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一个公务员可以给别人在银行担保几次贷款
国家规定公务员只可以替别人担保一次贷款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八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第十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1)国家担保法适用于银行贷款吗扩展阅读:
其他贷款担保:
农户联保贷款:指三到五名农户组成一个联保小组,不再需要其他担保,就可以向邮政储蓄银行申请贷款。每个农户的最高贷款额暂为5万元。
农户保证贷款:指农户,只需有一位或两位(人数依据其贷款金额而定)有固定职业和稳定收入的人做其贷款担保人,就可以向邮政储蓄银行申请贷款,每个农户的最高贷款额暂为5万元。
商户联保贷款:指三名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主组成一个联保小组,不再需要其他担保,就可以向邮政储蓄银行申请贷款,每个商户的最高贷款额暂为10万元(部分地区为20万元)。
商户保证贷款:指持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主,只需有一位或两位(人数依据其贷款金额而定)有固定职业和稳定收入的人做其贷款担保人,就可以向邮政储蓄银行申请贷款,每个商户的最高贷甫肌颠可郯玖奠雪订磨款额暂为10万元(部分地区为20万元)。
你可以选第二种方法,需要是公务员,教师。医生,可以作担保人,不一定要公务员,但是要两名以上担保人。
参考链接:
贷款_网络
Ⅱ 无抵押能从银行贷款吗
无抵押能从银行贷款,可以选择信用贷款,保证贷款,票据贴现等不需要抵押的贷款种类。
法律依据
《贷款通则》第九条
第九条 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信用贷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系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保证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抵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质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Ⅲ 债权债务关系中,银行等金融机构可否担任保证人
赵红燕律师赵红燕律师解答: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债权债务关系中,银行等金融机构可否担任保证人”这个问题。
一、有的认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和国家机关一样,不得担任保证人。
因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一方面来自中央银行的贷款或国家的拨款,另一方面来自公众存款,只能按照国家的金融法规开展金融业务,不能承担保证责任;
再加上《担保法》规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强令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故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能担任保证入。
二、我们认为,中央银行不能担任保证人,其余的各专业银行均可担任保证人,理由是:《担保法》虽规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强令其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但并没有对其自愿性的保证作禁止性的规定;
各专业银行已逐步成为商业银行,是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的企业法人,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保证人《商业银行法》第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Ⅳ 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这三个在商业银行中的作用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抵押、质押担保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6年8月2日开行政法[1996]240号)
各厅局、直属单位,分行、各代表处: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抵押、质押担保暂行规定》已经行务会讨论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抵押、质押担保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贷款的抵押、质押担保行为,明确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发银行发放的各类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贷款抵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财产的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借款合同的担保。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开发银行有权按借款合同、抵押协议的约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开发银行为抵押权人。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本息和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等有关费用。
第四条贷款质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将本规定第十条所列财产移交由开发银行占管,以该财产作为借款合同的担保。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开发银行有权按借款合同、质押协议的约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开发银行为质权人。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本息和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质押权等有关费用。
