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提供贷款担保损失如何处理
问:我公司向一长期供应原材料的客户提供融资担保,但该公司因经营不善破产。我公司为其提供担保造成无法追回的损失75万元(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这部分损失能否作为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鄂尔多斯羊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5〕193号)明确,企业间相互担保发生的财产损失,应比照应收款项损失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25号进行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条明确,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明确,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贰』 贷款担保形成的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问题】
企业为其他单位提供贷款担保,未签订互保合同,由于其他单位无力偿还,而致使企业形成损失的可否税前扣除?
【解答】
依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局令第13号)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可比照坏账损失进行管理。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无力还款而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申报扣除。
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担保。
『叁』 帮人担保贷款现已成损失状态,担保人还能申请贷款吗
有资产还可以贷,担保一般算负债
『肆』 给别人担保贷款,对方出现五级分类损失,对自己有什么形象
如果你给别人做担保贷款,你作为担保人也有还款的义务,对方出现这种情况,那么你的征信上也会有不良记录。
『伍』 国企抵押担保贷款造成资产流失,应承担哪些责任
『陆』 请教:某企业为我企业担保贷款100万元,曾经写过担保抵押协议,如我企业换不上贷款,给某企业造成损失,(
你说的房产抵押没有办理登记,是无效的。但如果因该企业给你单位担保而承担担保责任,有权要求你单位赔偿其实际损失。
『柒』 贷款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一、如果你叔叔从信用社贷款时,你们有6个人作为担保人,那么你叔叔如果偿还不了信用社的贷款,你依法应该承担其中的六分之一还款责任,然后你再和你叔叔追诉。
二、你父亲责任和你一样。
三、如果我叔叔有意不还,或者银行有意帮他隐瞒财产,你们可以在偿还完担保责任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你叔叔再返还你们欠款。
四、银行不会让你家独立承担责任,会将六个担保人一起作为被告起诉。
五、担保人里虽然有你叔叔的二儿子,但他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你们不能要求让他全部承担还款责任。
六、如果你质疑你叔叔有能力偿还而不偿还,应向法庭提供相关的财产证明。
七、此案你作为担保人,不能申请法院对你叔叔进行财产保全。
(7)担保贷款造成损失扩展阅读:
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捌』 银行员工对外担保贷款,该笔贷款已造成损失,该如何写担保情况说明
银行员工是不能对贷款进行担保的,银行有相关的明确规定,如果造成贷款损失,银行员工是要按照相关规定承担责任的。
『玖』 征信报告中显示担保贷款五级分类贷款损失
五级分类被分类为损失,就是说这贷款已经是正宗的不良贷款了,注定会损失且超过75%无法收回,或基本无法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