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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政府贷款前期工作

发布时间:2022-08-11 23:58:28

㈠ 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水运基本建设利用国外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基本建设利用国外贷款项目的管理,更有效地使用外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路、港口、内河等大中型基本建设利用国外贷款的项目(以下简称贷款项目),其项目前期工作、实施、后评价和还本付息等均按本办法进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外贷款系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以及其他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以下简称贷款机构)向我国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所提供的贷款。现阶段国家统一对外借款的机构是:
世界银行贷款为财政部;
亚洲开发银行贷款为中国人民银行;
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以及其他外国政府贷款为对外经济贸易部。第四条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利用上述贷款,除经国家批准实行统借统还外,一律实行统借自还,对内实行转贷。第五条贷款项目实行行业归口、分级管理的原则。交通部负责对贷款项目的行业归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办)、港务局、航务局等(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成立专门机构,在交通部的指导、组织下负责贷款项目的实施和管理。第二章贷款项目申请的原则第六条公路、港口、内河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均可申请国外贷款。申请国外贷款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列入行业规划或五年建设计划;
(二)配套资金基本落实;
(三)具备还贷能力或还贷资金落实;
(四)有较好的经济、社会和财务效益。第七条申请国外贷款渠道应根据项目性质、规模、采购方式以及贷款机构的贷款条件、原则、规模等因素综合考虑。第三章贷款项目的前期工作第八条贷款项目的前期工作必须遵循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并应符合贷款机构的贷款程序要求。第九条申请利用国外贷款的单位,在编制五年建设计划时,应提出拟利用国外贷款的项目,按计划渠道逐级平衡上报。交通部经过筛选和综合平衡,提出公路、水运利用国外贷款项目计划,报国家计委,申请列为备选项目。第十条项目单位应按计划管理体制上报项目建议书。凡国内已批准项目建议书而未考虑国外贷款的项目,若需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单位应提出利用国外贷款的申请报告。
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除执行交通部颁发的《水运、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包括贷款额度、贷款渠道的建议、贷款使用方案及还贷方案等内容。第十一条贷款项目必须向国家计委出具还贷担保,作为审批贷款项目的必要条件。还贷担保由项目单位所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计划委员会出具。交通部直属单位贷款项目的还贷担保按国家计委的要求办理。第十二条贷款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报批程序同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单位应根据有关保密规定,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外本,经上级主管部门及保密部门审查后,报交通部审核,统一对外提供,为据此开展贷款项目的预评估工作。第十三条贷款机构对贷款项目的正式评估(事前调查)一般在初步设计批准后进行。正式评估的内容包括项目的规模、工程设计、贷款额度、贷款的使用、采购方式(包括土建和设备、材料)、贷款支付等。正式评估的结果如与原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有重大出入,应报原批准单位进行复审。第十四条贷款项目经正式评估并与贷款机构取得基本一致意见后,项目单位应按计划管理体制或项目管理的隶属关系向国家计委上报利用外资方案。利用外资方案不仅包括已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还应提出需用贷款采购的设备、材料的详细清单(附主要技术参数)、采购方式、技术合作和人员培训计划以及研究课题等具体内容。批复后的利用外资方案作为贷款谈判和项目执行的重要依据。第十五条贷款的谈判与签约由统一对外借款机构组织和负责。交通部组织项目单位准备贷款谈判的资料,协助有关统一对外借款机构修改和完善贷款协议文本、参与贷款谈判等有关工作。第四章贷款项目的实施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贷款协议的要求,做好贷款项目的工程设计与施工、设备采购与安装、工程验收、生产准备以及完成贷款协议规定的有关内容,并对工程质量、费用和工期实行有效的控制,保证贷款项目的顺利实施。

