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农业发展银行对个人贷款吗
可以对个人贷款的。
贷款条件:
非粮棉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请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试行)》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满足:
1.借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政策,并能够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2.具备从事借款相关行业的资质和能力,按规定须经有关政府部门或管理机构认证或许可的,应能提供认证或许可的证明材料。
3.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规定应进行信用评级的借款人,经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评定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
4.财务和信用状况良好,借款人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高层管理人员遵纪守法,近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5.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调查及贷后管理,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经营财务资料,能够积极配合落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风险防控措施。
6.外币流动资金贷款的借款人,需拥有自营进出口权,借款须有特定的外汇用途,如进口付汇等。
申请中期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的借款人,除具备上述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条件之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原则上应提供经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
2.本笔贷款发放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3.属种养业、加工业等企业,主营业务突出,因其生产经营周期较长,确有必要发放中期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
4.经营效益较好,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为正。
5.能够提供符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要求的担保。
6.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建立信贷关系1年以上。
申请循环贷款的借款人,除具备上述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条件之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上一年度销售款回笼至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金额与其年主营业务销售收入的比例高于50%,或上一年度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月均贷款余额与其月均销售款回笼至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数额的比例低于50%。
2.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原则上应提供经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
3.信用等级为AA级(含)以上,本笔贷款发放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
4.经营状况稳定,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为正。
5.能够提供符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要求的抵、质押担保或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的企业法人为其提供的保证担保。
6.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建立信贷关系1年以上。
非粮棉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请商业性项目贷款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满足:
1.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规定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具备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规定资质的机构出具(额度在3000万元以上的贷款一般应由乙级或相应级别(含)以上的机构出具),并有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2.对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其资金申请报告已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对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其项目申请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复同意;对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已履行备案手续。
3.项目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相关产业、区域政策,以及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等政策法规要求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政策。
4.项目各项资金来源明确并有保证,资本金来源及比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但不得低于20%。
5.借款人或项目实施需行政许可的,应持有政府有权部门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或准予行政许可的文件。
6.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规定应进行信用评级的借款人,经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评定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
