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国务院办公厅:支持养老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发展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全文。意见指出,按照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部署,为打通“堵点”,消除“痛点”,破除发展障碍,健全市场机制,持续完善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立健全高龄、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强化信用为核心、质量为保障、放权与监管并重的服务管理体系,大力推动养老服务供给结构不断优化、社会有效投资明显扩大、养老服务质量持续改善、养老服务消费潜力充分释放,确保到2022年在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上,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老年人及其子女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高。
以下为意见全文: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养老服务,党的十八大以来,出台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等政策措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但总的看,养老服务市场活力尚未充分激发,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有效供给不足、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依然存在,人民群众养老服务需求尚未有效满足。按照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部署,为打通“堵点”,消除“痛点”,破除发展障碍,健全市场机制,持续完善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立健全高龄、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强化信用为核心、质量为保障、放权与监管并重的服务管理体系,大力推动养老服务供给结构不断优化、社会有效投资明显扩大、养老服务质量持续改善、养老服务消费潜力充分释放,确保到2022年在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上,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老年人及其子女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高,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
(一)建立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制定“履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责任清单,制定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的相关政策文件,建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健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惩戒力度,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市场监管部门要将企业登记基本信息共享至省级共享平台或省级部门间数据接口;民政部门要及时下载养老机构相关信息,加强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9年6月底前,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养老服务机构(含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包含养老服务内容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及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养老服务机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按经营性质分别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其名下并依法公示。(民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继续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及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在满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含失智,下同)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确定保障范围,其余床位允许向社会开放,研究制定收费指导标准,收益用于支持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探索具备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改制为国有养老服务企业。制定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细化评审标准和遴选规则,加强合同执行情况监管。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方应定期向委托部门报告机构资产情况、运营情况,及时报告突发重大情况。(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央编办、国资委、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三)解决养老机构消防审验问题。依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做好养老机构消防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能。对依法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备案的养老机构,主动提供消防技术咨询服务,依法尽快办理。各地要结合实际推行养老服务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注重分类引导,明确养老机构建筑耐火等级、楼层设置和平面布置、防火分隔措施、安全疏散和避难设计、建筑消防设施、消防管理机构和人员、微型消防站建设等配置要求,推动养老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开展隐患自查自改,提升自我管理水平。农村敬老院及利用学校、厂房、商业场所等举办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养老机构,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问题未能通过消防审验的,2019年12月底前,由省级民政部门提请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集中研究处置。具备消防安全技术条件的,由相关主管部门出具意见,享受相应扶持政策。(应急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四)减轻养老服务税费负担。聚焦减税降费,养老服务机构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研究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企业所得税支持政策。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税费减免扶持政策。落实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五)提升政府投入精准化水平。民政部本级和地方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加大倾斜力度,到2022年要将不低于55%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接收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不区分经营性质按上述老年人数量同等享受运营补贴,入住的上述老年人按规定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将养老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全面梳理现行由财政支出安排的各类养老服务项目,以省为单位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标准,重点购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机构运营、社会工作和人员培养等服务。(财政部、民政部、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六)支持养老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发展。支持在养老服务领域着力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养老服务商标品牌,对养老服务商标品牌依法加强保护。对已经在其他地方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得要求其在本地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设立子公司。开展城企协同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行动计划。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民政部、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七)做好养老服务领域信息公开和政策指引。建立养老服务监测分析与发展评价机制,完善养老服务统计分类标准,加强统计监测工作。2019年6月底前,各省级人民政府公布本行政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养老服务供需信息或投资指南。制定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信息公开规范,公开养老服务项目清单、服务指南、服务标准等信息。集中清理废除在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养老设施招投标、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中涉及地方保护、排斥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参与竞争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统计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拓宽养老服务投融资渠道
(八)推动解决养老服务机构融资问题。畅通货币信贷政策传导机制,综合运用多种工具,抓好支小再贷款等政策落实。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遇到经营困难的民办养老机构,要继续予以资金支持。切实解决养老服务机构融资过程中有关金融机构违规收取手续费、评估费、承诺费、资金管理费等问题,减少融资附加费用,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商业银行探索向产权明晰的民办养老机构发放资产(设施)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探索允许营利性养老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化、规范化程度高的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或参与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营,适度拓宽保险资金投资建设养老项目资金来源。更好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作用,对从事养老服务行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给予贷款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自然资源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扩大养老服务产业相关企业债券发行规模。根据企业资金回流情况科学设计发行方案,支持合理灵活设置债券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用于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设施设备,以及开发康复辅助器具产品用品项目。鼓励企业发行可续期债券,用于养老机构等投资回收期较长的项目建设。对于项目建成后有稳定现金流的养老服务项目,允许以项目未来收益权为债券发行提供质押担保。允许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担保方式为债券提供增信。探索发行项目收益票据、项目收益债券支持养老服务产业项目的建设和经营。(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全面落实外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国民待遇。境外资本在内地通过公建民营、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参与发展养老服务,同等享受境内资本待遇。境外资本在内地设立的养老机构接收政府兜底保障对象的,同等享受运营补贴等优惠政策。将养老康复产品服务纳入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招展范围,探索设立养老、康复展区。(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扩大养老服务就业创业