㈡ 什么是外国政府贷款,申请外国政府贷款的条件有哪些

一、什么是外国政府贷款?
外国政府贷款是指一国政府向另一国政府提供的,具有一定赠与性质的优惠贷款。它具有政府间开发援助或部分赠与的性质,在国际统计上又叫双边贷款,与多边贷款共同组成官方信贷。其资金来源一般分两部分:软贷款和出口信贷。软贷款部分多为政府财政预算内资金;出口信贷部分为信贷金融资金。
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分为哪四种?
1、软贷款也就是政府财政性贷款。一般无息或利率较低,还款期较长,并有较长的宽限期,如科威特政府贷款年利率1 ~5.5%,偿还期18~20年,含宽限期3~5年;比利时政府贷款为无息贷款,偿还期30年,含宽限期10年。这种贷款一般在项目选择上侧重于非盈利的开发性项目,如城市基础设施等。
2、混合性贷款,由政府财政性贷款和一般商业性贷款混合在一起,比一般商业性贷款优惠。如奥地利政府贷款年利率4.5%,偿还期20年,含宽限期2年。
3、一定比例的赠款和出口信贷混合组成。如澳大利亚。挪威,英国。西班牙等国政府贷款中,赠款占25~45%。
4、政府软贷款和出口信贷混合性贷款称为“政府混合贷款”,这是最普遍实行的一种贷款。一般软贷款占30 ~ 50%。如法国、意大利,德国、瑞士等国贷款都采用这种形式。
三、申请外国政府贷款的使用条件有哪些?
1、贷款关注社会及经济基础设施项目
2、单个项目最低贷款额有最低限额,约1.2亿人民币
3、设备贷款金额不低于贷款总额度的50%;其中医院和教育项目,设备贷款金额不低于贷款总额度的70%
4、国际咨询公司将参与项目准备、招标和最终验收工作
5、鼓励项目单位采用在中国或项目所在地尚未广泛运用的先进技术和项目管理方案

㈢ 项目审计的项目审计之国外贷款

国外贷款项目,是指使用国际组织、国际金融机构、外国政府及其机构(以下简称“国外贷款机构”),向中国政府及其部门提供的专项贷款所建设的项目,或向中国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提供的、由中国政府及其部门担保的专项贷款所建设的项目。国外贷款项目审计指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外贷援款项目和项目执行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活动。这项工作已成为各级审计机关开展利用外资项目审计的一项基本任务。审计机关将国外贷款项目建设期审计作为年度必审项目予以安排,因为大多数项目贷款协议规定,接受国外贷款的中方机构必须在项目建设期的每个财务年度结束后的规定期限内,向国外贷款机构提供经过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署根据国外贷款项目的债权债务关系和项目受益者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按照审计署制定的《审计机关关于审计管辖范围划分的暂行规定》,确定审计分工,办理审计授权。中央财政或国务院各部门及直属企业事业组织直接受益、承担债务或者提供债务担保的项目,由审计署外资运用审计司直接审计,或者授权有关审计署派驻地方特派办和派出部门审计局审计。地方财政或地方政府及其各部门和所属企业事业组织,接受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中央主管部门转贷或转拨外资的国外贷援款项目,一般由审计署授权有关地方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

