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贷款担保人证明书怎么写
银行有担保书的格式,你不用写签名就可以了。
如果是其它的,你可以***身份证号*****为****身份证号******,为********(事)提供担保,特此证明。
2. 个人贷款担保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所谓银行贷款担保人,就是为借款人提供相关担保,以便于借款人从银行获得贷款。但贷款担保人也存在很大的风险,那就是如果贷款到期借款人不履行还款的话,贷款担保人需按照约定承担连带责任履行还款。
目前银行为了防范不良贷款的增加,担保贷款在银行贷款业务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高。
银行贷款担保人注意事项:
为他人做贷款担保人,一定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要详细了解借款人信誉状况,因为这往往直接关系到担保人所承担的风险。
只有在多方面考察了借款人的信誉状况后,再决定是否为其提供单款担保;
另一方面就是要考察借款人是否具备还款付息的能力,这也是借款人能否如期偿还贷款的重要基础,千万马虎不得。
贷款担保人的有效期限:
一 般来说这是与贷款或借款时,订立的合同所决定的。
如果贷款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期限的,则贷款担保人的有效期限在主债务履行期满后6个月结束;对于在贷款合同和前款中就保证期限有明确规定的,则又可分两种情况:
在保证期间内,银行未对借款人提起诉讼的,担保人免除责任;如果银行以对借款人提起诉讼,则保证期间时效中断。
而对于贷款担保人需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限,与上一致,主要还是看合同中是否有明确规定。
3. 如何办理个人担保贷款
个人贷款担保业务品种:
1、房产抵押个人消费贷款担保
2、家居耐用消费品贷款担保
3、个人信用贷款担保
4、个人有价证券质押贷款担保
二、个人贷款担保业务操作流程
个人咨询==>个人申请==>担保受理==>担保调查与审批==>签订合同==>办理反担保手续==>担保收费==>发放款==>正式承保基本程序:
1、个人申请个人申请担保需填写《个人消费贷款申请书》,同时提供下列文件
(1)身份证明: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
(2)经济实力证明:房产证、按揭合同、借款抵押合同、存单、存折、有价证券、个人收入证明、家庭月收入证明
(3)个人情况证明(有则提供):毕业证、职称证、工作证(明)、荣誉证书、职务说明
(4)家庭情况: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末婚证、离婚证等
(5)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2、担保调查与审批
担保公司受理项目,即开始对申请人进行全面全方位调查,由经办人员出具贷款担保意见或调查报告;担保公司从受理项目起,一般在1-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办理担保手续(或做出不予担保的答复)。
3、签订合同(包括担保公司与贷款银行、贷款银行与借款人、担保公司与借款人签订各种合同、协议)对于担保公司同意担保的项目,申请人应同担保公司签订各种合同,主要包括主合同、保证合同、反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书。
4、办理反担保手续:在签订合同后,担保公司与申请人一同到有关部门办理抵、质押手续,领取他项权利证书。
5、担保收费:对担保公司同意担保的项目,一般在签订相关合同的同时收取担保费。
6、发放贷款: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担保公司正式通知贷款银行发放贷款。
7、正式承保:担保公司收到贷款银行放款通知后,按合同约定对借款人正式履行保证责任。
4. 个人贷款的担保方式可以是什么
个人住房贷款一般采用抵押、质押、保证和抵押(质押)加保证四种担保方式。
抵押贷款方式是指贷款银行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的财产作为抵押而向借款发放贷款的方式。
下列物品可以作为个人住房贷款的抵押物: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的物;二、抵押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三、贷款银行认可的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财产。
质押贷款方式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将符合规定条件的权利凭证交由贷款银行占有,贷款银行以该权利作为贷款担保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方式。
下列有价证券可作为个人住房贷款的质押物:凭证式国库券、国家重点建筑债券、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存单等有价证券。
保证贷款方式是指贷款银行以借款人提供的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或个人作为保证人而向其发放贷款的方式。法人和个人均可为个人住房贷款提供保证。保证人是法人的,发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保证人是个人的,必须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能力,并且在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抵押(质押)加保证人贷款方式是指贷款银行在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抵押(质押)的基础上,同时要求借款人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保证人作为贷款担保而向借款人了放贷款的方式
5. 个人贷款担保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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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个人担保函涉及的责任
个人签发担保函的,证明签署人自愿为某项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在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义务时,需要按担保函的内容承担担保责任。具体担保责任的承担有如下情形:
1、作为一般保证担保人的,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务人的财产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作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的,与债务人承担同一的还款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论债务人是否有财产,是否经过法院强制执行,保证人都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向债权人偿还欠款。
《最高法院关于担保法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担保法》
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