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安阳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在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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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咸宁市咸安区就业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中心怎么样
咸宁市咸安区就业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中心是2013-10-10在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注册成立的全民所有制,注册地址位于咸安区永安北正沿河街1号。
咸宁市咸安区就业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中心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21202078941927J,企业法人邵卫东,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咸宁市咸安区就业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中心的经营范围是:负责协调小额担保贷款基金运作,落实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提供贷款担保,审议确定贷款规模,组织贷款审核,批准贷款发放,督促贷款回收,监督检查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的使用管理情况,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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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小额担保贷款对象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创业者个人。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刑释解教人员。上述人员中,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农村妇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可以适度给予重点支持。
(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三)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
法律依据: 《银监会央行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小额贷款公司应有符合规定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应有必要的营业场所、组织机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各类税费。
Ⅳ 西宁市下岗职工小额贷款怎么办理最高能贷多少
找了些资料,供楼主参考 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鼓励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城乡信用社更好地支持下岗失业人员扩大再就业,经国务院同意,日前,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
《通知》强调,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完善补偿机制,简化贷款担保和贷款审批手续。具体措施包括:
第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级以上城市都应尽快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筹集到位,同时建立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省级政府设立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基金应至少承担地市贷款担保基金代偿损失的10%。
第二、对已经落实贷款担保机构的地区,为解决目前反映较多的反担保门槛过高、手续繁琐等问题,要求各地结合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创业培训的成效情况,逐步地降低反担保门槛,对确实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的,原则上反担保所要求的风险控制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下岗失业人员实际贷款额的30%;对尚未落实贷款担保机构的地区,吸收部分省市的经验,允许将贷款担保基金直接存入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由经办银行按照不超过贷款担保基金5倍的数额发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贷款担保基金自动提供相应担保,同时,为防止经办银行的道德风险,对以此方式发放贷款出现的损失由经办银行分担20%。
第三、要求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要与当地的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密切合作,研究利用现有的社区服务平台,创建信用社区,建立社区信用担保机制等问题。
为充分发挥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在促进再就业方面的 作用,《通知》首次提出,鼓励银行对符合贷款条件、新增就业岗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加大信贷支持。《通知》规定,对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银行要加大信贷支持,同时财政给予一定优惠政策。具体包括:
第一、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发放贷款可由财政部门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不含利率上浮部分)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银行开办此项业务如发生贷款呆账损失,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后承担10%的补偿,中央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
第二、为鼓励经办银行的积极性,地方财政对开办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贷款的经办银行按季给予其贷款实际发放金额0.5%的手续费补助。
第三、发放这类贷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期限不超过两年,可展期一次。但对这类贷款,政府将不再提供担保形式的支持。
小额担保贷款主要用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并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贷款申请人,应按要求填写《小额贷款申请表》(一式五份),并提供本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和《再就业优惠证》。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由所在企业填写推荐意见;失业人员由所在社区提出初步意见后,送街道(乡镇)填写推荐意见;经初审被推荐的人员,应将上述资料送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审查,当地就地服务机构收到资料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填写审查意见;经劳动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应按担保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担保机构审查符合条件并由担保机构承保的人员,向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承贷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经劳动保障部门和担保机构签注意见的《小额贷款申请表》及《营业执照》、《身份证》和《再就业优惠证》。承贷银行审核同意后按要求办理贷款手续。承贷银行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条件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给予贷款申请人正式答复。
下岗职工申请小额贷款指南
一、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
1. 书面申请(包括个人基本情况、申请贷款额度、还贷期限等)
2. 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3. 《再就业优惠证》
4.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出具的证明
