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回购协议是担保业务还是承诺业务
回购协议是担保业务还是承诺业务,这个要看协议是怎么定的,一般算是承诺业务,也不排除部分回购协议里面安排有担保条款。
② 房屋回购担保是什么
我认为,这种所谓的“回购担保”至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先从担保谈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仅规定了五种担保形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并没有所谓的“回购”,所以,从根本上讲,“回购担保”不是一个法律概念。
我们勉强可以将这种“回购担保”理解为发展商的保证,即便如此,也是与法有悖的。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借款人(即购房小业主)必须以所购自住用房作为贷款抵押物,且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并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由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由此可以看出,第三方的保证,也只是在小业主不能足额提供抵押物时才需要。但是,银行按揭贷款,大都是按照房屋价值的70%贷出,并要求小业主把房屋价值全部用于贷款抵押,所以,基本上不会出现抵押物价值不够的可能。
有些银行为保险起见,要求再多些保证,但是,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这种保证必须是连带责任保证,而并不是什么“回购担保”,所以这种“回购担保”是与法有悖的。
事实上,“回购担保”在实践中也是行不通的。
我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而按揭贷款过程中,房屋抵押是物的担保,但一般而言,抵押物房屋的价值往往超过贷款额。也就是说,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为零。那么,要发展商或其他人的保证还有什么用处呢?
更何况,发展商提供的是“回购担保”而非“连带保证责任”,这就更没有意义了。因为这只是发展商的一种承诺,承诺在某些条件下,从银行那里购回物业单元。从法律角度讲,这实际上是指,当小业主无法偿还债务时,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有权行使抵押权,变卖、拍卖抵押物并从中受偿,而此时发展商愿意购买抵押物。这种承诺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发展商虽然如此承诺,但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发展商必须这样做。
所以,如果小业主真的出现无力还款情形,则银行可以向法院起诉小业主,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尚有其他保证人(包括发展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则银行可以同时起诉保证人,但却根本不能同时起诉提供所谓“回购担保”的发展商,更不能要求发展商代为偿还小业主无力归还的债务。
并且,这种“回购担保”的法律关系是比较模糊的。发展商卖房,是卖给小业主而非银行的。虽然银行提供了大量的按揭贷款,但是购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仍然是发展商和小业主,银行不是房屋买卖关系中的当事人。即便发展商要回购房屋的话,也只能向小业主回购,而不能向银行回购。
在特殊情形下,银行可能要求发展商提供某一成数(例如楼价10%)的担保,但绝对不是回购担保。
综上所述,我认为所谓“回购担保”是一种在我国房地产业法律不健全时出现的特殊情形,实践中对于发展商来说,还看不出来有什么不利的地方。如果贷款贷款银行坚持,那么在协议中写上也没有太大关系。但是对于银行而言,“回购担保” 应该说毫无意义及保障
③ 中瑞财富回购担保和保证担保区别
中瑞财富回购担保和保证担保区别如下:
一、回购担保”是一种在我国房地产业法律不健全时出现的特殊情形,实践中对于发展商来说,还看不出来有什么不利的地方。如果贷款贷款银行坚持,那么在协议中写上也没有太大关系。但是对于银行而言,“回购担保” 应该说毫无意义及保障。
二、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与贷款人约定,当借款人违约或者无力归还贷款,保证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及其他组织或公民(自然人)可以做保证人。办理保证人担保的,借款人须有三人以上保证人作为还贷保证。关于保证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各国法律原则上并无限制。一般说来,除了一些有极强的人身特定性而不能由他人代替履行的债权外,都是可成立保证担保的。
④ 保证担保承诺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案情回放]
2009年张某因需资金周转,向某信用社申请贷款。2009年9月29日,张某、李某与某信用社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张某向某信用社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月利率6.6375‰,逾期利率为9‰,李某以自己拥有的房屋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李某同时出具了抵押担保承诺书。在签订该抵押担保合同时,王某也出具了保证担保承诺书,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借款到期后,张某未归还此笔借款本息,经某信用社催促,张某、李某、王某均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名,之后三人仍未还款。某信用社提起诉讼。
[专家点评]
该保证担保承诺书是王某在李某与某信用社签订抵押担保合同时出具的,并且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符合保证合同的书面性、要式性、从属性特征。我国《担保法解释》第22条第1款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本案中某信用社与张某、李某在自愿基础上签订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在借款申请书中就约定了王某是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在该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签订时王某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并向某信用社出具了保证担保承诺书,依该保证担保承诺书约定,该承诺书作为借款合同的附件,等同于正式保证担保合同,借款到期后,某信用社向张某催款时,王某又自愿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名。因此该保证担保承诺书符合这一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⑤ 担保、承兑 、承诺回购什么意思
1、担保,作为第三方作为担保角色,常见的互保、联保等;
2、承兑,即承诺兑付,常见的为商业承兑汇票的开出企业方,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方;
3、回购,到期回购,一般用于资产质押,到期履行回购义务
⑥ 贷款代偿承诺函与担保合同的区别
抛砖引玉地点拨下:在是否确定承担责任方面不同;前者承诺人替代借款人承担清偿责任,后者担保人只有在被担保人不承担义务的时候才承担担保责任。
两者生效的时间也不同,前者遵循合同规则,后者遵循担保时限。主从关系也不同........
⑦ 担保回购是什么意思
担保回购是指银行向购买方提供信用支持,帮助购买方购入供应方的产品;同时供应方向银行承诺在购买方不能及时偿还银行债务时,由供应方从购买方处购回产品,并将款项归还银行用以偿还购买方银行债务的一系列金融服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⑧ 回购协议的实质是抵押还是质押
回购协议的实质是质押,回购协议指的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出售证券等金融资产以获得即时可用资金的同时,与金融资产购买商签订协议,约定在一定期限后按原定价格或约定价格购回所卖证券。买方也承诺日后将买人的证券售回给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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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答时间:2021-06-08,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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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同意并担保此笔贷款回购和同意并担保回购此笔贷款是一个意思吗
是一个意思呀,但是没有任何意义呀,如果没有钱的话,那么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