㈣ 河北省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及其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及贷款项目。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包括世界银行贷款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以及与该两机构贷款相关的联合融资贷款。
本规定所称外国政府贷款,包括外国政府提供的优惠贷款以及北欧投资银行和北欧发展基金贷款。第四条 省财政部门和省计划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二章贷款的转贷管理第五条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转贷管理,按照贷款项目的不同性质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
(一)公益性项目,包括卫生、教育、水利、环保、扶贫、市政设施等,其贷款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直接转贷给省人民政府,省财政部门代表省人民政府再转贷给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或省项目主管部门,各设区市财政部门作为当地政府的代表,承担贷款的再转贷管理与还贷责任,省主管部门承担省本级贷款的管理与还贷责任。
(二)基础性项目,包括能源、交通、通讯及农业、林业等,其贷款主要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直接转贷给国家开发银行,再由国家开发银行转贷给本省有关项目单位;但属于非经营性质的基础性项目贷款(主要是农、林类项目),其转贷管理按公益性项目进行。
(三)竞争性项目,主要包括工业项目等,其贷款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转贷给国有商业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再由国有商业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转贷给本省有关具体项目单位。第六条 外国政府贷款的转贷管理,按照贷款不同的还款责任,分为三种类型:
(一)第一类项目,是指各级财政部门经审查评估同意作为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的项目,其贷款由省财政部门通过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逐级转贷。
(二)第二类项目,是指项目单位作为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各级财政部门经审查评估同意提供还款保证的项目。
(三)第三类项目,是指项目单位作为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转贷银行作为对外最终还款人的项目。第七条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是我国政府主权外债,各级政府应加强对主权外债工作的领导,协调和解决全省贷款项目借、用、还过程中重大问题。第八条 上级财政部门直接转贷给当地人民政府的贷款项目,当地财政部门作为当地人民政府的债权债务代表和外债归口管理机构,应全面负责本地贷款的统一管理、项目指导、协调及监督,实施对贷款项目资金、财务、债务有关的管理工作。
由财政部门担保的贷款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应参与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掌握项目的资金和财务状况,加强对项目及项目单位的资金监控,督促项目单位按期偿还债务。
由转贷银行转贷给项目单位的贷款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本规定有关条款,参与其贷款申请的审查及项目有关前期准备工作,同时对其实施必要的贷款债务监督与统计,但不承担任何债务责任。第九条 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直接转贷给省人民政府的每个贷款项目,可根据项目的性质和需要设立临时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负责具体组织、协调项目的准备以及具体执行工作。项目办一般应设立在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各项目办在业务上接受计划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十条 通过省财政部门直接转贷给设区市人民政府的多市联合项目,省有关部门应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在本部门内建立或确定临时项目办,统一负责本单位内部的协调管理以及必需的项目的组织、实施及技术协调与指导工作。第十一条 由转贷银行转贷的贷款项目,本省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可根据实际和转贷银行的要求成立相应的项目执行机构。第三章贷款项目规划的制订和申报第十二条 本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规划,由省计划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研究制订。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规划制订和申报程序为:
(一)各设区市或省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或部门经济发展的战略和优先重点,向省计划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提出本地区或本部门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计划与申请,并随同贷款申请提交项目初始文件。
(二)省计划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各设区市和各部门的贷款申请和项目初始文件,研究制订出全省利用世行贷款及亚行贷款的三年滚动规划,经与省主管部门磋商后,联合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省计划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贷款规划,联合或分别向国家计划部门、财政部门提出利用贷款申请。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计划制订和申报程序为:
(一)各设区市或省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或部门经济发展战略和优先重点,向省计划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提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计划与申请,省计划部门与省财政部门共同磋商后制定年度利用外国政府贷款计划方案。
(二)确定拟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计划部门完成立项审批。
(三)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对贷款项目及项目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在综合考虑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债务负担能力基础上,向省财政部门提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申请及相关文件。
(四)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贷款项目,由省计划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或分别向国家计划部门、财政部门提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申请及相关文件。