(十一)建立完善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教育培训制度。2019年9月底前,制定实施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标准。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的岗前培训及定期培训,使其掌握养老服务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按规定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鼓励各类院校特别是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在普通高校开设健康服务与管理、中医养生学、中医康复学等相关专业。推进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建设。按规定落实学生资助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二)大力推进养老服务业吸纳就业。结合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开发一批为老服务岗位,优先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养老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加强从事养老服务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服务,引导其在养老服务机构就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的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享受创业就业税收优惠、职业培训补贴等支持政策。对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养老服务机构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落实就业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民政部、扶贫办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三)建立养老服务褒扬机制。研究设立全国养老服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组织开展国家养老护理员技能大赛,对获奖选手按规定授予“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并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开展养老护理员关爱活动,加强对养老护理员先进事迹与奉献精神的社会宣传,让养老护理员的劳动创造和社会价值在全社会得到尊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健康委、广电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扩大养老服务消费
(十四)建立健全长期照护服务体系。研究建立长期照护服务项目、标准、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衔接的专业化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完善全国统一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统一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考虑失能、失智、残疾等状况,评估结果作为领取老年人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依据。全面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加强与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衔接。加快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推动形成符合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框架。鼓励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为参保人提供个性化长期照护服务。(民政部、财政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医保局、银保监会、中国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发展养老普惠金融。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在地级以上城市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在房地产交易、抵押登记、公证等机构设立绿色通道,简化办事程序,提升服务效率。支持老年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合理设计产品,科学厘定费率。鼓励商业养老保险机构发展满足长期养老需求的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支持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开发养老型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等养老金融产品,依法适当放宽对符合信贷条件的老年人申请贷款的年龄限制,提升老年人金融服务的可得性和满意度。扩大养老目标基金管理规模,稳妥推进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注册,可以设置优惠的基金费率,通过差异化费率安排,鼓励投资人长期持有养老目标基金。养老目标基金应当采用成熟稳健的资产配置策略,控制基金下行风险,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银保监会、证监会、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促进老年人消费增长。开展全国老年人产品用品创新设计大赛,制定老年人产品用品目录,建设产学研用协同的成果转化推广平台。出台老年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租赁、回收和融资租赁办法,推进在养老机构、城乡社区设立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租赁)站点。开展系统的营养均衡配餐研究,开发适合老年人群营养健康需求的饮食产品,逐步改善老年人群饮食结构。(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强老年人消费权益保护和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整治工作。加大联合执法力度,组织开展对老年人产品和服务消费领域侵权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广泛开展老年人识骗防骗宣传教育活动,提升老年人抵御欺诈销售的意识和能力。鼓励群众提供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线索,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调查核实、发布风险提示并依法稳妥处置。对养老机构为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通过销售预付费性质“会员卡”等形式进行营销的,按照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明确限制性条件,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方式确保资金管理使用安全。(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民政部、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广电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五、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十八)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促进现有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合作,发挥互补优势,简化医养结合机构设立流程,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对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开展区域卫生规划时要为养老机构举办或内设医疗机构留出空间。医疗保障部门要根据养老机构举办和内设医疗机构特点,将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完善协议管理规定,依法严格监管。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促进农村、社区的医养结合,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建立村医参与健康养老服务激励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可支持家庭医生出诊为老年人服务。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并在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卫生健康委、民政部、中央编办、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推动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融合发展。支持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务。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组织养老机构、社会组织、社工机构、红十字会等开展养老照护、应急救护知识和技能培训。大力发展政府扶得起、村里办得起、农民用得上、服务可持续的农村幸福院等互助养老设施。探索“物业服务+养老服务”模式,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老年供餐、定期巡访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打造“三社联动”机制,以社区为平台、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者为支撑,大力支持志愿养老服务,积极探索互助养老服务。大力培养养老志愿者队伍,加快建立志愿服务记录制度,积极探索“学生社区志愿服务计学分”、“时间银行”等做法,保护志愿者合法权益。(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健康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教育部、共青团中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持续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继续大力推动质量隐患整治工作,对照问题清单逐一挂号销账,确保养老院全部整治过关。加快明确养老机构安全等标准和规范,制定确保养老机构基本服务质量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行全国统一的养老服务等级评定与认证制度。