第五条抵押、质押担保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开发银行各信贷业务部门负责具体办理贷款抵押、质押担保业务;政策法规局负责对该项业务进行指导和协调。
第二章抵押物、质物的选择
第七条抵押人、出质人对其提供的抵押物、质物应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处分权。
第八条开发银行接受下列价值确实可靠、易于出售、法律允许转让、能够变现的财产作为抵押物:
(一)房屋、林木及其他的建筑物;
(二)允许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定着物;
以房屋或者其他地上定着物设定抵押的,应当连同该房屋或者其他地上定着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应当连同该地上房屋或者其他地上定着物一并抵押;
(三)机器、设备,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
(四)依法允许抵押的,并经开发银行认可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九条开发银行不接受下列财产为抵押物:
(一)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自然资源、文物;
(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三)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的财产;
(四)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使用中的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五)已经折旧完或者在贷款期内将折旧完的固定资产,淘汰、老化、破损和非通用性机器、设备;
(六)海关监管的财产或者海关尚未放行的进出境物品;
(七)租用或者代保管、代销的财产,尚未付清款项的财产;
(八)农村和城市郊区的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以及无地上定着物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九)生活福利设施等不能强制执行或者处分的财产;
(十)法律、法规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或者权利;
(十一)开发银行认为不宜作为抵押物的其他财产。
第十条开发银行接受下列动产、权利为质物;
(一)依法允许转让的汇票、存款单、债券、仓单、提单等有价证券;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股票;
(三)开发银行认可的、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动产或者权利。
第十一条开发银行不接受下列动产、权利为质物:
(一)专利、专有技术、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
(二)未履行法定登记手续的动产或者权利;
(三)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不可转让的动产或者权利。
第三章抵押权、质押权的设定
第十二条办理贷款抵押、质押担保时,抵押人、出质人应向开发银行提交以下需要审查的材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的抵押人、出质人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正本或者副本复印件;
(二)抵押物或者质物清单以及证明抵押人、出质人对抵押物、质物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处分权权属的文件;
(三)抵押物的保险单;
(四)开发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抵押人、出质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设定抵押权、质押权的,开发银行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其提交经国有资产管理局认可的财产权属凭证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公司以其财产设定抵押权的,该公司须向开发银行提交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同意抵押的正式文件(国有独资公司未设董事会的,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部门批准);股东一方以其在该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须向开发银行提交其他股东已同意的书面文件。
第十五条以共同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权或者质押权的,抵押人或者出质人须向开发银行提交经全体共有人同意抵押或者质押的正式文件,抵押人、出质人为全体共有人;以按份共有财产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押权的,仅限于抵押人或者出质人所有的份额,抵押人或者出质人须向开发银行提交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有权处分该份额的正式文件。
第十六条抵押人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时,须凭土地使用证;以建筑物设定抵押权时,须凭建筑物产权证。
抵押人以特许进口的物资设定抵押权时,须持有合法的证明文件,并经批准机关和海关认可。
第十七条抵押人就已出租的财产设定抵押权的,应及时通知承租人,并向开发银行提交为保证执行抵押协议与承租人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十八条已经出质的动产、权利,未经开发银行同意,出质人不得使其消灭或者变更。
第十九条抵押人以若干财产设定同一抵押权的,该抵押权为不可分的担保物权。
第二十条贷款本息未偿清前,抵押人请求对已抵押给开发银行的抵押物的抵押价值以外再设定抵押的,信贷业务部门应对抵押人的书面请求进行认真研究,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及时书面通知抵押人。
第二十一条抵押人以本规定第八条第(一)、(二)款规定的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设定抵押的,经开发银行书面同意后,可将其权利让与他人,转让金须提存或者用于提前偿还担保贷款。