7.借款人财务和信用状况良好,产品具有市场竞争优势,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借款人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高层管理人员遵纪守法,近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8.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调查评估及贷后管理,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经营财务资料,能够积极配合落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风险防控措施。
9.申请外币贷款,需拥有自营进出口权,借款须有特定的外汇用途。
贷款期限:
非粮棉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根据借款用途、借款人风险承受能力和经营发展特点,以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政策等确定。
商业性项目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根据项目情况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政策确定,一般为1-5年,最长不超过10年。
贷款利率:
非粮棉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原则上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利率。符合条件的贷款其利率可以在总行利率管理政策范围内上下浮动。
贷款方式:
非粮棉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一般采用担保贷款,对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的借款人,可以采取信用贷款方式,中期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和商业性流动资金循环贷款只能发放担保贷款。商业性项目贷款原则上实行担保贷款方式。
2. 请问如何在农业银行办理担保贷款
银行需要根据你贷款的用途来确定适用哪个信贷品种。如果这个品种规定可以采用担保人担保的话,对担保人的要求是:
1、需要有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
2、对担保人核定最高可担保额度,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以担保人的净资产为可担保额度,二、 3*(担保人的年收入-必要生活支出-债务性支出)-已为他人担保的额度。
收入证明适用于第二种方法,银行需要对此进行核实。
3. 融资性担保业务指标未完成该如何去写汇报材料
”对于完成全面整顿进入规范、稳健、持续发展阶段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来说,其未来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到底是什么?参加第十二届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负责人联席会议的专家如此说。其中商圈企业担保、供应链核心企业担保、政府采购中标企业担保以及批量业务模式及混业经营的尝试正在成为融资性担保公司创新的风向标。担保行业经营信用的特点,也决定了创新对担保公司的影响是决定性的。事实上,随着担保业务品种、样式和经营模式创新步伐的逐步加快,中国担保行业的业务已经由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业务这一单一品种,发展到目前的42个业务品种以上。不仅如此,融资担保创新还从间接融资发展到直接融资担保,履约担保从贸易履约发展到工程履约,而司法类、行为类担保也有了新的进展。业务创新的三大方向“担保产品、反担保方式以及业务合作层面的创新”,被誉为融资性担保公司创新的三大方向。说起担保产品创新,其最大特点是通过多方合作,分离主合同交易中的风险。由于每一单担保业务的需求特点及信用资源条件都不相同,因此,对应的资金供给及风险控制方案也不相同。具体到担保产品创新内容,当前大多数担保公司将创新方向定位在中小企业集合债、集合票据和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创新,如诉讼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担保等;其次便是针对某个封闭的行业采取特殊担保措施的商圈担保等。而反担保创新,则集中体现在商标权、专利权、采矿权、应收账款、存货监管等反担创新方式,之外还有特许经营权抵押担保、农村承包土地承包权及地上附着物抵押反担保、信用证下未来货权质押反担保等创新方式。至于在业务合作层面的创新,目前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存在的最主要问题是风险共担、放大倍数、保证金比例、绿色通道快速业务等。在这方面政银担企和合作机制创新比较典型。除此之外就是注意担保公司与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的合作产品。不可否认的是,目前大部分融资性担保公司还是采用了“资产换资金”的方式来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即企业必须将其可用于变现的等价价值或高价资产抵(质)押给银行或担保机构才能获得其融资资金。而三大创新的程度将决定未来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能够快速复制主流创新解读在各大开发区,我们都见过这样的景象,当通过招商进入各工业功能区的企业,在刚支付了土地出让款,而有效证件正在尚未拿到手,还不能抵押的情况下,由于建造厂房、购置设备,又要维持原来的生产运转,造成资金比较紧张。而这恰好是担保公司的机遇。此时担保公司如能创造性地与各工业功能区管理部门、企业主三方签订协议,明确担保公司先期给企业担保贷款,而企业主委托各工业功能区管理部门相关证件,并承诺在贷款担保期内如好有效证件则把相关证件交给担保公司用于抵押;各工业功能管理部门承诺无条件为企业,取得证件时如尚无解除担保的则把产权证交给担保公司,并承诺协助相关的抵押登记手续,就可以解决银行有贷款意向但缺少抵押条件的问题。这样就可以帮助这些企业获得担保融资。对于供应链融资,大家想必不陌生。然而这样的模式可能对担保公司业务创新更有启发。全国性大型制造商一般在每个省都会设立一个工贸公司负责本区域销售网络的开发和维护,以提供售后、财务和物流等服务,而这些后开发的经销商遍布全国各地的市县镇。集团的财务公司对各省工贸公司的经销商往往有财务贷款扶植计划,但对遍布全国各地市县镇的经销商,财务公司没有精力和人力去进行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而担保公司恰好擅长这些业务,如果担保公司能够介入,就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由工贸公司推荐符合担保公司条件的客户,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财务部门发放扶植经销商的资金,这样岂不是三全齐美。我们再看一家商圈担保融资的模式。为了帮助钢贸企业快速获得融资,某担保公司说服钢铁贸易商会成立了融资促进会,然后由融促会的会员设立互助式担保基金,基金由担保公司负责管理运作。至于互保基金的设立,是让每位会员(一般情况下每位会员单位都会有经常的融资行为)交纳不低于10万元不高于500万元的资金,整体规模不低于500万元,成立后可以吸收新会员扩大互保基金的规模,而这些资金只为会员融资提供担保。这样在明确了“入会自愿、退会自由、风险共担、连带互保、委托贷款”的运作模式后,经过担保公司的风险评价和判断,对于符合条件的会员企业,担保公司统一为其向金融机构提供担保。