健全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扩大养老服务综合责任保险覆盖范围,鼓励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投保雇主责任险和养老责任险。(民政部、卫生健康委、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实施“互联网+养老”行动。持续推动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拓展信息技术在养老领域的应用,制定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开展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促进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硬件等产品在养老服务领域深度应用。在全国建设一批“智慧养老院”,推广物联网和远程智能安防监控技术,实现24小时安全自动值守,降低老年人意外风险,改善服务体验。运用互联网和生物识别技术,探索建立老年人补贴远程申报审核机制。加快建设国家养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推进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信息资源对接。加强老年人身份、生物识别等信息安全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完善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定期巡访独居、空巢、留守老年人工作机制,积极防范和及时发现意外风险。推广“养老服务顾问”模式,发挥供需对接、服务引导等作用。探索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孤寡、残疾等特殊老年人委托,依法代为办理入住养老机构、就医等事务。积极组织老年人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鼓励其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传播文化和科技知识、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等社会活动。(民政部、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三)大力发展老年教育。优先发展社区老年教育,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三级社区老年教育办学网络,方便老年人就近学习。建立全国老年教育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各类教育机构通过多种形式举办或参与老年教育,推进老年教育资源、课程、师资共享,探索养教结合新模式,为社区、老年教育机构及养老服务机构等提供支持。积极探索部门、行业企业、高校所举办老年大学服务社会的途径和方法。(教育部、卫生健康委、中央组织部、民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促进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四)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将补齐农村养老基础设施短板、提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纳入脱贫攻坚工作和乡村振兴战略。从2019年起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积极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公建民营等方式,支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改造升级照护型床位,开辟失能老年人照护单元,确保有意愿入住的特困人员全部实现集中供养。逐步将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转型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民政部、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五)实施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工程。从2019年起,民政部本级和地方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和帮助存量民办养老机构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针对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整改。对因总建筑面积较小或受条件限制难以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加强物防、技防措施,在服务对象住宿、主要活动场所和康复医疗用房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备应急照明设备和灭火器。(财政部、民政部、应急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2020年底前,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所有纳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实施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引导城乡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根据老年人社会交往和日常生活需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等因地制宜实施。(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卫生健康委、扶贫办、中国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七)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分区分级规划建设要求。2019年在全国部署开展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情况监督检查,重点清查整改规划未编制、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未落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未达标、已建成养老服务设施未移交或未有效利用等问题。完善“四同步”工作规则,明确民政部门在“四同步”中的职责,对已交付产权人的养老服务设施由民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养老服务用途。对存在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对于空置的公租房,可探索允许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供其在社区为老年人开展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老年教育等服务。市、县级政府要制定整合闲置设施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政策措施;整合改造中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依法加快办理登记手续。推进国有企业所属培训中心和疗养机构改革,对具备条件的加快资源整合、集中运营,用于提供养老服务。凡利用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独栋建筑或者建筑物内的部分楼层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可不再要求出具近期动迁计划说明、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说明、环评审批文件或备案回执。对养老服务设施总量不足或规划滞后的,应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编制或修改时予以完善,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城市应当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民政部、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八)完善养老服务设施供地政策。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凭登记机关发给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供地,自然资源、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落实划拨用地政策。鼓励各地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存量商业服务用地等其他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允许按照适老化设计要求调整户均面积、租赁期限、车位配比及消防审验等土地和规划要求。(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国务院建立由民政部牵头的养老服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工作责任落实,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养老服务工作机制,加强中央和地方工作衔接。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要抓好落实。将养老服务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对落实养老服务政策积极主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的,在安排财政补助及有关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遴选相关试点项目方面给予倾斜支持,进行激励表彰。各地要充实、加强基层养老工作力量,强化区域养老服务资源统筹管理。
㈡ 党中央国务院鼓励创业和创新的各项方针政策有哪些
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富民之道、强国之举,有利于产业、企业、分配等多方面结构优化。面对就业压力加大形势,必须着力培育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引擎,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把创业和就业结合起来,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为促进民生改善、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新动能。现就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坚持扩大就业发展战略。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合理确定经济增长速度和发展模式,科学把握宏观调控的方向和力度,以稳增长促就业,以鼓励创业就业带动经济增长。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建立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影响评价机制。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优先安排。
(二)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创新服务业发展模式和业态,支持发展商业特许经营、连锁经营,大力发展金融租赁、节能环保、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和旅游休闲、健康养老、家庭服务、社会工作、文化体育等生活性服务业,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提高劳动密集型产业附加值;结合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引导具有成本优势的资源加工型、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具有市场需求的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挖掘第二产业就业潜力。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培养新型职业农民,鼓励有文化、有技术、有市场经济观念的各类城乡劳动者根据市场需求到农村就业创业。