第二十二条出质人以汇票、存款单、债券、仓单、提单等有价证券出质的,信贷业务部门须书面通知有关签发银行或者签发单位不得对其挂失,待签发银行或者签发单位作出书面承诺后,方可同意设定质押权。
第四章抵押物、质物的审查和估价
第二十三条信贷业务部门接到抵押人提交的抵押物、质物清单后,应根据抵押物、质物合法性、实际价值、风险程度、变现能力、使用年限、功能状况、评估的技术条件等因素,按本规定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抵押物、质物进行认真审查、决定是否接受抵押或者质押:
(一)抵押物、质物符合设定抵押权、质押权的范围,并能够流通、转让和变现;
(二)抵押物、质物为抵押人、出质人所有或者享有依法处分权,产权证书真实有效,共有财产已征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如对财产权属有异议,应办理公证;
(三)抵押物未出租、出售、转让、赠与、托管或者先行全额抵押;
如抵押物已全额抵押,则抵押物价值大于原担保的贷款余额部分足以清偿担保的贷款本息,且原抵押权人已书面同意;
(四)抵押物、质物价值足以清偿担保的贷款本息;
(五)对抵押物进行实地审查;抵押物的存在及存在的状况应与抵押物产权证书所指向的财产标的的存在及存在的状况相符合;
(六)抵押物已办妥保险。
第二十四条在选定抵押物、质物并验证抵押物、质物的产权、使用权证明后,信贷业务部门要做好抵押物、质物的价值估价工作。抵押物、质物的价值由抵押人、出质人估价或者抵押人、出质人委托开发银行指定或者认可的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质物进行估价,信贷业务部门审核确认:
(一)各类固定资产的价值,按扣除已提折旧并考虑完好程度确定;
(二)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机关规定的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价格标准和方法确定;
(三)各类有价证券的价值,以该种有价证券的面值金额确定,股票可按设定抵押日当地证券市场买卖平均成交价计算的金额确定;
(四)进口设备(含旧设备)的价值按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的估价确定;
(五)其他抵押物、质物的价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估价,并参照国际惯例执行。
第五章抵押、质押率和抵押、质押期限
第二十五条抵押率是指贷款本金与抵押物作价现额之比。质押率是指贷款本金与质物作价现额之比。
抵押率、质押率应根据抵押人、出质人的资信程度、经营管理水平、经济效益、借款期限、借款风险、折旧率、抵押物的磨损程度、市场价格变化以及抵押物、质物估价的可信度情况确定。
第二十六条开发银行根据抵押物、质物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抵押率、质押率:
(一)建筑物、房地产和土地使用权等,根据该不动产的地点、建筑年限、类型、实用性和实用价值以及流动性确定,一般不得超过70%;
(二)机器、设备等动产,一般不得超过50%;
(三)有价证券根据其易售性和证券发行单位的信用等级确定,其中国库券、金融债券和部分信誉高、价值稳定、风险小、易于转让的企业债券,一般不得超过90%;
(四)股票,一般不得超过50%。
第二十七条抵押期限、质押期限应约定为:从抵押协议、质押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担保的全部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偿清时止。
第六章抵押、质押协议和抵押物、质物登记
第二十八条抵押人、出质人设定抵押权、质押权时,抵押人、出质人须与开发银行签订抵押协议、质押协议,并作为借款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九条抵押协议、质押协议主要内容包括:担保的贷款种类、金额和借款期限;抵押、质押期限;担保的范围;抵押物、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抵押物登记的期限;质物移交的期限;违约责任等。
第三十条抵押人以本规定所列财产设定抵押的,须在抵押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到以下机构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协议自抵押财产登记之日起生效:
(一)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机构登记;
(二)以城市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登记;
(三)以林木抵押的,在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登记;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在运输工具发证机关登记;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在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六)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在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登记。
第三十一条抵押期间,抵押人须将抵押物登记后抵押物的所有权、使用权凭证以及登记文件正本交由开发银行占管。
第三十二条抵押物由抵押人保管和使用。抵押人须妥善保管抵押物,对其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和处于良好的可使用状况的责任,并随时接受开发银行的检查。
第三十三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须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协议自股票登记之日起生效。
出质人以汇票、存款票、债券、仓单、提单等有价证券出质的,质押协议自有效权利凭证交由开发银行占管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以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协议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质押期间,出质人须将质物及其权利凭证交由开发银行占管。开发银行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设定抵押前,抵押人须将抵押物按开发银行确定的险别到开发银行认可的保险公司办妥抵押物的保险手续,并要求:
(一)投保金额不得低于抵押物的总价值,抵押物的保险期限应长于借款期限1-3个月;
(二)抵押期间,保险单须载明开发银行为抵押物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正本交由开发银行占管;
