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现在融资性担保公司能开展委托贷款业务吗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Ⅱ 担保公司直贷和委贷的区别
直贷:是指以所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直贷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超过的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委托贷款简单说就是一方向另一方贷款,委托第三方(商业银行)进行管理。商业银行不承担贷款损失风险,只负责按照委托人所指定的对象或投向、规定的用途和范
围、定妥的条件(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委托贷款被用作是绕开公司间借贷禁令的一种方法。
Ⅲ 老师,什么是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br/>不得给委托人垫付资金请举例
按照贷款人是否承担风险划分,贷款可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自营贷款是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特定贷款,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举个例子,比如:A作为贷款人,B作为委托人,A不得为B垫付资金。这里贷款人一般为银行,银行一般是不为他人代垫款项的。
Ⅳ 融资担保公司是否可以融资
融资担保公司只是为别人融资提供担保,本身是不可以从事融资的。
Ⅳ 融资性担保能否办理委托贷款
融资性担保公司委托银行从事委托贷款的行为有“借合法的外衣,违规发放贷款”的嫌疑,该行为可以认定为无效行为。理由如下:
从委托贷款的业务发展过程的依据来看,中国人民银行对企业委托银行办理委托贷款的态度始终是慎重的,而且是在逐渐叫停商业银行接受企业的委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在1992年对工商银行《关于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请示》有一个批复,该批复中对商业银行从事委托贷款业务的性质和可行性进行说明;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100号)明确了商业银行可以接受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的委托从事委托贷款业务。而此后《中国银监会发布公告,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007年)中对于(银办发[2000]100号)通知又以“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也就是说,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对于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有一个从准许到逐渐叫停的过程。
从司法实践角度看,企业发放贷款的行为是无效法律行为。最高院1996年的《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来看,发放贷款是禁止性业务。
Ⅵ 担保公司发放委托贷款的限制
法律分析: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委托投资等业务。
法律依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审慎经营,诚实守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Ⅶ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做委托贷款业务吗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可以做委托贷款业务。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7)融资担保公司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扩展阅读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办法由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另行制定。
Ⅷ 政府性融资担保自营业务指的
担保业务是银行应某一交易中一方的申请,允诺当申请人不能履约时由银行承担对另一方的全部义务的行为。
融资性担保公司委托银行从事委托贷款的行为有借合法的外衣,违规发放贷款的嫌疑,该行为可以认定为无效行为。理由如下:从委托贷款的业务发展过程的依据来看,中国人民银行对企业委托银行办理委托贷款的态度始终是慎重的,而且是在逐渐叫停商业银行接受企业的委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Ⅸ 融资担保公司业务范围
经监管部门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1、贷款担保。
2、票据承兑担保。
3、贸易融资担保。
4、项目融资担保。
5、信用证担保。
6、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