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抵押担保 > 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评级

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评级

发布时间:2022-09-18 07:31:00

小额贷款证级别

1、推进小额贷款公司信用评级制度,计划将全市的小额贷款公司信用等级分为9个等级,其中AAA级信用最高,C级信用最低。

2、小额贷款公司信用评级制度是浙江省的一项全省性工作,去年在杭州市的小额贷款公司中开始试点。温州、宁波、台州、丽水等四市为第二批试点城市。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介绍,小额贷款公司信用评级制度,就是借助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信用风险状况进行综合评定,以区分小额贷款公司综合运营能力。同时,监管部门、商业银行等利益相关方可以了解和把握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实力和风险状况,提升小额贷款公司信用意识和风险防控能力,规范其业务运作,以推动整体行业持续良性发展,形成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拓展资料
1、从目前的情况看,温州市小额贷款公司信用等级按照杭州市的形式,分为A、B、C三个大等级,然后在各个大等及再分三个小等级,即A等分为AAA、AA、A,B等分为BBB、BB、B,C等分为CCC、CC、C。据了解,温州市目前已完成信用评级的小额贷款公司共有20家,信用评级结果均在BBB以上,属于良好信用等级以上。

2、来自温州市金融办的显示,自2008年温州市成立首家小额贷款公司以来,目前温州已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达45家。截止7月末,这些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达111.9亿元,总资产为143.3亿元,贷款余额为133.8亿元,在支持小微企业与“三农”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3、据了解,随着小额贷款公司信用等级运用配套措施的出台,温州市对小额贷款公司评级范围也将进一步加大,最终将使符合条件的小贷款公司均有与自身相符的信用等级。小额贷款公司的信用等级运用将与其监督管理措施、政策支持等相结合,成为一项长效机制。

❷ 云南省小额信贷协会的协会业务

云南省小额信贷协会以推动云南省小额信贷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为总体目标,围绕行业自律、维权、协调、服务等四个方面开展以下业务:
(一)自律
1.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2.依据章程,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服务水平。3.建立健全小额信贷行业诚信制度以及小额信贷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推进小额信贷行业信用体系建设。4.制定小额信贷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小额信贷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小额信贷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5.对于违反小额信贷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小额信贷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6.对涉嫌小额信贷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行为和投诉,及时报告业务主管部门,并协助做好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维权
1.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开展信用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协会会员合法权益。2.参与省政府关于小额信贷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其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小额信贷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3.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地方党政部门和省金融办反映妨碍小额信贷行业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营造有利于云南省小额信贷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4.组织会员开展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三)协调
1.接受会员的委托,协调与政府及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省金融办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2.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会员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3.协调会员与小额信贷客户的关系,加强会员与客户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4.加强与公众及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突发事件新闻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维护小额信贷行业声誉。
(四)服务
1.组织开展各类岗位专业培训工作,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小额信贷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认证、继续教育等工作。2.建立会员之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反映业内动态,建立信息分享机制,促进云南省小额信贷机构与境内外同业之间的联系和交往。3.加强与银行、保险、担保等机构的沟通和协调,积极开展业务合作,拓宽小额贷款公司再融资的渠道。4.发挥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小额信贷知识。5.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五)法律规定的职责或金融办等部门的事项
协会接受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并接受云南省民政厅(以下简称“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❸ 中国小额信贷法律法规汇编的图书目录

