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小额贷款业务 主要都是要注意些什么问题
小额贷款业务要注意以下几点:
要点一、在申请小额贷款的时候也必须审视和评估还贷能力。
虽然名为小额,但也是贷款。所有的贷款不管是银行放贷还是民间放贷款都需要你有还款能力,也就是说那些声称不需要任何条件就可以贷款给你的一定是骗子或者是幌子。此外对于申请者来说不要以为小额贷款就没有经济压力若是不能及时还款的话也有可能会触犯国家法律和法规被小额贷款公司告上法庭的。因此审视和评估还贷能力是贷款机构和申请者都必须重视的事情。
要点二、要选择正规的贷款机构防止被骗。
市场上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公司和机构很多其中鱼龙混杂,作为贷款申请者必须要谨慎选择认真防骗选择贷款机构时如有以下行为对方则可能是非法机构:如果比同期基准利率高倍以上就已经属于非法了;看放款前是否收费,如果以各种手续费利息名义收费迟迟不放款十有八九有问题;看是否有汇款交利息,放款前以各种理由收费利率过高不签任何合同等等其他可疑迹象。
要点三、关注相关政策法规看能否找出一些照顾性政策来获得优惠
各地政府都有不少针对创业妇女等方面的小额贷款扶持政策。自己是否符合条件需要务必明确,否则可能浪费不少时间。
❷ 小额贷款常见的几个问题
您好,现在能提供小额贷款的平台很多,额度基本在500-30万之间,可通过银行、网贷等方式申请。小额贷款相比其它贷款虽然额度较低,但放款快、借还灵活,很受青睐。只要选择正规的大平台,资金和信息安全有保障,就可以放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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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料要求:申请过程中需要提供您的二代身份证、本人借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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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小额贷款公司的存在问题
(一)小贷公司资金来源渠道较窄。在“只贷不存”制度框架下,小贷公司主要以股东投入的自有 资本放贷。大部分小贷公司成立不久,就将资本金发放一空。 小额贷款公司则是面向“三农”和中小企业提供小额贷款“只贷不存”的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只能在注册区域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放贷资金有限。
(二)小贷公司盈利水平较低,税收负担沉重。小贷公司盈利水平低原因有两方面:从制度设计看 ,小贷公司不能吸收存款,从银行融资也有限,财务杠杆率低,股权回报率也低;从财税政策看,没有针对小贷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小贷公司税收参照一般工商企业执行,须缴25%所得税和5.56%的营 业税及附加。
(三)监管薄弱,不到位。按照现有政策规定,小贷公司为非金融机构,从事类金融业务,未纳入 银监会或人民银行系统监管,基本由地方金融办牵头,或由跨部门的协调(领导)小组来承担。地方政 府在监管中往往只注重注册资本、股东资格审查等准入监管,日常经营活动是否违法违规的现场检查和 非现场监测往往缺失。
(四)个别小贷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内控管理水平低。一是部分小贷公司为其他公司提供注册验资 贷款,甚至向违法违规项目发放贷款。二是部分小贷公司贷款利息已接近或达到高利贷水平。三是虽未 发现小贷公司非法集资情况,但有小贷公司已涉足委托贷款业务,有可能转化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非 法集资。四是制度建设相对滞后,普遍存在财务核算不规范、科技手段落后、信贷管理松散、风险管理 不到位、拨备制度没有建立等问题。五是除部分高管和业务骨干外,小贷公司员工多数没有银行从业经 验,缺乏从事金融业务的知识和技能。 由于供需状况改变,民间借贷的利率正在逐渐下滑。宏观经济形势整体不好,小贷公司整体业务量都在下滑。目前来看,市场的有效需求在下滑,良性的客户并不好找。
据业内人士介绍,宏观经济形势和银行信贷松紧状况是影响民间融资活跃度的主要因素。尤其在今宏观形势下滑的大背景下,央行的货币政策使得金融机构资金相对充裕,企业从银行贷款难度相对降低,必然对民间借贷渠道的资金需求有所减弱……
❹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对贷款的客户审核不够严格,导致很多征信有不良记录的客户,也办理了小额贷款,结果导致贷款无法归还,导致贷款出现逾期,甚至完全不能偿还本金。
小额贷款
小额贷款需要的条件
1、必须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一般要求年龄在18到60周岁之间,部分银行会限制在25到50岁之间;
2、有固定住所、或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或有固定的经营地点;
3、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无不良信用记录,不能将贷款资金用于炒股、购房或是赌博等;
5、各个银行规定的其他小额贷款条件。
银行小额贷款怎么申请
1、由借款者向开办小额贷款的银行网点提出申请。在申请时,借款者要携带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如果是商户还需要携带营业执照;