(三)抵押期间,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者撤销抵押物保险,如保险中断,开发银行商抵押人后,可代为投保,有关费有由抵押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开发银行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办理抵押协议、质押协议公证。
第七章抵押物、质物的处分
第三十八条抵押或者质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抵押人或者出质人须及时告知开发银行,信贷业务部门应及时与借款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取得联系,提出对抵押物、质物的处分意见,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政策法规局:
(一)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借款人未偿清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
(二)抵押人、出质人被宣告解散或者破产;
(三)抵押人、出质人擅自处分抵押物、质物;
(四)抵押人、出质人变更企业管理和经营体制,实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分立、合并、有偿转让、停业整顿、破产以及其他引起贷款债权债务关系变化和影响抵押协议、质押协议履行的行为;
(五)抵押协议、质押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九条发生本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的情况时,开发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保证、抵押、质押,并与新老债务人重新办理借款合同等手续。
发生本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情况时,开发银行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
第四十条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因意外毁损、灭失,保险公司免赔或者依法不予赔偿或者所赔偿的金额不足以偿还借款人所欠开发银行的款项时,开发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重新选择抵押物或者采取其他担保方式,抵押人不提供的,开发银行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抵押物,并将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贷款。
第四十一条抵押期间,未经开发银行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赠与、托管、再次抵押、重大改装增补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抵押物,因此造成开发银行损失的,由抵押人予以赔偿。
第四十二条以汇票、存款单、债券、仓单、提单等有价证券出质的,其载明的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借款合同履行期的,开发银行可以在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存,并将兑现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贷款。
第四十三条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借款人不履行债务的,开发银行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借款合同、抵押协议、质押协议的约定采取拍卖、转让、兑现、贴现、折价抵债等方式处分抵押物、质物。
第四十四条处分抵押物、质物后,价值超过所担保的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的,超过部分由开发银行退还抵押人、出质人;价值低于所担保的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的,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偿。
第四十五条抵押人、出质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被宣告解散和破产,抵押物、质物不得列入解散、破产清算范围,开发银行有权单独处分抵押物、质物。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办理抵押、质押所需公证、登记、估价、保险、运输、仓储、保管等必要费用,由抵押人、出质人承担。
第四十七条外汇贷款抵押、质押担保管理在有关规定未颁布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由开发银行政策法规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1996年8月2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国家开发银行发布日期:1996年08月02日实施日期:1996年08月02日(中央法规) 声明:
1.本人是文盲,以上内容文字均不认识,也看不懂是什么意思。
2.此事与本人一点关系都没有,只是本着“看贴(虽然看不懂)回贴,利人利己的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美德”,顺便赚1个工分。
3. 本人在此留言均为网络上复制,并不代表本人同意、支持或者反对楼主观点。
4. 如本人留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请网络管理员及时删除本人跟贴。
5. 因删贴不及时所产生的任何法律(包括宪法,民法,刑法,书法,公检法,基本法,劳动法,婚姻法,输入法,没办法,国际法,今日说法,吸星大法,与台湾关系法及文中涉及或可能涉及以及未涉及之法,各地治安管理条例)纠纷或责任本人概不负责。
6. 本人谢绝任何跨省追捕行为,如有需要请直接联系楼主、原作者以及网络管理员或法人代表。
7. 此声明最终解释权归本人所有。
Ⅳ 现在可以用汽车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吗
汽车移动资产可为抵押物借贷、能否向银行需要有其它辅助资料、如征信、车辆需要是全款有大本在手!资方私人不考虑
就没有那么多了、主要考虑车辆价值、
一次、二次皆可操作
垫资转贷归本,继贷。取车,买卖过户
车辆不开走、各种飞悬火的,朋友车,家人车、以租代购、预约出租车!