第一章
中央政府机构颁布法律法规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0]1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
(国办函[2010]120号)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08]23号)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
(银发[2008]137号)
银监会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的通知
(银监发[2009]48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9]109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10]45号)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
(银发[2010]193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好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1]36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空白乡镇基础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1]74号)
【财政部】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财金[2005]第53号)
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
(财金[2008]185号)
关于实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的通知
(财金[2009]15号)
关于开展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金[2009]16号)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财金[2010]21号)
关于扩大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金[2010]41号)
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金[2010]4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金[2010]56号)
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带附件)
(财际[2011]1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4号)
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35号)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试点县域支行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116号)
【其他】
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2010年第3号)
第二章
各省市地方法律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8]200号)
广西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管理的试行意见
(桂工商发[2009]33号)
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2009]71号)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8]46号)
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实施细则
(2008年8月)
关于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外源融资管理的通知
(内金办发[2010]66号)
关于统一安装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管理系统的通知
(内金办发(2010)39号)
关于统一全区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明细核算的通知
(内金办发[2010]17号)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
(锡署办发[2008]93号)
【贵州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8]113号)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我省第三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
(黔经信办[2009]35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新政发[2008]8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9]22号)
【云南省】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8]195号)
【湖北省】
湖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金办发[2008]1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鄂政办发[2008]61号)
湖北省工商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管理的试行意见
(鄂工商注[2008]224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鄂政办发[2010]121号)
湖北省工商局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工商登管[2011]80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企业信用评级试点工作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发展的通知
(武政办[2010]114号)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8年12月)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8]68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9]8号)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鸡西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鸡政办发[2009]68号)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佳政办综[2010]1号)
【甘肃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8]136号)
甘肃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2008年12月)
【吉林省】
关于印发《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及《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的通知
(2008年9月)
【青海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青海银监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9]37号)
【重庆市】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
(渝府发[2008]76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08]23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办发[2009]109号)
重庆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做好中小企业融资超市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中小企[2010]131号)
【辽宁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辽政发[2008]42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8]81号)
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2009年12月)
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
(辽委发[2010]14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沈政发[2009]6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鞍政办发[2009]4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8]181号)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2009年1月)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丹政办发[2010]37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盘政办发[2010]4号)
【安徽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8]5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
(皖政办[2009]36号)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铜政办[2008]140号)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宣政办[2009]4号)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工作的通知
(马政办[2010]101号)
【河南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
(豫政办[2008]100号)
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豫中小企[2009]13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预案的通知
(郑政[2009]40号)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预案的通知
(漯政办[2009]107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预案的通知
(2009年8月6日)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意见的通知
(周政办[2010]84号)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预案的通知
(周政办[2010]138号)
【上海市】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等四部门关于本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8]39号)
关于完善小额贷款利息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人社就发[2010]67 号)
关于促进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0年修订版)
【广东省】
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粤金[2009]1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
(粤府[2011]19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2009]499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9年4月14日)
关于印发《东莞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府办[2009]3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府[2009]8号)
【陕西省】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金融发[2008]1号)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工商字[2008]159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陕政办发[2008]108号)
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金融发[2009]11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陕西银监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0]55号)
【江西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和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府厅字[2009]28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赣市府办发[2009]84号)
关于印发萍乡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萍府办字[2010]124号)
【山东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
(鲁政办发[2008]46号)
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鲁工商企字[2008]25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9]8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0]18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财政激励机制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实施意见
(鲁财企[2010]51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德政办字[2008]75号)
【浙江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08]46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工商企[2008]16号)
浙江省金融办等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金融办[2008]2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政办发[2009]7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9]100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温州小额贷款公司稳健发展的实施意见
(温政办[2009]122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贯彻实施意见
(甬政办发[2008]187号)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告
(2010年04月16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扶持政策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0]211号)
【河北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冀政[2008]95号)
关于印发《平山县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平政办[2009]23号)
【北京市】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北京市金融办等部门关于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9]2号)
【天津市】
关于印发《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金融办[2008]66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加强和完善中小企业融资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0]86号)
【四川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
(川办发[2008]5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办函[2008]256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办函[2009]47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府办函[2009]113号)
【海南省】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府[2009]72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府[2010]4号)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开展农村小额贷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府[2009]74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农村小额贴息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府[2010]56号)
【山西省】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并政发[2009]47号)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及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运政办发[2009]44号)
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行办法》的通知
(朔政发[2008]131号)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进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
(吕政办发[2008]108号)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推行商业性小额贷款组织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8]31号)
【湖南省】
《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9]44)
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湘工商企字[2009]166号)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
(岳政办发[2009]24号)
关于印发《长沙市岳麓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岳政办发[2009]12号)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县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预案》的通知
(长县政办发[2009]49号)
【江苏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
(苏政办发[2009]132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意见
(苏政办发[2011]8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意见
(苏政办发[2010]103号)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府办[2008]211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府办[2010]288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徐政办发[2008]122号)
关于印发《镇江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9]135号)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南通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
(通政办发[2009]152号)
无锡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2008年11月)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1]54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盐政办发[2008]89号)
【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通知
(闽政办[2010]221 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宁德市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2011]1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性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的通知
(漳政办[2010]172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漳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漳政办[2010]17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工商个字[2009]101号)

