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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土地抵押贷款融资

发布时间:2022-01-23 04:34:10

㈠ 20多年前日本颁布的土地融资限令内容是什么

是以土地担保抵押贷款有较大的限额~导致土地交易量的低迷 追问: 据说其中有限制土地 上市融资 的内容,能否具体点! 回答: 土地即不能用作经营性质的贷款,还有限制流通的政策!

记得采纳啊

㈡ 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可能带来什么问题

试着探讨一下,说的不一定对4个问题总结起来分别可从权能层面、法律层面、权证层面和技术层面来展开探讨,下面依次:

1、权能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起源于1978年安徽凤阳小岗村搞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创造”,解决了中国的吃饭问题,当时的承包期限是20年,1998年有效期到了,搞了二轮延包,这次期限是30年,到2028年(流转及抵押应不得超过该年限)。从权能来看,土地承包经营权(一个完整的词汇,一个独特的概念,一项特殊的权利)是用益物权,不具备权属性,从四项基本权能来看,应该是使用和,并没有权,因为权归集体。正因为没有权,所以也没有处置权。因其权为集体产权、且为用益物权的独特性质,从狭义来说,目前尚不存在以其他客体的经营权为抵押物的融资方式。但是从广义来说,还有水域滩涂养殖权、水利设施使用权等与其有一点类似,然而却又不同。

2、法律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从法理上来说是站不住脚的。《物权法》、《担保法》、《土地承包法》对耕地、自留地、集体机动地、宅基地的抵押有限制性条款。明确的是《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这等于是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无效抵押物。这基本就把以家庭承包方式获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贷款的路彻底封死了。但是: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银发〔2008〕295号)提出:(二)创新贷款担保方式,扩大有效担保品范围。鼓励金融机构根据试点地区农业发展情况和农村经济特点,依照相关法律,进一步扩大农户和农村企业申请贷款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积极规范和完善涉农担保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建立健全涉农贷款担保财产的评估、管理、处置机制。按照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的原则,探索发展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抵押贷款,规范发展应收账款、股权、仓单、存单等权利质押贷款。原则上,凡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财产权益归属清晰、风险能够有效控制、可用于贷款担保的各类动产和不动产,都可以试点用于贷款担保。积极推进和完善多元化的农村信贷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各类信贷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加大对农村的融资担保服务。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92号)提出:稳步推进农村融资性担保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有效完善农村信贷风险分担机制,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大力开发符合农村实际特点的“信贷+保险”金融服务新产品。支持政策性金融加大对农业开发和农田水利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信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开办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中国银监会厅关于做好2013年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51号)提出:探索扩大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等借款人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创新各类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的农(副)产品订单、保单、仓单等权利以及农用生产设备、机械、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财产抵(质)押贷款品种。支持在法律关系明确地区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农房等抵(质)押贷款业务。此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2014年一号文件也明确“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国务院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现阶段通过市场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包括承包到户的和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等,以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地经营权为主,不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权和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承包权,具有明显的资产使用权租赁市场的特征。2015年一号文件:做好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贷款试点工作。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处于一种法律有障碍和政策鼓励的两难之中。为什么会鼓励,我想是部分地区城镇化进程导致农民数量减少导致土地抛荒,而细碎的家庭分散经营虽然曾在特定历史时期做出过的贡献,但是当下已然不适合现代农业发展要求。集约土地规模化经营和发展现代农业,这就需要资金支持即农村金融支撑,而从事农村经营的主体缺少融资渠道(主要是抵押物担保物匮乏)的困境所致。为了解决法律障碍和政策鼓励、现实需求三者间的困境,各方可谓绞尽脑汁:以上出现了几种提法尤其值得注意:一是人行提出的”土地经营权“二是银监会提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是三中全会起草组提出的“农民对承包地承包经营权”四是一号文件提出的“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五是国办(中农办)不久前
独辟蹊径
提出的“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从权能上说,以上说的其实是一个东西,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除了银监会比较憨厚,其他的提法都有规避与现有法律冲突的考虑。这个事情的发展大致就是这样的,但是又有了新的发展,那就是2014年底中共厅、国务院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正式明确提出
农村土地权、承包权、经营权的“三权分置”前面说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个完整的词汇,一个独特的概念,一项特殊的权利是一项用益物权,但是由于土地流转的现实,在实质上,对这项权利又进行了“瓜分”:流出方保留承包权,流入方只有经营权。这个问题说到这里已经基本说清楚了。