5. 本人经营项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或劳动部门核发的《黑龙江省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许可证》
6.固定经营场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证明、租赁摊位协议等,租赁他人房屋的需出示房主身份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7. 保证人证明,出具保证人的身份证、工资收入证明,签订担保书
8. 合伙经营的必须有市劳动部门核发的《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二、办理小额贷款的流程
申请人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填写贷款申请表,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初审———市、区劳动部门进行复审———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进行审核并承诺担保———市商业银行利达支行对反担保人进行核保、审核相关材料后发放贷款
企业申请小额贷款指南
一、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小型加工企业所需报送的材料
1. 企业申请
2. 营业执照副本
3. 税务登记副本
4.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5. 企业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6. 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7.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8. 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二、合伙经营型企业所需报送的材料
1. 企业申请
2. 营业执照副本
3. 税务登记副本
4. 合伙人《再就业优惠证》
5. 合伙经营协议(需公证)
三、企业小额贷款办理流程
企业备齐申请认定申报材料———经营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市商业银行利达支行
Ⅵ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下属机构
1、南昌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处
南昌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处成立于1979年7月,其前身为南昌市劳动服务公司(副县级事业单位),1989年12月更名为南昌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处。全处内设6个职能科室:办公室、劳动力市场管理科、培训就业指导科、社区就业管理科、就业办、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市就业处增挂牌子,合署办公,洪编发[2003]18号)。
2、南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
工作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宣传中央、省、市和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关于养老保险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
2、负责全市企业及其职工、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的征集、管理和发放。
3、检查、指导、监督各县、区、开发区社会保险机构开展养老保险业务。
4、负责全市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和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抚恤费的审核支付工作。
5、按有关政策办理退休职工待遇核定,并按规定支付退休待遇。
6、负责四城区范围内民办非企业新参保单位的养老保险登记审核及养老保险人数、缴费基数的稽核工作。
7、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养老保险会计、审计、统计制度和管理办法,建立和健全全市养老保险会计、审计、统计报表制度,按时上报有关报表。
8、认真做好全市养老保险工作的调查研究及宣传工作。
9、加强全市社会保险机构的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认真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10、办理上级有关部门和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内容:
(1)社会保险
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纲领,起到补偿劳动者收入损失的功能。
(2)社会救助
其目的是帮助社会成员获得最低限度的生活条件,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最低纲领。
(3)社会福利
一个国家的社会福利状况,是其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反映,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最高纲领。
(4)社会优抚
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特殊纲领。
(5)社会互助和个人储蓄积累
社会保障体系的补充纲领。
3、南昌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处
南昌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处于1994年成立,是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副县级单位。
主要职责是从事省、市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其临聘人员、人才挂编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养老保险工作。
4、南昌市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南昌市人才市场)
南昌市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职能工作:
1、 为人才流动提供中介服务。
2、 负责人才开发、流动、保编存档、培训、测评、鉴证等服务。
5、南昌市企业经营者评价推荐中心
主要职能:
一、开展省、市引进重点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申报及认定。
1、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洪发[2007]30号)的要求,为各类企事业单位做好引进重点高层次人才计划申报及认定工作。
2、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文件要求,为南昌市各类企业单位做好高层次人才和海外人才引进工作。
二、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1、以国内外著名高校、培训机构、大型公司为依托,采取专题研修、考察交流、跟班学习、专题讲座等方式,实施“211” 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工程。
2、建立“211” 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工程业绩档案,跟踪更新“211” 企业经营管理人选所在企业发展状况。
三、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报名、统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取聘用的办法,组织实施全市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考考务工作。
四、对人才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获得资格进行考试、发证。
五、为我市各类企业搜寻、评价、选拔厂长(经理)和“三总师、中层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服务。
六、提供培训服务。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含厂长、经理、“三总师”、中层管理人员)进行上岗前的任职资格培训、任职过程中的知识更新培训,组织党政机关干部(含领导干部)及企事业单位经营者赴国外或国内其他高校、科研院所培训;接受各类企事业单位或相关部门委托,开展各类专门培训或个性化培训的服务工作。
七、提供择业服务。根据各类经营管理人才的意愿,通过搜集、评价、培训、推荐等途径,为其提供择业成长服务。
八、提供技术服务。受企事业单位或其他部门委托,对各类经营管理人才进行评价、鉴定,颁发任职资格证书,提供人才评价、资格鉴定等技术服务。
九、提供管理服务。为企业提供咨询管理顾问性服务工作,向管理工作薄弱的企事业单位输出管理,帮助企业建立企业文化。
6、南昌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处
主要职能:
1、负责办理我市城镇职工、高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参保登记工作。
2、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的制卡和发放工作。
3、负责引导参保人刷卡就医,对医疗费用进行待遇审核支付。