(三)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小微企业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特征,创新产品和服务。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完善风险分担机制,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和知识产权保护,对小微企业亟需获得授权的核心专利申请优先审查。发挥新型载体聚集发展的优势,引入竞争机制,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中央财政给予综合奖励。创新政府采购支持方式,消除中小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面临的条件认定、企业资质等不合理限制门槛。指导企业改善用工管理,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符合相关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支持,不断提高小微企业带动就业能力。
(四)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落实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稳定就业岗位。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通过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不裁员或少裁员。对确实要裁员的,应制定人员安置方案,实施专项就业帮扶行动,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接续,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应对失业风险的就业应急预案。
二、积极推进创业带动就业
(五)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坚决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年内出台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意见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案,实现“一照一码”。继续优化登记方式,放松经营范围登记管制,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分行业、分业态释放住所资源。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政策集中公示、扶持申请导航、享受扶持信息公示。建立小微企业目录,对小微企业发展状况开展抽样统计。推动修订与商事制度改革不衔接、不配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全面完成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再取消下放一批制约经济发展、束缚企业活力等含金量高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面清理中央设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减少投资项目前置审批。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标准,缩短流程,限时办结,推广“一个窗口”受理、网上并联审批等方式。
(六)培育创业创新公共平台。抓住新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机遇,适应创业创新主体大众化趋势,大力发展技术转移转化、科技金融、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业,总结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加快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实现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给予适当补贴,或通过盘活商业用房、闲置厂房等资源提供成本较低的场所。可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前提下,或利用原有经批准的各类园区,建设创业基地,为创业者提供服务,打造一批创业示范基地。鼓励企业由传统的管控型组织转型为新型创业平台,让员工成为平台上的创业者,形成市场主导、风投参与、企业孵化的创业生态系统。
(七)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运用财税政策,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发展。运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壮大创业投资规模。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原则,加快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带动社会资本共同加大对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的投入,促进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支持新兴产业领域早中期、初创期企业发展。鼓励地方设立创业投资引导等基金。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加快创业板等资本市场改革,强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融资、交易等功能,规范发展服务小微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推动多渠道股权融资,积极探索和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发展新型金融机构和融资服务机构,促进大众创业。
(八)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针对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提高其金融服务可获得性,明确支持对象、标准和条件,贷款最高额度由针对不同群体的5万元、8万元、10万元不等统一调整为1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简化程序,细化措施,健全贷款发放考核办法和财政贴息资金规范管理约束机制,提高代偿效率,完善担保基金呆坏账核销办法。
(九)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一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抓紧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将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企业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
(十)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探索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有关政策。对于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加快推进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政策推广。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通过合作实施、转让、许可和投资等方式,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政策,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的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限制。
(十一)鼓励农村劳动力创业。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依托现有各类园区等存量资源,整合创建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强化财政扶持和金融服务。将农民创业与发展县域经济结合起来,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依托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等公共平台,提供创业指导和服务。鼓励各类企业和社会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搭建一批农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见习基地,培训一批农民创业创新辅导员。支持农民网上创业,大力发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积极组织创新创业农民与企业、小康村、市场和园区对接,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
(十二)营造大众创业良好氛围。支持举办创业训练营、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活动,搭建创业者交流平台,培育创业文化,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良好社会氛围,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蔚然成风。对劳动者创办社会组织、从事网络创业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创业扶持政策。推进创业型城市创建,对政策落实好、创业环境优、工作成效显著的,按规定予以表彰。
三、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
(十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完善工资待遇进一步向基层倾斜的办法,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鼓励毕业生到乡镇特别是困难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对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结合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推进,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落实完善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整合发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完善管理体制和市场化运行机制,实现基金滚动使用,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支持。积极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建设。对高校毕业生申报从事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纳入各项社会保险,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十四)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规范认定程序,加强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坚持市场导向,鼓励其到企业就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适当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科学设定公益性岗位总量,适度控制岗位规模,制定岗位申报评估办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不得用于安排非就业困难人员。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在岗情况的管理和工作考核,建立定期核查机制,完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期满退出办法,做好退出后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依法大力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加大对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的补贴和奖励力度,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加快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扶持政策,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和灵活就业。加大对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力度,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较集中的地区,上级政府要强化帮扶责任,加大产业、项目、资金、人才等支持力度。