而互助基金作为担保公司为全体会员向金融机构提供担保的反担保措施之一,如果发生代偿,全体会员将在缴存的互保基金额度内,按照既定的比例为该担保代偿项目承担连带偿付责任;如果没有发生代偿,则可以按照担保基金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比例取回交存的互保基金。除此之外,与政府财政系统的采购处合作也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担保公司出面为参与政府采购中标的中小企业供应商提供融资担保的产品,以融资企业中标后形成的政府采购应收账款进行质押,不仅增加了企业的客户,还增强了中小企业参与政府招投标的能力和积极性。批量担保业务合作五步走对单个客户的营销固然是每一个项目经理的基本业务素质要求,但发展集群业务才是迅速扩大担保规模和市场份额事半功倍的捷径,并且可以在保证增加公司经济效益的同时,取得真正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社会效益。具体法就是担保公司要与特定的经济组织合作,并以合作经济组织提供一定数量一定形式的保证金为合作基础,由合作经济组织独立或以公司名义开拓客户,再由担保公司统一对外出具保证合同,双方共同进行评审和在保监控,风险收益共担,在公司统一的业务体系内为客户提供便捷的融资服务。在这种融资中,第一,要确定合作经济组织,该组织要求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并具备管理职能或核心地位,可以影响和规范其成员企业,其成员企业有一定的融资需求,包括区县合作机构、专业卖场、外地企业的商会、商业街区的商会组织、产业链企业集群中的核心企业等。第二,合作经济组织将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交存公司由公司托管运作,并按照一定放大比例确定担保总额,并将托管收益返还经济组织增加其收益。第三,确定风险承担比例。第四,由合作经济组织推荐客户。第五,发生代偿后,一般是按照担保融资企业保证金、全体会员连带责任保证金一定比例、最后才是负责运营的担保公司进行代偿,大大降低了担保公司的风险。混业经营的巨无霸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法》的实施,对担保公司最大的影响就是投资性经营收入的减少。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20%的其他投资。而行业人士说,担保公司在自有资金投资这一块,大部分都明显高于这一规定。另外,由于新规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提取大幅提高,使得担保公司的资金用度受到严重制约。再加上传统的担保业务利润极薄,而委托贷款被一些省份视为对外投资,使得担保公司不得不走兼并乃至集团化的路子,以扩大收入来源。具体的做法就是担保公司集团化,并下辖担保子公司、小额贷款子公司、典当子公司、投资子公司的方法,继续从事投资、委托贷款的业务,从而确保集团公司收益不受影响。对此,业界认为,担保行业的发展演变,是在政策环境、经济环境等诸多外部因素与行业持续发展愿望、变革创新的能力等内因共同影响下进行的。
4. 申请农发行贷款需要哪些条件
在农发行申请农业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条件:
1、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和有效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或经营许可证。
2、持有中央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并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3、在农发行开立存款帐户,自愿接受农发行的信贷管理,恪守信用,遵守合同。企业主、经营者及主要股东个人资信状况良好,无违法和违反社会功德的行为。
4、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补贴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企业法人资产负债率等主要财务指标达到农发行规定的要求。
5、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除此之外,还要符合农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满足以上条件,就可以申请贷款。首先需向所在地农发行营业机构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事宜。包括:在客户经理引导下,按照农发行标准格式填制借款申请书。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资质文件文件、财务报表,以及根据申请的贷款品种和方式需提供的其他资料。经审批同意后,办理相关事宜,然后发放贷款。
5. 我想知道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基本操作流程文本谢谢
因为你没说你要办哪种贷款,所以全在下面了,你自己看,你需要哪种的吧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
产品定义: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指我行向个人客户发放的有指定消费用途的人民币贷款业务,用途主要包括房屋装修、购买车位、购买各类大额耐用消费品、医疗保健等消费性个人贷款。
产品功能:
满足个人客户多种消费的融资需求。
适用对象:
个人客户,并且需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具有有效身份证明的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能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3.在我行开立银行卡或储蓄存款账户;
4.能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措施;
5.贷款用途符合指定的范围。
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为:借款人申请→贷款调查→审查、审批→签订借款合同→办理保险、担保手续→贷款发放→贷款偿还。
办理地点:
所有经授权及转授权的营业机构均可办理。
个人客户综合授信贷款
产品定义:
个人客户综合授信贷款是指我行根据个人客户取得抵质押、保证、信用的综合信用情况对个人客户确定最高授信额度, 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和最高授信额度内,可便捷地取得贷款的业务。
产品功能:
满足个人客户消费和生产经营方面的融资需求。
适用对象:
个人客户,并且需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具有有效身份证明的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能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对我行各项业务有较高的综合贡献度;
3.在我行开立银行卡或储蓄存款账户;
4.能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措施;
5.符合资信评级条件和经办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为:借款人申请→贷款调查→审查、审批→签订借款合同→办理保险、担保手续→贷款发放→贷款偿还。
办理地点:
所有经授权及转授权的营业机构均可办理。
个人生产经营贷款
产品定义:
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是指农业银行向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和非法人资格私营企业的承包人或承租人发放的,用于合法生产经营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产品功能:
能满足个人、非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因资金不足的融资需求。
适用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在当地有固定住所,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二)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从事特种行业的应持有有权批准部门颁发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合伙企业合伙人须提供合伙协议,承包租赁企业承包人或承租人须提供承包租赁协议;
(三)提供税务登记证或纳税证明;
(四)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五)具有本行业经营管理经验或相关知识,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六)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第一还款来源充足,并提供具有还款能力的相关证明资料;
(七)担保贷款须提供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
(八)信用记录良好;
(九)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额度:
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单户额度起点为5万元,单户余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信用贷款单户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20万元,自然人保证贷款单户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30万元。
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保证贷款额度+质押贷款额度+抵押贷款额度。
借款人可以申请个人生产经营最高额可循环贷款,在合同有效期限内,随用随借,到期归还,循环使用。
贷款期限:
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3年。
还款方式:
(一)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可以提供多种还本付息方式。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应从贷款发放日的次月(季)开始,按月(季)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办理地点:
请咨询当地中国农业银行营业网点。
个人汽车贷款
产品定义:
个人汽车贷款是指授权开办汽车贷款业务的农业银行经办机构向个人借款人发放购买汽车(含二手车)的贷款业务,包括个人自用车贷款和个人商用车贷款。
自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自用车主要包括轿车、多功能车(MPV)和越野车(SUV)等各种车辆。
商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商用车主要包括客运车、货运车和推土机、挖掘机、搅拌机、泵机等各种工程车辆、半挂牵引车等专用车辆。
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到规定报废年限一年之前进行所有权变更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汽车。
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其中,商用车和二手车贷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产品功能:
能满足消费者因购买汽车时资金不足的融资需求。
适用对象:
个人客户,并且需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具有有效身份证明的中国国籍的自然人或在我国境内居住一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能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3.在我行开立银行卡或储蓄存款账户,能够支付足额的首付款;
4.能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措施;
5.符合资信评级条件和经办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为:借款人申请→贷款调查→审查、审批→签订借款合同→办理保险、担保手续→贷款发放→贷款偿还。
办理地点:
所有经授权及转授权的营业机构均可办理。
教育助学贷款
产品定义:
助学贷款是指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向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在校学生及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或准备接受各类教育培训的自然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业务。其中,国家助学贷款是指对符合中央和地方财政贴息规定的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发放的人民币贷款;一般助学贷款是指对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和新录取学生以及在职深造、再就业培训、出国留学人员发放的商业性人民币贷款。
贷款学生可在毕业一到两年后开始偿还贷款,六年内还清;根据有关规定助学贷款可以适当展期。
产品功能:
能满足学生因接受高等教育时资金不足的融资需求。
适用对象:
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是指符合中央和地方财政贴息规定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及攻读第二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在校学生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品德优良、学习认真;
2.同班同学或老师共两人对其身份提供证明;
3.保证毕业后在贷款未还清前向贷款行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一般助学贷款的对象是指接受各类教育的在校学生、出国留学学生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或在职攻读学位和接受再就业培训的人员。申请一般助学贷款的借款人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能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2.在贷款银行开立储蓄存款账户或信用卡账户,愿意接受贷款行信贷、结算监督;