㈤ 中国利用外国政府贷款 累计协议金额为什么下降

外国政府贷款的特点 政府贷款是由贷款国用国家预算资金直接与借款国发生的信贷关系。政府贷款多数是政府间的双边援助贷款,少数是多边援助贷款,它是国家资本输出的一种形式。 政府贷款通常由政府有关部门出面洽谈,也有的是政府首脑出国访问时,经双方共同商定,签订贷款协议。许多西方国家为了扩大本国资本货物出口,增强本国出口商品竞争能力,还采用混合信贷方式,即为援助和用于资助贷款国专项出口的政府贸易信贷相结合的贷款。 外国政府贷款的特点主要有: 1、属主权外债 外国政府贷款首先是一种外债,是我国政府对外借用的一种债务。除经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审查确认,并经国务院的批准由国家统还者外,其余由项目业主偿还且多数由地方财政担保。 2、贷款条件优惠 外国政府贷款其赠与成分一般在场35%以上,最高达80%。贷款的利率一般为0.2%-3%,个别贷款为无息。贷款偿还期限通常在10-40年之间,并含有2-15年的宽限期,是我国目前所借国外贷款中条件比较优惠的贷款。 3、限制性采购 多数国家政府贷款(科威特除外)的第三国采购比例为15%-50%,即贷款总额的50%-85%用于购买贷款国的设备和技术。通常情况下不能自由选择贷款币种,汇率风险较大。 4、投向限制 外国政府贷款总量较大,使用时间长,便于国家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进行统一计划,统一安排,集中使用,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其规模效益。利用外国政府贷款主要用于政府主导型项目建设,领域集中在基础设施、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等。 5、具有政府间援助性质易受贷款国外交、财政政策的影响。 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国发改办外资[2006]2259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提高外国政府贷款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相关规章和制度,并结合外国政府对华提供发展援助的有关政策,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借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有关前期管理工作(日本政府贷款项目除外)。 第三条 财政部负责及时发布外国政府贷款信息公告,公布外国政府对华提供官方发展援助贷款规模、领域、贷款条件、采购条件等信息。外方有特定要求的,财政部将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四条 拟借用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单位应通过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列入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申请,并抄送所在地财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中央项目单位”)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列入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申请,并抄送财政部。 第五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收到项目单位提出的申请后,应征求省级财政部门意见。双方根据各自职能对项目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同意后,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列入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申请,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中央项目单位上报的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进行审核,按季度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中央项目单位下达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以下简称“备选项目规划”),安排外债规模,并抄送财政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将备选项目规划通知项目单位和省级财政部门。列入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自规划下达之日起有效期1年,如1年内未列入财政部拟对外提出的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清单(以下简称“备选项目清单”),该项目从备选项目规划中自动撤消。 第七条 已列入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地方项目单位应通过所在地财政部门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拟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申请,并抄送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申请进行评审,对经评审符合要求的项目,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上报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申请,并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中央项目单位直接向财政部提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申请,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㈥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2016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

本办法所称赠款是指财政部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代表国家作为受赠方接受的、不以与贷款搭配使用为前提条件的国际赠款。第四条财政部作为政府外债的统一管理部门,负责全国贷款、赠款的统一管理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作为地方政府性债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贷款、赠款的管理工作。第五条贷款、赠款的使用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遵循中期财政规划,体现公共财政职能,促进可持续发展。

贷款、赠款的使用包括项目投融资、能力建设、政策咨询等多种形式。第六条贷款、赠款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筹措、规模适度,分类管理、责权明晰,讲求绩效、风险可控的原则。第七条按照政府承担还款责任的不同,贷款分为政府负有偿还责任贷款和政府负有担保责任贷款。

政府负有偿还责任贷款,应当纳入本级政府的预算管理和债务限额管理,其收入、支出、还本付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政府负有担保责任贷款,不纳入政府债务限额管理。政府依法承担并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时,应当从本级政府预算安排还贷资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第八条赠款纳入中央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其中:对于赠款方有指定用途的赠款,按预算管理程序审核后相应列入中央部门预算或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对于赠款方无指定用途的赠款,由财政统筹安排使用。第九条财政部可以将贷款拨付给省级政府(包括计划单列市,下同)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等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可以将财政部拨付的贷款逐级拨付给下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

财政部可以将贷款转贷给省级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金融机构等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可以将转贷的贷款拨付给下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省级财政部门也可以将转贷的贷款逐级转贷给下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

财政部可以将接受的赠款拨付给省级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等机构使用。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十条财政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一对外筹借贷款、接受赠款;

(二)制定贷款、赠款的管理制度;

(三)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编制贷款规划;

(四)指导、协调、监督贷款和赠款的立项申报、前期准备、贷款划拨或转贷、赠款分配、资金使用、项目采购、统计监测、债务偿还、绩效管理、成果总结和推广等;

(五)统筹开展贷款、赠款的对外工作,协调推进项目准备,对外磋商谈判,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办理生效手续;

