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担保人承担责任和期限
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㈡ 贷款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有期限吗
你好,担保人是有担保期限的,首先根据你们的约定,没有明确约定担保方式,则视为连带保证;其次,你们没有约定担保期限,则保证期间为6个月;最后,如果对方在保证期间内没有向保证人主张过保证责任,则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过保证责任,则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为2年。
㈢ 农村信用社贷款,过了担保期限,担保人要负的责任
方法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2、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3、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3)抵押贷款期限与担保责任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担保,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执行担保,是指担保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为担保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
第二条 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财产担保或者保证。
第三条 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担保书,并将担保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
第四条 担保书中应当载明担保人的基本信息、暂缓执行期限、担保期间、被担保的债权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担保方式、被执行人于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时担保人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承诺等内容。
㈣ 贷款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有效期是多久
贷款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不存在什么有效期,之所以成为担保人就是要保证这笔借贷可以按时还款,如果借贷没有还清,担保人的责任就一直存在,甚至有连带偿还的义务。
㈤ 抵押贷款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有何不同
保证期间指保证合同事约定或依律推定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保证能够容许债权主张权利期限保证期间债权应向债务提起诉讼或仲裁(般保证)或向保证(连带保证)主张权利逾期限债权未提起述主张保证则承担保证责任见保证期间经构债权请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权利消灭律 般保证事保证合同约定债务能履行债务由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连带保证责任事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与债务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二者区别主要: 第承担责任具体作同 般保证保证主债务履行代履行义务即补充性;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与主债务连带责任债权保证范围内既向债务求偿向保证求偿论债权选择谁债务保证都权拒绝 第二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与主债务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律规定;般保证保证与主债务间存连带债务问题保证向债权履行债务保证主债务求偿权 第三般保证保证享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债务没先诉抗辩权即能债权否催告主债务作否履行保证义务抗辩理由 第四连带责任保证由律规定或事约定规定或约定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般保证则由事约定 第五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力度较强债权利保证负担相较重;般保证担保力度相较弱保证负担相较
㈥ 贷款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有效期是多久
担保责任有效期为六个月,隔了4年如无约定的,保证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6)抵押贷款期限与担保责任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章 保证
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第八条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第十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㈦ 银行贷款,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是怎样划分的
1、担保人的担保期限为有约定的从约定,但不得短于或等于主债务期限,也不得超过主债务到期后的二年;无约定的,为主债务到期后的六个月。
2、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就是保证人的保证期限。最高法院《担保法解释》第32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3、《担保法》第25条第1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4、第26条第1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