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借款人私自改变借款用途的怎么办
根据法律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所以,借款的用途不合法也可以认定为无效。
另外,如果债权人明知对方将借款用于违法行为,比如赌博,法律不会保护债权人利益。如果债权人明知对方用于犯罪行为,还有可能构成共同犯罪或者其他罪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㈡ 私自改变贷款用途有哪些风险
根据《合同法》第203条规定,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并未得到贷款人同意的,这是一种违约行为,贷款人可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这是由于贷款人是根据贷款用途来确定借款人的偿还能力从而同意贷款的,如果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可能会导致贷款人到期不能收回贷款。借款合同中之所以规定借款用途法定条款,主要是促使借款人按计划使用贷款,将有限的贷款用到急需的、有较好经济效益的地方去,同时也保证收回贷款的安全性。
㈢ 是否可以随意改变借款用途
借款人不可以随意改变借款的用途。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如果借款人擅自更改借款用途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借款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㈣ 借款人擅自改变了借款用途,现在还不了款。银行起诉要担保人还,担保人能免责吗
既然担保,就应当承担归还责任,用途改变,不能免除责任。
㈤ 银行的贷款,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现在款还不上,担保人承担什么责任
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借款用途的变更,虽然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但却无形中加大了担保风险。
认定借款方是否改变贷款用途,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系统的评价:首先,应当对照贷款合同中有关贷款用途的约定,如果约定具体明确,那么,未按照该用途用款即构成改变用途;如果约定不具体,仅仅约定“流动资金贷款”或“固定资产贷款”,那么,只要是用于二者,不论具体用途,均不构成变更贷款用途。
担保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具有一定的依附性。根据担保法规定,借款合同双方变更借款合同内容须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否则免除担保责任。变更贷款用途系对合同的重大变更,应当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
㈥ 改变贷款用途的后果
一、改变贷款用途的后果是什么
1、改变贷款用途涉嫌贷款诈骗罪。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并未得到贷款人同意的,这是一种违约行为,贷款人可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所谓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二、贷款用途有哪些
贷款的合规用途一般分为这几大类:企业经营、消费、装修、教育、婚庆、旅游、其他。而且都需要提供相对应的发票、合同、收据或其它等证明材料,贷款用途填写不可大意,要填写真实,切莫弄虚作假抱有侥幸心理,一旦被发现不仅会收回贷款,还会被追究责任。
㈦ 贷款的用途不真实担保人能否免除担保责任
贷款用途不真实担保人不可以免除担保责任,对借款如何使用是借款人自主利用资金之行为,借款人单方改变借款用途;
出借人未参与协商,不属于借贷双方私自协商变更主合同之情形,保证人仍应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借款人未经保证人同意,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如果出借人已在保证合同中明确承诺监督借款人专款专用,且未尽监督义务而造成借款被挪作他用的,保证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㈧ 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后,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借款人和债权人没有恶意串通的,即使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担保人也必须按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不能因借款用途的改变而丧失担保责任,借款人在借款时,不存在欺诈,借款人知道真实借款用途的,担保人也必须按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在签订担保合同时,约定改变借款用途后,担保人就不承担责任的,借款人改变用途后,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