押、公务员信用作为担保。
2、以农户的林权作为担保物。
3、以农户联保、动产担保、“农村专合组织+农户”或“协会(基地)+农户”等多元化担保方式担保。
4、对女性创业经资信评估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可免除担保发放信用贷款
还款方式:个体经营者小额担保贷款还款方式为一次性还款,结息方式按照银行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企业经营者小额担保贷款还款方式由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共同商定。
经办金融机构:全省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由各级农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联社承担,其他商业银行应积极开展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
办理所需材料: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办理所需材料,按经办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办理程序:
1、城镇登记失业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提交当地人社部门审核。
2、农村妇女按行政区划向户籍所在地妇女组织提交贷款申请,当地妇联按村级→乡级→县级妇联组织的程序对借款人申请进行逐级把关后由县级妇联统一提交同级人社部门审查,人社部门审查后推荐至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审核。担保机构审核通过后承诺提供担保,金融机构审核通过后办理贷款手续。
3、工会、团委推荐的贷款申请人,在完成初审后将资料提交妇联,由妇联统一报人社部门审核。
㈤ 小额担保贷款实务指南的图书目录
第一部分 贷款操作实务
第一章 小额担保贷款基础知识
一、小额担保贷款的概念和特征
二、小额担保贷款扶持的对象范围
三、小额担保贷款的用途及还款方式
四、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
五、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六、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七、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和反担保
八、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流程
九、小额担保贷款业务部门职责分工
十、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经办机构职责
十一、小额担保贷款风险管理
十二、小额担保贷款统计
第二章 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和受理
一、接受咨询
二、业务受理
三、初审
四、注意事项
第三章 贷前调查
一、贷前调查的概念和基本要求
二、贷前调查的内容和方法
三、个人和小企业贷款贷前调查的要点
四、综合分析和出具调查报告
五、贷前调查工作要点及注意事项
第四章 担保与反担保
一、担保业务流程
二、担保申请的受理与核查
三、担保项目初审和实地调查
四、落实反担保措施
五、实地核查
六、担保建议
七、担保项目评审与决策
八、担保机构承诺担保
九、担保与反担保工作要点及注意事项
第五章 贷款发放
一、贷款审批
二、签订保证合同及借款合同
三、贷款发放
四、贷款发放后管理
五、贷款发放注意事项
第六章 贷后管理
一、贷后跟踪管理
二、到期贷款的回收管理
三、逾期贷款的管理
四、呆坏账的认定、核销
五、贷后管理注意事项
第七章 财政贴息资金管理
一、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
二、财政贴息比例和额度
三、贴息资金的预算管理
四、贴息贷款的申请和审核
五、贴息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六、奖补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七、统计报告制度
八、监督管理和责任
九、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注意事项
第八章 信用社区
一、信用社区的创建标准
二、信用社区创建的程序
三、信用社区工作职责分工
四、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
五、信用社区信用调查
六、信用社区的考核和奖励
七、信用社区的撤销
八、信用社区的贷后管理
第九章 贷款档案管理
一、贷款档案的概念
二、贷款档案管理的原则
三、贷款档案的归档
四、贷款档案的基本内容
五、贷款档案的日常管理
六、贷款档案管理注意事项
第十章 制度建设
一、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平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制度
二、担保机构工作制度
三、目标考核和绩效激励制度
第二部分 政策文件
国家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号)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2003]134号)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51号)
财政部《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财金[2004]66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报送百家社区就业重点联系城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展情况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4]96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再就业优惠证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样式〉的通知》(劳社厅函[2005]474号)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
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监发[2006]69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7]53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联系城市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进展情况调度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7]17号)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 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
财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8]77号)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100号)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贴息比例的通知》(财金[2009]41号)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9]72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展情况调度的通知》(人社厅函[2009]271号)
地方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财政厅、金融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内劳社办字[2009]113号)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管理 推动创业带动就业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长银发[2009]93号)(215)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09]14号)(221)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35号)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 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的通知(合银发[2008]286号)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 积极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福银[2009]21号)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 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的通知》(南银发[2008]212号)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 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的通知(济银发[2008]205号)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郑银发[2008]230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湖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等9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34号)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宁银发[2009]64号)
重庆市就业再就业领导办公室 《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办法》(渝再就业办字[2008]16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支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8]92号)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办法 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通知》(云劳社办[2008]322号)
第三部分 业务文本样例
江西省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标准化操作范本
濮阳市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
第四部分 地方经验
吉林省小额担保贷款“5×3”工作模式
河南省建立机制 完善政策 促进小额担保贷款良性循环
江西省完善五大体系 发挥小额贷款扶持创业带动就业作用
㈥ 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
第十八条 经办银行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贷款项目是否属于贴息项目进行审核;
(二)对贴息贷款的使用方向进行监督,确保贴息贷款用于微利项目和符合要求的小企业;
(三)单独设置贴息贷款业务台账,妥善保管贷款合同及相关业务凭证,配合有关部门检查;
(四)认真做好贷款贴息的审核、申报工作;
(五)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担保机构应积极做好对借款人的担保服务工作,对担保的贷款项目、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利率等进行认真核对和确认。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辖区内贷款贴息的申请、审核工作;
(二)做好与有关部门及经办银行的协调、配合工作;
(三)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核贴息申请,及时拨付贴息资金,提高贴息资金使用效率;
(四)加强对贴息资金的监督与管理,保证贴息资金专款专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贴息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处理和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贴息政策落到实处;
(五)加强对担保基金风险补偿资金和贷款奖励性补助资金的管理;
(六)根据规定需要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专员办负责对当地贴息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不定期的开展检查。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和小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银行等有关机构未能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银行等机构按各自的职责承担责任,并共同负责追回贴息资金,登记借款人和小企业的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三条 对经办银行虚报材料,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财政部门应追回贴息资金,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担保机构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虚报材料、骗取挪用财政贴息资金的,财政部将采取责令纠正、追回已贴息资金等措施,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㈦ 什么是金融信贷扶持政策国家对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有什么具体要求
金融信贷扶持政策是国家对创业者在金融信贷领域所给予的优惠政策,其意义主要是在金融信贷方面减轻创业者的信贷压力,帮扶创业者创业成功。
在对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上,2013年9月8日,国家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2013〕84号)做了如下规定:
①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和财政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要坚持自主自愿、诚实守信、依法合规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对于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财政贴息资金审核,规范政策执行管理。
②财政贴息资金支持对象按照现行政策执行,具体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刑释解教人员,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上述人员中,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农村妇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可以适度给予重点支持。
③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为,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妇女最高贷款额度8万元,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最高贷款额度5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贷款额度20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妇女最高人均贷款额度为10万元。
④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对展期和逾期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㈧ 小额担保贷款审批表
小额贷款申请条件:
1、为年满十八周岁中国大陆居民;
2、有稳定的住址和工作或经营地点;
3、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4、无不良信用记录,贷款用途不能作为炒股,赌博等行为。
5、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㈨ 政府创业贴息贷款的申请流程是怎么样的
大学生创业贷款申请材料
申请条件如下:
1、购车者必须年满18周岁,并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购车者必须有一份较稳定的职业和比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或拥有易于变现的资产,这样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3、在申请贷款期间,购车者在经办银行储蓄专柜的帐户内存入低于银行规定的购车首期款。
4、向银行提供银行认可的担保。如果购车者的个人户口不在本地的,还应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银行不接受购车者以贷款所购车辆设定的抵押。
5、购车者愿意接受银行提出的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㈩ 留学回国人员创业怎么贷款
留学生回国创业贷款申请过程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