(十五)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加强农民工输出输入地劳务对接,特别是对劳动力资源较为丰富的老少边穷地区,充分发挥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积极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加强对转移就业农民工的跟踪服务,有针对性地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外出就业和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要明确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具体措施。
(十六)促进退役军人就业。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搭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官、义务兵,要确保岗位落实,细化完善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招聘时同等条件优先录用(聘用),以及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按比例预留岗位择优招录的措施。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调整完善促进军转干部及随军家属就业税收政策。
四、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和职业培训
(十七)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提高服务均等化、标准化和专业化水平。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创业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中小企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等机构的作用,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服务,创新服务内容和方式。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切实将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支持各地按照精准发力、绩效管理的原则,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创新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模式,形成多元参与、公平竞争格局,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十八)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按照统一建设、省级集中、业务协同、资源共享的原则,逐步建成以省级为基础、全国一体化的就业信息化格局。建立省级集中的就业信息资源库,加强信息系统应用,实现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全程信息化。推进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实现各类就业信息统一发布,健全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平台。推进就业信息共享开放,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利用政府数据开展专业化就业服务,推动政府、社会协同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
(十九)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残疾等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形成有利于公平就业的制度环境。健全统一的市场监管体系,推进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和标准化建设。加强对企业招聘行为、职业中介活动的规范,及时纠正招聘过程中的歧视、限制及欺诈等行为。建立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推动实现招聘信息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规范发展人事代理、人才推荐、人员培训、劳务派遣等人力资源服务,提升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完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顺畅流动的制度体系。
(二十)加强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顺应产业结构迈向中高端水平、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的需求,优化高校学科专业结构,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利用各类创业培训资源,开发针对不同创业群体、创业活动不同阶段特点的创业培训项目,把创新创业课程纳入国民教育体系。重点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和失业人员转业转岗培训,增强其就业创业和职业转换能力。尊重劳动者培训意愿,引导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培训方式和培训机构。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支持企业以新招用青年劳动者和新转岗人员为重点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强化基础能力建设,创新培训模式,建立高水平、专兼职的创业培训师资队伍,提升培训质量,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合理确定补贴标准。推进职业资格管理改革,完善有利于劳动者成长成才的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畅通技能人才职业上升通道,推动形成劳动、技能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机制,使技能劳动者获得与其能力业绩相适应的工资待遇。
(二十一)建立健全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就业的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的作用,鼓励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尽快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二十二)完善失业登记办法。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登记失业的各类人员提供均等化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并逐步使外来劳动者与当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调整为《就业创业证》,免费发放,作为劳动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及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推动社会保障卡在就业领域的应用。
五、强化组织领导
(二十三)健全协调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把促进就业创业摆上重要议程,健全政府负责人牵头的就业创业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就业形势分析研判,落实完善就业创业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各项就业目标完成和就业局势稳定。有关部门要增强全局意识,密切配合,尽职履责。进一步发挥各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促进就业创业积极性。
(二十四)落实目标责任制。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政绩考核,细化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等指标,提高权重,并层层分解,督促落实。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有关地区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实行问责。
(二十五)保障资金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就业相关资金。按照系统规范、精简效能的原则,明确政府间促进就业政策的功能定位,严格支出责任划分。进一步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督,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着力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二十六)建立健全就业创业统计监测体系。健全就业统计指标,完善统计口径和统计调查方法,逐步将性别等指标纳入统计监测范围,探索建立创业工作统计指标。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国劳动力调查制度建设,扩大调查范围,增加调查内容。强化统计调查的质量控制。加大就业统计调查人员、经费和软硬件等保障力度,推进就业统计调查信息化建设。依托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
(二十七)注重舆论引导。坚持正确导向,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大力宣传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经验做法,宣传劳动者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和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的典型事迹,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就业创业工作,引导高校毕业生等各类劳动者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大力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制定具体方案和配套政策,同时要切实转变职能,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确保各项就业创业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以稳就业惠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㈢ 创业贷款的重要意义
维护社会稳定
中国加入WTO以及全球经济不景气对中国经济和就业问题带来的冲击和挑战,可能会进一步扩大城镇贫困人口的规模。参加中国政协九届五次会议的4位政协委员疾呼城镇贫困群体人数不断增加,他们生活艰难,心态很不平衡,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日益增多,形势不容乐观。可见城镇贫困问题正在并且已经成为影响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一大因素。为贫困百姓提供金融扶持,可使贫困人口看到希望,创业贷款既是确保社会稳定的一剂良方,又是赢得民心的德政工程。
促进经济发展
创业贷款是百姓脱贫致富的金融杠杆。发放创业贷款不仅可以充分运用和发挥好金融的杠杆作用,对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帮助百姓脱贫致富,而且还可以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
深化金融改革
各银行只有消费类个人信贷业务,而没有适合贫困百姓的创业类个人信贷业务。中国还处于不发达阶段,制定金融政策、研究现阶段金融产品都要以此作为立足点和出发点,要实事求是地研究开发出与国情相适应的金融产品,以满足贫困群众的金融需求。银行应给创业者大力扶持,创业类信贷业务应作为发展的重点。创业贷款符合国情,是催化金融观念变革、加速民族复兴的推动力,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独特金融产品。