❹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环境污染控制小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为促进云南省污染源治理工作,根据世界银行(简称世行)职员评估报告中“对滇池流域的水质最有威胁的工业企业的污染控制给予财务资助”、“对其它控制污染所需资金相对较小的工业企业可通过建立工业污染控制基金给予支持”等的要求,结合云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根据《世界银行贷款云南环保项目管理办法》、《项目协定》、《贷款协定》、《开发信贷协定》、我国对世行贷款使用的有关规定、国内资金财务和基本建设的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三条小额贷款的资金筹措:
(一)世行贷款500万美元(按美元:人民币=1:8.40计算,折合人民币4200万元);
(二)国内配套资金按世行50:50的比例要求为人民币4200万元,分三年注入(1997年至1999年),每年1400万元。配套资金多渠道筹集,其中:
(1)省级700万元/年(利用每年安排的省环保专项资金解决);
(2)昆明市700万元/年。
(三)小额贷款的存款利息、贷款利息、企业的违约罚金罚息收入等。第四条小额贷款的使用范围:
(一)滇池流域内重点污染治理项目;
(二)全省“九五”期间100家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及各地州市确定的重点治理项目;
(三)污染治理示范工程;
(四)以治理污染为主的推广清洁生产的技改项目;
(五)因污染严重必须搬迁、转产企业的技改项目;
(六)区域内污染集中的治理项目。
滇池流域内的上述项目优先考虑。第五条拟申请小额贷款的项目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四条小额贷款的使用范围;
(二)遵守各项环境保护法规;
(三)符合当地区域综合污染治理规划,污染治理目标明确,环境效益明显;
(四)项目经过技术和经济论证,切实可行,并经有关部门审批;
(五)总投资在120万美元以下;
(六)自筹资金占投资总额30%以上;
(七)委托银行核实及证明企业具备偿还贷款的能力,债务清偿率应大于1.4,有可靠的还贷担保。第六条昆明市拟申请小额贷款的项目单位须向市环境保护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办公室(简称市项目办)提出申请。昆明市以外的地、州、市项目经当地环保局会同财政部门筛选后由两家联合向云南省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省级项目直接向云南省环保局提出申请。第七条申请贷款单位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云南省环境污染控制小额贷款申请表》;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文;
(三)自筹资金落实的证明文件;
(四)环保部门对项目的环评意见;
(五)贷款企业缴纳排污费的证明文件。第八条省环保局收到贷款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分别就申请项目的相关技术、可行性、财务和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进行把关、汇总,送省财政厅审查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昆明市项目办收到贷款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分别就申请项目的相关技术、可行性、财务和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进行把关、汇总,送昆明市财政局审查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申请小额贷款的项目如果有征地需求,则须按照世行的相应程序办理。第十条审查批准的省级项目,由企业按要求提供经财政认可的由其业务主管部门或其它单位提供的贷款项目担保或承诺后与云南省财政厅或代理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审查批准的地、州、市项目,由当地财政局负责承借和转贷及签订贷款合同。各地财政部门在转贷过程中,不得改变省财政厅确定的贷款条件。第十一条借款单位必须保证小额贷款专款专用,只能用于所批准的项目内容;如果发生挪用行为,省财政厅有权收回贷款,并按日息4‰对挪用部分加收罚金。第十二条各地、州、市环保局、财政局和省级主管部门应对小额贷款的使用进行日常检查;省财政厅有权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借款人的小额贷款使用情况、项目进度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各地、州、市环保局和财政局以及省级企业每年2月底前应向省环保局报送年度小额贷款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会计报表及其它省环保局要求报送的材料。第十四条省环保局于每年3月底以前,根据平时监督检查收集的资料和各有关单位报送的材料,写出全省项目执行情况年度报告,送省财政厅审查。

