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担保法有关内员工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某些组织不得担当保证人,或者只能在一定条件下担当保证人。这些组织包括:
1、国家机关。国家机关享有国家财政预算拨付的经费,这些经费只能用于履行其所承担的相应国家职能和支付工作人员的工资,而不能用于任何经营活动,包括为他人提供担保。但是,在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时,如果经过国务院批准,国家机关可以作为保证人。
2、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了公共利益而设立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与社会公益事业无关的经济活动。如果允许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担任保证人,难免会对公共利益有所损害。因此,我国《担保法》第9条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指企业法人下设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分厂、销售部等,具有一定的对外经营权。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则指企业法人所设立的、没有对外经营权的内部职能部门,如公司的人事部、财务部、车间等。
由于企业的职能部门既不具有法人资格,也不具有对外经营权,因此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以其名义对外进行经济往来,包括提供保证。如其对外提供保证时,该保证合同无效。但是,如果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其法人的书面授权,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贰』 银行员工参与民间借贷,银行有连带责任吗
银行员工参与民间借贷会被开除。
银监会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做到八个“不得”:
不得以变相提高存款利率或向存款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费用或佣金等方式违规吸储;
不得以各种形式参加非法集资活动;
不得介绍机构和个人参与高利贷或向机构和个人发放高利贷;
不得借银行名义或利用银行员工身份私自代客投资理财;
不得利用银行员工或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他人过渡资金;
不得借用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银行员工过渡资金。
不得自办或参与经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
不得向他人提供与自己经济实力不符的个人担保,不得向民间借贷资金提供担保。
『叁』 如何界定银行员工不得参与民间借贷
如何界定银行员工不得参与民间借贷:
银监办规定:
不得以变相提高存款利率或向存款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费用或佣金等方式违规吸储;
不得以各种形式参加非法集资活动;
不得介绍机构和个人参与高利贷或向机构和个人发放高利贷;
不得借银行名义或利用银行员工身份私自代客投资理财;
不得利用银行员工或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他人过渡资金,并不得借用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银行员工过渡资金。
监管部门还要求银行从业人员不得自办或参与经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不得向他人提供与自己经济实力不符的个人担保,不得向民间借贷资金提供担保;以及不得允许非本行员工以各种方式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办公或营业场所开展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
『肆』 甲是公司员工,向乙借款,甲公司能否为员工甲提供担保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上述规定很明确,只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章程规定,公司可以为他人担保。
『伍』 银行员工可以随便为别人担保借款吗
不可以做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5)员工不得从获得贷款或个人债务担保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章 保证
第一节 保证和保证人
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第八条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第十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陆』 老板让员工以员工名义贷款,他做担保人,从法律上来说会办理好合法手续。风险很小,要答应吗。
我觉得像这种以你自己的名义给老板贷款的事情最好不要做,实际上法律上有很多事情并不是表面上那么简单,像你所理解的你的老板做你的担保人,你觉得如果这笔贷款还不上的话,你的老板将成为债务人替你还贷款,那么其实还有一点你并不清楚,也就是担保人是分两种情况的,有一种是如果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那么法院是可以直接执行保证人的财产。还有一种是需要你注意的,有的保证人要承担保障责任,首先是要以债务人确实没有偿还能力,并且法院已经执行债务人的财产以后仍然为偿还清债务的才会有保证人承担剩余的还债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你的老板是第2种保证人的话,法院一旦强制执行,还是首先执行你的个人财产,只有你没有财产可执行或者不足以偿还贷款,你的老板才会承担还款责任,这样的话你的风险就足够的大,也就是说你才是真正的第一,债务人执行的时候也是以你为主,很有可能你的财产被直行以后债务还清了,你的老板就逃避了责任,所以说像这种情况一定要慎重,根本就不具有什么可行性,因为以你的名义给别人贷款,你不觉得这样的事情做起来很不理智吗而且平白无故的给自己增加一大笔的债务对于你来说是风险小还是风险大呢?你完全没有必要答应,你只是一个员工而已做出这么大的牺牲,我想真的不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