4、负责县区居民医保工作的业务指导工作。
5、对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进行监督和管理。
6、负责对工伤职工进行探访、调查工伤事故、进行事故预防、处理工伤亡事故、支付工伤亡待遇的工作。
7、负责支付育龄参保职工的生育待遇,审核报销生育费用。
7、南昌市职工失业保险管理处
南昌市职工失业保险管理处为具体承办市本级失业保险工作的经办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主要职责:
1、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和档案等管理工作;
2、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3、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补助金的单证;
4、为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5、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
6、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8、南昌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
主要职责:
负责本辖区城镇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以及原农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
9、南昌市职业技能实训考核鉴定中心
主要职能:
(1)初、中、高级国家职业资格考核鉴定;
(2)承担政府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10、南昌市劳动监察局
工作职责如下: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2、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3、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考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4、组织协调全市重大劳动违法案件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5、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
11、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宗旨:公正及时地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主要职能:
1、 负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管理及所属单位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审理;
2、 负责仲裁员及兼职仲裁员的聘任和管理工作;
3、 承担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4、 承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交办的其它事项。
12、南昌市人事考试(培训中心)
南昌市人事考试中心职能介绍:
开展人事考试范围、专业、职位和人事考试客观规律的研究探索,进行考试方法的改革,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人事考试制度。承担全市人事考试机构的业务指导与技术培训工作。负责全国职称外语考试、经济考试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和执业资格考试,负责我市公务员录用考试笔试以及事业单位招收录用考试南昌市考区的考务工作;承担省和市本级新开设的人事考试考务工作。协助局有关处室,承担我市组织的有关人事考试的组织、考试大纲,用书证订、发行及试卷命题等考务工作。拓宽考试工作服务领域,向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提供各种考试的命题、组卷、制卷、考务和咨询等系列服务。
13、南昌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中心
南昌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全市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和实施我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各种规章制度。
2、接收安置上级下达给我市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办理他们的报到和接转等手续。
3、负责我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统计、预算、申报、审核、发放和调整等工作。
4、负责我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公费医疗的管理与监督,公费医疗手续的承办、医药费的审核报销等相关工作。
5、协助办理我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计划生育费、取暖费、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因私申请出国(境)等相关手续。
6、负责我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接转、存放、管理和使用等工作。
7、指导和协助我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和培训,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提供就业、培训信息,并对就业、培训情况进行跟踪了解。
8、关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生活、思想情况,适时组织开展适合我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特点的活动。
9、负责对县、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适时到县、区了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思想、学习、日常生活和就业等情况。
10、协调我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的其它工作。
14、南昌市专家服务中心
南昌市专家服务中心主要职责是:
1、对全市每位专家在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方面提供帮助、协调有关单位解决他们遇到实际困难。2、承办各类专家学者的学术、技术交流工作,积极开展专家科技成果推介服务,积极引进各类专家来昌工作。3、举办高层次人才及专业技术人才研讨(修)活动,积极培养(培训)后备专家工作。4、做好归国留学人员的服务工作。
5、做好一年一度的专家休假和体检工作。6、积极开展送医送药送农业技术下乡工作。7、承担享受政府特贴专家变化的跟踪服务工作,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参考。8、办理全市专家国贴、省贴的津贴发放工作。9、主办南昌市“专家活动日”工作,积极开展各类的联谊活动。10、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15、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及维护工作;
2、负责全市人力资源业务、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的信息调查分析及发布工作。
16、南昌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南昌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原南昌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是隶属于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从一九八九年十月成立以来,累计介绍就业70多万人次,为南昌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先后被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授予“全国示范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全国劳动保障系统“三优文明窗口”等荣誉称号。
17、南昌市技术工人开发交流服务中心
主要职责:
1、为企业招聘技术人才,为技术工人合理流动提供中介服务;
2、为企业和个人托管人事档案、代理人事关系,办理相关劳动保障事务。
18、南昌市工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南昌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基本职能:
1、负责组织全市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指导各县区鉴定中心的考核鉴定工作。
2、负责本市的全国新职业统一鉴定及全省统考组织工作;
3、本市专项职业技能的开发与考核鉴定;
4、负责本市鉴定站(所)考评人员管理、培训
5、负责国家、省、市题库的管理以及本市题库的开发;
6、全市职业技能鉴定网站的建设与管理;
7、受行政委托核发初、中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负责本市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查询。