2、银行接到贷款者的申请后,对贷款者进行调查。银行主要考查贷款者的个人信用情况以及个人收入状况等相关内容,以确定是否予以通过并放款;
3、通过银行的调查,审批后,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
4、银行放款,贷款者成功拿到贷款。
小额贷款需要的资料
1.个人身份证明。有效二代身份证、所在城市居住证、家庭户口本、结婚证等。
2.稳定住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水电缴纳单,物业管理等相关证明。
3.收入来源证明。银行近六个月的账户流水单,单位雇佣劳动合同等。
4.个人信用状况。可直接在征信中心查询并下载个人征信报告,提交给银行工作人员。
❺ 中国农村小额信贷业务发展的现状,要仔细一点的介绍。
近年来,金融机构开展了具有广泛影响的小额信用贷款、助学贷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等小额贷款业务,为促进城乡居民就业和国民经济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在小额信贷业务的发展过程中,仍面临许多困难与挑战。笔者就这一问题,作如下探讨与分析。
一、小额信贷业务发展的现状
从1993年中国社科院农发所的易县“扶贫社”试点算起,我国的小额信贷业务已经历了十几年的风风雨雨。然而,由于金融体系的不完善、借款主体的不成熟等客观因素的存在,时至今日,小额信贷业务尚未取得令人振奋的实际成就,也远未像某些成功的发展中国家那样“发展出一个活跃而重要的新兴行业或部门”。小额信贷业务在我国发展缓慢,跟不上经济发展的步伐,也不能满足客户的金融需求:
(一)贷款额度偏小。随着经济的发展,城乡居民自主创业的意愿和意识愈加强烈,资金需求也日益旺盛。然而由于小额信贷业务的额度所限,通常不能满足其资金需求。目前,商业银行开办的下岗失业人员贷款一般为每人2万元,个别地区提升为2-5万元;部分农村信用社对农户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限额为0.5 -5万元。以农户购建一栋蔬菜大棚为例,按目前临猗市场价格计算,建一栋蔬菜大棚大约需要资金6-8万元,再加上人工工资、籽种、肥料等约需要2万元,从构建大棚到启动运作需要投资8-10万元,如按上述限额授信,仍有相当大的资金缺口。因此,贷款额度偏小,无法满足客户的实际需求。
(二)贷款期限较短。农业项目具有投资大、见效慢、风险大、回收期长等特点,而小额信贷业务的最长期限为一年,下岗失业贷款最长期限也只有二年。而农民、下岗失业人员一般没有固定的收入,这就容易造成贷款逾期,不仅加大了贷户的利息负担,影响其还款的积极性。而且,不利于反映贷款质量的真实性;不利于金融机构合理安排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影响金融决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小额信贷模式单一。部分地区小额信贷的开展没有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结合起来。由于信息的不对称,造成得到小额贷款的农户产品销售难,或无法防范市场风险、无法抵御自然灾害,小额贷款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大打折扣。
(四)信用体系建设滞后。前些年,由于金融机构电子化建设水平较低,历史信用记录缺失,信贷调查仅依靠信贷员对客户的部分了解,难免存在调查不实、风险估计不充分等现象。加之,一些地区金融生态环境相对较差,部分客户存在逃债赖债思想,贷前调查质量可想而知。
(五)可持续能力不足。一是地方政府意愿不强。2002年底,人民银行下发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对小额担保贷款发放的对象、数额、期限、担保及贴息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但由于这项政策牵涉到政府出资担保和部分贴息问题,再加上额度小,在实施过程中,地方政府积极性不高。二是由于农业受自然气候因素、市场因素等的影响,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特别是养殖、种植等行业,受自然灾害或市场风波影响往往血本无归。加之,由于农户资金积累不多,抗风险能力较弱,所以造成部分信贷资金形成不良,大量贷款无法收回,挫伤了金融机构发放小额贷款的积极性。三是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公众存款,只依靠外部资金注入,缺乏可持续的资金来源,影响了小额信贷的发展。
❻ 发展小额贷款保险需注意啥
你好,当前,大力发展小额信贷保险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建议由政府牵头推进此项工作,可建立银监、人行、保险、财政、税务、工商等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联合工作机制。尤其是地方政府要根据当地情况出台优惠政策,如对小额信贷保证保险提供财政支持,给予一定的补贴,以降低农民的贷款成本,调动农户参与小额贷款保险的积极性。
二是强化小额保险宣传。农信社和保险公司要以农民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方式,广泛宣传小额保险的惠农性、公益性和互助性。要积极借助各种宣传媒介,加大对小额贷款保险投保手续、保险利益及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级媒体的报道和现实赔付的示范引导,让老百姓认识到,小额保险确实是他们需要的保险,从而变农民“被动买保险”“跟风买保险”为“主动买保险”“明白买保险”。