3、权证问题。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这里要明确一个重要问题,即抵押的到底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还是流转后“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即“三权分置”提出的,是承包权还是经营权?前面已经说清楚了,在土地法、承包法没改之前(改法后,后面说法就不成立了),现阶段,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抵押是违法的,可以操作的是流转后的经营权。问题中所提出的“用于抵押的权证”,和“《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提出 5 年内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严格来说,并不是同一个证。花开两朵各表一枝,先说这个《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提出的5年完成的这个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这个证其实一直都有,网上随便找个图。日期是1998年,二轮延包的年份,这个证作为农户承包土地的权属证明,在全国大多数地方基本都确权到位了。既然都有了,二轮延包又没有结束,那么现在为什么又要颁这个证呢?新颁的证和老证有什么区别呢?这些问题我看不太清楚,但是我们可以找一个角度来管窥蠡测一下在《2009年国土资源公报》中,国土资源部曾解释称,“(2009年)耕地、建设用地等数据,待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全面完成后另行发布”。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启动于2007年,历时三年,2009年底基本结束。但是,调查结果迟迟未公布。2012年12月,国土资源部曾发布通报称,2011年,中国耕地保有量为18.2476亿亩,全国耕地净减势头得到有效控制,且自2009年以来,全国耕地保有量连续三年保持在18.24亿亩以上。但是,该数据并未体现在《2011年中国国土资源公报》中。《2013中国国土资源公报》显示,2012年中国耕地保有量为20.27亿亩,2009年以来连续四年耕地保有量超20亿亩;而近年来,中国政府一直强调18亿亩耕地红线不能突破。(国土部:中国现有耕地超过20亿亩来源2014年04月22日
16:29 来源于
财新网)。简而言之就是家当没搞清楚,守了好些年的18亿亩耕地红线,国土部一普查,发现不但没减少,还“凭空”多了2亿亩出来。18亿亩我推断就是根据上面红本本的登记数据统计出来的,多出2亿亩并不奇怪,仔细看红本本上的内容就可以发现,一是测量技术先进了,国土部是拿卫星测的,原来农村是用步量的,田埂啥的都没算,误差太大;二是承包分地的时候,地有好坏,好地一亩算一亩,拿到差地的人家不干了,私下说好一亩半算一亩,两亩算一亩;三是农业税2006年才取消,没取消之前是土地税,实际占有多,而少登记是可以少交税的,以上种种,导致出入。回过头我们来看看这个老证,四至不清(四至处为空白,且并未附四至图),面积不准(长宽处为空白,面积数据度以现在的要求标准来看很可能是不够的),过于简陋。台面上来说,这对于“不可逆城镇化”调整土地涉及的问题、粮食保护耕地红线问题、保护农民权益问题、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土地流转等工作开展不利。台面下来说,政府征地成本、工商资本流转成本、农户流租金收入等等,这些可都是真金白银的问题啊,此外承包地几十年历史积累矛盾也很突出,但是这个是马蜂窝就不捅了。如果因为四至和面积都搞不清楚,进而产生争议,总得拿个证明的东西出来吧,这时候这个本子就不够用了。现阶段的确权颁证,是的证,的具体标准我没去查,四至都要到用GPS定位,要附图,每块地还有的编号。目前很多试点都已经开始搞,但是有难度,主要集中在一是确权成本太高,很多地方希望用国土部门的技术手段来测,但是一亩要四五十元(国家只配套10元一亩地),还有人力成本和工本费等等,随便搞下就是千万上亿的成本,钱从哪来?二是农户意愿,有的实际占有比老证上占有面积大,这一测,会如何变动,心里在打鼓。三是基层也畏难,入户调查、户籍台账等,而且农村的土地矛盾大了去了,翻烧饼吃力不讨好。进程方面,2014年山东、四川、安徽3个省和其他省区市的27个县进行了整体试点,不少地方还结合实际扩大了试点范围。截至2014年底,全国1988个县(市、区)开展了试点工作,涉及1.3万个乡镇、19.5万个村,试点覆盖面积3.3亿亩。2015年又新增江苏、江西、湖北、湖南、甘肃、宁夏、吉林、贵州、河南等9个整省试点,据悉有些试点已经探索出一些价格量又足的办法来,既符合部里的规程标准,又能控制成本。所以考虑到事情的难度5年完成并不夸张。第二个证就是用于抵押的证,即使用权证,主要是农地流转后,给流入方发一个证,证明他的使用权利,当然,如果没流转的也可能给农户再发一个使用权证,这个证目前全国没几个地方发,个别地方在搞试点探索发了这个证(封闭试点网上没找到图),一般是政府发,仅处于探索阶段。

