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破产案件中有抵押权的债权是否自破产申请受
不依破产程序行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8条第2款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按照这一规定,别除权标的物虽然也是破产人的财产,但不构成破产财产,为了实现别除权的优先受偿权,应将别除权标的物与破产财产区分开来。别除权的实质是基于该标的物的担保物权。所以,别除权人可以在破产程序之外,随时对别除权标的物行使权利,不受破产程序的约束。别权人可以通过个别的民事执行程序行使权利。别除权不依破产程序行使,并不是说权利人可以不通过破产管理人行使权利。在别除权标的物仍然由破产管理人占有的情形下,别除权人行使权利的相对人为破产管理人。
② 破产重整抵押强制解除
是可以要回来的。 但是必须要有个前提,企业破产后,应当及时将贷款本息还清,这样你才有资格拿回个人房产证。如果,在企业破产后,还没有还清贷款,那么银行就有权利要求贷款人偿还贷款,在无法按期得到本金和利息的情况下,经多次催缴企业还无法归还的情况下,银行可能会通过法律程序拍卖用于抵押的房产来实现贷款的回收,防止出现死帐。像你讲述的这个情况,我个人认为:企业为了实现正常的运转,假如在没有其他方法获得贷款的情况下,使用个人的房产进行贷款,以个人的房产进行抵押,实际上是将个人的房产用来作企业贷款的担保,在贷款人无法偿还的情况下,金融部门就有权将抵押物进行出售,以实现贷款的回收。如果你不想失去房产,那你自己只有用现金或其他方法进行偿还,还清贷款后,你才能依据手中的材料,通过一定的手续再向企业进行追加偿还及损失。假设我没有猜错的话,企业用个人的房产进行抵押,那么企业与房主之间还应当有一份关于贷款的使用和偿还方面的协议(合同),当出现不能按期偿还的时候应当如何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偿还,但这份协议对银行来说是没有用的,银行只认抵押合同,也就是房产。除非你在抵押合同中还附带有其他经过双当确认的协议或合同;如果是自己的私人的企业,那你就只有还钱了或卖房子了。 这实际上是房主个人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法律关系,你的担保责任能否解除,那要看该企业的贷款是否偿还,不在于其是否破产,但根据法律规定,房地产作为抵押物,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抵押才有效。如经过登记,房产证应保存在房管部门,不过,必须还清贷款,才能收回房产证,如未经抵押登记,抵押无效,不管贷款是否还清,你都可以收回房产证。抵押登记是在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 如果企业没有还清贷款,那房子就由法院处理了。 银行是要行使抵押权的。 只有银行还清了,才能要回你的房产证。
③ 破产时抵押权和债权应该如何优先偿还
企业经营资不抵债,就会被认定为破产,破产后将进行财产清算,财产清算的人顺序依次为税款,债权,抵押权,所有者权益,也就是说,企业如果破产,拍卖的资金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时,是优先清偿债权的,破产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基本为零。
④ 谁知道新的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企业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有抵押担保的债务应在什么顺序偿还
根据破产法113条顺序如下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职工债权
所欠税款和其他保险
普通债权
对于有抵押但保的债务不受上述顺序限制优先偿还,但是对于新破产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债权按上述顺序对无担保财务受偿后,仍不足的可优于担保权人对担保财务受偿,即此时职工债权优于担保权人对担保物受偿
⑤ 法院受理企业破产重整申请后,银行抵押物可以解押吗
破产程序是一种涉及多方利益的特别执行程序,案件中别除权的行使不能阻碍破产程序的进程。人民法院是破产案件的居中裁判者,是破产案件中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衡平者,从有利于破产案件审理出发,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解除抵押登记。
当然,抵押权毕竟是一种法定优先受偿权,是依法应得到充分保护的特殊债权,设定抵押的目的就是要保证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因此,人民法院在依职权解除抵押时应充分注意对抵押权的司法保护,譬如资产处置变现后可对抵押债权额予以提存,待《破产法》第132条规定的对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的限定条件消失后,由抵押权人对特定财产行使优先受偿权。
⑥ 企业破产后是否还要偿还银行的贷款
是的.企业破产后,只是股东损失全部投资.债权人要按照优先次序从剩余资产中得到补偿.银行贷款属于债券,而且优先级较高.
⑦ 企业破产,工程款欠款、有抵押的银行贷款欠款、公益债权、破产费用、职工劳动债权,以上的清偿顺序是怎样
顺序:破产费用----公益债务----职工劳动债权----税款----有抵押的欠款----工程欠款
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公益费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