扩大对外开放
中国利用国际援助,扩大资金渠道,接受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对农村扶贫起了很大作用。但是,在城镇扶贫方面,引进的资金和项目还较少,远远不适应形势的需要。全球已有59个国家正在复制孟加拉乡村银行信贷扶贫模式,其中既有发达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以此为内容的全球首脑高峰会议于1997年2月在华盛顿举行。这次峰会改变了小额信用贷款的状况,使之变成了整个世界的严肃议题。中国是贫困人口大国,创业贷款的开办将在信贷扶贫活动中扮演重要角色。
㈣ 北京大学生自主创业贷款的优惠政策
从2006年5月起,除拥有北京《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外,持有北京户口的未就业大学毕业生想要从事个体经营或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自筹资金不足的,也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2008年,崇文区出台的新政策规定,崇文区的创业者可以得到最高50万元的贷款,且由区财政进行贴息。同时,新政策规定的贷款主体也有所增加。除失业、待业人员及创业大学生等,崇文区创业培训班的合格学员、创业者俱乐部成员以及区内已经开办企业的私营业主都可以申请该贷款。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三、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稳定灵活就业
(五)落实和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各项创业扶持政策,改善创业环境,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创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 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联动工作机制。有条件的地区要加大财政投入,并积极引入风险投资资金,探索财政资金、风险投资等与大学生创业赛事的对接模式,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多渠道加大创业资金投入。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适当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
(六)加强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各高校要广泛开展创业教育,积极开发创新创业类课程,完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积极推广成熟的创业培训模式,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和实训,提高创业能力。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要根据高校毕业生特点和需求,组织开展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 “一条龙”创业服务。在充分发挥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作用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建设一批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对基地内大学生创业企业要提供培训和指导服务,落实扶持政策,努力提高创业成功率,延长企业存活期。
(七)稳定灵活就业。各地要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要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申报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㈤ 2017年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措施
中小企业扶持的政策有哪些,各地出台相关的扶持政策又是什么。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年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广西7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为支持广西中小企业扩大投资和技术改造,广西自治区财政厅近日下达了有关市县2017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7000万元,主要用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项目、“产业富民”专项活动等。
据介绍,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项目。支持南宁顶津食品有限公司等46家主营业务突出、竞争力强、成长性高、专注于细分市场专业化的中小企业,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支持自治区“产业富民”专项活动。支持广西鑫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21家科技、资本、市场等实力较强的农产品龙头企业开展精深加工,开发精细化、系列化产品;支持贫困县开发和利用本地资源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支持贫困地区带动贫困户增收的劳动密集型、农林产品初加工和产业链配套的中小企业发展。
陕西省启动中小企业品牌培育工程
据悉,陕西省计划用3年时间辅导帮助60家中小企业打造区域知名品牌,扶持培育1500家具有品牌发展潜力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带动3000家以上的中小企业关注自身品牌发展,建立陕西中小企业品牌梯级培育库。
此次中小企业提升培育工程将面向全省中小企业公开招募甄选,寻找最具品牌创新升级潜力的企业,共同完成陕西中小企业的创新升级工作。省中小企业局将通过品牌定位、品牌塑造及品牌推广等辅导培育工程,帮助企业打造具有自身特色的产品品牌。据介绍,凡是企业主体工商注册地在陕西境内,成立两年以上,注册资本金在100万元以上的文旅产品、特色食品、装备制造、电子通信、新材料、创意动漫、农产品加工等行业企业均可报名。
今年山西省将新创办小微企业3万户以上
2017年,山西省中小企业将以提高创新转型能力为主线,积极构建具有山西特色的中小微企业发展体系。目标是:全省中小企业发展速度增长6%以上,新增从业人员30万人,新创办小微企业3万户以上。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山西省将全力实施六项工程。一是实施创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加强对小微企业的创办孵化,全年新培育小微企业3万户以上。加强中小企业双创基地建设,新认定省级中小企业双创基地20家左右,新培育省级示范基地10家左右、国家级示范基地1家以上。加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支持建设省级中小企业技术中心40个左右。二是实施小微企业上规升级工程。通过培育扶持一批、改造升级一批、引导促进一批,力争新培育“上规”企业200户以上。三是实施“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工程。通过扶持培育,在全省新培育确认200户左右“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四是实施融资瓶颈破解工程。在继续做好已有融资服务的同时,突出抓好中小企业股份制改造,力争帮助100户中小企业完成规范化的股份制改造。五是实施公共服务保障工程。做好对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政策支持、经济运行监测、企业人才培训、市场开拓等系列服务。六是实施系统能力建设工程。在中小企业系统努力打造一支讲政治、敢担当、有能力、善作为的干部队伍,为完成各项目标任务提供保障。
济南明年将建30个服务平台 助“小微企业”营收破万亿
为助推小微企业“双创”,济南将在2016-2018年3年内筹集安排资金30亿元,用于支持创业创新载体、公共服务体系、融资政策体系建设等。
据了解,济南市经信委将建设全市统一的中小企业云服务平台,实施互联网+服务工程。大力培育“小微企业之家”公共服务品牌,研究制定小微企业服务平台服务规范,完善服务大厅、公益讲堂、体验中心、创业服务、项目申报等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水平。建设泉城创业创新公共服务品牌—分中心(县区中心)特色服务品牌—专业平台服务品牌—服务机构冠名定制品牌四级品牌体系,以品牌共建推动资源共享和服务协同。加快建设面向小微企业提供公共技术服务的专业化平台,重点抓好大数据、检测、质量认证、工业设计等开放式专业服务平台建设,到2018年,力争建成30个左右的专业化平台。
在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方面,济南市通过完善市、县两级政策性担保体系及增加融资担保公司资本金等措施,降低小微企业融资难度。采取奖补结合措施,鼓励社会民营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给予融资费用(含贷款利息和担保费用)补贴,采取扩大创业担保贷款人员覆盖面、加大贴息力度等措施提高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
同时,济南市还拓展为小微企业服务渠道,支持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高政府采购项目面向小微企业的预算总额,不再收取小微企业履约保证金。在制定招标文件时,对小微企业产品可视情给予6%—10%的价格扣除。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注册,到2018年全面实现全程电子化登记注册,投资人足不出户就可办理营业执照。
哈尔滨市高端人才落户小微企业最高获10万元补贴
哈尔滨市人社局近日下发《关于2017年小微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申请人才发展资金扶持的通知》。
根据《通知》,哈尔滨市支持小微企业引进高层次和紧缺实用人才。引进的优秀人才应与企业签订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聘用协议)(“两创示范”扶持期内2015-2017年引进的),并在哈尔滨市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具体标准为:对小微企业引进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技术、取得发明专利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才给予安家费10万元;博士研究生给予安家费10万元,每月给予生活补贴2000元,连续发放3年;硕士研究生给予安家费5万元。
拉萨市设立小微企业商标品牌扶持专项资金
日前,拉萨市印发了《拉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措施》),设立小微企业商标品牌扶持专项资金,鼓励和引导小微企业积极争创国家驰名商标、西藏自治区著名商标,对认定成功的小微企业除兑现拉萨市政府奖励资金外,从3年示范期的运行资金中再分别奖励20万元和5万元。
宁波市将滚动实施 “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
据悉,宁波市将滚动实施“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并逐步扩大部门的参与面。
今年是首轮“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的收官之年,也是新一轮“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的深化之年。下一步,宁波市将全面落实市场监管办事项目“最多跑一次”清单,全面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能生、能长、能退的各个环节。同时,宁波市将推进各类小微企业园建设,并着力构建长效机制,让更多的部门参与“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
福建安溪重磅减税降负 激活和提升中小企业转型动力
近日,福建省山区工业大县安溪县出台《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工业经济增长十条措施》,给企业减税降负,计划减负金额高达5.28亿元,相当于该县去年全年七分之一的财政总收入。
这种以政府及时介入,降低税费和各类成本的方式,直接降低了企业的转型成本,政府在企业突围和发展过程中扮演了“助推一把”的角色。这一做法很大程度上使得大量中小企业轻装上阵,这对于激活和提升它们的转型动力大有裨益。
湖北六项措施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
针对中小企业融资贵、融资难,湖北省将实施降低企业贷款成本、规范金融机构收费和放贷行为、降低企业融资担保成本、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重、充分发挥财政杠杆作用、大力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等六项措施。