3.出国留学生须有就读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或相关证明。
办理程序:
发放贷款操作流程为:借款人申请→贷款调查→审查、审批→签订借款合同→办理保险、担保手续→贷款发放→贷款偿还。
办理地点:
所有经授权及转授权的营业机构均可办理。
个人质押贷款
产品定义:
个人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权利凭证作质押,从农业银行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并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个人贷款业务。权利凭证包括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大额可转让存单(记名)等人民币定期储蓄存单、外币定期储蓄存单、凭证式国债、保险单以及依法可质押的其它种类的权利凭证。
凭证式国债是指1999年后(含1999年)财政部发行的国债,向原认购国债银行提出申请。保险单是指具有现金价值并能随时变现的人寿保险单。
产品功能:
满足持有有价权利凭证的客户因生产、经营、生活等临时资金周转不足的融资需求。
适用对象:
持有本人或他人名下的有价权利凭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办理程序:
1.贷款申请: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填写《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申请审批表》,借款人和出质人须同时到场。
2.贷款调查:经营行对借款申请人的资格、权利质物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3.贷款审批和发放:若银行同意贷款,通知贷款调查责任人办理有价权利凭证止付手续,由银行、借款人和出质人共同签订《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质押借款合同》,由银行打印《借款凭证》,发放贷款。
以外币存款凭证办理人民币质押贷款的,外币存款按当日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在考虑汇率风险的情况下适当掌握贷款比例。
贷款期限由银行与借款人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质押权利凭证的到期日;若为多张凭证质押,在确保贷款本息能足额收回的前提下,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凭证最迟到期日。一般不予办理展期。
4.贷款归还:借款人按质押借款合同约定还清贷款本息后,凭《质押凭证清单》取回有价权利凭证。
办理地点:
所有经授权及转授权的营业机构均可办理。
个人实盘买卖外汇交易资金账户质押贷款
产品定义:
个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资金账户质押贷款,是指金穗借记卡持卡人以其外汇交易资金账户存款作为贷款质押物,向银行申请借款,银行以动产质押方式发放的人民币短期贷款。
产品功能:
满足个人客户对实盘外汇买卖项下的短期资金融通的需求。
适用对象:
个人客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借款申请人必须在我行开有金穗借记卡,存款金额在5000美元(含)以上或等值其他外币;
2.客户将所持有的金穗借记卡在我行个人实盘外汇买卖营业网点开通外汇交易资金功能;
3.无不良记录。
办理程序:
1.借款申请与受理。借款人申请外汇交易资金账户质押贷款时,应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金穗借记卡等资料,按要求填写《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交易资金账户质押贷款申请审批书》(以下简称《质押贷款申请审批书》)、《授权委托书》,提交贷款调查岗。
2.贷款调查。与客户签订《授权委托书》、《外汇交易资金账户止付确认书》。
3.贷款发放。银行同借款人签订《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交易资金账户质押贷款合同》,由贷款行和借款人各执1份。调查岗填写《借款凭证》,发放贷款。
办理地点:
已开办个人实盘外汇买卖,经授权及转授权的营业机构均可办理。
农行客服热线:95599
6. 担保分析
一、贷款的法律审查
贷款法律审查是指银行对拟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的书面审查以及在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有关法律问题进行检查。贷款法律审查应达到以下要求: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手续完备(担保合同审查详见第五章)。所以,贷款法律审查中应注意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法人代码证、贷款卡(证)等法律文件
审查上述法律文件是否在有效期限内办理年检手续;是否发生内容、名称变更;是否已吊销、注销、声明作废等。
(二)借款人法定代表人的真实性
要审查其身份证原件,核实该法定代表人与营业执照上所载明的法定代表人是否相符;该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所规定的有效日期能否保证其签署的与本贷款有关的一切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三)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的真实合法性
要审查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印章使用是否合法;经办人是否超越职权使用法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法人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是否真实,授权内容、期限、事项是否清楚,授权是否有法律依据;审查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号码,核对法人及法定代表人盖章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审查有关合同、文件、授权书,是否有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签字,合伙组织是否有各合伙人签字盖章,并审查其身份证。个人借款是否有个人签字盖章并审查其身份证。
(四)企业产权是否明晰
审查借款人是否存在“一套人马、多块牌子”且产权不清,管理混乱的情况。重点审查借款人的财产是否产权清晰,是否存在产权界定不清的情形。
(五)借款人注册资本是否足额到位及其真实性
要审查借款人由谁出资,所占份额为多少,资本金是否到位,权利义务是否明确。贷款偿还责任是由企业法人独立承担、合伙人连带承担、家庭承担还是个人承担。
(六)借款人经营范围、方式是否与贷款用途相符
(七)借款人资产、负债的真实性
审查借款人资产的真实性,包括全部账面资产与实际资产是否一致;包括净资产情况;固定资产情况,对固定资产中房产、地产应核对产权证书;其他财产情况,要审查其有关原始凭证等。审查借款人负债的真实性,是否存在故意压低负债或其他欺骗行为。
(八)承包、租赁等经营形式企业的审查
