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自己在农村信用社贷款后 还可以为别人做担保人吗
贷款是否已经发放?是否已经签订担保合同?如果是已经签订合同则除非借款人和农村信用社都同意不在追加你作为担保人,否则这笔贷款直至结清前你都是担保人的。
Ⅱ 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有什么要求
不知道你是哪里人,全国农村信用社是不一样的,现将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或个体工商户担保贷款的条件介绍如下,仅供参考:
一、担保分为三种,即:质押、抵押、保证。质押是用存折(单)、票据等有价单证等提供质押;抵押是用房产、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提供抵押;保证是由第三人自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需要说明的是:无论是抵押物还是质押物,都不一定是借款人本人的财产,也可以是第三人自愿提供的财产;保证人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但不能是借款人的直系亲属。
二、提供的抵押物必须易变现,例如:门脸房等,而农村居民住宅往往不适合抵押,因为其变现能力差,说白了,当处置时,没人买,即使有人买也不能把住户撵出去吧!
三、保证人的条件也同借款人,即:有固定住所,有稳定收入来源,无不良信用记录等。
四、抵押或质押都有一个抵押或质押比例,即:借款金额与抵(质)押物的比例不能超过规定的抵(质)押比例,当然抵押比例要比质押比例低,这个各处的规定也不一样。
五、保证担保中的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所谓连带责任担保是指:贷款人(也就是农村信用社)有权要求借款人或保证人任意一方或双方如期归还贷款本息,也就是说保证人必须无条件承担全部贷款债务。
以上是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担保贷款的担保条件,详细情况你到当地的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咨询吧。
Ⅲ 信用社贷款担保人有贷款可以担保吗
不能是直系亲戚(你这八竿子都达不到了)你骗他亲戚不能担保。在咨询时银行工作人员一般会省去直系2字
不能有不良贷款记录
现在不能有贷款(部分信用社没有这条)
不能给2以上人担保
有正当稳定的收入
证件齐全
不能有社会不良记录
不能有社会负债
不能有赌博,吸毒,涉黄(你嫖了别人也不知道啊,郁闷)
部分信用社可以查到你在别的银行有没贷款
担保了就要负连带责任哦!他还不了银行找你要哦
Ⅳ 农村信用社贷款俩个人,互相担保可以吗
可以,需要担保双方满足当地担保条件,最主要是贷款申请人满足贷款申请条件。
1、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65周岁的中国公民;
2、有正当且有稳定经济收入的良好职业,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
4、贷款用途明确,符合国家规定,且可提供相关证明;
4、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Ⅳ 关于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的问题
担保合同都是制式合同,不是你想怎么写就怎么写的,为别人贷款担保要承担无限连带的责任地,我就没见过承担部分担保责任的,你自己怎么写都没用,倒了银行得换他们的合同,
如有帮助,请采纳,
Ⅵ 自己在信用社有贷款还能给别人作担保人吗
可以
只是银行会衡量你作为
反担保
的风险
Ⅶ 我本人在农村信用社贷有款还可以为朋友担保贷款吗
这要看你朋友要贷款的信用社是怎么规定的,因为信用社现在也属于商业性质的金融机构,就一般的开办贷款的金融机构而言担保人在有为其他人担保或已在金融机构有借款的情况下是不允许在为其他人做担保的。但是也有例外,如果信贷员对借款的信用评价很好,而且认为担保人就算在自身有债务的情况下也能有偿还借款的能力的情况下,他们也许会给予办理。不过是冒着被处分的危险,看你朋友和信贷员的关系如何,还有就是计算机的操做程序如果升级的比较完善那是一定做不了的。
Ⅷ 农村信用社贷款政府可以做担保吗
农村信用社贷款政府可以担保但是财政部对于财政担保有一定限制。
财政部关于规范地方财政担保行为的通知
财金[20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领导对我部《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城市建设(打捆)项目贷款有关财政担保问题的意见》(财预函[2004]15号)的批示精神,为了规范地方财政担保行为,现就有关地方财政担保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财政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禁止违规担保。根据《预算法》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及司法解释,地方财政不得打赤字预算,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安排应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地方政府以将来的部分财政收入作为担保,实际上是在人代会通过之前即将部分收入和支出项目固定下来,与《预算法》的规定相抵触。我国《担保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因此,地方财政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停止对《担保法》规定之外的贷款或其他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二、对于已构成担保行为的,地方政府要增强信用意识,合理安排还款来源,采取切实措施,督促企业认真履行合同,保证偿还。
三、地方财政应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包括由地方财政的担保行为而产生的或有债务,将地方政府债务规模控制在合理的、可承受的范围内。
财政部
二00五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