三是建立培训和考核奖励机制。作为农信社,一是找准结合点。要结合农村经济发展变化情况,找准信贷与保险业务的结合点和对接点,按照网点贷款投放量,确定适当的承保比例,将小额贷款保险业务做细做实。二是强化培训。从提高全员认识和操作技能入手,邀请团险讲师集中时间对信贷人员开展业务培训,传授销售技能,介绍规范的业务办理步骤与流程,提高员工的实际操作技能。
四是强化服务和创新工作。一是保险公司应根据农村经济特点,创新出更符合农村特色的小额贷款保险产品,产品要充分体现惠农性,减少不符合农村实际的除外责任。二是强化小额保险各项服务,让农民买得放心。业务办理要提高效率、优化流程,为小额贷款保险的理赔开辟绿色通道。三是农信社要协商保险公司增开包括保证、抵押贷款等方式的代理保险业务,同时缩减授权程序,突出核准授信额度。
五是合理控制借款人融资成本与期限。农民对小额贷款保险的最大抵触在于融资成本增加,农信社应按最高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上浮30%的水平控制,保证保险费率和借款人意外伤害险费率合计最高不得超过贷款本金的3%,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借款人实际风险与资信状况实行差别利率(费率)。小额贷款采取分期付息、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的方式,贷款期限一般在半年以内,最高不超过1年,以减轻农民负担。
六是严格管理严控风险。农信社要规范小额贷款保险业务流程、严格管理制度、开展风险排查等手段,杜绝业务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信贷人员要根据授信尽职要求,从客户申请受理、贷前调查、贷中分析决策到贷后跟踪管理、逾期催收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好小额贷款授信的质量关口,严控资金专款专用,决不能因为有了保证保险而降低贷款发放标准,放松贷后管理。
❼ 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存在哪些问题
1、授信额度与资金需求量不匹配
近年来,农村经济发展较快,条件好的农户家庭和种植养殖能手、专业大户尤为突出,其资金需求量一般会突破5万元以上。而真正需要小额信贷资金投入的往往是一些家庭经济条件较差的农户,此类农户往往无其他收入来源,贷款偿还能力有限,一旦不是风调雨顺的年头,存在资金安全问题。从资金安全上看,向条件好的农户家庭发放贷款显然更安全。但目前小额农贷的授信额度制约了这类客户的开发,家庭信用良好、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农户一般不需要贷款;即使需要贷款,小额贷款根本不能满足其生产需求的资金量。从而制约了小额农业贷款的发展。
2、信贷人员不足且工作积极性不高
目前,基层信用社员工维持在5-6人左右,一般只配备1名专职信贷人员,通常要管理上百户小额信贷客户,一方面基层网点信贷人员紧缺,贷款进度缓慢。导致贷前调查质量不高,贷后管理工作质量受到影响,推广进度缓慢。另一方面信用社的考核机制造成放贷积极性不高。基层社的信贷人员的个人收入与贷款的还本收息挂钩,而小额农户贷款往往是点多面广,信贷员付出精力多,得到的收益少,挫伤了放贷的积极性。
3、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对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产生一定影响
随着县域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地方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发展很快,农村资金互助组织适应了农村由于外出务工的人逐年增多,从而导致生产力的减少, 农村开始成立了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的形势。在生产、资金上互相帮助,小额资金在其内部就得到了解决,还省去从信用社贷款的一些手续。
❽ 小额贷款公司法律问题有哪些
小额贷款公司法律问题主要存在三个方面,即抵押贷款手续的办理、融入资金利率的问题以及与征信系统对接的难题。对于这些问题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可行的对策,因此需要学者在理论上进行更加深入的探讨,最终确定可行的方案。
一、办理抵押手续面临困难
我国《物权法》规定,以房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未经登记的房产抵押,抵押权不设立。据此,借款人以房产作为抵押物向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的,双方必须签订抵押合同,并为该房产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但是,在上海小额贷款公司的实践中,房地产交易中心作为抵押登记机关,并不接受小额贷款公司的抵押登记申请。
这一问题的产生是各种原因造成的。我国《贷款通则》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能够提供贷款的贷款人是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此类机构经营贷款业务必须经银监会批准,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根据现有法律规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除商业银行和专业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信托、证券、保险、融资租赁等机构以及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等。