其中,湖北省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不收取企业客户保证金,确需收取的,要确保还贷解保时及时退还。建立有效的政银风险分担机制,降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准入门槛,发挥省再担保集团增信、分险、规范、引领等作用。
湖北省将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省财政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今后三年,对企业发行债券融资的,将按照债券融资方式及融资金额等给予奖励。
山西两部门发布通知: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最高奖百万元
近日,山西省中小企业局、山西省金融办发布《关于做好全省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山西中小微企业在中小企业板或创业板上市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在“新三板”挂牌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在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进行股份制改造并融资成功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此次申报资格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在中小企业板或创业板上市的我省中小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的山西中小微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在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进行股份制改造并融资成功的山西中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奖励资金为一次性奖励资金,已获得过省级财政奖励补助的企业不在申报范围内。
浙江建设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
为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浙江加快建设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促使金融活水流向小微企业。2017年6月底前,浙江各设区市必须成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年底前各县(市、区)必须成立一家注册资金不少于1亿元的国有控股或参股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同时,浙江将抓紧出台风险补偿办法,省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代偿比例原则确定为3.5%。
重庆市工商局三举措破解小微企业融资困局
日前从重庆市工商局了解到,重庆市局采取三项措施破解微小企业融资困局。
一是推动出台扶持贷款政策。推动出台微企创业扶持贷款政策,建立微企创业扶持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将微企纳入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范畴,截至2月底,全市累计发放微企创业扶持贷款20.98亿元,小额担保贷款39.81亿元。
二是支持融资担保贷款。成立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公司,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对市级鼓励类微企当年的商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降低融资成本。
三是创新金融服务方式。鼓励微企以商标权、专利权进行质押贷款,试点设立微企互助基金,建立微企优质项目数据库,对接市级产业引导基金。截至2月底,全市已累计发放微企贷款11.09万笔,贷款金额达到249.26亿元。
大连市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
4月20日,大连市知识产权局宣布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并与三家银行和一家保险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共同面向全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专利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贷款贴息、专利保险等服务,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㈥ 人社厅发〔2016〕24号
长寿人社发〔2016〕24号关于调整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人:局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6/2/16 来源:本站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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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承贷金融机构:
为充分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促进创业的积极作用,切实帮助创业者解决融资问题,积极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关于调整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23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对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的人员范围、行业范围、贷款额度、街镇职能职责等调整。
(一)人员范围。将现行政策中的人员范围调整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刑释解教人员等五类人员及其他具有创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
(二)行业范围。将现行政策中的行业范围调整为:除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产业外,均可享受贷款政策,具体项目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第21号令);优先扶持国家鼓励产业、重庆市重点发展产业。
(三)贷款额度
1.把政府鼓励类行业(节能环保、科技创新、文化创意、电子信息)和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五年内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个人创业项目贷款额度上限提高到15万元,10万元部分由中央、市、区县按规定给予贴息,超过部分由区财政承担;
2.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额度上限由原来每人5万元统一调整为10万元,贷款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上限由原来每人5万元统一调整为1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街镇职能职责
各街镇承担政策宣传、为经营地在辖区内的借款人出具种植(养殖)证明、担保人非低保户证明等工作,不再具体办理创业担保贷款的其他业务。
二、贷款期限和贷款担保管理
(一)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延长贷款期限,放宽贷款次数。允许创业带动就业达到1:6的个人二次贷款,二次贷款实行一年一贷,贷款者需结清前次贷款本息后重新申请,最长不超过两年;新吸纳前述五类人员就业,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企业可多次贷款。
(二)将区内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以及市属以上企业正式职工的个人担保额度提高至15万元。
三、农村户籍贷款人员就业失业登记管理
在区就业局开设农村户籍贷款人员就业失业登记绿色通道,设置就业失业登记窗口,专门为农村户籍的贷款人员办理就业失业登记。
四、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之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后期如国家出台新政策,涉及本通知相关条款的,以新政策为准。
㈦ 武汉大学生创业贷款怎么申请
向户籍地或《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即可。
具有武汉户籍的下列人员(从事房地产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行业的个人除外),在我市依法开办个体工商户,自主、合伙经营及创办小微企业,均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期限最长为2年,财政全额贴息(展期和逾期不贴息)。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不限武汉户籍,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归国学生)化解产能过剩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在校大学生(不限武汉户籍);在武汉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且持有《就业创业证》的其他人员。
申请二次或三次贷款,须提供银行按时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份、与带动就业人员(2人及以上)签订的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复印件3份、自申请之日起前6个月的工资流水原件及复印件3份,拟留复印件。向户籍地或《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7)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作用对已发挥扩展阅读:
武汉大学生创业贷款的相关要求规定:
1、进一步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推进创业的作用,设立额度为1000万元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在武汉地区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申请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
2、充分发挥市级孵化器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助推高校毕业生创业的积极作用,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入园孵化的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融资担保额度在300万元以内的,由市科技局按照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实际支付的担保费给予全额补贴。
3、融资担保额度在3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的担保费补贴,每个企业最高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㈧ 个人创业贷款怎么办理
个人创业贷款办理方法:
申请步骤
1.婚姻状况证明、个人或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等还款能力证明文件;
2.贷款用途中的相关协议、合同;
3.担保材料,涉及抵押品或质押品的权属凭证和清单,银行认可的评估部门出具的抵(质)押物估价报告;
4.抵押物:抵押方式较多,可以是动产、不动产抵押,定期存单质押、有价证券质押、流通性较强的动产质押,符合要求的担保人担保。
个人创业贷款申请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贷款行所在地合法居住证明,有固定的住所或营业场所。
2.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行业的经营许可证,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有稳定的收入和还本付息的能力。
