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给朋友担保贷款时,用了假的工作单位。算不算诈骗
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是指以非法出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你介绍的情况,如果以你的名义使用了假证明,在贷款金额较大、且按期不还的情况下,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
2. 在什么情况下银行贷款担保属于恶意串通
恶意串通违法发放贷款行为人主观故意是明知且侵犯国家金融机构资金所有权。具体来说,一是明知自己行为是违反法律法规并故意为之,且与借款人事先预谋串通、策划,此为款项使用人与挪用人之间的预谋。二是明知受贷主体不符合贷款条件,在正常条件下不可能通过审批而获取贷款,却规避相应规定,故意为之。三是明知借款人的贷款资料不符合规定,却故意不去调查,使审批程序流于形式并成为信贷人员挪用资金行为的一种掩饰。
3. 骗取担保获取银行贷款构成合同诈骗罪吗
法律分析:构成。骗取担保获取银行贷款,如果担保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且骗取的金额在二万元以上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4. 担保贷款担保人证件是假的,构成诈骗罪吗
主要是看你朋友的贷款是否属于故意骗取,要是故意骗取银行的贷款,估计你的麻烦就来了。另外,看贷款的时间,是在2006年6月29日之前还是之后,两者是有区别的。之前构成贷款诈骗罪,后者构成骗取贷款罪。前者的犯罪构成比较难认定,后者比较容易认定,无论如何,不能给你朋友定罪,也不好认定你的共同犯罪的问题。
5. 被人骗做银行贷款担保人,时候当事人不还款算诈骗吗
被人骗做银行贷款担保人,贷款人贷款到期不还款不算诈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6. 欺骗担保人伪造贷款资料 贷款属于诈骗么
问题比较复杂,建议直接电话咨询我。
7. 贷款不还属不属于诈骗
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即属于贷款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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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贷款不用还也有人信镇江扬中警方破获贷款诈骗案
我们自己建立了一个平台,在我们这个平台上贷款,不但不要利息,连本金都不用还。”如果听到这样的广告,你会心动吗?昨天,记者获悉,扬中警方成功破获一起贷款诈骗案。
看似简单的陷阱,却有十几个人在短短的8天内找到骗子团伙,想借这“不用还”的贷款,其中4人被骗8000元。
据警方介绍,今年6月底,骗子团伙中的文某(女)得知扬中的一个朋友缺钱想要贷款,于是便联系到了数年前认识并一直在做贷款业务的朱某和张某。
7月1日晚文某等三人来到扬中,找了一家宾馆住下并合计着靠贷款骗钱。文某负责拉“客户”,张某负责登记“客户”个人信息,朱某负责在“客户”的手机上下载软件并贷款。
在文某扬中朋友的介绍下,很快就有“客户”上门了。3日下午,一个50多岁的“客户”袁女士找到他们,想用他们“不用还贷款”的平台买一部手机。
于是朱某便使用袁女士的个人信息在正规的购物网站平台注册并零首付购买了一部价值5288元的手机,并骗她买手机贷款的钱不用还,但是需要交2000元的“平台手续费”给他们。
7日上午,袁女士拿着骗子团伙在购物平台帮她购买的手机,来交约定好的2000元“平台手续费”。尝到了“甜头”的袁女士还带来了她的朋友。
这一次,骗子团伙又找了某个快速贷款APP平台,用受害人的个人信息给她们每人办理了3000元的贷款,并收取了每人1500元的“平台手续费”。并叮嘱她们,如果有人打电话催还贷款,不用理会就行。如法炮制,文某等人顺利骗取了4名受害人共计8000元。
8日上午,正当文某等三人打算离开扬中逃之夭夭,不料却在市区某宾馆门口被扬中城东派出所民警一举抓获。目前,文某、张某、朱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8. 公职人员银行贷款不还属于诈骗吗
1、到银行借款时是正当目的,未欺骗银行的,之后因经营亏损等原因,无法归还贷款的,属于普通借款民事纠纷,不属于诈骗。
2、到银行借款时,伪造材料、隐瞒真相,欺骗银行的,可构成贷款诈骗罪。依照《刑法》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