❺ 小额贷款公司在河南省金融办监管名录里是啥意思

说明这个小额贷款公司受地方监管,保障贷款人的借贷安全。
为落实和完善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制度,加强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分类指导,促进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和健康发展。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统一组织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工作。市、县(区)金融工作部门依照监管评级工作指引,根据日常监管情况,结合小额贷款公司实际运营和合规经营情况,每年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考核评级,提出分类评级结果意见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审定,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每年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省直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工作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直接组织。

❻ 小额贷款公司的信用等级评定的内容包括哪些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客户素质、经营能力、获利能力、偿债能力、履约情况、发展前景等。信贷部应根据客户不同的信用等级、资产负债率和其他要素确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客户信用等级按照定量与定性分析、动态与静态分析、微观与宏观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客户的资产质量、资金实力、偿债能力、经营能力、经济效益、现金流量、管理水平、发展前景和决策层素质等方面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进行确定。

必要时可委托独立的、资质和信誉较高的外部评级机构完成。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后,进行综合评价并给予信用额度、品种和期限。

❼ 昆明市小额贷款公司有哪几个

试点范围为昆明市6家(盘龙区、五华区各2家,西山区、石林彝族自治县各1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国家、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不低于500万元。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其中国家、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不低于1000万元。
根据《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投向主要用于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面向“三农”发放的贷款不得低于贷款总额的50%。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最高不得超过200万元。贷款公司按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自主确定贷款利率,但上限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不得低于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房 车 抵押 贷款 1.5.3.6.8.0.6.6.8.2.0

