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给别人担保的贷款,到期了没还,作为担保人,要是不还,会有什么样的后果
后果就是对方起诉到法院,法院判你承担还款责任,如果你仍不还,那么就会被强制执行。如果你有还款能力不还款,那么可能会触犯拒执罪(要被关起来的)。
你还款后,可以向贷款人追偿。
Ⅱ 借款人不还钱,也有担保人,银行该找谁
一个是借款人,一个是担保人,都还不上钱,作为银行这个债权人来讲,自然是要两个一起找了,借款人和担保人,谁能把这笔钱还上,对于银行来讲都是可以接受的。至于还钱之后,担保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债务问题,那就与银行没有关系了。
正因为现在法律是比较明确的,所以银行等金融机构如果要求借款人找寻担保人时,签署的一般都是连带责任担保,方便未来银行追讨债权。作为担保人事先一定要想清楚自己的能力,不要最后将债务变成自己的,让自己变成债务纠纷的义务承担方。
所以说,不要轻易的替他人担保,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形成一个观念,就是你所签下的每一个字都应当慎之又慎,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所签下的每一个字,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Ⅲ 贷款人和担保人都无力偿还贷款,法院会怎么判
贷款人和担保人都无力偿还贷款的,法院会根据审理情况,依法判决贷款人归还贷款。
担保人要看担保协议里面约定的担保范围,如果是连带保证,就要对整体债务负责,如果约定了担保范围,就在担保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 。
如果贷款人和担保人确实无履行能力的,也可以由法院暂时中止执行,等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可随时恢复执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
2、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Ⅳ 帮别人担保贷款,如果贷款人到期拒不还款,担保人该怎么办
督促贷款人还款。
担保人如果手中有抵押物,就不用怕。如果没有,那就只有等着对方起诉,你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后,你再向贷款人进行追偿。
Ⅳ 贷款人不还钱,担保人有什么后果
贷款人不还钱,担保人是有一定的责任的。
担保人的责任:
1、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担保法解释》,在不同情况下,保证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有:民事责任、民事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责任、赔偿责任。
2、《担保法》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3、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4、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Ⅵ 贷款人不还钱,银行起诉担保人怎么办
请回去看你的担保合同,银行贷款担保一般是连带责任担保(有利于降低贷款风险),如果是连带责任担保,银行可单独起诉担保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归还贷款本息),没法拖,应诉与不应诉结果都一样,更不必浪费律师费。如果是一般担保,银行必须先起诉借款人,或同时起诉借款人和担保人,担保享有先诉抗辩权。
Ⅶ 贷款人不还款担保人也没有能力还款怎么办
法律分析:银行会追究。担保人(保证人)在债务人到期不归还欠款的情况下,即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不论债务人是否有能力还款,是否实际履行还款。具体承担责任的方式按保证方式的不同而不同:
1、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务人的财产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同一的还款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论债务人是否有财产,是否经过法院强制执行,保证人都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向债权人偿还欠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