无需证明关系、有价值、
Ⅵ 农村信用社贷款政府可以做担保吗
农村信用社贷款政府可以担保但是财政部对于财政担保有一定限制。
财政部关于规范地方财政担保行为的通知
财金[20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领导对我部《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城市建设(打捆)项目贷款有关财政担保问题的意见》(财预函[2004]15号)的批示精神,为了规范地方财政担保行为,现就有关地方财政担保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财政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禁止违规担保。根据《预算法》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及司法解释,地方财政不得打赤字预算,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安排应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地方政府以将来的部分财政收入作为担保,实际上是在人代会通过之前即将部分收入和支出项目固定下来,与《预算法》的规定相抵触。我国《担保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因此,地方财政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停止对《担保法》规定之外的贷款或其他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二、对于已构成担保行为的,地方政府要增强信用意识,合理安排还款来源,采取切实措施,督促企业认真履行合同,保证偿还。
三、地方财政应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包括由地方财政的担保行为而产生的或有债务,将地方政府债务规模控制在合理的、可承受的范围内。
财政部
二00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Ⅶ 银行金融机构能否作为担保人
能。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就可以做保证人。银行金融机构能作为担保人。同时对金融机构做担保人附带了一项要求即:不能被强令作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第十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拓展资料」
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公民的一种特殊形态。因此作为保证人的公民,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充当保证人的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充当保证人。而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国家机关在接受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提供的贷款的过程中,并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以作为保证人。其他情况下不允许作为保证人。
Ⅷ 有人担保可以到银行贷款吗
1、自己已经贷款的人,同样可以为别人做担保。《担保法》第七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2、能否做保证担保由贷款银行决定,主要审查保证人偿债能力和征信情况。
3、贷款买房一般是以房产抵押担保,再要求担保人提供保证担保是双重保障措施。
4、《担保法》第二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Ⅸ 能将股权质押到银行贷款吗
能将股权质押到银行贷款是可以的。
《担保法》相关规定,质押后是可以进行贷款的。
(一)申请股权质押贷款的企业需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业绩良好;
3、作为质物的股权业经浙江省证券登记中心登记托管;
4、《贷款通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股权质押贷款的自然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1、股权质押贷款,能按期还本付息;
2、作为质物的股权业经浙江省证券登记中心登记托管;
3、《贷款通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五条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Ⅹ 银行贷款之质押贷款
什么是质押贷款
质押贷款是指贷款人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为质押物发放的贷款。 可作为质押的质物包括:国库券(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储蓄存单等有价证券。出质人应将权利凭证交与贷款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以个人储蓄存单出质的,应提供开户行的鉴定证明及停止支付证明。
作为质物的动产或权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出质人必须依法享有对质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并向银行书面承诺为借款人提供质押担保。
以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支票、本票、存款单、国库券等有价证券质押的,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90%;以动产、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业承兑汇票、仓单、提单等质押的,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70%;以其他动产或权利质押的,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50%。
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中止;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期间,质物如有损害、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质押贷款申请程序与条件
1、签定认购书:客户与已和银行签约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签定认购书,并向房地产开发公司交纳首期购房款;
2、办理申请:客户到银行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办理按揭申请手续,包括交验个人资料、交纳各项费用、填写法律文件;
3、货款审查:律师事务所对客户申请进行初审,之后由银行进行审批;若审查不合格,退回客户资料和所收取的费用;
4、其他法律手续:律师事务所代办保险、公证及抵押物的抵押登记、备案;
5、贷款的发放:银行将贷款款项划至发展商帐户,并通知客户开始供楼。
条件
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并按规定办理纳税登记和年检手续的企事业法人;