8、负责承担本市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的技术指导。
9、受行政委托负责本市职业技能竞赛、评选、表彰的组织工作。
19、南昌市职业培训中心
南昌市职业培训中心于1985年经市人民政府(洪政厅字[1985]6号文)批准成立唯一一所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定编10人,已成立26周年,并被评为江西省优秀就业培训中心及全国重点就业培训中心的称号。在岗人员20人,聘请专业教师18人,退休人员4人。中心自成立以来,共培训各类学员25万余人,为南昌市的再就业工作和社会的稳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中心教学场地设在章江路31号。有办公室5间,传达室兼教师办公室1间,教室10间(汽车、摩托车模拟、电子电工、数控、计算机、制冷制热模拟、语音教学、缝纫裁剪、烹饪、电算化会计、信息编程)。
20、南昌市劳动就业介绍服务中心
南昌市劳动就业介绍服务中心,成立于1996年,位于子固路12号(南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楼),现有职工31人,主要工作有职业介绍、劳务输出和输入、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委托代理(劳务派遣)、猎头服务、家政服务等劳动保障部门公益性服务机构。
21、南昌市创业指导中心
主要职责和工作范围:
1、为全市有志创业人员提供免费创业培训。
2、为全市有志创业人员提供免费创业实训;
3、通过多种途经收集、发布创业项目,为有志创业人员提供创业项目;
4、提供融资辅导、小额担保服务;
5、提供创业自我测试平台,综合评估创业能力;
6、提供创业专家预约咨询、指导服务;
7、提供创业见习岗位服务;
8、提供开业办证、后续跟踪服务;
9、多种途径全面宣传成功创业者事迹及创业优惠政策。
Ⅶ 怎样填写社保局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
首先,先了解一下如何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1自愿申请
A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人自愿前往户口所属的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具备劳动保障服务职能的机构)提出贷款申请,领取并填写《广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下称《申请书》)一式6份;B贷款申请人提供所需资料。
2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具备劳动保障服务职能的机构推荐
A核对贷款申请人的资格;B确认贷款人以及其他合伙人办理就业登记情况;C确认担保人身份;D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相关栏目上加盖公章;E对申请人送来的申请材料原件核对无误后,留下影印件,并在影印件上加注“与原件相符”字样和公章;F将同意推荐的申请材料(可由贷款申请人)送所属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3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查A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对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推荐 的申请条件、贷款用途、反担保能力等情况进行审查,其中对属于微利项目的要加以确认;B审查合格,在《申请书》相关栏目上加注意见(如经营项目是属微利项目,还应加注“属微利项目”意见),并加盖公章;C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集中将审查批准的申报材料送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审查;D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对区送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E正在通过审查的《申请书》相关栏目加注意见并盖公章;F集中将审查通过的材料送市融资担保中心。
4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
A XX市融资担保中心对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送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B办理反担保;C市融资担保中心承诺担保贷款的,在《申请书》相关栏目中加具“同意担保”的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转申请人自主选择的贷款经办银行。
5贷款经办银行核贷
A贷款经办银行对市融资担保中心送来的申请材料后,核定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B在《申请书》相关栏目中加注“同意贷款、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意见并加盖公章;C通知申请人办理借贷手续;D留存一份《申请书》及申请资料存档,将余下的5份《申请书》及申请材料交市融资担保中心按报批途径返回,市融资担保中心、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区就业服务管理中心、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请贷款人各留存一份;
然后说说办理贷款的借款人所需要的资料:
1.身份证、2.婚姻证明、3.收入证明(连续几期)、4.户口本、5.房地产权证(或有价单券)6.担保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等还有银行需要提供的资料。
流程:
先提交一份个人贷款申请书----银行受理后----对抵押房产进行评估-----根据评估价、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贷款审查-----审查通过后到律师事务所签定借款合同,同时办理房地产权证的抵押手续
此外,还需要填写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基本情况调查表,小额担保贷款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表以及反担保人基本情况调查表等4张表格。
在正规机构办理小额担保申请手续总是略微有些繁复的,因为所有的手续都是需要按照规章制度进行的。一旦遇上手续特别简单办理特别迅速的单位,您就一定要留心了,保护好自己的财产,不要落入不法之徒的圈套。
Ⅷ 大冶市的小额贷款担保工作是什么时候开展的
湖北省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推动创业促就业,切实发挥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6]1号)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含农村信用社,下同)发放,由专门担保机构或专项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用于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及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等就业再就业的贷款,以及商业银行对新增就业岗位吸纳上述就业再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贷款(以下称小额担保贷款)。
第三条 小额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批,到期还本付息”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四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1.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并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具体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享受期满仍未再就业,以及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仍未再就业的城镇其他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乡镇机构改革分流需要安置的人员。
2.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并持有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3.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并持有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4.自愿到我省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地区及县级以下的基层创业而自有资金不足的高校毕业生。
如无特殊说明,本办法将上述四类人员统称为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
(二)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外,下同),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五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及用途