❽ 保险业要着力服务小微企业

一、充分认识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
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小微企业是民营经济的主体,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民营经济加快发展是全局性、战略性的重要问题,是新时期云南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我省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任务。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民营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促进全省经济增长、产业发展、城乡繁荣、就业再就业和社会和谐的重要力量,在全省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但与全国发达地区相比,我省民营经济存在起步晚、产业发展层次低、经营管理水平不高等问题,尤其是中小企业、小微企业的金融供求矛盾较大,制约了民营经济加快发展。各级、各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重要意义,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部署和工作要求,用好用足国家各项扶持政策,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健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制,加快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着力破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贷款难、担保难、融资成本高等问题,创造良好的民间投资环境,引导民间资本积极参与云南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全省民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二、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国家实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沿边开发开放战略、桥头堡建设和“十二五”规划实施等重大机遇,坚持“非禁即入”和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原则,以扩大民营经济规模、促进全省产业转型升级为目标,以增投资兴产业、大力发展实体经济为重点,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加大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创业成长力度,不断扩大民营企业融资渠道和规模,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优化金融环境,实现民营经济与金融业互促发展。
(二)目标任务。“十二五”期间,要确保全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贷款年增速高于全省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水平,对3000户优质小企业开展信用贷款试点,其中,省工业信息化委会同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等部门优选2000户左右的专精特新小微企业,省农业厅和省林业厅分别组织优选600户和400户左右的特色农业、林业产业化小微企业;支持民营企业不断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力争实现10户民营企业上市,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债券;积极引导民营资本参与股权投资,争取到“十二五”末全省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到200支,募集资金规模达到1000亿元;积极推动保险业更好地服务民营经济加快发展,争取保险资金对民营企业投资取得新突破;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争取小额贷款公司达到500个,推动地方金融机构健康快速发展,为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达到7000亿元提供强有力的金融保障。
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
(一)拓宽民间资本投资实体经济的领域。根据国家关于促进民间投资的有关政策,积极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营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条件和环境。重点支持民间资本进入交通、水利、电力、石油天然气、电信、环保、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投资市政公用事业、保障性住房、文化产业、社会事业、商贸流通等领域,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完善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有效机制,着力营造引商、亲商、留商、活商、富商的良好氛围,大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促进金融产业发展壮大。
(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领域。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地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参与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的增资扩股。鼓励民间资本按照集约化发展、地域适当集中的原则,规模化、批量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三)鼓励民间资本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落实国家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等政策,按照《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组建小额贷款公司,重点推动在经济发展滞后、金融服务不完善的县(市、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尽快实现小额贷款机构和服务的县域全覆盖。积极发展专业性小额贷款公司,支持优势特色产业领域中的民营企业加快发展。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机构的市场准入评审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发挥小额信贷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扶优惩劣,规范发展,有效遏制高利率化倾向,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我省小微企业、“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的资金支持。鼓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支持,增强其贷款能力。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积极向村镇银行转变。
(四)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行业自律、政策扶持、规范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政府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的引导作用、国有资本的示范带动作用、民间资本投资的主体作用、云南股权投资发展中心和股权投资基金协会的行业管理服务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设立公司制、合伙制的私募基金、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股权类投资企业,开展专业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投资咨询等业务,推动全省股权投资事业健康规范发展。
(五)推动民间资本参与其他金融活动。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在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创办融资担保公司、产业投资公司、创业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资信调查与评估公司、典当拍卖及会计师事务所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有序参与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的改制重组。
四、加大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力度
(一)完善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财政与金融联动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健全完善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财政与金融联动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符合产业政策、发展前景良好的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处于转型期的民营企业,要做好融资帮扶工作,指导和支持企业转型发展。财税部门要全面落实对小微企业和服务小微企业金融机构的各项税收优惠、财政补贴政策,引导信贷资金加大对获得财政扶持的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投入力度。对符合转型升级要求但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要按照规定及时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逐步扩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规模,合理统筹使用各项产业化发展资金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研究建立小微企业新增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帮助小微企业解决资金周转困难。
(二)建立鼓励创业富民的长效机制。积极借鉴其他省(区、市)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加大财税配套扶持力度,建立鼓励创业富民的长效工作机制,引导民间资本加速创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支持创业“贷免扶补”小额担保贷款的规模,把有发展潜力、诚实守信、盈利能力强的优良创业项目作为业务增长点,完善创业带动就业的信贷和金融服务体系,支持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农村富裕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复转军人、留学回国人员以及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加强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等创业集群建设,有效汇聚各类社会资本,形成支持创业的良好环境,发挥创业集群效应,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三)创新信贷服务方式。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快组建小微企业信贷专营机构,构建专业化的经营与考核体系,完善小微企业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机制和考评机制,改进贷款评级、授信、贷款审查和审批等业务流程,强化对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有效满足小微企业“短、频、快”的资金需求。根据小微企业的需求,创新信贷业务和抵质押方式,大力开展联保联贷、网络循环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并购融资、信用保证类贷款等系列信贷业务,稳步增加对小微企业的授信规模,并向小微企业提供结算、汇兑、代理等综合金融服务。
