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所有贷款户都相互担保合法吗
法律没有这方面的详细规定。这属于银行企业自行制定的贷款条件和行为,一般银行的贷款产品都会经过银监会报备同意才会执行。如果觉得有问题,可以去当地人民银行(银监会派出机构)咨询或者投诉
㈡ 两个公司相互担保贷款属于违法行为吗
1、两个公司想到提供担保不违法。
2、法律对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没有限制。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定后,即合法有效。
《担保法》
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公司法》
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㈢ 两个人互相担保贷款,同时写好免责任,那如果一方不还,另一方有责任吗
由于这种免责约定的行为与签署的担保合同相悖,侵害发贷方的合法权益,因此不受法律保护。如果一方不还,根据这两人对外签署的担保合同执行。
执行担保责任后,两个人之间可以再起诉针对免责约定问题进行诉讼。
㈣ 担保圈五个人,本人不知情,第六人加入担保圈并贷款,逾期还不了款,面临被银行起诉,怎么办
300个圈5个人,在你不知情的情况下递入人员加入担保圈丙贷款,如果逾期还不了款的话,那么担保圈的人具有同时还款的义务,毕竟他们做了担保。
㈤ 父子互相担保贷款违规吗
这种行为一般情况下是不违规的,因为父子两个人是不同的个体,如果他们两个人资质都比较好的话,可以进行互相担保的,这也是银行允许的。
㈥ 互为担保贷款违法吗
互为担保贷款不违法,但须为担保方负责还贷。无法如期偿还贷款,借款方可处理担保人的抵押物用来清偿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㈦ 两个人都想贷款可以互相做担保吗
双方互相担保,双方都想贷款这样可以贷款,使用联保贷款即可。
1、业务申请,提交相关资料;
2、联保成员签订授信合同和相关担保合同;
3、落实担保,缴存足额保证金,并按照授信要求办理相关担保登记、公证和保险手续(如需);
4、获得融资,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授信额度;
5、归还融资,按照合同约定方式还款。
㈧ 什么是担保圈
担保圈现象是近年以来资本市场的一个比较奇怪的现象,其威胁性也非常大,简单而言就是多家上市公司利用规定的相关担保条款的漏洞,形成一个相互的担保体系,以减少各自运营风险,并更大程度地获取收益的一种形式,这是我个人的一种理解。
目前比较常见的形式主要有互相担保型
昨天,*ST山焦表示,为山西三维5000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提供连带责任的担保。截至公告日前,*ST山焦的对外担保总额已经高达4.5亿元,其中对山西三维一家的担保总额就有2.5亿元,占到其担保总额的55.6%。值得一提的是, *ST山焦08、09年的净利润分别为-2.38亿元、-7.45亿元,今年一季度的业绩也不如人意,而山西三维既不是其子公司,和*ST山焦也无关联关系,*ST山焦在连续两年亏损的情况下,为何冒着风险给一家没有关系的公司提供如此巨额的担保呢?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早在2009年,*ST山焦和山西三维就签署了互保协议,拟为双方开展银行授信和申办融资业务相互提供担保。虽然*ST山焦的资产负责率在70%以上,山西三维还是频频向其伸出援助之手。截至日前,山西三维累计为*ST山焦担保了2.69亿元。
像*ST山焦和山西三维这样的担保类型并非孤例,牵一发而动全身,由于相互担保引爆的多米诺骨牌效应也不是没有发生过。今年2月,*ST锦化破产重整使得其与*ST锌业、金城股份之间的辽西担保圈浮出水面。
超额担保型
4月1日,天音控股称,拟为其子公司天音通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提供65亿元额度担保,并根据其持有的股权承担相应比例的担保责任。截至09年末,天音控股的净资产只有22亿元,65亿元的担保是其净资产的3倍还多,着实让人捏了一把冷汗。更严重的是,天音控股近年来一直处于超额担保的状态。年报显示,公司07、08、09年的担保总额分别为32.45亿元、31.17亿元、37.87亿元,占同期公司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28.71%、202.06%、207.24%。
除了天音控股以外,*ST金杯、中关村、新华锦、万家乐、重庆港九等五家公司也存在类似的超额担保问题。WIND数据统计显示,上述公司去年担保总额占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882%、184%、146%、122%、100%。一旦风险引爆,上述公司即使“倾家荡产”也无法摆脱担保的泥潭。
担保出事型
*ST源发近日诉讼不断,均是来自多年前对上海华源针织的两笔担保。
2005年,*ST源发为华源针织的1100万元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的担保。不知是经营还是资金链出了问题,本应在2006年还贷的华源针织却一拖再拖,*ST源发也成为银行的追债对象,讼事缠身。这场官司历时4年,就在昨天,*ST源发还收到了上海金山区人民法院的二次判决书。虽然法院判华源针织在10天内归还借款以及相应的利息,但是华源针织有没有财力归还就不得而知了。
因为担保对象出事而导致上市公司受牵连甚至是“代人受过”的情况屡见不鲜。就在上个月,高新发展旗下的多处房产继续被法院查封,就是源于2003年一笔8000万元贷款的担保。记者了解到,高新发展因为担保问题引发的麻烦并不止这一笔,2007年该公司也因为之前的担保而使得旗下的土地房产被查封。
㈨ 夫妻双方可以互相担保贷款吗
贷款申请中,夫妻是不可以互相担保的。
因为夫妻双方均有共享和支配家庭财产的权力,如夫妻互相担保就等于申领人为自己担保,形成假保,属于无效担保。但是夫妻可以做共同还款人,担保可以找父母、兄弟姐妹及朋友等人。
银行贷款担保人担保的期限一般依据合同而定,如果贷款合同中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贷款担保人需满足的条件包括:
1、与本案资金牵连,仅存在担保关系;
2、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有人身自由权;
3、具有代偿清贷款的能力;
4、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充当保证人。
5、离退休人员不能进行担保,贷款地以外的外籍人士不能担保;
6、国家机关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不能为它人担保。
(9)相互担保担保圈贷款扩展阅读:
贷款担保人的责任:
1、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担保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担保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担保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担保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5、一般保证的担保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6、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担保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7、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㈩ 同时贷款的两个人可以互相做担保人麼
可以的。
担保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资格,即满足所需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五)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10)相互担保担保圈贷款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