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
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原应付贷款本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
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银行认可的偿还计划;
按《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核定,原则上信用等级必须为A级(含)以上;
已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借款人的经营和财务制度健全,主要经济和财务指标符合我行的要求;
申请中长期贷款的项目必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
质押贷款种类
存货(现货)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存货作为质物向信贷人借款,为实现对质物的转移占有,信贷人委托物流企业或资产管理公司等成为第三方企业,代为监管和存储作为质物的存货。
存货(现货)质押的特点
首先, 由于金融机构不得从事除金融服务以外的其他领域的经营活动,要实现对动产的占有必须借助除借款人之外的第三方(仓储公司)提供担保物仓储服务。由仓储公司出具以金融机构为寄存人的进仓单,并交付金融机构,此时金融机构并不直接占有担保物,而是通过仓储公司间接对货物进行管领、占有。
其次,金融机构既没有能力也不可能对担保物进行实际监管、控制,而是由仓储公司,根据借款人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存货(现货)质押贷款合同以及三方签订的存货监管合同约定,对寄存在仓储中心的担保物提供仓储、监管服务。
再次,企业用于担保的货物对其产销供应链运行有很大影响,为了保证企业顺利还款,要求金融机构在实现对质物占有的同时尽量降低对借款人正常产销活动的影响,允许企业在监管期间提取或更换货物,仓储公司必须要能够协调好金融机构监管需要以及借款人的产销活动。因此,存货(现货)质押的担保物具有变动性。
“存货(现货)质押贷款” 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方式,至少涉及借款人、贷款人及提供质物监管与仓储服务的第三方三个主体,其各自的权利义务根据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存货(现货)质押合同及三方签订的存货监管合同确定。
存货(现货)质押贷款的程序
由于存货(现货)质押贷款业务涉及到仓储企业、货主和银行三方的利益,因此要有一套严谨、完善的操作程序。
首先,货主(借款人)与银行签订《银企合作协议》、《账户监管协议》;仓储企业、货主和银行签订《仓储协议》;同时仓储企业与银行签订《不可撤销的协助行使质押权保证书》。
其次,货主按照约定数量送货到指定的仓库,仓储企业接到通知后,经验货确认开立专用存货仓单;货主当场对专用存货仓单作质押背书,由仓库签章后,货主交付银行提出存货(现货)质押贷款申请。
再其次,银行审核后,签署贷款合同和存货(现货)质押合同,按照存货价值的一定比例放款至货主在银行开立的监管账户。
最后,贷款期内实现正常销售时,货款全额划入监管账户,银行按约定根据到账金额开具分提单给货主,仓库按约定要求核实后发货;贷款到期归还后,余款可由货主(借款人)自行支配。
购货质押贷款
买家购货资金不够,向金融机构申请以购买的商品抵押给金融机构获取贷款,监管仓作为第三方承担货物监管职责。在卖家货物入仓,金融机构会贷款给买家支付卖家部分货款,提货、换货也和存货(现货)质押相同。
存单质押贷款
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贷款银行签发的未到期的个人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也有银行办理与本行签订有保证承诺协议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存单的抵押贷款)作为质押,从贷款银行取得一定金额贷款,并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信用业务。
作为最为普遍使用的质押贷款,存单质押贷款是指以客户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单为质押,从银行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存单质押贷款是预期年化利率最低、手续最为简便、办理速度最快的贷款方式。
存单质押贷款看似简单,但若要达到最佳的使用状态,也有技巧可言。从该种贷款的特性来看,活用存单质押贷款必须注意如下3个方面。
质押贷款条件与预期年化利率
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请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信贷业务申请书;
2、借款人和出质人财务报表;
3、借款人和出质人董事会决议;
4、出质人出具的信贷担保承诺书;
5、质物权属证明;
6、银行认可的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出具的质押物价值评估报告;
7、用款计划及还款来源说明;
8、与借款用途有关的业务合同。
质押贷款风险防范
一是要考虑应收账款双方的信誉度,特别是在金融机构有无不良还款记录。结合贷款五级分类中关于企业非财务分析的要领,对企业的营业前景进行预测。要保留企业销售合同的原件、卖方企业的发货单、买方企业的收货单及货物验收合格入库的证明等,验证交易的真实性。
二是认真审查企业的财务报表。除企业资产负债率等基本指标外,重点看五项指标。一看应收账款在企业资产中的占比,这一比例,反映了企业应收账款的管理的状况,比例过高,要分析企业应收账款的管理状况。二看应收账款周转率。反映了企业应收账款的流动性。三看应收账款的平均回收期。这一指标能够影响我们决定贷款的期限。应收账款的到期日就早于合同规定的还款日。四看应收账款的成分比例,是否集中于一个客户。这一比例反映企业贷款回收的风险性。五看付款单位是否为贷款申请企业的关联企业,是否存在关联方交易。
三是要求付款方提供承诺书,确认应收账款的具体金额,承诺只向销售商在贷款银行的指定账户内付款。同时要以书面形式规定,付款方在承诺书中签字确认到期不付款的违约责任,以及如果在未告知质押权人的情况下,擅自支付,对由此对银行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等。
四是办理质押登记。《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办理质押登记后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作用起效。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可以再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出质人应以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银行则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五是确定合理的质押比率。依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质押率控制在50%-70%左右。
六是做好贷中、贷后管理工作。加强贷中风险预警机制。如付款单位出现重大变故;应收账款到期,付款单位未按时付款,销售企业怠于行使到期权力;贷款未按用途使用等情况预警。信贷员要做好定期或不定期向应收账款欠款企业核实应收账款余额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