(四)提高担保服务能力。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快完善信用担保的行业准入、风险控制、损失补偿、再担保和退出机制,促进各类担保机构规范经营,强化信用担保行业自律,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提高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鼓励各类担保公司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多渠道筹措资本金,增强资本实力和壮大业务规模,改变单一的以固定资产、有价证券抵质押为主的担保办法,按照民营企业运行特点和融资需求,将无形资产等纳入融资抵质押范围,拓展担保业务,逐步完善覆盖全省、布局合理、资本多元化、运作市场化、管理规范化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鼓励小微企业之间加强合作,通过构建互保联盟、互保基金和“企业发展互助资金会”等方式,为会员企业提供应急保障资金,保证企业正常运转。
(五)创新监管服务机制。金融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政策要求,落实存贷比扣除、风险权重优惠和提高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等优惠政策,支持地方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因地制宜制定科学、审慎的小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细则,实行分类监管、差异化监管,提升监管容忍度,不断提高监管技术和监管有效性。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自律,切实承担起社会责任,按照针对小微企业的“三严五禁”监管要求,严格落实贷款新规,防止贷款资金被挪用或外流,确保贷款资金真正进入实体经济;严格落实利率风险定价,合理确定利率;严格落实全省小微企业信用贷款试点任务,切实转变过于依赖抵押担保的信贷方式;加强现场监管,禁止存贷挂钩、禁止一切不合理收费、禁止搭售金融产品、禁止向民间借贷中介机构融资,禁止将银行自身考核指标压力转嫁给企业,有效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切实帮助小微企业破解资金困境。
(六)鼓励支持中小企业“走出去”。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民营中小企业“走出去”提供灵活高效的融资、结算、汇兑、信息咨询等金融服务。发挥我省人民币跨境金融服务的独特优势,鼓励和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在人民币跨境贸易试点地区使用人民币进行贸易结算,为中小企业结售汇提供便利化服务。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作用,积极为民营中小企业对外贸易、投资提供政策性保险服务和融资支持,为我省民营中小企业积极开拓东南亚、南亚市场搭建风险规避、融资促进、信息咨询的平台。
五、进一步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
(一)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优化信贷管理制度,建立统一的适合民营企业特点的信用评级制度,简化贷款手续,提升信贷审批效率,增加信贷规模,加快信贷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努力满足民营企业的信贷需求。各政策性银行要结合自身特点,积极为民营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要积极向总行争取政策,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不断丰富和完善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发挥服务民营企业的主力军作用。邮储银行要加快改造机构网点,完善小额贷款功能,提升对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能力。城市商业银行要准确把握市场定位,筛选和培育优良客户,为民营经济主体提供高效信贷服务,在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中赢得自身发展空间。农村信用社要在全力服务“三农”发展的同时,适当集中资金,积极扶持县域民营经济发展,加大“贷免扶补”支持力度,促进城乡创业带动就业。
(二)大力推动民营企业上市。充分发挥省直接融资部门联席会议的作用,进一步明确省直有关部门推进企业上市工作职责,构建企业改制上市的统筹协调机制和绿色通道,简化各项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时间,提高企业改制和发行上市工作效率,加快我省民营企业上市步伐。落实推动企业上市的扶持政策,降低企业上市融资成本。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盈利能力强的民营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要在辅导、培训和推荐上下功夫,引导其通过中小板、创业板实现上市融资。证监部门要强化对拟上市民营企业的培育工作,督促处于辅导期的民营企业按照上市公司标准规范运作;指导已上市的民营企业利用定向发行、配股等方式积极扩大再融资规模。
(三)鼓励引导民营企业多渠道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信托融资等方式扩大融资规模。鼓励和支持大中型民营企业通过债券融资、股权融资和引入保险资金等方式扩宽直接融资渠道。
(四)进一步提高保险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能力。保监部门要结合我省民营企业发展特点,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手续简化、保障充分、责任清晰、理赔快速的各类保险产品,重点为民营企业提供财产险、责任险、意外伤害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保险产品。积极做好民营企业信用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稳妥开展保险资金对优质民营龙头企业的股权、债权投资,推动保险资金投向民营医疗卫生和养生养老产业。合理厘定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保险费率,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为员工投保商业性医疗、养老保险,支持民营企业积极运用保险产品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五)积极拓展新型融资方式。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采用定向募集等方式增资扩股,采取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租赁融资、信托融资、基金融资等方式开展融资。规范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有效吸纳和集聚民间金融要素,推动民间资本的流动和重组。探索开展民营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效提高民营企业的融资能力。
六、优化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环境
(一)明确部门职责。省级建立中小微企业融资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工业信息化委、金融办和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牵头,省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工商局、工商联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等部门以及有关金融机构参加,有效发挥金融工作协调职能,建立完善政府、银行、企业、保险四方联动机制,组织开展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化行动;制定优质小微企业信用贷款试点方案,认真遴选优质小微企业,扎实推进优质小微企业信用贷款试点工作;加强对民营经济金融服务的政策研究,加快建设民营企业项目库;完善促进创业富民的政策措施,为民营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省财政厅、地税局、国税局要贯彻落实好国家支持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运用贴息、风险补偿等间接方式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知识产权局、工商局等部门要不断健全规范中小微企业不动产和动产抵质押等中介服务,降低或减免小微企业登记、确权、认证、评估、担保、转让、审计、验资等服务收费。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督促和指导金融机构贯彻落实好国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搭建银行、证券、保险机构与小微企业及担保机构的联系协作平台,创新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等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扩展民营企业融资渠道,提高民营企业的融资能力和水平。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要牵头开展专项统计,做好金融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监测分析工作,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失信惩戒机制,增强民营企业的信用意识;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测,配合公安机关加大对非法集资等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营造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金融环境。
(二)强化考核奖励。省金融办要会同省工业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工商联和省级金融监管部门完善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考评奖励办法,将各金融机构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纳入全省金融工作年度考核奖励内容。各级政府要结合自身财力情况,统筹安排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配套资金,支持当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化解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各级工业信息化、科技部门要安排必要的专项资金,对民营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给予适当补助。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各类奖励、补助和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效益。
(三)形成联动机制。各地、有关部门要共同搭建高效务实的信息平台、项目平台、园区平台、市场平台和融资对接平台,积极向金融机构推荐优质民营企业,密切民营企业与金融机构的联系对接,为民营企业融资提供便捷条件。各金融机构要强化金融产品和服务宣传,主动向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推荐符合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工商联和各类行业协会、商会要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帮助指导,着力培养一批民营企业带头人,支持民营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强化内部管理,提高生产、财务、经营信息的透明度,增强融资能力。民营企业要通过规范经营,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做强主业、做大企业,争取各类金融机构的支持,讲求企业信用,切实维护金融机构债权,形成民营企业与金融机构互促共进、互利共赢的良好发展格局。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❾ 银保监会: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严禁用于房地产市场违规融资