(一)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或其合伙经营实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3.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4.具备还贷能力;
5.信用良好,原则上应经过就业再就业培训,具有当地城镇居民常住户口。
(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经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
2.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证(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3.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4.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能力;
5.当年新招用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其缴纳了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
(三)小额担保贷款的用途限于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其合伙经营实体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第三章 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推荐、审核及发放
第六条 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部门、担保机构、商业银行联合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评审,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商业银行审批发放贷款”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 贷款申请与推荐。
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个人,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或军队核发的《军人复员证》,或《高等院校毕业证》,向本人居住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申请人所在社区应对借款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申请人个人资信状况、经营场所、经营项目等进行初审和调查,初审合格的签署推荐申请人贷款意见,向县级劳动保障部门推荐。
申请人所在社区应于每月15日之前将初审合格的借款人申请表送达劳动保障部门。
第八条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应成立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财政部门、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参与组成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联合会审机构,每月集中会审不少于2次。劳动保障部门在收到借款人申报资料的4个工作日内,应召集财政部门、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相关人员对借款人申请项目进行审查。
第九条 贷款资格审查。
联合会审机构根据社区的推荐意见,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的内容是:
(一)对社区初审材料进行复核,审查申请人是否达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基本条件;
(二)审查申请人个人资信情况;
(三)对申请人经营项目投资效益与风险预测进行评估;
(四)审查是否需要提供反担保。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免除反担保:
(一)信用社区内的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其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经信用社区推荐,担保机构直接办理担保手续,经办银行凭担保函发放贷款,本人不需提供反担保手续。
(二)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有创业项目且已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评审通过、无不良信用记录、经所在的信用社区出具信用证明,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担保机构可免除反担保。
(三)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成功创业,经营正常,有稳定的预期收入作为还款保证,且有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担保机构可免除反担保。
第十一条 经审查需要提供反担保的申请人可以如下方式进行反担保: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其他有稳定收入的人员以个人信用提供反担保,需提供担保人身份证、户口簿、扣划工资委托书、单位代扣工资承诺书等。
(二)以本人或经授权的他人财产、有价证券进行反担保,需提供抵押物的清单、权属证明、评估资料、保险单;抵押物为共有的,提供全体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三)企业法人提供反担保,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纳税证明、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公司章程、经过年检的贷款证、其他财产证明、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为其提供担保的决议、企业资信等级证书等其他有关材料,有财务报表的还需提供近3个月的财务报表。提供反担保的企业应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年税后利润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或具有申请贷款金额2.5倍以上的不动产。
第十二条 核准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落实贷款实际用途。对手续齐全、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联合会审机构在申报表上现场签署意见、盖章认定,并将审核评估结果反馈给社区和申请人。对于不符合条件、联合会审未通过的,应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同时返还申报资料。
第十三条 出具担保函。对于不需提供反担保的贷款,担保机构应在联合会审现场出具担保函;需要提供反担保的贷款,担保机构在申请人办理完相关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担保函。
第十四条 经办金融机构在收到贷款担保函后及时与贷款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贷款申请人可按照自身资金需求状况,及时通过“小额担保贷款专柜”办理贷款。
第四章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申请、审核及发放
第十五条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按“企业自愿申请,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查认定,商业银行审批发放贷款”的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贷款申请。
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应填写《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贷款资格审查。
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企业的申请,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送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资格审查的内容是: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贷款申请书;
4.当年新招用的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军人复员证》、《高等院校毕业证》;
5.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6.企业与新招用的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7.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
8.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企业盖章);