4、操作层面的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过程中可能遇到什么问题?三个方面,一是政策法律层面,二是技术层面,三是风险层面。政策法律层面主要是法律法规限制,金融机构开展起来有顾虑,而且直接影响申请强制处理抵押物时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技术层面主要是指抵押物要估价,抵押物值多少钱?现阶段农村资产资源缺乏专业评估机构和人员,还未建立农业评估的行业标准,抵押物价值认定困难,现在很多地方都评估了,但是价值认定是否合理值得商榷,评的太低,农户贷不到几个钱,评的太高,银行不认。还有就是登记部门和银行是脱节的,比方一块地不但有土地承包证,种了树后又去办了个林权证,挖了个坑办了水域滩涂养殖证,同一块地理论上可以用不同的权证在不同银行反复抵押,这就跟房地产市场不健全的时候开发商一房多卖类似。而这个地是否已经抵押过,银行现阶段根本查不到,有一物多抵风险;风险层面说到底是的问题,一是缺乏抵押担保机构,谁愿意来担保,谁来兜底?况且担保公司不是慈善企业,是要收费的,也会变相增加融资成本,如果成本过高,这个融资就会失去意义。因此如何担保这个是核心问题。二是农业保险覆盖太低,加大了银行风险;三是抵押物处置难,即使法院支持,因缺乏公开有效的市场,这个抵押物的流动性太差,执行成本很高。概而言之,银行需要独立承担风险,缺乏风险分散机制。

㈢ 土地证抵押贷款一旦还不上怎么办

如果有担保 由担保公司给还 然后担保公司过来收房子

㈣ 个人土地融资犯法吗

只要您的证件资料齐全是不违法的。

㈤ 融资租赁之前用的是道路管网做抵押,被查出违规,现在想使用土地做抵押,这一变更过程是叫什么变更

严格来说,可以说是担保方式变更,道路管网那个不能叫抵押,是用道路管网收益权作担保,应该叫权利质押。用土地做抵押叫土地使用权抵押。由质押变抵押,担保方式变了。
通俗笼统一点,也可以说是抵押物变更,抵押物由道路管网收益权变更为土地使用权。
融资租赁关系中,出租人通常是按照承租人的指定和要求提供了特定租赁物,如果承租人不按期支付租金或者提前违约终止合同,出租人会遭受重大损失,因此会要求承租人提供担保,担保可以是抵押、质押、保证等方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担保物。特定收益权可以做为权利质押的标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做为抵押的标的。

㈥ 土地抵押贷款要满足什么条件

法律分析:1、土地使用权抵押应以初始土地登记作为前提,领取土地使用证;2、以划拨、租赁或入股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需连同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同抵押(适用于房地产公司),需经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同意;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农民),但需交清土地出让金;3、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先进行地价评估;无论是划拨租赁方式,还是出让方式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都要先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最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定抵押合同。4、向土地管理部门申领《抵押许可证》;抵押人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领《抵押许可证》,土地管理部门根据规定确定抵押率和最高抵押金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

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三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㈦ 如何全面整改地方政府违规举借融资行为

一、严禁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违规集资

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4号)等有关规定,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进行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其他个人进行摊派集资或组织购买理财、信托产品,不得公开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参与融资平台公司项目融资。

二、切实规范地方政府以回购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行为

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以委托单位建设并承担逐年回购(BT)责任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对符合法律或国务院规定可以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项目,确需采取代建制建设并由财政性资金逐年回购(BT)的,必须根据项目建设规划、偿债能力等,合理确定建设规模,落实分年资金偿还计划。

三、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注资行为管理

地方政府对融资平台公司注资必须合法合规,不得将政府办公楼、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地方政府将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必须经过法定的出让或划拨程序。以出让方式注入土地的,融资平台公司必须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划拨方式注入土地的,必须经过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并严格用于指定用途。融资平台公司经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或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土地价款。地方各级政府不得将储备土地作为资产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