9月16日,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通知指出,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不得用于以下事项: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资;房地产市场违规融资;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

通知指出,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对外融资余额与净资产比例的最高限额。

以下为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业务经营,提高服务能力

(一)改善金融服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提高对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服务水平,践行普惠金融理念,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二)坚守放贷主业。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主要经营放贷业务。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价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可依法开展发行债券、以本公司发放的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股东借款等业务。

(三)适度对外融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对外融资余额与净资产比例的最高限额。

(四)坚持小额分散。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根据借款人收入水平、总体负债、资产状况、实际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使借款人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5%。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贷款余额最高限额。

(五)监控贷款用途。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用途,并且按照合同约定监控贷款用途,贷款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不得用于以下事项: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资;房地产市场违规融资;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

(六)注重服务当地。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公司住所所属县级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对于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价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同意,可以放宽经营区域限制,但不得超出公司住所所属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合理确定利率。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违规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扣除后的实际借款金额还款和计算利率。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降低贷款利率,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八)严守行为底线。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通过互联网平台或者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本公司除不良信贷资产以外的其他信贷资产;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信托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改善经营管理,促进健康发展

(九)强化资金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强化资金管理,对放贷资金(含自有资金及外部融入资金)实施专户管理,所有资金必须进入放贷专户方可放贷。放贷专户需具备支撑小额贷款业务的出入金能力,应当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备,并按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定期提供放贷专户运营报告和开户银行出具的放贷专户资金流水明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限定放贷专户数量。

(十)完善经营制度。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稳健经营原则制定符合本公司业务特点的经营制度,包含贷款“三查”、审贷分离、贷款风险分类制度等。贷款风险分类应当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贷款。

(十一)规范债务催收。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规范债务催收程序和方式。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催收机构,不得以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侵犯人身自由,非法占有被催收人的财产,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违规散布他人隐私等非法手段进行债务催收。