9.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审查认定工作需自收到贷款申请资料之日起,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八条 贷款发放。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凭上述手续和资料到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商业银行根据相关法规,按照独立审贷的原则进行审核。商业银行需自收到贷款申请之日起,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调查、审查手续,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发放贷款;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反馈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贴息与手续费
第十九条 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原则上控制在人民币2万元左右,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根据其实际招用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数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第二十条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经劳动保障部门、经办金融机构、担保机构联合会审后,经办金融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展期1次,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由经办银行和借款企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由财政部门给予50%的贴息(中央财政和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所在地财政各承担25%),展期不贴息。
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基准利率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50%的贴息(中央财政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所在地财政各承担25%),上浮利率部分不予贴息,展期不贴息。
贴息资金按季拨付,财政贴息资金审核程序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4]44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财金[2004]66号)有关规定执行。地方财政应在收到经办银行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审核拨付贴息资金,同时将贴息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并附经办银行的申请材料上报省财政厅和专员办备案。如贴息资金未按时足额到位,经办金融机构可暂停小额担保贷款业务,贴息资金足额到位后,再恢复小额担保贷款业务。
微利项目范围按照鄂政发[2006]1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开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贷款的经办金融机构,由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所在地财政按季给予手续费补助,补助的金额为当期实际发放金额的0.5%。
经办银行开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贷款发生的呆坏账损失,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后承担10%的补偿,其中:中央财政补偿5%,地方同级财政补偿5%。
第六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四条 担保基金。省、市、县都要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其中:省级保持在2000万元以上,市(州)保持在500万元以上,直管市保持在200万元以上,林区及县(市、区)保持在100万元以上。担保基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专户存储于经办金融机构,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小额担保贷款。
第二十五条 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委托本级政府出资的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机构运作;受托运作的信用担保机构应建立贷款担保基金专门账户,贷款担保基金的运作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其他业务必须分开,单独核算。未成立专门担保机构的地区,可将担保基金直接存入经办金融机构,由经办金融机构按照担保基金5倍的数额发放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自动提供相应担保,以此方式发放贷款出现的损失由经办银行分担20%。
第二十六条 担保比例、方式。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以基金为质物,与相关银行签订整体担保合同。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超过存储在经办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余额的5倍,担保费率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在整体担保合同的担保限额内,贷款不再逐笔签订担保合同,经办银行以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书视为单笔贷款的担保合同。
当担保基金代为清偿逾期贷款本息后,如小额担保贷款余额超过担保基金余额5倍,担保机构或财政部门应及时补足担保基金,达到贷款余额不超过担保基金余额5倍的控制比例。
对已享受贷款贴息优惠政策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不再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十七条 反担保额度。担保公司要求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提供的反担保额度不得超过实际贷款总额的30%。
第二十八条 担保风险管理。担保机构对具体经办金融机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对该机构的担保业务,经与该机构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担保责任依据担保合同的条款执行。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部门确定贷款担保基金的年末代偿率的最高限制,对限额以内、贷款担保基金自身无法承担的代偿损失,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弥补。
省级担保基金可承担市、州、县担保基金代偿损失的20%。
第七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为了加强管理,确保小额担保贷款按期归还,提高资金运作效率,各有关方面要加强协作,各司其职。
第三十条 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的责任:
(一)对小额担保贷款进行政策宣传解释和指导;
(二)负责对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对象的资格审查确认;
(三)负责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的认定;
(四)负责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的创业项目进行评审;
(五)帮助贷款使用人落实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
(六)结合实际建立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积极开发投资少、见效快、风险小等适合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项目。对经创业培训后获得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定期了解其经营状况,提供咨询服务,帮助解决出现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担保机构的责任:
(一)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的创业项目进行可行性调查,对其中符合担保条件的人员提供信用担保;
(二)负责协调落实担保资金;
(三)参与审核小额担保贷款呆、坏账的确认、核销工作,承担担保风险和损失并及时赔付;
(四)小额担保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时,担保机构应在3个月内向经办金融机构履行清偿责任。在此期间,经办金融机构也应积极向借款人催收贷款,但根据担保机构与经办金融机构合同的约定或经担保机构同意,经办金融机构可在催收贷款的同时直接从担保基金账户中扣划借款人所欠贷款。
第三十二条 经办金融机构的责任:
(一)建立健全信贷档案。经办金融机构应对小额担保贷款单设科目、单独统计、单独考核。当单个经办金融机构发放个人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含)以上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并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担保基金经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再恢复受理贷款申请。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担保机构履行代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期间,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经办金融机构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贷款不良率达到2%(含)以上时,停止发放新的贷款;
(二)会同担保机构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的创业项目进行可行性调查;
(三)定期进行贷后检查。经办金融机构在贷款发放后,要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风险,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通知担保机构;
(四)加强对贷款本金的回收及贷款呆账的追偿,减少贷款损失,并对呆、坏账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的责任:
(一)审核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申请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定期对初审情况和本辖区所需小额担保贷款数额汇总上报;
(二)指导帮助贷款使用人做好生产经营;
(三)配合协助经办银行、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担保机构做好调查工作,帮助银行做好催收贷款工作;
( 四)积极创建信用社区,探索“创业培训+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的模式,为社区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申请贷款创造条件,降低反担保门槛。
信用社区的创建主体是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由其逐级向上申报,由市(州)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验收认定。
第八章 工作要求
第三十四条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办落实,建立由劳动保障、财政、人民银行及担 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等部门共同组成的小额担保贷款联席会议制度,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第三十五条 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要对当地经办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本办法的情况加强督促检查。
第三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金融机构制订和完善本地区的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措施,及时拨付贴息资金,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贷款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第三十七条 社保基金存入的金融机构必须承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积极推动全省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取得较快发展。
第三十八条 经办金融机构要结合本机构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确保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所需的资金和规模;随时掌握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主动与人民银行、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沟通信息、协调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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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流程
第一步:贷款申请贷款申请人提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各类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失业记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大中专毕业证》等和创业项目的工商营业执照及其他需补充材料。
第二步:贷款受理申请人所提供的证件、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基本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正式受理申请,并指导申请人填写《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供担保的反担保人应是县财政全额拨款的在职工作人员。
第三步:贷前调查担保中心受理申请后,由各乡镇劳动保障所到申请人经营场地进行实地调查,全面了解、掌握创业项目经营状况和申请人家庭情况、信誉情况等。
第四步:担保中心推荐保障所完成实地贷前调查后,对符合条件、经营情况较好且落实了反担保手续的贷款申请人,上报县担保中心,由担保中心向合作银行进行推荐,并提供担保意向。
第五步:担保中心与合作银行签订《担保合同》合作银行在收到担保中心的推荐和担保意向后,对贷款申请进行评审。通过评审后,与担保中心签订《担保合同》。
第六步:贷款发放根据银行贷款手续,担保中心提供担保后,贷款申请人与合作银行签订《贷款合同》,银行向申请人发放贷款。
第七步:贷后跟踪服务贷款发放后,担保中心将会同经办银行,定期到借款人的经营场地对贷款使用情况、创业项目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调查。对经营状况较好的项目调查间隔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经营状况一般的项目一般为一个月。对经营状况较差的随时关注,并进行帮扶、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定义】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及保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百八十三条 【不得担任保证人的主体范围】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第六百八十四条 【保证合同内容】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Ⅹ 人社局促进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属于什么单位
担保中心归劳动就业局管理,为事业单位;劳动就业局归人社局管理,也是事业单位。人社局为政府机构,属于政府部门。
小额贷款介绍
小额贷款担保是指通过政府出资设立担保基金,委托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由经办商业银行发放,以解决符合一定条件的待就业人员从事创业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一项贷款业务,包括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额度期限
国家规定个人申请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各地区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有不同规定,许多地区额度还高于5万元。合伙经营贷款额度更大;小额担保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可展期一年。
担保流程
(1)申请:企业提出贷款担保申请
(2)考察:考察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抵押资产情况、纳税情况、信用情况、企业主情况,初步确定担保与否。
(3)沟通:与贷款银行沟通,进一步掌握银行提供的企业信息,明确银行拟贷款的金额和期限。
(4)担保:与企业鉴定贷款担保及反担保协议,资产抵押及登记等法律手续,并与贷款银行签定保证合同,正式与银行、企业确立担保关系。
(5)放贷:银行在审查贷款担保的基础上向企业发放贷款,同时向企业收取担保费用。
(6)跟踪:跟踪企业的贷款使用情况和企业的运营情况,通过企业季度纳税、用电量、现金流的增长或减少最直接跟踪考察企业的经营状况。
(7)提示:企业还贷前一个月,预先提示,以便企业提早作好还贷准备,保证企业资金流的正常运转。
(8)解除:凭企业的银行还款单,解除抵押登记,解除与银行、企业的担保关系。
(9)记录:记录本次贷款担保的信用情况,分为正常不正常、逾期、坏帐四个档次,为后续担保提供信用记录。
(10)归档:将与银行、企业签定的各种协议以及还贷后的凭证、解除担保的凭证等整理归档、封存、以备今后查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