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请教法律人士帮忙,担保贷款,且现在法院需要强制执行问题
现在是在执行您,您应当向执行人员提供您担保人的财产线索,若他有的话,应当先执行他的财产,没有或找不到人的话,法院依据判决书是可以执行您的。您家的房屋是唯一居住的,不会被执行,但您的银行卡上的钱是可以执行冻结划走的,至于您家属,若判决书上没有她的话,暂不执行她卡上的钱,但法院可能又出裁定追加您老婆为被执行人。若真的没有任何钱财,对方执行就很难了。顶多对您做司法拘留15日。祝您好运。
❷ 给别人担保被法院执行会列入法院黑名单吗
都已经被法院强制执行了,说明担保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已经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了。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的行为:
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
二是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三是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❸ 2015年政府写证明订给我们,2017年村里欠钱,抵押我们的房子,现在被强制执行,我怎么办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新沂市高流镇黑沙墩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过程中于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新沂市高流镇东方嘉园的五套房屋(东方嘉园小区一期南面第一排从东向西第六户,第八户、第十户,二期第一排从西向东第十一户,二期从北向南第三排,从西向东第二户),发帖人所称房屋为一期南面第一排从东向西第六户。在我院查封上述房屋后,范某某、刘某某对本院查封南面第一排从东向西第六户、第八户、第十户三处房产提出书面异议,经审查,我院依法裁定驳回案外人范某某、刘某某的异议请求。
在我院查封涉案房产期间,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向我院反映有案外人侵占我院查封的房屋,对一期南面第一排从东向西第六户房屋进行装修。我院再次前往上述房屋进行调查,并在上述房屋张贴查封公告及封条。
我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上述房屋进行公开拍卖。后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本院依法裁定,将上述房屋以流拍价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我院于2019年6月28日张贴搬迁公告,责令上述房屋占有人于2019年7月13日前迁出房屋。搬迁期限届满后,涉案房屋占有人仍未迁出,我院遂于2019年8月2日依法强制执行。
在我院执行过程中房屋占有人毕某某到场,毕某某表示知晓我院张贴查封公告、搬迁公告,也认可撕毁封条装修入住的行为,但从未向我院提出异议。我院对搬迁物品准备了安置点,但毕某某称涉案房屋系其子居住,并且其子长期在外,很少在此居住,无需我院提供安置点,其将自行保管迁出物品。我院在执行过程中将迁出物品按照毕某某的指示妥善安置。
现毕某某已向我院提出书面异议,我院正在对其异议进行审查。
❹ 民间个人借贷村委会担保是否有效
无效.村委会不具备贷款担保人主体资格,因此村委会担保贷款合同是无效担保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最高院相关法律解释规定:
《组织法》: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担保法》:第七条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第八条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保证人应当是具有代偿能力的公民、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且该规定应为强制性规定。村委会作为一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经济组织,更不属公民或企业法人,因此不应属于前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保证人主体范围。其提供保证违反了前述司法解释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村委会不能作为担保贷款的保证人!
附:大渡口区八桥镇五一村民委员会与大渡口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桥信用社、大渡口区永久拉丝厂借款合同纠纷上诉一案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部分内容以供参考:
一、1994年10月13日五一村委会与八桥信用社之间的保证合同的效力。因该保证合同成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实施以前,故对该保证合同引起的纠纷的处理,应当适用该合同成立时的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五一村委会关于其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人主体资格,且属该法规定的保证行为的禁止性主体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上诉理由,均因其所引用法律皆属其订立保证合同以后才颁布并实施的法律,不能适用于本案而不能成立。但是,五一村委会订立保证合同时的现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虽对保证人的资格未作出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保证人应当是具有代偿能力的公民、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且该规定应为强制性规定。五一村委会作为一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经济组织,更不属公民或企业法人,因此不应属于前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保证人主体范围。其提供保证违反了前述司法解释的强制性规定,其与八桥信用社所订立的保证合同应为无效。故五一村委会关于其与八桥信用社之间保证合同无效的上诉理由成立。
❺ 担保贷款,担保人被强制执行
法定期限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清偿顺序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财产所得的现金,应及时清偿债务。如果有多个申请人时,则由人民法院执行员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分配,而不采取平均分配的办法。其顺序是:首先偿还所欠申请人的工资和生活费;其次偿还所欠国家的税款;然后偿还其他债务。先满足上一顺序申请人的债权,再满足下一顺序申请人的债权。如果在同一清偿顺序内尚不能满足所有申请人要求的,则依各人债权数额的多少,按比例分配。未能清偿的债权,债务人以后偿还。
❻ 村委会担保贷款是否有效
显然无效。村委会是一级政府组织,它无权担保贷款。
❼ 给别人担保被强制执行有失效期吗
给别人担保被强制执行有失效期。但是一般就是和执行申请人达成和解、提供执行担保、出现执行承担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 第二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百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正后的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
(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❽ 请教法律人士:帮朋友担保贷款不能偿还,被法院判了强制执行又未执行,我还需要还款吗
既然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就证明对方当事人已经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了,只要申请执行了,你如果不还款,那就要做好时刻被执行的准备。
《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强制执行的期限,但是并未规定过了期限就不能继续执行了,因此,信用社要求法院继续执行并不违法。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第二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