银监会在《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7]6号)中将“贷款公司”界定为:经银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但很明显,小额贷款公司并非“贷款公司”。原因是,根据《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是由当地政府批准设立,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法人。而且,小额贷款公司既没有取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金融机构许可证,也没有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并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也还不是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而只是从事金融业务(贷款业务)韵特殊的非金融企业。这种身份上的不明确,直接造成了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及抵押办理的困境。
一直以来,商业银行是符合我国《贷款通则》要求的,并向社会公众提供贷款的主要金融机构。《贷款通则》明确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同时,其也规定,“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应当认定无效”。由此可见,企业一般不得向其他企业及自然人发放贷款。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是金融机构,仅仅是非金融企业,国家也没有就小额贷款公司这种特殊性质的企业发放贷款和办理抵押登记出具专门的配套性规定,因此,为了避免违反企业之间不得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的规定,抵押登记机关对于非金融企业(含小额贷款公司)办理抵押登记,一律采取了保守主义,即不予受理公司提出的抵押登记申请。这一问题不仅体现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小额贷款公司在办理车辆或机器设备等法律允许的抵押物登记时,也遭遇了相应的登记机关拒绝办理登记的情形。
二、融入资金的利率问题
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向两个以下银行金融机构融资,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但是,根据上海已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反馈,目前上海大多数商业银行将小额贷款公司的此类融资定性为“授信”业务,而不是金融机构之间的拆借业务。也就是说,实践中小额贷款公司向商业银行融资时,要按照普通企业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这就造成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成本远高于预期。
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此类融资的定性,究竟是授信业务、拆借业务,还是其他类型的业务,需要进一步明确。但是,无论银行将此类融资做何种性质处理,其核心问题在于明确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的利率如何计算,并将该利率与商业银行的现行做法对接。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的特殊限制,公司资金的流动性压力很大。能否为小额贷款公司注入成本低廉的资金,关系到其能否独立地持续性发展。
三、征信系统的对接问题
商业银行在开展贷款业务时,可以利用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了解借款人的详细情况,从而准确判断贷款风险。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具备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按规定申请加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根据“先建立制度、先报送数据、后开通查询用户”的原则,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报送相关数据并合规查询和使用查询结果,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同时,《指导意见》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但是,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因为没有开展与征信系统的对接工作,造成在实际运作中,只能要求借款人凭借身份信息自行前往央行查询信贷记录并提供。由于中国人民银行并不对信贷记录的真实性负责,这就使得小额贷款公司对借款人提供的信贷记录的真实性无从判断,也就不能对借款人进行风险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