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担保损失可以税前扣除吗
【问题】 企业对外提供担保而发生的担保损失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签订互保合同是否属于可以扣除的范围内? 【解答】 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比照本办法坏账损失进行管理。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申报扣除。 另外,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之间相互提供贷款担保发生担保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8]11号)规定: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担保。 根据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对等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企业之间签订贷款互保合同,相互提供的贷款担保,与企业的融资活动密切相关,因此,签订贷款互保合同的一方(担保企业)为另一方(被担保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在被担保企业为担保企业所提供的贷款担保总额之内(含)的部分,应认为与其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 上述担保企业为被担保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因承担担保连带责任所发生的损失,在被担保企业为担保企业所提供的贷款担保总额之内(含)的部分,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超过被担保企业为担保企业所提供的贷款担保总额的部分,不得扣除。
㈡ 公司因担保所造成的损失可否税前扣除
问:全资子公司资金困难,很难找到担保公司,由母公司提供担保才得以正常贷款开展经营。对母公司参照外部担保公司标准收取的担保费(为子公司开具担保费发票,提取营业税),子公司能否税前扣除?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上述规定,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需要向银行借款而发生担保费用,属于与生产经营活动中合理支出,按规定可在税前扣除。但是,结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九章关于资本弱化的条款,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也要受以上条款的限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一)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三)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国税发[2009]2号文件第八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债权投资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根据上述规定,问题所述情况即属于上述《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所限定的银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母公司(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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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居民企业支付境外母公司贷款担保费如何计算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七条规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债权投资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担保费应并入利息支出计算比例扣除。
㈣ 所得税汇算中,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是否允许扣除。
没搞错吗,收取费用不是支出,怎么可以扣除呢,是收入啊,都可以扣除的话,你担保公司没有收入了
㈤ 担保支出不得所得税前扣除吗
担保费入账应当计入财务费用,因为这笔钱是为了筹资而付出的,就性质而言,应当计入财务费用。会计分录具体为:
借:财务费用贷:银行存款
注:注意的是,这部分虽然可以计入财务费用,但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这笔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
引用自:网页链接
㈥ 贷款企业支付给担保公司的担保费可否税前扣除
贷款企业支付给担保公司的担保费可以税前扣除。
㈦ 贷款担保费要计入哪个科目
1、担保费是为借款而发生的,属于借款费用的范畴。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于借款费用的处理,属于经营期间不应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借记应计入财务费用,贷记银行存款。
2、属于发生的与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有关的借款费用,按规定在购建或者生产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前应予以资本化的,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视资产的不同,分别计入“在建工程”、“制造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
3、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以及规定不能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计入财务费用。
4、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取决于借款费用计入资产还是费用。资本化的贷款担保费支出计入形成资产的成本,通过折旧、摊销在资产使用期内扣除,而费用化的贷款担保费支出就是当期发生就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中,以后不再扣除。
(7)贷款担保费所得税可以扣除么扩展阅读: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二条规定: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借款费用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四条 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1、确认原则
借款费用确认的基本原则是: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2、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
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既包括专门借款,也可包括一般借款。专门借款是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只有在购建或者生产某项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占用了一般借款时,才应将与该部分一般借款相关的借款费用资本化;否则,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3、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的确定
只有发生在资本化期间内的有关借款费用才允许资本化,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是从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到停止资本化时点的期间,但不包括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期间。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借款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
㈧ 请问我公司抵押贷款交给担保公司的担保费,金额20万,可以所得税一次扣除吗
因为贷款而支付的担保费,是属于与公司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应该在所得税前扣除。 追问: 公司贷款就是为生产经营需要,所发生的担保费不能所得税前扣除吗? 回答: 分两种情况:一是为抵押贷款交的担保费,如果开具的是收据,只能登记往来帐,不能扣除. 二是为抵押贷款交的担保费,如果开具的是发票,那么可以以财务费用的方式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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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母子公司提供担保发生的担保费能否税前扣除
问:全资子公司资金困难,很难找到担保公司,由母公司提供担保才得以正常贷款开展经营。对母公司参照外部担保公司标准收取的担保费(为子公司开具担保费发票,提取营业税),子公司能否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需要向银行借款而发生担保费用,属于与生产经营活动中合理支出,按规定可在税前扣除。 但是,结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国税发[2009]2号)第九章关于资本弱化的条款,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也要受以上条款的限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一)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三)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国税发[2009]2号文件第八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债权投资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根据上述规定,问题所述情况即属于上述《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所限定的银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母公司(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