审查借款人章程、合伙协议、承包协议、租赁协议等,了解其经营管理方式;并依据借款人组织形式、合伙协议、承包租赁经营合同等审查贷款偿还责任是独立承担、合伙人连带承担、家庭承担还是个人承担。特别应当审查发包方与承包方、出租方与租赁方对贷款债务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九)借款人资产抵押、担保情况
主要审查借款人资产是否已被其他金融机构(或其他债权人)抵押。如已设定抵押,留给贷款方抵押的资产是否足以保障贷款安全。借款人是否对外担保,对外担保是否影响贷款安全。
(十)借款人是否有其他违法行为或成为重大经济案件的被诉人,可能严重影响其正常经营活动的。
二、借款合同的订立
(一)要约和承诺
要约、承诺是借款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意思表示的两个阶段。
1.要约。就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条款,希望对方接受并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又称订约提议。
借款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借款人向贷款人递交借款申请的行为,即为要约。在其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要约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但签订借款合同的要约必须是书面形式,借款合同的要约也只能向特定人(即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书作为订立借款合同的书面要约,必须具备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订立根据和主要条款等内容。
2.承诺。是指被要约人(受约方)同意接受要约内容,决定与要约方就要约的内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简单地说,承诺就是无条件地接受要约。对要约内容提出修改意见或补充的答复都不是承诺,而是一种反要约或新要约。实践中,借款合同的订立往往要经过要约、反要约到最后承诺也即反复蹉商的过程。
(二)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
1.借款种类。借款种类是根据借款人所属行业、借款用途、借款期限来确定。
2.借款用途。借款用途是借款人使用贷款的范围和内容,是借款合同的重要条款。银行依据借款用途,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信贷政策,决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期限长短、利率高低等。借款人必须如实填写借款用途,借款用途不得超出其经营范围。借款人必须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专款专用,否则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3.借款数额。借款数额是合同的标的,特别应注意大、小写的一致。
4.借款利率。借款利率是贷款方在一定时期内应收利息数额与所贷出资金金额的比率,借款利率分为年利率,以百分之几(%)表示;月利率,以千分之几(‰)表示;日利率,以万分之几(‰o)表示。贷款利率应根据贷款的种类、用途、期限的不同划分不同的利率档次。
5.借款期限。借款期限是借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使用期限。借款期限根据借款种类和借款用途来确定,短期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中长期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6.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还款资金来源,是指借款人可以用于归还贷款的资金取得渠道。按照常规,固定资产贷款还款的资金来源主要有:项目投产后所得税前的新增利润、新增折旧基金等。流动资金贷款因种类繁多,还款资金来源渠道亦较多,在此就不详细列举。还款方式是指借款人采用何种方式将贷款归还给贷款人。必须在合同中具体注明。如果是分期偿还,要明确载明每次偿还的贷款金额和具体时间。此外,银行最好在合同中约定贷款人按照合同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均可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收。
7.担保条款。担保条款是银行债权实现的重要保障,其目的就是为促使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保障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目前我国银行业已广泛采用担保贷款方式。
8.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借款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9.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当事人一方提出的,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条款也构成借款合同的内容。
(三)借款合同的签订与生效
借款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借款申请书、有关借款的凭证、协议书和当事人双方同意修改借款合同的有关书面材料,也是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借款合同必须由当事人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经办人盖章,并加盖法人公章。银行在签订借款合同时,须查验借款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的真伪和有效期限。
实践中应注意借款合同的生效条件。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生效的条件有:
1.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即自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如保证合同必须经保证人签字盖章之后才能生效。
2.合同自标的物交付之日起生效。如动产质押的,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3.附生效条件(期限)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期限届满)时生效。如果当事人双方约定,合同必须经过公证或鉴证的,只有经过公证或鉴证以后,合同才能生效。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自办妥批准或登记等手续之日起生效。
(四)签订借款合同应注意的法律风险
1.关于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银行借款合同大都采用格式条款,银行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向对方作必要的提示和说明。按照《合同法》规定,银行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本着公平诚信的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格式条款免除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手写条款填写要谨慎、准确。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按照上述规定,手写条款的效力要高于印制条款,这就要求银行在增加手写条款时必须谨慎、准确。