(十二)加强信息披露。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借款人明确了解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内容。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债务到期前的合理时间内,告知借款人应当偿还本金及利息的金额、时间、方式以及未到期偿还的责任。

(十三)保管客户信息。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妥善保管依法获取的客户信息,不得未经授权或者同意收集、存储、使用客户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者泄露客户信息。

(十四)积极配合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监管要求报送数据信息、经营报告、财务报告等资料;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并如实就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三、加强监督管理,整顿行业秩序

(十五)明确监管责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落实。除设立、终止等重大事项外,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委托地级、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开展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部分监管工作。

(十六)完善准入管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现有规定,严格标准、规范流程,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严把小额贷款公司准入关,对股东资信水平、入股资金来源、风险管控能力等加强审查,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同时,寓监管于服务、提高审核效率,为市场主体减负。

(十七)实施非现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非现场监管,依法收集小额贷款公司财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审计报告等数据信息,定期向银保监会报送监管数据信息;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活动及风险状况进行监管分析和评估。

(十八)开展现场检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现场检查,采取进入小额贷款公司的办公场所或者营业场所进行检查,询问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人员,查阅、复制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复制业务系统有关数据资料等措施,深入了解公司运营状况,查清违法违规行为。

(十九)加大监管力度。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现有规定,暂停新增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对依照《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整治办函〔2019〕83号)转型的机构,要严格审查资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十)建设监管队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专业化水平,按照监管要求和职责配备专职监管员,专职监管员的人数、能力应当与监管对象数量、业务规模相匹配。

(二十一)实施分类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价制度,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合规情况、风险状况等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二十二)加大处罚力度。小额贷款公司违法违规经营,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及未达到处罚标准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将其违法违规情况记入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信息库并公布等监管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二十三)净化行业环境。对“失联”或者“空壳”公司,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协调市场监管等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劝导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自愿注销,或以其他方式引导其退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应当认定为“失联”公司:无法取得联系;在公司住所实地排查无法找到;虽然可以联系到公司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公司实际控制人;连续3个月未按监管要求报送数据信息。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应当认定为“空壳”公司:近6个月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未开展发放贷款等业务);近6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免税的除外);近6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

(二十四)开展风险处置。针对信用风险高企、资本及拨备严重不足、经营持续恶化等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风险处置。

(二十五)依法市场退出。小额贷款公司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注销,清算过程接受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督。针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小额贷款公司,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取消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并协调市场监管部门变更其名称、业务范围或者注销。

四、加大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环境

(二十六)加强政策扶持。鼓励各地通过风险补偿、风险分担、专项补贴等方式,引导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等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降低贷款成本,改善金融服务。

(二十七)银行合作支持。银行可以与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开展合作,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提供融资。

(二十八)加强行业自律。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等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自律组织应当积极发挥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大行业宣传力度,维护行业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本通知印发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阅读全文

与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评级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上海有贷款记录是二套房 浏览:161
大学生贷款网上登录 浏览:776
有什么容易贷款的手机软件 浏览:331
保单小额贷款还不上怎么办 浏览:836
富县个人小额贷款 浏览:62
扶贫小额贷款还贷风险防控 浏览:532
刚做工作公积金贷款能贷多少 浏览:340
生源地贷款余额未到账 浏览:160
装修贷款银行指定装修公司 浏览:460
房屋抵押银行贷款利率公式 浏览:350
猪手机贷款同系列 浏览:195
黑龙江省无息贷款政策 浏览:450
个人贷款为什么要亲属的流水 浏览:923
贷款买房写父母和自己名字 浏览:300
车本抵押小额贷款公司能查询吗 浏览:367
银行贷款下来多长时间办理过户 浏览:397
抵押贷款付二套房 浏览:495
贷款的房子还可以抵押 浏览:177
吉林市小额贷款电话是多少 浏览:90
房产有抵押贷款能夫妻双方过户吗 浏览: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