3.贷款人投资项目必须已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4.贷款用途符合国 家有关法律和本行信贷政策规定,不允许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5.在申请放贷的银行开立结算账户,营业收入经过本行结算。
㈨ 稳就业!浙江省人力社保厅等6部门联合出台10项措施
来源:浙江发布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及《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帮助企业稳定用工,做好重点群体就业工作,省人力社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就业工作的通知》。
全力保障重点企业用工
对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重大工程,指定专人对接,了解用工需求,可将需求信息免费发布在浙江人才网复工企业紧缺用工专区,也可直接联系当地提供志愿服务的人力资源机构。
同时,通过本地挖潜、余缺调剂、组织见习、协调实习生、志愿者顶岗、“共享员工"、省际劳务合作等措施,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
对还有员工未返岗的企业,按照企业需要、员工自愿、防控到位的要求,通过包机、专列、包车等方式帮助其做好员工返岗工作。
对春节假期以来(截至2020年2月2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支持企业稳定就业
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统筹使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受疫情影响企业稳定岗位、保障基本生活等支出。
支持企业开展在岗培训,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
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作用,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市县财政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
做好复工企业和劳动者的疫情防控
各地要摸清辖区内企业、工程项目开复工时间,采取各种方式发布,并指导用人单位向员工通报开复工时间及返岗注意事项。加强与员工输出地对接,为员工返岗提供便利。
复工企业联络员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指导企业制定防护措施,协助企业落实防疫物资,协调安置返岗员工,并将省里发布的用工指南推送到复工企业和劳动者。
关心关爱重点地区劳动者
对滞留在疫情严重地区的劳动者,指导企业通过各种形式,关心其健康和生活情况,妥善做好安抚和疏导。
疫情防控期间,疫情严重地区受疫情影响失业的参保人员,可通过失业保险基金,按照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失业补助金,发放对象和具体标准由统筹区人民政府确定。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不得同时发放。生活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临时救助。
加强企业用工监测
各地人力社保部门要对重点联系企业开展复工前后企业用工动态监测,近期重点监测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生活必需品企业、交通运输企业、规上工业企业以及重点出口企业等,认真分析当前复工企业用工缺口,预判企业全面复工后的用工需求,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强化公共就业服务
加快谋划春季招聘系列活动,推出线上春风行动,全面开展线上招聘和就业创业指导。在“最多跑一次"改革基础上,依托智慧人社平台,进一步优化公共就业服务,实现补贴发放等服务“一次不用跑"。
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举措
联动全省人才就业网站,举办公益性招聘会,企业和个人可免费发布招聘求职信息。组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企业招收高校毕业生提供志愿服务。
鼓励高校和用人单位利用互联网进行供需对接,实行网上面试、网上签约、网上报到,引导用人单位适当延长招聘时间、推迟体检时间、推迟签约录取。
积极拓展就业空间渠道
充分发挥浙江省数字经济优势,进一步激发数字经济创新创业活力,创造更多更高质量的新兴就业创业增长点。
鼓励企业多途径扩大招工规模,积极通过增加公共性岗位等途径拓展就业空间渠道。用足用好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支持农民工返乡入乡、高校毕业生等自主创业。
鼓励各地加强线上劳动技能培训等,积极支持和培育“云和师傅 “常山阿姨"等一批劳务品牌,努力把疫情对就业的影响降到最低。
加大劳动用工指导和监察力度
引导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完善企业内部协商民主机制,畅通与职工对话渠道,通过多种方式稳定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
广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畅通各类举报投诉渠道,大力推广“互联网+调解仲裁",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建立用工保障机制
各地要建立企业复工应急协调机制,成立工作专班,开展用工监测、预案制定、舆情引导,协调解决复工企业的用工问题;人力社保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建立重点企业联络员制度,协调解决企业员工返岗、招工引才、疫情防控等问题;实行信息日报制度,将当地企业开复工、员工返岗、政策落实、创新做法等情况,及时报送。
上述一次性就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展期贴息、失业补助金三项政策有效期至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后3个月。各地要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恢复生产的要求,压实责任、主动作为、加强协调,积极回应劳动者关切,助力企业有序复工,确保就业局势稳定。
㈩ 五部门解读阶段性“免减缓”政策 社保费减免将超5000亿元
2月20日,财政部、人社部、住建部、税务总局、医保局等五部门相关负责人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为企业阶段性“免减缓”社保、医保和住房公积金政策可为企业大量减负,相关政策对于基金影响总体可控,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有保障。
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预计这次阶段性减免共可减少三项社保企业缴费5000亿元以上,比去年较大幅度降低社保费率综合方案的力度还要大。”人社部副部长游钧表示,近日出台的《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明确了免、减、缓三项措施。其中,“免”是指从2月起,各省份可对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三项社保的单位缴费实行免征,免征的期限不超过5个月,即可执行到6月。“减”是指湖北以外的全国其他省份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的三项社保单位缴费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3个月。“缓”指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缓缴的期限原则上不超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在医保减免方面,国家医疗保障局副局长陈金甫表示,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以及确保待遇支付的前提条件下,阶段性减半征收单位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从2月份开始,期限最长不超过5个月。初步计算,减征措施最大可为企业减负1500亿元。
在住房公积金方面,住建部副部长倪虹介绍,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职工,特别是一线医护人员、疫情防控人员,因疫情需要隔离或暂时受影响的,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不作逾期处理。同时,考虑对付房租有压力的缴存职工,合理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灵活安排提取时间。
在落实“减免缓”优惠方面,税务总局副局长王陆进表示,税务总局将快速办理缓缴等业务。对于有的企业2月份已经缴纳了有关费款,将按照规定进行退抵,作出妥善处理,实实在在缓解企业经营困难。
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有保障
在加大力度缓缴、减免的同时,多位官员表示也充分考虑了基金的运行情况,通过完善省级统筹、加大基金调剂力度等措施,能够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财政部副部长余蔚平指出,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制度运行总体良好,2019年七项基金预算执行总收入8.1万亿元,总支出7.5万亿元,当期结余0.6万亿元,累计结余9.4万亿元。截止到2019年底,全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已超5万亿元。此次出台减免社保费政策预计养老金减收4714亿元。虽然基金收入有所减少,但影响总体可控,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有保障。
陈金甫表示,截至2019年底,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存逾1.3万亿元,可支付月数超过22.9个月,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在6个月以上的地区占全国的86%。
此外,相关部门也在加大对地方资金支持力度。游钧表示,202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金中央调剂比例已明确提高到4%。余蔚平表示,今年将加大中央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充力度,加大养老保险基金的中央调剂力度,加大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力度,加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改革的力度。
“截至2019年底,中央层面已经完成四批81家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国有资本的划转工作,划转国有资本1.3万亿元,地方层面划转工作也在积极推进。”余蔚平称。
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
除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医保费和实施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外,发布会还针对支持就业给出了具体措施。
余蔚平表示,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重点群体的支持力度,推动企业尽快复工复产。财政部在促进稳定岗位和就业创业方面出台了相关措施。一是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力度。二是加大职业培训补贴的支持力度。三是发挥创业担保贷款的作用。四是使用结构调整奖补资金支持相关的企业稳定就业。五是做好农民工就业创业的保障工作。
余蔚平指出,下一步,财政部将会同相关部门重点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指导地方细化减免社会保险费等有关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和措施,进一步加强政策解读,确保各项政策尽快落地见效。二是加强分析研判,跟踪重点行业、区域、群体就业形势变化,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完善现行政策措施。三是切实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支持各地落实好疫情防控期间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和稳岗就业的政策措施。
游钧表示,疫情缓解后,随着经济企稳,前期消费和投资的释放,劳动力市场需求也会同步扩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