四、进一步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

地方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土地储备机构管理和土地融资行为,不得授权融资平台公司承担土地储备职能和进行土地储备融资,不得将土地储备贷款用于城市建设以及其他与土地储备业务无关的项目。符合条件的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向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借款,不得通过金融机构中的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保险公司等直接或间接融资。

五、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继续严格按照《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直接或变相担保协议,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承诺承担偿债责任,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的回购(BT)协议提供担保,不得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地方各级政府要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制止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切实担负起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的责任,规范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融资平台公司行为。要对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融资平台公司违法违规融资或担保承诺行为进行清理整改。对限期不改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㈧ 企业如何通过土地融资

近年来,以土地使用权抵押为融资条件的信贷业务发展十分迅速,这一融资形式不仅为企业、个人提供了急需的发展资金,也提高了银行资金的利用效率,对促进房地产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据《2009年中国国土资源公报》统计,截至2009年年底,全国 84个城市土地抵押面积 21.7万公顷,抵押贷款 2.59万亿元,比上年分别增长 30.9%和 42.8%。然而,土地抵押贷款业务的过度扩张使银行在共享房地产业利润的同时,也承担了巨大的金融风险。

土地抵押贷款的两大风险

从国内外各类理论研究和实践探讨成果来看,土地抵押贷款的风险一般可以分为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内部风险主要是因土地评估、抵押、贷款和登记等业务流程的不规范导致的风险,如违规办理抵押登记、违规放贷、骗贷、虚高评估土地价值等;外部风险主要因为宏观经济波动导致的风险,如宏观经济波动导致土地市场萎靡、土地贬值等。笔者认为,外部风险属于宏观风险,存在综合性及不确定性,如粮食安全、地震自然灾害等公共危机都可以导致风险产生,而且此类风险主要由中央政府负责调控。因此,本文以研究内部风险为主。

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有关资料显示,担保信贷作为最常见的一种担保贷款形式,在我国信贷总量中占80%以上。土地抵押贷款风险主要存在于土地抵押贷款业务办理过程中的两个主要主体:土地登记机构和银行,对应地,笔者将土地抵押贷款的风险归纳为以下两方面:

风险一:土地登记机构违规办理土地抵押登记的风险

一是依法不能抵押的土地办理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物权法》、《担保法》规定不能抵押的各类土地,如农村宅基地、公益性用地等。

二是未取得土地使用证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或违规依出让金缴纳比例办理分割登记并抵押的。

三是未经相关权利人同意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的。如土地权利存在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未经当事人同意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共有土地未经全部共有人同意办理抵押登记;乡镇企业建设用地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办理抵押登记等。

四是土地权利存在查封、预查封的或存在土地违法的办理土地抵押登记。如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后抵押的。

五是为了土地抵押融资需要,一宗土地办理多个土地权利证书,导致重复发证的。如储备用地,可能存在储备范围内原土地权利尚未注销,就办理了储备用地登记发证并抵押。

六是同一宗土地不按照规定,依抵押登记申请先后顺序办理抵押登记,擅自改变土地抵押顺位的。

风险二:银行违规放贷的风险

第一,银行擅自扩大放贷比例。如有关政策规

定储备用地抵押贷款率为70%、首套房屋个贷30%等,而银行则扩大比例放贷。

第二,银行违背产业政策放贷。如对落后、淘汰产业,“三高一资”(高成本、高污染、高能耗、资源型)产业放贷。

第三,银行虚高土地价值放贷。(土地价值无论是依评估机构评估或借贷双方当事人认定均需银行认可确定)。

第四,银行不审慎地延长贷款周期放贷,导致贷款周期结构不合理,比如中长期贷款过多。

第五,银行降低贷款利率放贷。如一些城市储备用地抵押贷款利率较同期市场利率至少下浮10%。

第六,银行违背房地产调控政策放贷。

第七,银行超出土地权利使用期限放贷。

第八,银行超过信贷审批权限放贷。

第九,非金融机构违规放贷。

第十,其他情形。如贷前、贷中和贷后没有履行监管职责等。

除上述风险外,同一宗土地重复放贷的,顺位靠后的抵押权人可能无法受偿,风险较大;土地或房屋单一抵押,因登记机构的不统一,可能房屋抵押后土地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当事人凭土地权利证书再次抵押,造成重复抵押风险;依据地方政府或人大担保函等无效文件放贷的情形,也是产生土地抵押贷款风险的重要因素。