2.关于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的连接问题。实践中,各商业银行对于借款合同的担保基本上采用了主从分离的借款担保合同。所以,签订合同过程中,主从合同的连结不当,就会到导致主从合同不能统一,借款合同失去有效的担保,形成新的信贷风险。
3.注意合同条款的正确填写。履行合同的首要依据是合同的条款。合同中有关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首先按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确定,即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按照合同的条款和目的予以解释,仍不能确定的,按照法律规定确定。这种情况下,对银行往往是不利的。例如《合同法》205条规定,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实际上变成了利随本清或者按年计息的贷款,增加了利息清收的难度。
4.注意避免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法》中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没有履行依据诚实信用所应负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当事人遭受一定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前者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即为缔约过失责任。
构成缔约过失的情况包括:当事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如一方未尽通知、协助等义务,增加了另一方的缔约成本而造成财产损失。
(一)借款合同的变更
借款合同有效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以前,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修改或补充的协议。借款合同的变更主要涉及到借款种类、借款用途、数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方面的变更。借款合同当事人对变更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时,就可以变更借款合同。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无正当理由擅自变更借款合同内容,将构成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合同变更必须经双方协商,所以在协议未达成以前,原借款合同关系仍然有效,应继续履行原借款合同。如果当事人对借款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未变更。而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借款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借贷双方变更合同时应依规定办理,借款合同的变更才有效。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的变更分为两种:一是提前还款,二是贷款展期。《合同法》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应当在还款日期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为了保证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安全,《贷款通则》对展期作了限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短期贷款(1年以下〈含1年〉)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5年以上的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
(二)借款合同的解除
借款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使借款合同关系自始消灭。借款合同的解除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
1.约定解除。是指借款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其约定或行使约定的解除权而导致借款合同的解除。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在合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解除合同;另一种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在某种情况出现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即享有解除权,可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约定解除的内容以及行使方式应当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但是必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2.法定解除。是指借款合同有效成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以前,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而使借款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法律直接规定解除的条件,当此种条件具备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合同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按照约定解除合同;(2)因不可抗力致使借款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3)在借款期限届满前,借款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贷款人可以解除合同;(4)在借款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义务,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5)借款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借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能够恢复原状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借款合同的解除并不影响当事人一方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四、贷款的发放