(六)将政府负有偿还责任贷款纳入预算管理和债务限额管理,加强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贷款的监控,建立债务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七)财政部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地方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地区利用贷款、赠款的管理制度;

(二)组织、征集、评审本地区贷款、赠款申请,向上级财政部门申报备选项目;

(三)组织和协调本地区贷款、赠款对外工作,参与项目准备和磋商谈判,协助办理法律文件签署和生效手续;

(四)监督项目实施单位和有关机构按照贷款、赠款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项目出现的问题,并报告上级财政部门;

(五)办理贷款、赠款资金的支付和提取,监督项目实施单位和有关机构贷款资金使用、项目采购等情况,保障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有效;

(六)确定转贷或担保机制,落实还款责任,督促并确保贷款按时足额偿还;

(七)将本地区政府负有偿还责任贷款纳入本级预算管理和债务限额管理,加强对本地区政府负有担保责任贷款的监控,建立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和防控措施,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八)组织和实施本地区贷款赠款项目的绩效管理工作,总结和推广本地区贷款赠款项目的成果经验;

(九)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㈦ 建设部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利用外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利用外资工作,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高利用外资水平,根据国家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包括城市供水、供热、供气、公共交通、排水、污水处理、道路与桥梁、市容环境卫生、培训处置和园林绿化等。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利用外资包括借用国外贷款和吸收外商投资。
借用国外贷款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
吸收外商投资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及合作开发)和外商其他投资(含外商购买中方的股票及其他)。第四条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利用外资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建设事业中长期规划。
吸收外商投资应遵循《指导外商投资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企业指导目录》。第五条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利用外资主要用于市政公用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增加设施供给能力、提高市政公用设施的技术装备水平和企业的管理水平。任何企业、任何项目在利用外资时都应将引进资金与引进技术,引进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不得采用落后或淘汰的工艺技术和材料设备。第六条建设部负责编制全国城市市政公用事业行业利用外资计划,并报送国家有关部门纳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公用事业行业利用外资计划,于每年8月报送建设部,并应纳入本地区利用外资计划。
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利用外资计划。
城市市政公用企业负责提出本企业的利用外资项目。第七条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利用外资项目的审批除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审批权限和程序外,还须遵守以下规定。
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项目建议书报送建设部;建设部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后报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由省级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地方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项目建议书报送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后报省级有关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项目建议书除包括项目建议书必备内容外,还应包含以下内容:本地区本行业利用外资现状,利用外资方式的选择及理由,利用外资金额,外资使用计划,外资偿还或回报能力预测等。第八条申请借用国外贷款项目必须切实做好前期各项准备工作,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经过有相应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国内配套资金必须打足,资金筹措渠道必须落实。第九条经批准借用国外贷款的项目,国外贷款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中外双方签订的贷款协定中所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与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擅自挪用贷款资金或改变贷款用途。第十条借用国外贷款项目所在地的省、市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办理项目的转贷工作并建立还贷准备金。由国家统借、地方自还的国外贷款的本金和利息的偿还应纳入地方财政年度预算计划。第十一条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外方合作伙伴的选择一般应通过招标方式或通过邀请外商询价比价方式进行。对拟选定的合作伙伴,中方应委托有关的咨询机构对其社会信誉、合法性和承担项目的能力,包括资信和财务状况、融资能力、技术和管理水平等内容进行调查和评估。在咨询机构出具书面评估报告确认其有能力承担项目后,中方方可确定外方合作伙伴。第十二条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基础上中方应委托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中外双方投入的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对外方提出的合作条件应对其可行性进行科学、合理的论证,并应充分考虑产品的人格水平(收费水平)和居民的承受能力。第十三条上外商直接投资项目,中外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中方不得将一个整体项目化整为零,越权审批;在双方签订的协议或合同中,中方得以任何形式保证或变相保证外方固定回报率,不得设定最低价格公式,不得以外币计价和结算,不得允许外方抽走资本金;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为外商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得接收合营企业的委托负责合营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对大中城市供水、供气等公用设施,中方必须控制设施总供给能力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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