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6旬教师称帮女学生担保贷款遭拉黑,若蓄意骗取担保,是否构成诈骗
6旬教师称帮女学生担保贷款遭拉黑,若蓄意骗取担保,肯定是构成诈骗了,但在这些案件当中,女学生的行为因为这名女学就是出于诈骗的目的哄骗老师签下担保责任书,所以这名老师可以进行起诉。
这个老师也是出于好心的目的才帮学生做了担保贷款,但是这个学生却辜负了老师的好意,还坑了自己的老师,这说明我们不管什么时候都要留个心,不要太相信不熟的人,免得害了自己和自己的家人。
B. 6旬教师称帮女学生担保贷款被拉黑!若蓄意骗取担保是否构成诈骗
6旬教师称帮女学生担保贷款被拉黑,若蓄意骗取担保即构成诈骗,按照要求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很多人会因为面子上过不去选择给人家做担保,这其实是不明智的,因为担保人的责任很大,如果借贷人不按照规定偿还贷款,那么偿还的责任就轮到了担保人的头上,这是很不划算的,最后你帮别人担保了贷款,还要帮别人还钱。
C. 诱骗他人贷款有什么罪
1. 当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使他人为自己提供担保,从而从金融机构那里骗取贷款时,该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对担保人的合同诈骗罪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诈骗罪,并且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因为行为人通过欺骗使他人处分了财产性利益,同时自己获得了利益,故成立合同诈骗罪。
2. 行为人采取欺骗手段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应当被认定为贷款诈骗罪。即使金融机构最终通过实现抵押权等方式挽回了损失,也不能否认贷款被行为人骗取的事实。
3. 如果行为人假借他人名义贷款并占有贷款,使他人成为贷款人的,成立贷款诈骗罪。
4.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姓名等方式骗取本金融机构贷款归个人占有的,宜认定为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
5. 一般公民与金融机构负责贷款的全部人员串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获取贷款的,不成立贷款诈骗罪,应认定为贪污、职务侵占等罪的共犯。
6. 一般公民与金融机构的信贷员或者部门审核人员串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欺骗分管领导等具有处分决定权的人员,使后者产生认识错误并核准贷款的,同时触犯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与贷款诈骗罪,应以想象竞合犯处理。
7. 行为人为了骗取贷款,所实施的欺骗行为超出了刑法第193条所规定的行为范围,与贷款诈骗的目的行为不具有类型性的牵连关系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8. 欺骗方法包括编造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经济合同、使用虚假证明文件、使用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以及其他诈骗贷款的方法。
9. 对于具有假冒他人名义贷款、贷款后携款潜逃、未按贷款用途使用贷款、改变贷款用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隐匿贷款去向等情形的,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