借款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只要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就宣告合同生效(双方约定办理公证的除外),各方就必须遵守合同的约定条款。借款合同签字盖章之后,银行就要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期发放贷款。贷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按期发放贷款的,应偿付违约金。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用款的,也应偿付违约金。
(一)银行必须按时足额发放贷款
银行是借款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银行作为贷款人,其义务是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发放贷款。
在实际操作中,银行存在着迟延发放贷款和不足额发放贷款的现象。尤其是在先签合同后审批的情况下更容易出现此类问题。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这些都属于违约行为,银行应予以高度重视。
(二)严禁贴水贷款
在银行信贷业务操作中,对于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的贷款,习惯上称之为贴水贷款。如,银行借给企业100万元,约定利率为年利5.3%。在发放贷款时,贷款人就预先扣除利息5万元。将剩余的95万元支付给借款人。实际上借款人只是贷了95万元的本金,却是按照100万元的本金来收取利息。《合同法》规定,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三)注意行使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又称保证履行抗辩权,是指在互负履行义务的双务合同中,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覆行义务,或有不能履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
贷款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会同后,在未发放贷款或发放了部分贷款时,发现借款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偿还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此时,商业银行可行使不安抗辩权,在对方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暂停向借款人放款。
7. 贷款担保调查报告一般怎么写比较合适
一、担保人资格调查。担保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法规的要求。主要调查保证人是否有合法担保资格、抵(质)押物是否合法真实存在,抵押人、出质人对抵(质)押物是否拥有财产处分权;抵押人、出质人以共有财产设定抵(质)押时,是否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抵押、质押的声明书,是否能办理合法有效登记手续等。(二)担保能力的调查。调查担保人的生产经营规模、资金实力、内部组织机构、股本构成、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和发展前景,分析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审查贷款卡及其他相关信息,调查其担保能力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抵(质)押物须由评估机构评估的,调查评估机构是否合法、评估依据是否真实;调查抵(质)押物的变现能力,测算抵(质)押率,作为确定贷款额度的参考依据;最高额抵(质)押的,在每笔贷款发放前应审核是否存在抵(质)押物被有权机构查封的情形,确保即将发放的贷款仍属最高额抵(质)押的范围。(三)担保人与申请人的关系调查。主要调查担保人与申请人的关联关系以及与申请人、担保人存在较多利益关系的第三方的关联关系,侧重分析其有无代偿性的资金来源,防止通过互保、循环担保方式削弱担保的有效性。(四)调查担保人提供资料的真实、合法性。主要调查贷款担保手续是否合法。担保人为公司客户的,是否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提供同意担保决议;担保人签章、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董事会董事或股东会股东及财产共有人的签字是否真实、有效;验证抵(质)物所有权证书的真实性。。
8. 农信社贷款担保人的责任问题
农信社贷款担保人的责任:
作为贷款的担保人与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一般都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性质,所以,在贷款到期银行没能收回贷款的情况下,担保人有法定义务代替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罚息、复利、违约金、诉讼费、追回贷款所产生的费用等),在接到银行《催款通知书》30日内没有主动偿还的,银行可以同时或者单独起诉借款人和担保人。
农信社贷款担保人的权利:
在担保人确实足额履行了自己的担保责任后(代替借款人还款),可以起诉借款人追回损失,向法院提交当初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和银行结清证明以及借款人相关资料(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家庭成员情况、家庭财产经济情况等,越详细越好)。由于担保人履行了自己的法定义务,获得了原贷款的实际债权,成为了借款人现在的债权人,所以官司是可以胜诉的。
农信社贷款担保人在代偿前可以采取的措施:
首先要详细了解当初签订的《保证合同》内容,找出不利于自己的条款以思考对策;
第二,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所有文书和合同的签署都必须是“面签”,如果能够证明《保证合同》不是由担保人与银行面签的,可以此为理由反诉银行和借款人骗保;
第三、担保的时效问题,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是有明确时效性的,说好是担保一年,那么如果一年后贷款展期或者转贷等等情况发生,没有征得担保人同意的,担保人不继续对发生的债务负有担保责任,但原《保证合同》约定了转贷或者展期等情况发生时,担保人继续提供担保的要继续承担担保责任(以原《保证合同》的约定为优先原则);
第四、诉讼时效原则,根据一般格式文本合同的条款,《保证合同》的担保责任诉讼时效为贷款到期后的两年,假设贷款到期日为2007年1月1日,那么过了2009年1月1日以后,贷款银行就不能以履行担保责任为由起诉担保人,贷款人和担保人有相关诉讼时效延长的协议或者诉讼时效中断的协议的情况除外;
第五、担保人的财产共有人问题,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收益和债务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担保人给他人提供担保而配偶不知情,则不能以共有财产偿付债务,所以一般银行会要求担保人及其配偶都签订《保证合同》,如果夫妻中只有一方签订了《保证合同》,而另一方不知情,法院就不会判决用夫妻共有财产抵债,但要证明担保人的配偶不知情,比较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