实践中需高度关注的两大风险域。目前,从实践来看,储备土地抵押和农村集体土地抵押风险值
得高度关注。

风险域一:储备土地抵押

据国土资源部统计,截至2009年年底,全国84个重点城市储备土地抵押3547亿元,占84个城市土地抵押金额的14%,2009年新增土地抵押贷款中有1/5流向储备土地抵押,储备土地抵押贷款
超过工业用地抵押贷款。作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主要形式,储备土地抵押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高度重视:

一是在储备用地办理土地登记和抵押登记过程中,登记操作与《土地登记办法》以及土地证书填写的有关要求不符,可能存在法律风险。目前,针对储备土地登记及抵押登记办理没有明确的依据和规范。实践中,地方将储备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上使用权类型填写为“政府储备”、土地用途填写为“储备用地”、土地使用期限不填写,这与《土地登记办法》以及土地证书填写的关要求均不符,如土地分类中根本没有“储备用地”一类,一旦进入诉讼或其他司法程序,极有可能因土地登记不规范败诉。

二是在政府储备土地中很多“绿地”、“道路”等代征地一并打包由储备机构收储,在储备土地抵押贷款过程中,这些代征地并没有剥离出来,而是一并抵押。但这些代征地将来都是公益性事业用地,不可能通过招拍挂供出,也不会有土地出让收益,因此将这些土地一并抵押贷款明显存在风险。

三是目前储备机构融资渠道比较单一,仅仅依靠储备用地抵押,还款来源主要是土地出让收益,存在较大外部风险。储备用地抵押不仅涉及面积大,而且贷款金额高。如,北京市2009年累计实现储备土地投资1165亿,涉及地面积约1.8万公顷。在此规模下,一旦土地市场出现波动,土地需求下降、价格下跌,储备土地无法供出,土地出让收益无法保障,储备机构将无法按时还款,资金链条断裂,金融风险凸显。

四是各类商业银行对储备用地抵押放贷意愿强烈,有可能降低贷款门槛放贷,导致金融风险。储备用地是最稳定保值的担保品之一,有政府作后盾,且规模大,放贷收益较高,各类商业银行都愿意放贷,甚至降低门槛放贷,出现了违规低息、超规模放贷等现象,容易引发金融风险。

风险域二:集体土地抵押

对于集体土地抵押问题,《物权法》、《担保法》虽然没有明确集体土地不能作为抵押,但明确规定只有两种情形可以抵押:一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二是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光地不能抵押,必须连同土地上的房屋建筑一起抵押。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以后,金融机构纷纷在农村开展了集体土地的抵押融资试点和尝试,尤其是以农村房屋、宅基地抵押为主要内容的尝试受到全社会的关注。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一旦以农村房屋、宅基地抵押的抵押权实现时,集体土地却无法实现处置,其担保的债权无法实现,成为不良资产,无疑是巨大的金融风险。

防范风险,确保土地“借=贷”

土地抵押贷款的金融风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银行违规放贷风险(包括中介机构违规评估土地价值风险);二是土地登记机构违规登记风险。从目前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来看,出于制度约束和职业道德,上述风险单一出现的机会较小。但是,除法律法规外,上述两个部门的部门规章或政策文件的部门局限性等,一旦一方违规,另一方在不熟悉他方政策或者没有职责遵守他方部门规章和政策文件的情况下,违规土地抵押登记贷款便会产生,风险也随之而来。因此,防范风险的主要办法应是加强涉及土地抵押贷款各方主体的沟通和协调,建立联手防范金融风险的新机制。

积极推进相关信息的对接与共享,构建土地、银行和证券联手防范金融风险的新机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土地资本化的方式、节奏和规模呈现多样、快速和扩大的趋势,土地与信贷、证券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建议国土资源部、银监会和证监会加强沟通合作,将包括土地抵押监测数据在内的土地登记基本信息、上市房地产企业资金和用地情况、房地产企业信贷和用地情况等数据对接共享,实现以土地为基础的土地资本化全方位、全过程监管,构建土地、银行和证券联手防范金融风险的新机制,化解政府融资平台矛盾,更加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

土地登记部门加强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服务,银行加强贷前、贷中和贷后土地登记资料的查询和全过程监管,实现土地登记资料、放贷政策信息对接和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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